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买了保险怎么核保
核保一般是指保险核保 ,是保险人在对投保的标的信息全面掌握、核实的基础上 ,对可保风险进行评判与分类 ,进而决定是否承保、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的过程。
很多客户会觉得有些核保条件过于严苛 ,有“故意刁难”之嫌。其实并非如此 ,要知道 ,保险公司是营利性公司 ,保费则是保险公司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核保并非要难为客户 ,而是为了有效控制承保风险 ,保证保险公司平稳运行。同时 ,核保结论也是对所有客户公平公正的体现 ,只有投保客户在同一核保原则下进行投保 ,才能防范风险 ,保证每一位客户获得公平的理赔机会。
核保分别为两个形式:人工和智能
人工核保:
除了线上投保时在线通过“健康告知”完成核保这一步骤 ,更多的客户由于种种原因 ,例如不完全符合健康告知等选择在线下完成投保。此时就必须经过人工核保这一流程了。
人工核保 ,指的是客户有健康告知 ,需要人工审核该客户的风险系数来确定是否承保。人工核保是相对于系统的自动核保来说的 ,有可能要求体检 ,也有可能最后除外责任、增加保费、延期承保甚至拒保。人工核保会有一个较长的过程 ,在便捷度、时效等体验方面不如系统自动核保更加方便投保客户。
智能核保:
为了让客户群体能够享受更加便利的投保、核保流程 ,程序员GG们特别开发了保险业内支持“智能核保”的产品 ,只不过目前支持智能核保的产品比较少。
目前 ,支持智能核保的产品有:
医疗险:尊享e生、平安e生保plus、钢铁侠
重疾险:哆啦A保、弘康健康一生A
定期寿:擎天柱
B. 核保与核赔在保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方面意义(作用)有何不同为什么会有这些不同
核保与理赔是经营风险过程中所展现的两个侧面,核保是风险入口,核保的职责主要是依据当前数据资料和精算费率对未来风险进行评估;理赔是出口,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事故进行全面衡量,并对投保过程进行反思的过程。
如果是核保是平面风险评估,核赔就是立体风险回顾。
C. 保监会财产险核保核赔
财产险:损失多少赔多少
对于财产来说,都有一个预估价值,比如家财险里面,先会对房屋和房屋里的基本财产有个预估的价值;又比如在车险里,最基本的定价也是按照车辆的购买价格、实际使用状况、零配件价格等因素来参考。
家财险、车险:损失多少赔多少
由于财产类保险的本质核心是对产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而不是通过赔偿而获得收益,所以一旦发生了事故,首先要在核保环节核准具体的损失有多少。打个比方,如果购买了100万元保额的家财险,家里雨水浸湿后墙壁发霉,修理一共花了5000元,那么保险的赔付也就只有5000元。而车险也是如此,当发生事故后需要理赔,即使三者险购买了50万元的保额,但如果赔付时只需要支付5万元,则只能赔付5万元。
第三者责任险可以重复投保
但这并不意味着车主只能在一家公司买一份保险。按照交强险的规定,一辆车只能买一份,但商业车险则可以投保两家保险公司。比如,如果车主第三者责任险在A公司投保20万元,在B公司投保30万元,则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就有50万元。在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后,虽然不会赔双份,但是车主可以要求两个公司根据保费比例进行赔偿。同样是赔付5万元,但可以要求A公司赔2万元,B公司赔3万元。
当然,在现实中,这种做法很少会出现。为了购买和理赔方便,大部分车主一般交强险和商业险都在同一家公司一次过买完。
费用型医疗保险:花了多少赔多少
目前市场上的医疗保险有费用型医疗保险和补贴型医疗保险两大类。
费用型医疗保险是按实际医疗费的支出理赔,遵循保险的补偿原则,如果被保险人的医疗费已经在一个地方,比如社保、或是单位报销、或者其他的保险公司,获得补偿之后,就不能再从保险公司获得超出实际支出的超额补偿,保险公司只补足实际医疗费的差额。
补贴型医疗险:买多少赔多少
金融界保险专家建议,如果在某一家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了费用型医疗保险,就不要再重复购买类似的保险,而可以适当考虑补贴型医疗保险。补贴型险种与实际医疗费用无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补贴标准,对投保人进行赔付;如果在多家公司投保,就能从多家公司得到理赔金。
人身险:可以叠加保单
事实上,所谓的“买多一份保险,就多一份保障”,主要指的还是对与人身相关的各种产品,比如意外险、寿险以及重疾险。这些保险产品买得越多,的确是赔得越多,不受公司的影响,也不存在重复投保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还有一种“残忍的致富”,就是指这些以生命和重疾为代价换来的赔付,来延续对家庭和亲人的关爱和责任。
意外险:可以买多少就赔多少
莫先生的工作是一家公司的驻海外某国代表,每年除了假期,基本上都在非洲某国做工程。每年公司在他身上花的保险费高达数万元,不仅有全面的交通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各100万元,还有各种高端医疗。不过他每年休完假重新出发时还另外在一家保险公司自己掏钱购买一份综合意外险,额度为100万元。一旦发生了意外,只要符合理赔条件,这三份意外险全部都可以赔付。
所以,对于意外险来说,只要是因为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或者身故,对应的赔偿金或身故金都是可以叠加的。像莫先生的案例,譬如说因为交通意外导致的残疾或者身故,累计起来三份保险都是100%赔付,一共300万元。如果莫先生因为交通事故意外的其他意外而出险理赔,也可以获赔200万元。
