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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保险的理赔案例

发布时间:2021-10-04 19:42:49

保险业的著名案例

国内首例102万大型跨国理赔现身新华保险
2008年12月10日,新华保险功勋总监金爱丽率团紧急奔赴日本东京“癌研有明医院”,将102万元理赔金亲自送到这位出险的旅居日本的汪先生手中。由此,国内寿险行业首例大额跨国理赔服务在新华保险诞生。

经了解,此位王先生于2006年11月在新华保险投保了100万保额的“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险”。前不久在日本当地的常规身体检查中被医院确诊为小细胞肺癌,并在日本东京“癌研有明医院”接受治疗。当新华保险接到这位客户的跨国理赔申请后,充分考虑保障客户利益,新华保险功勋总监金爱丽立即向公司报案;尤其在首次进行大型跨国理赔且尚无先例经验的情况下,新华保险相关部门负责人特批以“理赔绿色通道”推进相关工作。

保险公司跨国理赔案件的处理难度较大,牵扯到众多方面的问题,在处理时间上往往会拖延很长。由于此次跨国理赔保险理赔额度较大达到102万元,需要通过再保险公司、国际SOS组织的协作,且在日本医院不针对保险公司以外机构和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新华保险遇到了跨国理赔手续复杂、信息联络不畅等困难,金爱丽总监急客户之所急,一方面安抚客户和业务员,一方面积极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终于在12月10日不顾旅途劳累于当晚赶往日本“癌研有明医院”,见到客户核实身份后迅速办理了全部理赔单证的签字手续,十分钟后理赔金即到帐。客户满怀感激,“新华保险是世界上最好的保险公司!”

从赔案发生到理赔结束,理赔工作是否及时高效,决定了客户对保险企业及产品的忠诚度,这更是验证保险企业业务品质、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的最关键环节,是保险企业赖以生存的“生命线”。从充分保障客户利益出发的新华保险,自成立以来坚守“客户满意度提升”的唯一评价标准、“客户价值增长”的唯一服务目标和“以客户为中心”的唯一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诚实守信、尽心尽责、方便快捷的服务体验,坚持搭建优质的客户服务平台,特别是高品质的理赔服务平台。

对于新华保险此次诚信、高效的大型跨国理赔服务,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教授表示,“新华保险对待所有的客户,无论国内国外一视同仁。只要有需要理赔的地方,不管客户在世界的哪一个角落,新华保险都会把理赔金在最短的时间内送到客户手里。新华保险用行动维护了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形象。”同时,郝演苏教授也提示民众,“保险是经济危机环境下最安全的保护伞。”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则表示:“老百姓对保险行业最大的意见就是理赔难,而新华保险一贯重视理赔工作,在新华保险理赔就是不难。希望不久的将来百姓对保险行业有类似的误解。”

作为中国寿险行业连续三届全国十大保险明星、北京市保险行业形象大使,一直把理赔工作视为寿险事业最重要环节的金爱丽则建议,“对于这种大型跨国理赔服务,国际理赔手续应尽量简单化,同时保险行业应建立大额跨国理赔专项工作机制”。

