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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得到理赔的人到保险公司怎么发言

发布时间:2021-10-05 13:32:28

❶ 出了交通事故,遇见扯皮的人,我在保险公司才能得到相应的理赔

车上人员受伤,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范畴,交强险是不赔偿的。如果是发生了交通事故,有对方责任人,可以请求对方车主和对方保险公司赔偿。

❷ 怎么和保险公司的人谈理赔的事

先把保险合同理解透,明确这份保险合同保的什么,责任清楚,保障金额多少是关键。如果不懂找懂得的人帮忙了解。
在保险合同中,有栏是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这两个地方保险公司对客户赔与不赔的关键,文字不多,这些文字把它吃透不会很难,其他的地方就无关紧要了
接下来,就是找保险公司理赔,见招拆招,没什么可担心的。如果该赔拒赔,找保险协会或者走司法途径

❸ 保险公司条款演讲如何讲

看了你的问题后,你说是想知道怎么给客户讲保险条款吧?呵呵,这也太容易了。我想你也是保险公司里面的新手吧?你的主管怎么不教会你呢?讲条款是根据你所在保险公司里的条款来讲的。但是,重点不是给客户讲保险,重要的是你要和客户做理念上的交流和沟通,人常说;一等业务员讲理念,2等业务员讲品味,三等业务员讲的才是条款!首先要把你所讲的题目亮点弄清楚,紧跟保险条款主题思想,不断的提问和发现客户需求,讲条款要激情,吐字清晰,举例现实真切,能打动客户,注意您的语速,语气,语调,表情和肢体语言的协调。

