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私了了能不能找保险公司赔
私了了可以找保险公司赔。
快速理赔理赔流程:
《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快处快赔实施办法》指出,发生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1、自行拍摄事故现场照片(三张照片:前方、后方、接触部位,照片中要清楚反映车号牌及现场周围参照物),固定事故证据、撤离事故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赔偿事宜或到快速处理中心进行理赔。也可拨打保险理赔服务专线或公安交管报警电话。
2、当事人通过保险理赔电话或者公安交管部门报警的,应按有关工作人员的提示,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因条件限制无法拍照的,撤离现场后可记载事故情况,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不撤离和拒绝撤离现场的,应迅速派相关人员进行处置。
3、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摆放警示标志,互验并可互拍驾驶证、行驶证、保险证,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4、协商或约定在2个工作日内共同到就近的快速处理中心办理理赔手续,或按保险公司推荐的方式进行后续处理。
5、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不涉及人员伤亡的碰撞事故,在车辆可行驶的前提下,当事人拍照后必须将车辆移至前方服务区警务室或就近驶出高速公路联系处理。
6、撤离现场后事故当事人、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责任有异议的,应共同约定时间到就近的快速处理中心,由交警根据现场照片、监控资料等证据进行责任认定。
道路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各方现场填写好事故确认书,就要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以免延缓城市交通。
快速理赔条件包括:
机动车办理登记,并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具有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已经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具有有效保险标志的;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与其准驾车型相符、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行为的;机动车可以移动的。
⑵ 明明买了保险却不理赔 车祸后牙齿受伤到底能不能赔
人们买保险都是期望保险能最大程度地转移风险,尽量降低意外给自己带来的损失,要是买了保险却无法理赔,那实在是太糟心。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的郑先生就遇到了这么一件倒霉事,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郑先生不得不将拒绝理赔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2012年1月27日,郑先生驾驶自己的轿车载着朋友小兰和阿良出门,却不幸与一辆公交车发生了碰撞,事故导致小兰和阿良不同程度受伤以及两车损坏。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公交车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郑先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本次事故中,小兰由于牙齿受伤比较严重,断断续续一直在治疗,直至2015年7月份才最终确定了赔偿金额。经过协商,郑先生承担了受伤人员近7000元的医疗费及两车修理费6000余元。
但是,当郑先生拿相关材料到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2012年,早已过了诉讼时效,并且公司的报案系统里没有该事故的报案记录。
明明买了保险,却不能理赔,这保险不是白买了,郑先生很不甘心,于是起诉到海盐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投保范围内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定该案未过诉讼时效,判令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以案释法
保险理赔时效起算日非事故发生日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报案记录系统是其公司的内部机制,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确属保险事故,而且该事故造成的损失,郑先生已赔偿给受害人,作为涉案保险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系统无事故记录”为由拒赔,不仅损害了事故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亦无法律依据。
同时,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虽然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但对该条款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中的“保险事故”应当正确地理解为事故中各项损失确定之后,即郑先生基于交通事故赔偿受害人的法律责任确定后保险人拒赔之日,该理解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是相互吻合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当然地会产生损失的赔偿,因此不应将起算日理解为交通事故发生之日。
该案涉及的保险事故发生于2012年1月27日,2015年7月23日郑先生与交通事故中的各方签订协议书,对其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赔偿责任的大小最终确定,郑先生到保险公司处理赔遭拒绝,保险事故方才发生,故保险公司此辩称理由于法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因此,在法院对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的各项金额进行核算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判决后,郑先生及保险公司均未提起上诉。
⑶ 不同的保险公司买了同一种保险在理赔时能不能同时全额赔到公司的钱
意外保险包含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
意外伤害包含意外残疾和意外死亡,这个是给付型的,在多家公司购买可以重复赔付;
意外医疗是指报销因意外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这个属于报销型,即使在多家公司购买报销总额不能超过医疗花销。如果买了两家保险公司的意外医疗,如果第一家保险公司没报销完,可到另一家公司申请报销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
⑷ 我父亲车祸了保险公司理赔后社保还能赔偿吗
当然不能了啊,像这种报医疗费的保险,都是只能报一种的,因为都是需要发票原件的。
这种都是补偿性的保险,是补偿性质的,尽量让你不花自己的钱,而不是多次获赔赚钱的。
医疗费用是不行的,但是死亡伤残费用之类的是可以的(但是我不知道社保包不包括这些),就是残疾赔偿金之类的费用。
⑸ 车主和受害人已签字同意了保险公司的现场赔付钱当场赔偿完毕,但后来受害人不服理赔,向法院起授怎么办
没什么怎么办,应诉就是。相信法院会依法裁定的。
⑹ 保险理赔有时间限制吗,超过了就不能赔付了吗
理赔期限最长三十日: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即便保险案子属于“情形复杂”,保险公司也须在三十日内做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客户。新法还明确,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应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则应当自作出拒赔决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先予支付:
新法第25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这一条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宗旨,从客户利益出发,考虑到急需资金的情况,将保险保障的意义落到实处。
专家认为,在理赔速度方面的定量规定,将有望极大缓解“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现状。
一次性通知补充材料:
新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赔后,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相比较旧法,该条款增加了一次性和及时的要求,从法律上避免了保险公司多次要求客户补充材料的情况。当然,专家也提示,尽早尽快地提供完整资料,是及时得到赔付的保证。关于所需提供的资料,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找到也可以电话咨询保险公司。
意外医疗险理赔时间期限:
一般意外医疗险是当次事故在一百八十天内的治疗费用,超过一百八十天的一般是不赔的。保险理赔的时效是两年。即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两年内提出理赔申请。过了两年再不申请,视为放弃权益。保险公司应在接到理赔申请后一个时间内(好象是一个月)内做出是否理赔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影响理赔效率的因素:
1)当天的保险公司的人员配备
2)理赔时报案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
3)理赔事件的复杂性
4)合同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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