㈡ 重大疾病赔保的依据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在09年10元1号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仍然适用于老的保险法,而2年的不可抗辩期只是适用于09年10月1号《新保险法》出台以后成立的保险合同。
关于先天性疾病赔与不赔的问题有几个案例,可参考
■案例一:
1996年,在校学生小左被要求交保险费25元,其中学生平安保险10元,附加疾病险15元。但交完钱没几天,小左就因先天性疾病入院。其后左父向保险公司提出报销医药费,保险公司则找出一份"学生平安附加疾病保险"条款,上面确实有先天性疾病属除外责任的条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法院则认为,《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保险公司在委托学校为学生办理"学生平安附加疾病保险"业务时,恰恰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因此该除外责任的规定属无效条款。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赔偿。
■案例二:
2000年,谢女士购买了某保险公司定期寿险及附加医疗险。5年后,谢女士被诊断为"右侧鞍旁海绵状血管瘤"。当她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却以先天性疾病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为由拒绝赔偿,并以一篇学术讨论性文章,作为证明该疾病属于先天性的依据。
谢女士不服,认为任何一种疾病的发生都有先天性的因素在其中,而且投保时她并没有被要求体检,这应视为保险公司认同谢女士为健康体质,符合购买保险条件。
据了解,此案最终通过调解达成了一致,但具体的细节并不清楚。
■案例三:
何女士2002年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两全保险,但当2006年患有卵巢囊肿的她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被保人因先天性疾病住院是免除条款,而何女士所患的纵膈子宫是一种先天性良性疾病,自然不属于理赔范围。
何女士则认为,其先天性疾病与卵巢囊肿并不直接联系,比如说某人有一天肚子痛去医院检查才发现患有胃癌,不能说某人因为先看肚子痛,就可理解为治胃癌是为了治肚子痛,所以不给予理赔,这个解释不通。保险公司随即提出酌情补偿2000元,何女士则并不满意。评点:
先天性疾病引发的保险案例确实多有不同。案例一中的小左的遭遇对很多购买团险的人具有启发意义,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证明保险公司并没有履行对除外责任的告知义务,即便保险条款有"先天性疾病不赔"这一条,投保人还是有可能依法获得理赔的。
但是对于生活中购买寿险的市民,大都走的是营销员代理渠道,在投保书、《服务确认表》上签名后,再要举证保险营销员当时未尽到告知义务,基本上都不太现实。一旦发生赔付争议,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可能都需进行举证。在没有统一定义的前提下,谁能找出更权威的论据证明所罹患疾病的性质,可能对最终的法院判决产生影响。
诉诸法律途径毕竟劳精伤神。如果想埋下赔付时的隐患,市民最好在投保时就看清楚条款,特别是对除外责任询问清楚。即便保险公司不要求体检,自己也应及时去医院作全身检查,并以诊断书作为没有相关先天性疾病的最强有力的证明。
最终因先天性疾病遭遇拒赔的市民,即便接受这一决定,可能内心里仍然有一些不服,因为这似乎再次印证了市民对保险"上车容易下车难"的抱怨。事实上,境外一些地区已经开始进行人性化的调整,比如"只要是初次罹患,即便是先天性疾病也可赔偿",而且在除外责任的条款上也有意采取列举式,即载明多少种先天性疾病可以拒赔,条款之外的疾病则被视为可赔。我国的重大疾病险的定义这两年已经逐步实现统一,相信针对先天性疾病的赔付处理也将越来越有利于投保人。
新生儿篇
与成人投保时保险条款完全不同的是,针对新生儿的保险却大都包含"先天性疾病"的保障,当然投保必须在孩子出生前完成。这一差别并不难理解,成人投保时先天性疾病已存在,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风险不可控。而婴儿出生罹患各种先天性疾病的概率是可靠的,保险公司设置险种和费率时也就有了参照标准。
于是,讨论新生儿保险(主要是大人孩子一起保的母婴险)时,先天性疾病不是赔不赔的问题,而是赔什么、怎么保、怎么赔?
何时投保?
目前市场上的绝大多数母婴险需在怀孕前购买,其投保范围都设立在年龄在20~40周岁或45周岁、具备合法生育条件并持有准生证的妇女,如果有计划怀孕并符合投保范围的要求,则可购买此类产品。只有个别公司对孕龄有特殊要求,如中国人寿要求怀孕未超过十六周。
对准备要孩子的家庭来说,如果觉得怀孕期间有保险的需要,最好在怀孕之前就去投保女性险,以便保障期可涵盖妊娠期。而不要等到怀孕以后,才急急忙忙去咨询、购买。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母婴险保障对新生儿的保障期限也不尽相同,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保障从签发保单至孕妇分娩后出院为止的短期保险,另一种是保障从签发保单至宝宝5周岁为止的长期保险。
保障什么?
现有的母婴险一方面对孕妇的妊娠期疾病(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绒毛膜癌或葡萄胎、异位妊娠)、分娩或意外死亡进行保障,另一方面也对胎儿或新生儿的死亡、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比如脊柱裂、法乐四联症、唐氏综合征、先天性脑积水、房间隔缺损或室间隔缺损、完全性大血管错位、食道闭锁、食道-气管瘘、肛门直肠闭锁、发育性髋关节脱位等)或者一些特定手术给予一定的赔付。
比如中国人寿的"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按基本保额的15%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保障10大类的先天性疾病;又如广电日生的"真情呵护附加母婴健康保险",保险期为5年,一次性缴纳保费1708元,婴幼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为2万元。
值得留意的是,由于保险公司在描述先天性疾病的保障责任时采取列举法,因此即便是先天性疾病也未必完全符合其赔付条件。比如特定三染色体症只针对三对染色体的异常,特定先天性心脏病也只包含9种情形。
如何赔付?
申请先天性疾病赔付时,受益人一般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附带被保险人"的出生证明或户籍证明(申请领取先天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病理切片、手术报告。
如有必要,保险公司还有可能对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结果进行复核,相关费用一般由保险公司负担。