❹ 本人被车撞了到保险公司理赔怎么样获得最大补偿

一、人被车撞了怎么处理好
1、不要随便签署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的当事人不了解案件审理程序,担心打官司麻烦,时间长,为了息事宁人,与肇事方了签订赔偿协议。律师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提醒您:如果您不了解案件赔偿程序,草率签订协议,会严重侵害您的权益,以致赔偿数额较低,事后不能再行主张。
2、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治疗
发生交通事故后,特别是受害人被送到医院后,因肇事者不愿支付医疗费,受害人家属延误治疗,以等待肇事者支付医疗费再治疗。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家属及时治疗,先行垫付医疗费,事后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掌握对方信息
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掌握对方信息(包括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等信息,对于外地车辆,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权利能力得到主张,判决能够得到履行。
4、理赔中不要将任何原件交给对方
对于事故发生后,在和对方协商的过程中,尤其是对方要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切勿将有关医疗凭证及诊断时医院拍摄的片子,交警部门的认定书的原件交给对方。在我们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多次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受害人所有的证据都让肇事方拿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或赔偿数额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保险公司又拒绝将有关证据退还。受害人手中因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全时,会给起诉造成重大障碍,甚至不能立案。
5、切勿自行委托伤残鉴定
对于有骨折或重大伤害的当事人,切勿自行委托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有需要请联系本律师团队,我们有较好的司法鉴定合作单位,会满足您的最大需要。
二、被车撞了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赔偿的具体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护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速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9、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10、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悖凭据支付。
另外,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的,折价赔偿---以上答案由家律网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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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保险理赔作为保险公司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保险理赔中是必不可少的证据材料。因其特殊的地位,保险人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在理赔中把它当作具有无可辩驳的证明力的证据来对待。这样,给保险企业留下巨大的证据风险和经营风险。鉴于此,应对其进行查实后方可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以防范风险。要说明这一点,我们就需要了解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形成的几个因素及对其进行审查的必要性。
一、事故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对责任认定书的影响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知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处理机关虽然拥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其调解效力弱于司法调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如行政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被保险人的诉讼成本又会相应加大。比如,对于伤残者或其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的第六条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于《条款》和有关法律在损害赔偿方面的不衔接,在很大程度上促成被保险人选择行政调解。但是行政调解之路并非没风险。由于道德观念的问题及社会不法力量的干扰等因素的影响,法律法规的适用受到了挑战。调解时伤残者或其家属一般不是据其本身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轻重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向车方提出合理合法的索赔请求,而是通过各种有形或无形的胁迫手段来逼迫车方满足其要求。一方面出于为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导致成本增加的考虑,另一方面又能尽快解决事故赔偿纠纷,基于以上考虑被保险人往往被迫作出妥协。承担比应负责任更重的损害赔偿金,这是非常普遍的事实。另一方面,在保险赔偿中存在某些合法却未必合理的现象。
因此,在被保险人支付给第三者的赔偿额一定的情况下,如车方承担责任轻,获得的保险赔偿少;责任重,获得的保险赔偿多;保险成了一个杠杆,无形中迫使车方承担不合理的更重的事故责任,在赔偿中处于不利位置,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衡取其重”。因此,对于保险车辆与未保险车辆、行人之间造成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在车方投保了无免赔责任险的情况下,采用《办法》中的第二十条(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规定的情形,或通过其它途径,驾驶员主动包揽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为在以后的保险理赔中获取更多的利益缩小应由自己承担的损失奠定好证据基础,这类情形也是屡见不鲜。
二、责任认定主体对责任认定书的影响
客观上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责任认定人根据现场查勘材料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做出的定性定量分析,与其它材料相比,应该说具有不可比拟的权威性、客观性,可信度更高。但这并不能反映它的全部内容。它能否反映事故客观情况,这要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首先是实践经验,经办人员是否有能力搜集到全面充足的现场材料,能否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提出反映事故本来面目的客观材料;其次是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经办人员能否把手中的材料与有关法律法规有机结合;再次是职业道德因素,经办人员能否不徇私情,不谋私利,秉公执法;最后是认定程序和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一份合格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文书不仅要主体合法,还要程序合法。因此,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它不可避免地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明一点:如机动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认定人在感情上往往倾向于受伤害的这个弱势群体,同时为了有利于其自身更快捷地进行损害赔偿的调解工作,在划分责任时自觉或不自觉地向有利于受伤害方发生倾斜。
三、对此类责任认定书的不合理性的分析
综上所述,这种建立在事故当事人的恶意行为,责任认定人的故意行为或失职行为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从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其内容却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情况。如将其作为理赔的证据,显而易见不合理合法:
1、它偏离了证据的基本属性——真实性。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和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保险活动作为重要的民事活动,同样也不例外。不进行证据审查而直接采信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是相违背的。《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述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其实质是被保险人借助形式上合法的法律文件把该由自身承担的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这无疑加大了保险人的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关系到保险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根据《条款》第二条规定:保险人依照《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二十条规定: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因此,必须采取客观全面、公正科学的态度来认定事实、分清责任、采信证据。只有这样才能使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同时遏制事故当事人和责任认定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的随意性。
四、对保险人应付此类问题的几点建议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尽管保险人无权擅自改变其作出的事实认定及责任划分,但是保险人仍应以积极作为来弥补其可能存在的这样那样的不足。具体可以作到以下几点:
1.以积极的行为决定是否采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法律既然为保险人提供了弥补可能损失的手段,那么保险人应提高现场查勘率,掌握第一手资料。一方面,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前起到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在事后作为理赔审查的材料,为不采信提供“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依据。这是保险人保护自己的最根本的手段。
2.完善自身的保险条款。对于车辆和财产损失的核定,《条款》上有明确规定,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与事实明显不符,或重大不符的。《条款》宜同样作出规定,对涉及保险理赔范围内的责任认定事宜,保险人有权依据事实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这是保险人保护自己的最直接的手段。
3.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打击骗赔行为。依据《保险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采取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它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当然,以上几种手段的运用,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基础上,应赋予保险人在大范围内对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权,为保险人提供调查取证的空间,但这绝不等于说对每起理赔的交通事故,保险人都要做到事无巨细,调查一切细节。保险人面对着如此数量的被保险人,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如此。因为交通事故责任书毕竟是有权机关作出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所以在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问题上要求保险人作出具体的判断分析。这样,对保护保险人而言,其脱离不利地位免遭不公平损失和承担的风险才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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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保险理赔后业务员的感受发言

