① 汽车保险第一年如果没有出险,是第二年的保险就可以便宜吗
汽车保险第一年如果没有出险,第二年的保险就会有优惠,车险第一年不出险,交强险第二年可以便宜10%,商业险可以便宜30%。
一、【交强险第二年便宜多少的规定】:
如果第一年没有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价格下浮10%;
如果第一年发生一次不涉及死亡的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价格不浮动;
如果第一年发生两次以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价格上浮10%;
如果第一年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交强险价格上浮30%;
如果第一年发生酒后驾车,交强险价格最高上浮60%。
二、【商业险第二年便宜多少的规定】:
商业险上一年度未出险优惠30%;
立案数(包含结案数)1次,且上一年度赔偿金额大于上一年度商业险保费的80%,最高优惠28%;
立案数2次赔款大于保费80%,最高优惠20%;
立案数3次,赔款小于保费80%优惠30%再上浮10%,赔款大于保费80%优惠23.05%再上浮10%;
立案数4次赔款小于80%,优惠30%再上浮20%,赔款大于80%,优惠19%再上浮20%;
立案数5、6、7次均上浮30%,立案数8次及以上的就禁止承保了。
(1)保险没有理赔可以少交费吗扩展阅读
新车需购保险:
1、交强险
交强险是我国的强制保险,所有车辆都必须要购买的一个险种。万一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只能陪给被撞的一方,也就是说赔款的条件是局限的。同时,如果不买上交强险的话,那么车子就会失去年检的资格,因此,交强险是不买不行的。
2、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多数的车主朋友都会选择投保于交强险和三者险。由于交强险所理赔的金额有限,所以买下三者险能够为交强险所超出不能理赔的部分进行赔偿。就算万一发生了事故,那么也能得到比较合理的金额赔偿。
3、不计免赔险
相比前两者的车险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基本险种,而不计免赔险对汽车而言是一种额外的附加险种。其作用在于如果你发生了事故要赔偿1000元的费用,保险公司正常来说要为你赔偿80%也就是800元的损失费,若购买了不计免赔险之后,那么就会把剩余自己要赔偿的20%金额一同转移给保险公司,也就是说,自己能够获得100%的赔偿。因此,这险种的购买也是很有必要的。
4、车损险
车损险无疑是理赔范围最广的一种必要险种,无论车子受到了碰撞、刮伤、泡水等损害,都能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而赔偿的金额,最终还是要看事件的缘由、损伤的程度等诸多条件来进行判定。
② 我在中国人寿买了一份保险二年没有交费想退保可以吗,怎么退的请指点谢谢!!
如果已经有人寿保险理赔过了,奶爸建议还是不要退保的好,因为退保后想买其他保险会有健康告知环节。当然,如果你一定要退保也是可以的,退保的具体内容奶爸整理在这,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可以退保吗?小白必看投保攻略!》
健康告知:是将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告知给保险公司,供他们做风险评估,最终确定是否可以承保的过程。
健康告知是人身保险配置中最关键也是最为复杂的一个步骤。不了解健康告知环节的小伙伴欢迎随时戳此咨询>>【免费1V1咨询,解决您的问题】
我们通常在买重疾险,医疗险、寿险时,保险公司都会对你的健康状况有一定的要求。如果说在我们买保险之前没有做好健康告知的要求,那么即使后期出险了,保险公司也是不赔付的,而且不光不赔付,我们交的本金也是不会退还的。所以在我们投保前一定要做好健康告知的要求。
如果想了解更多的健康告知的内容,可以看下这篇文章:《如果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一定可以不赔吗?》
通常,每款保险产品的健康告知询问都会不一样,但从严格程度上看,基本都符合以下规律:医疗险最严格,意外险最宽松。
健康类保险的选择,离不开三个关键要素:保障责任、保费和健康告知。
健康告知,需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保险合同签订的根本,所以正确认知健康告知,是成功投保的重要环节。
③ 投保人未如期缴纳保费,保险人可以不予赔付吗求解答
案情2005年王女士为其丈夫投保10万元人寿保险。缴费方式为分期支付,王女士于合同成立时支付了首期保险费。2006年,缴费期到期时,王女士忘记了交保费一事。 2008年的一天,王女士丈夫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丧生。王女士这才想起保险一事,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审查后发现,王女士超过了宽限期还没有缴付续期保险费,因此以保险单已经失效,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法律规范 《保险法》第58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第59条: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法律适用 依《保险法》第58条之规定,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法定中止(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王女士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正是这种情形,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出现保险事故正是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人自然不用承担保险责任。 至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超过了宽限期还没有缴付续期保险费为由,认定保险单已经失效的观点是不对的,除非保险人依法行使了解除权,否则保险单仍然有效,只是效力暂时中止。法条评析 尽管按现行法律规定,保险人可以不予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并不说明保险人不予承担保险责任是合理的。之所以出现这种合法不合理的情形,是因为现行法律的规定不完善所致。 第58条立法之理由:由于在“人身保险”中,法律规定保险人对保险费的请求不能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因此,在投保人未如期交付保险费时,法律应当给予保险人一定的救济,以平衡双方当事人之利益(在很多的商事活动中,比如保险活动,保险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往往是同一的,而不应是对立的,保险人与其说是一方当事人,还不如说是危险共同体成员的管理者)。于是,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未支付当期保险的,合同效力中止救济保险人。当然,立法也同时注意到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护,规定了六十日宽限期。 立法之得失:从立法理由来说,立法的价值取向还是合理的。但是,保险人对投保人应缴的保费的请求从本质上来说只是债权,债权人是否行使债权应当是债权人自己的事情(债权人可行使债权,也可以不行使债权);同时,对于债务人来说,债权人不行使债权则意味着债权人放弃其权利,此时法律硬性规定超过一定期限,合同效力中止,于债务人来说也极其不公(债务人不按期缴费,往往并不都是债务人故意为之,很多时候可能是债务人忘记了缴费)。因此,合理的规定是,只有在保险人催要保费一定期限后,投保人仍然未缴费时,保险效力才中止。如此,既尊重了保险人的意志,又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这一点,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法》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台湾保险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人寿保险之保险费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约另有订定外,经催告到达后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时,保险契约之效力停止。 第59条立法之理由:同样是由于在“人身保险”中,法律规定保险人对保险费的请求不能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因此,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一定期限后,保险人得解除合同,以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如果保险人不解除合同,投保人得随时要求补缴保费而使合同效力恢复)。 立法之得失:立法目的很明确,价值取向还合理。遗憾的是,法律规定投保人补缴保费的前提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如此规定使得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在保险人,使得投保人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协商能否达成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保险人,当恢复合同效力于自己有利时,可同意,否则便不同意)。合理的规定应当是,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只要保险人未解除合同,投保人得随时要求补缴保费恢复合同的效力。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保险人根据不同之情形得选择于自己有利的行为,从而置投保人于不利之地位,让其也承担一点风险。小结 从法律规定来看,明显不利于投保人,这往往会使得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风险更大。为了应对立法的这种规定,建议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针对第58条之规定,应与保险人约定,在投保人未如约缴保费时,保险人有义务通知其缴费,否则保险合同效力不因此而中止。针对第59条之规定,应与保险人约定,在保险人未依法解除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得随时补缴保费,保险合同效力于保费缴清时恢复。
④ 保险没有理赔清楚可以结案吗
假如你买了交强险(强制险)(交强险还是可以赔对方财产2000元),及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30万, 打比方如果对方死了要赔41万,总共交强险赔11万,商业险赔30万,那对方车损就没保额赔了,你可以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