㈢ 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案例

现如今,很多人为了规避疾病风险,都会选择购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但是,其实很多人在投保时,由于专业术语过多,对于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内容并不了解,比方说:期满返还、保费豁免等。而招商信诺推出的安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C款,深受大家的喜欢。我就以这款产品为投保案例,为大家详解其保障内容。

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案例

胡先生,今年30岁,投保了招商信诺的安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C款,选择了交费15年保障至80周岁,基本保障金额为20万元,月交保险费约为567.54元,15年一共交费102,157.20元,可获得的保障利益如下:

一.35种特定疾病,保障金额为4万

胡先生在39岁时,做了一侧肺切除手术,保险公司立即赔付4万元,用于手术费用,重疾保障依然持续到80岁,且减免了保单剩余应缴保费。保险公司哪家强,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最新榜单!全国十大保险公司排名

二.65种重大疾病,保障金额为20万

68岁时,胡先生不幸确诊肝癌,一次性获得20万关爱金,用于手术费用,不会给孩子带来经济负担。重疾理赔后,主、附险合同终止。有哪些保障好的儿童重疾险?哪些性价比高?哪款最值得买?我们一起来看下10大保险公司热销少儿重疾保险盘点

三、保费豁免

胡先生39岁确定一侧肺切除手术时,不仅获得手术关爱金,还减免了保单剩余应缴纳的保费。

四、期满返还,约13万

如果胡先生80岁时依然平安健康,没有发生重疾或者保费豁免的理赔,可以获得102,157.20X128%=130,761.22元的满期关爱金。对于平安保险怎么样,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中国平安好不好?有什么保险值得推荐?

五、身故保障,保障金额为20万

如果胡先生不幸因意外身故或等待期后非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将给付20万的身故赔偿金。

六、大病管家服务

胡先生在68岁做肝癌手术时,使用该服务,顺利在北京协和医院进行手术医治,康复顺利。事后服务人员主动电话关怀,及时跟进理赔问题。

相信大家通过投保案例,对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有了一定了解。希望大家能够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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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疾病保险诉讼时效的三大误解 

现如今,很多风险意识高的市民都会选择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以保障当疾病来临时,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治疗并不造成家庭经济压力。但是,我发现很多投保者对于重大疾病的诉讼时效并不了解。其实,诉讼时效的设立是为了督促被保者和受益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然而这一概念并没有很好的在投保者之间得到普及和重视。下面我挑出了三个关于诉讼时效常被误解的地方进行详细解说。

重大疾病保险投保须知

当今社会,大气污染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特别是大城市汽车尾气的排放量更多,雾霾的加剧,这些都将导致城市居民的患病率提高。再加上很多市民工作压力大,经常加班熬夜,作息不正常,特别是上班族久坐少运动,这样诱发疾病的概率更高。