写作思路及要点:先根据案例的真实情况进行意一定的描述,然后在写出自己的观点,最后做出一定的总结。

首先,自身的业务素质及技能得到了提高。这年我在保险理赔工作中遇到了新老险种的变更,随之的变更理赔方法也有了变化。为了能更好更便捷高效的进行理算,我不断的学习了各个险种的保险责任及操作流程和规章制度,以便更好的应用到工作中。

经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理算效率得到极大的提升。并在工作中,学习他人的工作长处,使得自身的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其次,通过与同事的共同协作,我们再理赔案件的结案环节 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理赔案件结案的整个流程是从客户出现报案后,客户交起索赔材料,定损后录入新系统,转到核价岗,做完理算,领导审批签字,方可拿给财务部转账汇款。

截止12月份,已结2000余件已决赔案。并且在通过年底理赔部全部门的努力,将已决案件结案率成功地从70%提升至85%以上,完成了总公司下达分公司理赔结案率的任务。



再次,在工作中,深刻领会到爱岗敬业讲奉献,严于律己等职业道德的提升。公司在这年人员减少与业务量加大的情况下,自己也尽自身最大的努力,做到了不拖延赔案,在案件处理的特殊时期加班突击赔案,成功保证了工作效率。自己也在这种情况下真正培养了奉献意识。

(6)作为得到理赔的人到保险公司怎么发言扩展阅读:

在案件整理归档上面,是最需要细心的,这点个人也在不断的工作中日益完善。案件整理归档,也就是在一个案件赔款完毕后,需要将理赔卷宗按照报案整理排序,填写好名称。

每个案子材料不同,薄厚程度也不同,需要的时间更是不同。每一个案子排完顺序后,用装订机打孔,打好孔之后,用装订线把每个案子穿逢好,之后再用交棒把案子的后案卷皮粘贴好。