意外险不能无限购买
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意外险就可以无限地购买。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一般保险公司会规定购买限定数额。比如有的保险公司规定意外险只能一次性购买3份,有的则规定航意险最多只能购买10份,最高保额不超过200万元。超出了这一范围,也有可能被拒保拒赔。
重疾险:可叠加甚至“因病致富”
与大病相关的,就是重疾类保险产品,一旦发生合同里所规定的疾病,则必须进行理赔。这些理赔只与有没有被确诊有关,和治疗状态和治疗花费无关。比如近来很多保险公司推的防癌险,只要被确诊是得了恶性肿瘤,均可以进行赔付。而有些恶性肿瘤也属于重疾范围,因此如果同时也购买了重疾险,则可以同时获得赔付。
举个例子,王先生在A公司购买了一份30万元的重疾险,之后又在B公司购买了一份10万元的防癌险,同时还在C公司买了一份50万元的终身寿险。若干年后,王先生在体检中被查出了恶性肿瘤,此种恶性肿瘤也在其购买的重疾险范围之内,无论是否已经开始治疗,A公司和B公司都必须马上向其赔付,赔付总额一共为40万元的费用。如果在病发初期,只花费了20万元就将病情控制住了,则剩下的20万元也无需向保险公司返还。如果无法控制,若干年后如王先生经过治疗也无法挽救而不幸离世,则C公司最后还需要赔付50万元的费用。
商业险与医保不冲突
值得一提的是,以上的所有赔付,包括意外险都与医保不冲突,相当于医保上再“叠加”,医保无论可以支付多少,这些赔偿都严格按照合同给付,也无须发票进行报销,并且是一次性赔付到位。一旦赔付发生,整个合同也随之结束。
保监会: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限额提高至20和50万
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D. 新保险法关于大病未告知赔付案例
新保险法关于大病保险
投保前先要签订投保提示书
根据保监会相关要求,所有寿险公司都必须启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对投保的注意事项和风险进行明确提示。一方面是尽到告知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保险公司从保护自身的角度考虑,将此作为凭证,力求避免模糊宣传产生纠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相应地,所有寿险展业人员在销售规定产品时都需要出示投保提示书,银行(资讯论坛产品)代理销售网点也需提供投保提示书,否则即为违规行为。投保人在签署投保单之前要先仔细阅读这份提示书并亲笔签名。《人身保险(资讯论坛产品)投保提示书》主要提示内容为投保风险、犹豫期和投保注意事项,还提醒消费者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等,当然,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也不能例外。
体检成为投保健康险的必经程序
以前投保健康险中的重疾险时,保险公司对体检并没有硬性要求,只是对健康体检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检,对不符合健康体条件的、年龄超过45周岁的投保人进行健康检查。但《保险法》实施后,由于新法更加侧重保护被投保人权益,新法引入不可抗辩规则,保险人赔付比例将会上升,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上升,保险公司将会提高投保重疾险门槛,要求被保险人必须体检,以防范被保险人道德风险,降低经营成本。
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两年后保险公司也要赔偿
新法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购买重疾险之前,故意隐瞒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条款,投保人日后出现相关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投保人的这一重大疾病在2年内没有发作,此后再发作,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也将给保险公司将带来成本的增加。
出现了二次赔付、多次理赔、终末期疾病可理赔等多种方式
所谓“二次赔付”,是指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不幸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35种重大疾病之一,按保险金额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保额等额减少,保单继续有效;在首次理赔的重大疾病确诊日算起满365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领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次理赔可以弥补传统重疾险产品“一次患病保障终止”的缺憾。比如信诚人寿推出的附加重疾则主推“二次理赔”概念,为恶性肿瘤提供二次理赔保障,无论是恶性肿瘤初次确诊还是第二次病发(包括复发、转移),提供每次最高达100%的保额赔付。在旧保险法中,被保险人罹患重疾险,被保险人一次患病得到理赔后,合同即告终止。