㈣ 理赔案例举例

2019年315期间,各地保险行业“十大典型理赔案例”陆续揭晓。凭借在保险理赔、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优异表现,富德生命人寿多家分支机构理赔案例入选当地“十大典型理赔案例”。
辽宁分公司:快赔自驾车意外保险百万理赔金
2017年7月29日,曾投保了“富德生命安行无忧两全保险”的辽宁分公司客户王先生因车祸不幸身故。辽宁分公司得知消息后,立即启动“重大事故理赔处理”应急机制,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在核定案件责任、收齐理赔资料后,辽宁分公司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了流程审批和赔款支付工作,依约赔付被保险人自驾车意外保险理赔金100万元及身故利息335.34元,向王先生的亲属受益人送去最及时的慰问和保障。百万理赔金为不幸身故的客户延续了守护妻女的责任,入选辽宁保险业产寿险十大典型理赔案例。
杭州中支:海外特定医疗保险金理赔暖人心
2018年4月,年仅6个月大的小客户因肝母细胞瘤接受肝移植手术,此前该小客户的父母在富德生命人寿杭州中支为其投保“富德富贵金生年金保险(分红型)”、“附加康悦人生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富德生命附加金色一号海外特定疾病医疗保险(标准版)”等多款保险产品。接到报案后,杭州中支立即启动理赔流程,密切跟踪客户的病情发展状况,为客户提供及时的保障和服务。因其病情复杂,杭州中支主动联系客户父母,积极对接海外医院为其提供治疗方案。客户父母综合考虑治疗方案以及自身情况,前往上海、北京等地做进一步治疗,多次提出理赔申请。截至2019年3月,杭州中支在此案中已累计赔付金额20万余元。
此外,在2018年10月,杭州中支于2日内快速支付海外特定医疗保险金68000元,这是该产品在杭州中支推出以来的首例赔付。该案件入选2018年度浙江保险业十大理赔案例。
长沙中支: 防癌险3天快赔30万元
2018年6月,年仅30岁的客户李女士被确诊为“乳腺癌”。此前,她在富德生命人寿长沙中支购买了“康爱星防癌疾病保险”。得知客户出险的消息后,长沙中支第一时间前往慰问,积极协助客户准备理赔所需资料。短短三天时间内,李女士就收到了长沙中支的30万元理赔款。李女士对富德生命人寿的理赔服务表示高度认可,“富德生命人寿在我最需要的时刻给予了最快赔付,解了燃眉之急,让人感动”。该案例入选2018年度湖南保险行业十大典型理赔案例。
荆门中支:网上投保重疾险,出险也无忧
2016年12月,客户徐女士在富德生命人寿官网在线投保了“富德生命爱健康A款重大疾病保险”。2018年11月10日,徐女士被确诊为“颅内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隙出血”,随后在当地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待病情稳定以后,徐女士便回家休养。此时她想起了在网上投保的那份重疾险,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徐女士委托家人代其递交了相关理赔资料。富德生命人寿荆门中支审核确认徐女士已达重疾赔付标准,依照条款约定向其支付30万元理赔款。该案例入选荆门保险业2018年度典型赔付案例。
荆州中支:速赔防癌险 生命显真情
2018年2月1日,在富德生命人寿荆州中支投保了“富德生命康爱星防癌疾病保险”的吴女士被确诊为“角化型鳞癌”,经治疗后康复出院。2018年5月中旬,吴女士向荆州中支提出了理赔申请。接到吴女士的理赔申请后,荆州中支第一时间前往探望,并积极协助吴女士办理理赔事宜。不到5个工作日,吴女士便收到了60万元理赔款。该案例入选2018年度荆州保险业典型赔付案例。
据悉,每年各地保险业“十大典型理赔案例”,需经过公司初选、协会复选、专家评审,从社会影响力、查勘理赔水平、特色服务、保险赔款金额和时效、消费者满意度等多个指标综合评选。上述“十大典型理赔案例”是富德生命人寿理赔服务的缩影。数据显示,2018年富德生命人寿累计赔付15.12亿元,较2017年同比增长58.99%,充分印证了公司践行“保险姓保”、坚持“客户利益至上”的决心和行动。

