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驾驶员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驾驶员承担了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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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推卸责任。。
保险险种里有个投保项目叫。指定驾驶员。和不指定驾驶员。他们的区别是
指定。比如王某。那当王某开车的时候出现了事故。那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金额。假如不是王某开的车。那保险公司赔付就会只赔付90%。被保险人妖承担10%
不指定驾驶人员。不管此车是谁开。保险公司都要承担100%的赔付。告他们..
『贰』 驾驶人不是车主,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同样赔吗
只要他有驾驶证,保险公可就应同样赔。
『叁』 车主和投保人不一致,保险公司可以不赔付吗
车主和投保人不一致,保险公司要赔付。
在车辆保险中,投保人是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是指接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汽车的所有者(即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
如果车主为自己的汽车投保,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一致的;如果其他人为不属于自己的车辆投保,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不一致的。这两种情况都是保险公司允许的。
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会产生两方面影响:一方面,被保险人不负交保险费的义务,该项义务由投保人承担,即谁投保谁交保险费;另一方面,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可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一方面,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如车辆被盗抢、碰撞中车辆报废等),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而投保人则没有此项权利。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致的情况下,则没有以上两方面的区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手车,过户时保险没过户,出事故,全责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向交管部门报案,慌乱中千万别忘记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自己出事了,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会教你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以免事后索赔时麻烦被动。
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因此,投保人应努力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放任、故意扩大保险事故的损失,经证实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肆』 司机与车主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1、车主和司机存在雇佣关系。
如车主(公司或者个人)是雇佣司机开车办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职务行为,有车主负全部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不存在雇佣关系,则车主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虽然是雇佣关系,但司机不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是在办理个人事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也同样不负责赔偿。
2、车辆在流转过程中,车主尽了义务。
比如在车辆交付后、过户前,车主是否尽了看管义务?是否属于任由买家或个人开车的情况?如果属于后者,则车主存在过错,应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3、车辆发生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及保险公司是否负赔偿责任。
盗抢车在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主不负赔偿责任。如果车辆在此期间发生事故,又在交强险期内,保险公司还是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但如果是交强险保险期已过,车主因车辆被盗没有续保,车主是否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某法院已有过判处车主承担赔偿的判例,但对此判决结果,因为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保险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显然,被盗抢车不再续保,车主并不存在过失,而且是合法的。
『伍』 车主与车辆保险人不一致时如何理赔
您好,车主和车辆保险人不一致时,只要车辆是合法车辆,驾驶人持有有限证件,保险公司就得理赔!
『陆』 汽车驾驶证和驾驶人不一出事故保险公司赔吗
你是想问机动车登记的车主和驾驶员不是一个人,发生事故了,这个保险公司正常理赔的。
在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保险,就说给车上了保险,和驾驶的人没关系。谁驾驶的出了事故保险公司都是理赔的,但前提是驾驶人没有保险公司免责的因素,像醉酒驾驶,驾驶人的准驾车型不符,毒驾等等,只要没有违法保险都是正常理赔的。
『柒』 车主与被保险人不一致发生事故如何理赔
如果被保险人享有汽车的使用权,出现事故以后,保险公司也需要进行理赔,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如果不是车主,但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标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也可以获得理赔,下面通过案例带您了解。
2012年7月,江某作为投保人、以本人作为被保险人,为自己长期借用的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2012年11月,江某驾驶车辆发生翻车事故,经交警认定,江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江某向保险公司理赔后,核定车辆损失6万元。但是,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车辆登记车主是李某而不是江某,江某对该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也就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律师,该保险公司说法是否合理?
解答:根据保险法第12条第6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本案中,该车辆登记车主是李某,但是李某将该车长期借给江某使用,因此江某具有该车的使用权,而使用权是法律承认的权利之一。对于使用人江某来讲,既可以通过行使该权利获得生活便利,也可以通过行使该权利从事经营活动并且赢利,这些都是与该使用权有关的利益,且这些利益合法。所以,江某对被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
同时,保险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本案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仍然由江某借用,也符合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时间上的要求。所以,在本案中江某作为被保险人,虽不是被保险车辆的登记车主,但江某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应当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要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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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车损险理赔时被保险人和车主不一致,保险公司应该赔吗
这要看保险合同具体约定,如果有可能持合同与当地律师咨询,原则上应该考虑可以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