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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生活和工作中各种风险无法预测,一份合适的保险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应对这些风险。为了提高我们的保障,及时为自己构建全面的保障规划是必要的。
买保险有哪些好处
1、身故保障,目的对得起家人,身后留笔钱;
2、意外伤残保障,目的是如果碰到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的大额赔偿(现实中这种风险比比皆是)3、医疗费用报销,目的减轻医疗费用压力;
4、重疾大额医疗费用补充,目的基本同上,单独提出来,主要是重疾险的保险意义更加大一些,因为这往往是解决不能承受之重;
5、养老储蓄规划,目的是提前一点一点的储蓄积累自己的将来养老生活金,积少成多,提高将来老年的生活质量。
不同的保险类别其作用不同,建议您在投保对相关保险的功能有清楚的了解。为了便于您后期获得优质的理赔服务,建议您尽量通过正规投保渠道来购买保险,通过投保,您可以获得全程协助理赔服务,可以说,在投保您大可放心。
❷ 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有什么作用
保险公司的作用如下:
1:保险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地位的确定标准对这一问题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为侵权之诉、保险公司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属合同之诉,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不宜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因其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追加其参加诉讼。第二种观点则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保险法》第50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即车方)所投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内有直接请求权,故应将保险公司作为直接共同被告,并按照法院确定的责任比例和赔偿数额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当事人申请对保险金先予执行的应予准许。受害人仅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将被保险人(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或驾驶员)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后,对于未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根据受害方的请求,可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应负事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或驾驶员承担;或由后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保险赔偿问题。目前大部分法院是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亦出现了较多这方面的判例。
2:保险公司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赔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规定保险公司在责任尚未确定时负有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者支付抢救费用的法定义务,在确定责任时负有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赔偿权利人赔偿损失的法定义务。因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且国务院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办法颁布实施后,机动车已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应作为民事责任主体,当无疑义。由于目前国务院尚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办法,因而对于在国务院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办法颁布实施前,机动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3: 有观点认为,保险公司目前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因为法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具体办法国务院还未作规定。我们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主要理由如下: (1)保险公司目前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虽然是商业保险,但并不因此而否定其责任保险的性质。商业保险于责任保险并不相互排斥,两者所依据的分类标准是不一致的。根据保险行为的法律性质,可将保险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社会保险则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根据保险保障的范围,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以及人身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条的规定,《保险法》以商业保险行为作为调整对象,但该法第50条、第51条对责任保险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表明商业保险也可以是责任保险。 (2)责任保险可以是强制责任保险,也可以是任意责任保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保者必须向保险人投保而成立的责任保险是强制责任保险,也称法定责任保险。可以由投保人自愿选择是否参加的保险是任意责任保险,或称自愿责任保险。无论是强制责任保险还是任意责任保险,其中保险的性质是不变的。根据《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故又成为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虽然之前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大都没有约定保险公司可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赋予赔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因而保险公司应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保险金。(3)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我国没有较高层次的法律对机动车实行强制责任保险作出明确规定,但保险实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国务院均将之作为强制保险推行,理论界亦将其定性为强制保险。
❸ 车辆保险理赔范围,我想知道详细一点,对自己也有好处。
平安是大公司个人感觉还是很强的,可以先计算一下你的车需要上多少钱然后在上保险。推荐:http://..com/question/393281173.html
❹ 保险理赔的作用和意义有哪些
(1)理赔使保险经营活动得以完成,使保险的基本职能——分散危险、实行经济补偿得以实现。被保险人通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来转移自己所面临的危险,获得了一旦发生危险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即可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功能的具体体现,是保险人依约履行保险责任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受保险权益的实现形式。理赔工作做得好,被保险人的损失才可得到应有的补偿,保险的职能作用才可能有效发挥,社会再生产的顺畅运行和人民生活的正常安定才可能得到保障。
(2)保险经营实务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连续不断、周而复始的过程。从循环运动的角度来考察保险经营活动时,保险理赔是上一个保险经营活动的终点,又是下一个保险经营活动的起点。良好的理赔工作,对于刺激和推动下一轮保险经营活动的开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通过理赔,保险承保的质量得到检验。保险展业是否深入,承保手续是否齐全,保险费率是否合理,保险金额是否恰当,在发生赔偿案件之后,都一一暴露出来。此外,通过理赔,有利于暴露防灾防损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便于保险人进一步掌握灾害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和汲意外取经验教训,尽量做好事前预防工作,进一步降低事后赔偿的可能性。(喵喵保)
❺ 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的意义是什么
保险公司理赔是保险基本职能实现的集中体现。做好保险公司理赔工作,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意义重大。
< 1>、保险公司理赔使得保险基本职能得以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损失的补偿或给付。被保险人将其面临的财产或人身等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 并不等于能够得到确切的赔偿;但是保险公司接受被保险人转移的风险, 便意味着将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补偿或给付。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可以将不确定性转化为确定性, 这种确定性表现为或者不出险, 平安无事, 财产或身心得到安全保障; 或者出险伴随的损失得到一定程度的赔偿。保险公司理赔正是实现经济损失赔偿的经营环节。
<2>、保险公司理赔能及时恢复被保险人的生产、安定其生活, 促进社会生产顺利进行与社会生活的安定。保险有社会的“稳定器”与经济的“助动器”的美称。保险在社会生产与生活, 乃至经济金融中发挥着诸多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作用的实现和发挥, 有赖于保险公司理赔的快捷、准确, 优质的服务。
<3>、保险公司理赔是对保险公司经营其他环节质量的检验。保险公司展业是否深入, 承保核保是否合乎标准, 防灾工作是否有助于风险的防阻, 保险费率是否适度、合理与公平等等, 在风险出险前不易有准确的把握。但当需要理赔时, 保险公司有无能力赔偿, 有多大的能力赔偿, 赔偿以后对保险公司赔偿基金和经营稳定性有多少现实和潜在影响等问题, 将是对保险公司经营整体的检验。通过这一检验, 反过来可以促进保险公司改善经营活动中存 在的问题。
<4>、保险公司理赔的质量关系到保险公司经济效益。保险公司理赔支出是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重要部分。保险公司理赔支出的大小, 自然地影响到保险公司经济效益。在一定时期内, 保险公司赔偿支出少, 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保险公司经济效益就好; 反之, 保险公司赔偿支出多, 经济效益就差。甚至个别时候的个别赔款可能使得保险公司出现严重的财务危机, 出现破产。
❻ 保险赔付率怎么达对保险公司有什么好处
是你在推销保险的时候有人问你保险赔付率了?还是你想知道什么是保险赔付率?
还是说什么样子的答案对保险公司有好处?
其实你就实话实说好了,可以告诉他赔付的速度快。
你告诉他高,他可能觉得买了保险就出事
你告诉他低,他可能觉得买了白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