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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保险理赔中意见建议

发布时间:2021-10-07 20:48:02

1. 请求帮助保险理赔问题谢谢您的意见

在司法实践当中,当新老解释出现交替时,通常法院会以原告诉讼立案时新标准是否适用生效,如适用生效,采用新标准。

2. 对保险公司理赔有意见

我是郑州的律师,在我们这里处理交通事故比较多。你提问的问题如果是:你们当着交警的面赔过对方钱了,回去找自己的保险公司理赔,能否通过?那我来回答。
保险公司只会按照他们认为的合法、合理地数额计算你的赔偿数额,如果你的赔偿数额超出他们认为的合理、合法的赔偿数额,他们就不会赔给你。但如果你证据充足,你拿着这些材料去起诉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比较足额判给你。
我一年处理事故大概三五十起,这样说吧。伤者直接告你们和保险公司,伤者可以拿到10000元的赔偿,并且直接判给保险公司承担;如果你和伤者调解,你赔给伤者8000元,你去找保险公司理赔,估计能拿回5000元就算不错了;但你去法院起诉,一般会赔到7000元以上。就是说,按照伤者当原告起诉你和保险公司能够判下来的钱,你正常去保险公司理赔、不走诉讼,能赔到一半就不错了。所以我一般倾向于诉讼,如果不是太短期内缺钱的话。

后续治疗费郑州的法院不支持,只能等到实际发生后再赔的。但保险公司相对灵活,可能会适当给点。因为河南省司法厅不允许鉴定机构再对后续治疗费出具鉴定意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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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理赔部合理化建议

合理化建议???不知道你的初衷是什么,估计你是领导吧?如果是你想要成绩,好升官,那么宽近严出再严出,找个专条毛病的人集中权限管理,保证效益上来,你就升官了。如果是想为公司长远角度看,那么就要严近严出,适当放一点点的权利。累计人气。让大家觉得,能在你家保上险,是光荣,出险后,能够得到最大的补偿!

别像有的公司,就为了要效益,经常答复下属支公司,能不能再砍点钱下去?你的成绩砍上去了,但是,保户的心砍掉了

4. 从车险理赔谈车险核保政策或建议

承保建议

为提高公司业务质量,结合日常理赔工作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 关于盗抢险
(一)按照区域划分,建议**禁止承保全车盗抢险,**在承保全车盗抢险时,区分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严格控制盗抢险保险金额,防止道德风险
1、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可鼓励承保盗抢险,保险金额可按照新车购置价计算折旧后的实际价值确定。
2、 对于家庭用车、出租车和非营业企业用车中的小私营企业的自用车辆应严格控制盗抢险保额,可按照新车购置价计算折旧后的实际价值的50—60%确定。
3、 对于大中型企业自用车辆和出租车以外的营业用车如客运车队或货运公司,建议按照实际价值的80%确定保险金额。
(二)按照车型划分
在家用车及非营业企业用车中,桑塔纳、长安、北京现代和本田等车型多发盗抢案件,可按照新车购置价计算折旧后的实际价值的50—60%确定,其他车型建议按照实际价值的80%确定保险金额;
二、关于自燃损失险
自燃损失险保险金额可要控制保险金额,车龄在1-2年的建议按照实际价值的80%确定保险金额;车龄在2-6年的,建议按照实际价值的50%确定保险金额;超过6年的,不得承保自燃损失险,以防止道德风险。
三、关于特殊车型
高档车进口车,如奔驰、宝马、奥迪等在承保时约定按市场价(非4s店)核定维修费用。一些稀有老旧车型,例如:丰田老皇冠、凌志、子弹头、佳美、日产公爵王、老蓝鸟U11.U13、奥迪100、奥迪200、帕萨特B4等车型,建议不承保车辆损失险及其附加险。
自卸型货车较容易在卸货时即车辆处于举升状态下重心高,易发生事故,液压缸损失不易修复且价值较高。可针对此种情况增加的“车辆在举升状态下发生保险事故拒赔”的约定要坚持约定。
四、关于非车险
1、非水险中的企业财产险及建工险等业务,承保时应进行实地考察、广泛调查取证,对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及其自身价值进行客观、科学、合理的评估,以提高承保质量,最大限度上降低赔付压力。
电力部门的变压器,野外线路的财产综合险附加盗抢险,网通公司的通信光缆等企业财产险附加盗抢,风险较大,建议不予承保。
规模在5000万以下的,保费收入在1万元下的财产险建议不予承保。特殊情况的需要考察历史承保出险信息和公司经营状况后承保。
承保雇主责任险,必须有人员名单,如有变动及时更改,保证承保档案完整。
2、建议承保团意险时提供人员名单时必须提供身份证号。投保人员名单必须完整录入系统。建议人身险中以疾病为给付责任的险种,如世纪安心医疗责任险,在承保时开展被保险人体检或者健康状况调查工作,对被保险人的人员结构、年龄状况、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准确风险评估,以归避选择性投保。
3、承保承运人责任险明确表述每人医疗费限额,每人伤残死亡险额、每次事故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等。不能在字面上产生误解和纠纷。
五、关于剔除不良业务
严格剔除不良业务,在核保时要认真查询历史出险信息,出险5次以上的家庭用车业务,建议不予承保;运输公司或车队业务赔付率超过100%的,费率调整系数要在1.2以上。长期在外地从事营运的车队,例如:挂**牌照在**长期从事营运的车队,**保费低于当地市场,修理费高于**市场,赔付压力大。
六、其他建议
完善承保手续,为后期的投诉案件及诉讼案件提供有效证据,降低诉讼案件的败诉率。
(1)填写投保单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签字、盖章确认。
(2)在投保单中,应添加特别约定,保持投保单和保险单的内容一致。
六、关于特别约定
目前全省各中支公司存在特约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甚至个别特约语句不通顺,意思表达含糊,甚至利用特别约定扩大承保责任等。建议所有固定格式的特别约定重新整理报备分公司后方可使用。

5. 保险公司在承保理赔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在承保环节,关键是如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的双方而言,都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重点是“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特别是保险代理人员,他们的个人行为,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代表保险公司的。所以在展业时,不仅要具有专业的业务知识,还要具有良好的素质。在理赔方面,做到“专业规范、人性关爱”是必须的。对于出险客户而言,损失的不仅是财物,保险公司的在理赔的有关环节,就要充分体现人性化服务,责任意识强一点、奉献意识多一点,让客户体会到保险的社会救助功能,从而帮助他们在大灾面前树立起克服困难的信心,同时给被保险人提供一份物有所值的保障。
其实,关于承保、理赔方面的问题和建议,是一个很宽泛的问题,更是一个课题,需要根据不同的保险主体、在不同的区域,面向不同的客户来说的,算是一个系统的、复杂的课题。不是一两句话可以概括的。所以,认真做好保险市场的调研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6. 关于保险理赔的

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1. 是否符合理赔条件,是需要根据整个保单条款确定的;

  2. 根据您提到的其中一个条件,“需要终生护理”,这个条件一般要根据医生建议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的;

  3. 建议及时与保险公司理赔部沟通,要求保险公司给出确定的结论,是否同意赔付;如果需要提供证明,可及时让相关部门提供,以便及时获得理赔。


因网络交流条件所限,律师无法全面了解案情,以上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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