㈤ 新保险法关于大病未告知赔付案例

新保险法关于大病保险
投保前先要签订投保提示书
根据保监会相关要求,所有寿险公司都必须启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对投保的注意事项和风险进行明确提示。一方面是尽到告知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保险公司从保护自身的角度考虑,将此作为凭证,力求避免模糊宣传产生纠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相应地,所有寿险展业人员在销售规定产品时都需要出示投保提示书,银行(资讯论坛产品)代理销售网点也需提供投保提示书,否则即为违规行为。投保人在签署投保单之前要先仔细阅读这份提示书并亲笔签名。《人身保险(资讯论坛产品)投保提示书》主要提示内容为投保风险、犹豫期和投保注意事项,还提醒消费者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等,当然,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也不能例外。
体检成为投保健康险的必经程序
以前投保健康险中的重疾险时,保险公司对体检并没有硬性要求,只是对健康体检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检,对不符合健康体条件的、年龄超过45周岁的投保人进行健康检查。但《保险法》实施后,由于新法更加侧重保护被投保人权益,新法引入不可抗辩规则,保险人赔付比例将会上升,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上升,保险公司将会提高投保重疾险门槛,要求被保险人必须体检,以防范被保险人道德风险,降低经营成本。
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两年后保险公司也要赔偿
新法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购买重疾险之前,故意隐瞒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条款,投保人日后出现相关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投保人的这一重大疾病在2年内没有发作,此后再发作,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也将给保险公司将带来成本的增加。
出现了二次赔付、多次理赔、终末期疾病可理赔等多种方式
所谓“二次赔付”,是指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不幸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35种重大疾病之一,按保险金额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保额等额减少,保单继续有效;在首次理赔的重大疾病确诊日算起满365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领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次理赔可以弥补传统重疾险产品“一次患病保障终止”的缺憾。比如信诚人寿推出的附加重疾则主推“二次理赔”概念,为恶性肿瘤提供二次理赔保障,无论是恶性肿瘤初次确诊还是第二次病发(包括复发、转移),提供每次最高达100%的保额赔付。在旧保险法中,被保险人罹患重疾险,被保险人一次患病得到理赔后,合同即告终止。
再如太平人寿的“福禄双至”提出了“终末期疾病也可理赔”的概念。“举个例子,如果客户在医院被确诊,生存期不超过6个月,现在医院只能给予一些基本的药物治疗减轻患者的痛苦,就可以获得相应理赔。”熟悉“福禄双至”产品的个险销售人员表示,该条款的设置并不限于重大疾病,如重大车祸造成的疾病也能获得理赔,实际上扩大了理赔范围。
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扩大
由于新保险法对重疾险高残的定义等发生变化,高残将细化为具体的病种加以描述等原因,重疾险的产品保障范围随之扩大。如停售的占全国重疾险市场份额达40%以上的中国人寿的“当家花旦”——“康宁终身”和“康宁定期”两款重疾险产品,将由升级版的产品替代,其保障范围有所扩大,如新的“康宁终身”重疾险的保障将由原来的2倍增加到3倍,保障的重疾险范围由原来的10多种扩展为20多种。
理赔将更加顺畅和快捷
从理赔方面,新《保险法》加强并完善了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有效保护,修改或者细化了保险人的理赔程序或者时限。新《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说明拒赔理由等。
重疾险作为附加险投保
据某寿险公司个险部负责人介绍,因为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纯重疾险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成倍增加。故此,新推的重疾险多以“主险+附加险”的形式存在。一方面是出于为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降低经营成本的考虑,同时也是迎合市场需求和投保人利益。如果主险是重疾险,根据保监会的规定是不能参与分红的,而选择附加在某主险上的重疾险,如果主险可以进行分红,投保人就可以在获得重疾保障的同时获得收益。此外,在同样的保障范围、保障额度下,附加险为重疾险要比主险为重疾险便宜。消费者自主选择的余地更大。
重疾险费率将微调
由于新推出的重疾险在保障范围上有所拓展,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增加,同时新保险法中的2年不可抗辩条款、理赔中索赔、诉讼时效的变化等新条款,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加大了赔付支出。新《保险法》运行之后,各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赔付率可能会增加几千万元,新改版的险种费率可能要做上调。如太平人寿的“福禄双至”产品,若30岁男性,保额20万元,采用30年缴方式支付,原产品的价格大约为6060元,而新版的产品价格约为6340元,价格增长的幅度约为4.60%,按照这个价格核算,购买新产品,30年缴费年限,多缴的费用总计大约为8400元,相当于多购买了另5种重大疾病的保障。
观察期也能获得赔偿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这意味着,观察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推脱责任。
李先生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健康险及附加住院费用保险,7月3日,他因肠胃疾病住院治疗。病愈出院后,李先生来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依据旧《保险法》相关规定表示,因为李先生病发时间在保单生效后90天内的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但新《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考虑到保费交纳与保单正式生效之间需要必要的核保环节,新《保险法》也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同时,针对新《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的新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鼓励寿险公司引入“临时合同”这一特殊处理规则。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期间,为消费者提供临时保障,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㈥ 疾病保险是怎么理赔的

重大疾病分两种,一种是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
你看看你自己的保单,是哪一种。如果是前一种,就是等出院了才赔钱,不过也要医生确诊了就报案。后一种就是报案之后马上给付保额。
理赔就是买保险时候定多少保额就陪多少。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㈦ 华夏保险理赔如何有没有理赔案例分享

董女士因腹部不舒服去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卵巢癌,于是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出院后,董女士拨打了华夏保险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进行报案,接到报案后理赔人员详细告知其所需资料。董女士提交理赔资料后,华夏保险理赔人员通过走访调查,事故属实,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与医疗保险费14万余元。之后董女士根据病情需要多次住院进行治疗,共计申请理赔8次,累计赔付35万余元,且华夏人寿会继续为董女士提供医疗保障,让董女士没有后顾之忧。能够给您提供帮助,是我前进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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