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哈尔滨医保中心的地址和电话
我忘交医保金4个月怎么办
『贰』 失业保险金服务电话
失业保险金是社保中的一项,主要是对失业人员的生活问题进行保障!
失业保险金是不能退回的,它是由单位对员工所缴纳的保障金!
员工失业后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申领!
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
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
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
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
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
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
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
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
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
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
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
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
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
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
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
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
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
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
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
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
,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
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
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
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
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
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
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
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
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
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
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
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
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
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
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
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
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
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经办
机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或主管该经办机构
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失
业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
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
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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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想知道: 哈尔滨市 哈尔滨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在哪
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23号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肆』 哈尔滨失业保险金电话
2016年哈尔滨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及领取标准如何计算
调整后我省失业保险待遇平均水平预计达到每月882元,提高了257元,提高幅度为41.12%。新失业保险金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其中:哈市市区(双城区除外)为每月986元,涨了251元;哈市所辖县(市、双城区)为每月765元,涨了247元。
为更好地服务保障民生,参照各地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的增幅、最低工资标准和经济状况等情况,我省提高了失业保险金标准。新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其中:哈尔滨市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绥芬河市、大庆石油管理局为986元/月,哈尔滨市所辖县(市、双城区)、大庆市所辖县(市)为765元/月。
哈市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从最初的国有企业待业职工逐步扩大到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有限公司等各类企业及其职工,还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缴费标准为:个人缴纳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单位缴纳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伍』 哈尔滨失业保险中心电话
刘志军:局党委书记、局长
分管部门:主持全面工作。分管组织人事处、规划财务处、基金监督和审计处、就业促进处、创业指导处、农民工工作处、社区工作指导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与创业培训中心。
个人简历:曾任哈尔滨第一工具厂团委副书记,哈尔滨第一工具厂工会副主席,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哈尔滨机械进出口公司副总经理,哈尔滨市政府驻香港办事处业务经理,哈尔滨市政府汽车办处长,哈尔滨市汽车工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副局级),阿城市委副书记(挂职),道里区委副书记,呼兰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2011年6月至今,任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师逸: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分管部门:负责全局窗口创建工作。分管监察室、机关党委、宣传部、局工会、局团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协助刘志军同志管理组织部。
个人简历:曾任团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哈尔滨高新区管委会机关党委副书记、哈尔滨创业中心主任,哈尔滨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哈尔滨合力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9年03月,任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2010年01月至今,任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张振华:巡视员
分管部门:仲裁调解管理处、转业军官安置处、劳动关系处、劳动仲裁院、劳动保障监察局、录用考试中心、转业军官自主择业管理服务中心、军转干部培训中心、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解欠办、企业职工托管服务中心。
个人简历:曾任哈尔滨市委组织部干部处三处处长,哈尔滨市委“三讲”办综合组副组长,哈尔滨市体委副主任、党组成员,哈尔滨市体育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哈尔滨市人事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0年01月,任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2年03月至今,任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巡视员。
车同昌:党委委员、副局长
分管部门:分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综合计划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外国专家工作处(外国专家局、对俄办)、工资福利处。
个人简历:曾任哈尔滨市人事局综合计划处处长,哈尔滨市人才交流中心副主任(正处级),哈尔滨市人事局党组成员、市人才交流中心主任,哈尔滨市人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0年01月至今,任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巍:党委委员、副局长
分管部门:负责全局社会保障工作。分管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失业保险中心、医疗保险中心、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工伤康复中心、机关事业保险局、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开发区劳动保障服务窗口。
个人简历:曾任哈尔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哈尔滨市财政局社保处处长;2003年08月任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0年至今,任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丁永林:党委委员、副局长
分管部门:分管法制监察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职位管理与考试录用处、考核奖惩培训处、人才流动开发处、职称考试中心、录用考试中心、职业能力建设与技术教育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个人简历:曾任哈尔滨市南岗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哈尔滨市委组织部党建一处处长、干部一处处长、干部调配处处长、助理巡视员;2008年02月,任哈尔滨市人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0年01月至今,任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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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失业保险的咨询电话是多少
每个地区的就业管理服务处都有自己的办公电话,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咨询电话。
但是你可以拨打当地的12333(劳动、社保类咨询热线电话)查询。
拓展资料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柒』 哈尔滨失业保险金哪办理失业保险领取
失业保险是单位给交的,个人交不了!必须是企业职工才行!
『捌』 失业保险要到那里办理
办理地点:当地社保中心办理。
一、用人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县社保局失业保险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及时限:
(一)单位与失业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县社保局失业保险股登记备案。
(二)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到县社保局失业保险股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个人需要携带的资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6份
(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3份(含原件1份)
(三)个人档案
(四)单位最后一次缴费票据复印件
(五)近期一寸彩照8张
(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银联卡
四、申领失业救济金需填写的表格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二)求职登记表
(8)哈市失业保险去哪里办理电话扩展阅读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玖』 失业保险金咨询电话
(一)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应该去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再就业中心。
(二)己经缴纳社会保险至少一年,填表·表示自己有再就业愿望。
劳动者不是自己主动辞职的。可以领取失业金。
(三)至于再交业中心电活,可以点击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去找再就业中心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