按要求把险种分类,然后按赔案号排序,分别装入档案盒,在档案号标注清楚,然后归档档案橱内,以便以后的检查和档案查找。

❼ 作为一名刚刚加入财产保险公司的新人,从事理赔部的查勘工作,应该怎样提高自己呢,因为我不怎么懂车

本人自2008年9月1日参加工作至今,一年零四个月的实习时间已结束。回溯十六个月的实习过程,在中支公司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在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十六个月弹指一挥间就毫无声息的流逝,就在此时需要回头总结之际才猛然间意识到日子的匆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十六个月短暂又充实的实习使我真正体会到一个保险工作者的辛苦,乐趣和责任。由于自己来的较晚,和其他同事还有一定差距。但我一定会加快脚步跟上来,并超过他们。一年多以来,我把学习期分为了三个阶段:熟悉环境、熟悉工作、习惯工作环境和压力及掌握业务知识。在每个阶段中都使我我收获良多。第一个阶段:刚到县公司的前几天非常难熬:不认识人、不熟悉工作、最难捱的是不能感觉到自己的价值。在这种境况下,使我学会了承受工作高压下如何缓解自己,如何和同事交流学习。那一刻起,我就下定决心:一定要做一名合格的、优秀的查勘员。说起来,做一名查勘员容易,但要做一名优秀的查勘员就难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从小事学起,从点滴做起。我相信,成之道,唯有恒,因为坚守信念,所以终会有高度。第二个阶段:了解自己的工作性质职能,学习业务新系统,如何做,怎样做。查勘和定损都是为了确定事故损失而存在的,包括损失的真实性,损失的实际程度,维修或赔偿的程度等多个方面,查勘和定损都是理赔工作中的重点,适合事故的查勘和定损通常能为保险公司对事故的处理提供良好的基础,也为客户迅速快捷的得到赔付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可以说查勘与定损是车险理赔工作的重中之重。第三个阶段:真正的把自己融入进工作之中,能够独立查勘,定损,使用系统以及与客户沟通。由一个车险查勘定损的门外汉,变成了能够独立工作的查勘员。本人较好地完成了实习期工作目标。在玉溪太保工作,自己认为自己的处事风格,工作态度,完全对得起天地,对得起任何一个客户,对得起自己的公牌,更加对得起自己的代码。在此,我首先感谢我的公司,给我提供了一个进入玉溪太保的平台,同时也感谢太保的领导,给予了我进入玉溪太保工作的机会,没有这两者,可能我今天也没有在这里写工作总结的机会,因此,我从心底里感谢您们!但是,我更需要感谢的,是曾经教导过我的各位老师傅:朱师、杨师、潘师、陶师、施师、……没有他们的耐心教导,就算我有在玉溪太保的机会,也没有今天的成绩,人不学不成器,刀不磨不锋利,如果没有他们默默的指导与支持,再锋利的刀韧也因时光的流失与岁月的冲刷而生锈,最终成为一堆废铁!一日为师终生为父!父母给予了我生存的机会,他们却给了我事业发展的动力,谁轻谁重,缺一不可!因此,我在这里,再次表示我对他们的感谢,希望他们工作顺利,身体健康!下面将一年多以来的工作总结如下:一、查勘员我觉得除了查勘,定损这些技术外,如何与客户沟通才是最重要的。这也是我今后工作学习需要努力的方向。不同的情况如何说话,才会有更好的结果,能为公司节省更多的赔款又能让保户明了保险的真谛和实惠。我觉得这才是第一位的,所以我认为今后在工作中应该更好的学习语言艺术。工作中,很多时候,自己也实话实说,直话直说,或者,这个也是个人的一大缺点,因为很多时候,因为经验不足,所站的角度不对,说出来的话语,往往因欠缺周全考虑而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但是,个人认为,这些日子过来,自己也没有因这个缺点而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我只能说:让时间证明一切,敢于正视自己的人,有改正缺点的勇气。从事查勘工作,是一份非常辛苦的工作,尤其是在中支,案子多是一个问题,但是业务与理赔相关联,这个是难以取舍的问题,因为查勘才是我们的工作,业务并不是我考虑的问题,刚刚开始,个人也是这样认为的,随着逐步的开展工作,个人才慢慢体会到当中的关系,因此,自己处理案子的时候也非常小心,尤其是面对大客户,从来不敢瞒报,程序该怎样,就怎样去做,从来没有为难客户。我想,是男人就应该不怕苦不怕累,工作中的困难,也应该勇敢去做,哪怕做错了,学了经验之余,还学了做人的道理,也是值得的!偶而的被投诉也是我与客户沟通出了问题,今后的工作中一定会注意改正。我们看似是做售后服务,实际战斗在业务一线,唯有努力·认真·负责的对待工作,才能不让查勘定损拖业务发展的后腿。二、查勘、定损工作作为理赔服务的第一环,实际上也是保险公司对案件是否赔偿、赔偿多少的第一关,它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理赔案件的数量、结案的速度、社会影响、品牌效应等诸多方面,所以,保险公司都非常重视这一环节。了解了自己的工作性质,让我知道了自己岗位的责任,我们查勘员能单独出勤是赢得了分管领导的信任,代表公司做好客户服务的窗口岗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查勘员,但我深知,我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代表着我们公司的形象。控制好车损险定损质量,挤压车损险赔案中的水分,切实有效地实施定损,复查和回堪工作,不让那些有不良企图的虚假案件经过我的关卡。为了公司的荣誉更为了我们查勘员自己的荣誉。三、认识并学习太保产险的企业文化,增强自身素质,在加入保险行业,融进新的工作环境时,自己如何调整心态。加入太保产险对我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切入点,从零开始,我立志用新的观念走进新的人生及职业生涯,是我主要的工作目标和方向。以上总结,是本人在玉溪太保工作的一些总结,也是毕业一年多的毕业总结,再次,感谢领导的良苦用心,也感谢领导这些日子的栽培!玉溪太保严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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