再如太平人寿的“福禄双至”提出了“终末期疾病也可理赔”的概念。“举个例子,如果客户在医院被确诊,生存期不超过6个月,现在医院只能给予一些基本的药物治疗减轻患者的痛苦,就可以获得相应理赔。”熟悉“福禄双至”产品的个险销售人员表示,该条款的设置并不限于重大疾病,如重大车祸造成的疾病也能获得理赔,实际上扩大了理赔范围。
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扩大
由于新保险法对重疾险高残的定义等发生变化,高残将细化为具体的病种加以描述等原因,重疾险的产品保障范围随之扩大。如停售的占全国重疾险市场份额达40%以上的中国人寿的“当家花旦”——“康宁终身”和“康宁定期”两款重疾险产品,将由升级版的产品替代,其保障范围有所扩大,如新的“康宁终身”重疾险的保障将由原来的2倍增加到3倍,保障的重疾险范围由原来的10多种扩展为20多种。
理赔将更加顺畅和快捷
从理赔方面,新《保险法》加强并完善了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有效保护,修改或者细化了保险人的理赔程序或者时限。新《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说明拒赔理由等。
重疾险作为附加险投保
据某寿险公司个险部负责人介绍,因为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纯重疾险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成倍增加。故此,新推的重疾险多以“主险+附加险”的形式存在。一方面是出于为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降低经营成本的考虑,同时也是迎合市场需求和投保人利益。如果主险是重疾险,根据保监会的规定是不能参与分红的,而选择附加在某主险上的重疾险,如果主险可以进行分红,投保人就可以在获得重疾保障的同时获得收益。此外,在同样的保障范围、保障额度下,附加险为重疾险要比主险为重疾险便宜。消费者自主选择的余地更大。
重疾险费率将微调
由于新推出的重疾险在保障范围上有所拓展,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增加,同时新保险法中的2年不可抗辩条款、理赔中索赔、诉讼时效的变化等新条款,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加大了赔付支出。新《保险法》运行之后,各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赔付率可能会增加几千万元,新改版的险种费率可能要做上调。如太平人寿的“福禄双至”产品,若30岁男性,保额20万元,采用30年缴方式支付,原产品的价格大约为6060元,而新版的产品价格约为6340元,价格增长的幅度约为4.60%,按照这个价格核算,购买新产品,30年缴费年限,多缴的费用总计大约为8400元,相当于多购买了另5种重大疾病的保障。
观察期也能获得赔偿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这意味着,观察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推脱责任。
李先生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健康险及附加住院费用保险,7月3日,他因肠胃疾病住院治疗。病愈出院后,李先生来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依据旧《保险法》相关规定表示,因为李先生病发时间在保单生效后90天内的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但新《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考虑到保费交纳与保单正式生效之间需要必要的核保环节,新《保险法》也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同时,针对新《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的新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鼓励寿险公司引入“临时合同”这一特殊处理规则。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期间,为消费者提供临时保障,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E. 保险法案例(一)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 2001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2002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2.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2002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判决结果如何
答: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尽管本案中保险公司最后赔付了保险金,但对广大投保人来讲,投保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应尽量如实告知.当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询问,也没有必要主动告知.
3.某年春节,李某为其刚满8岁的儿子买了价值200元的烟花爆竹.某日,李某与其妻出门访客.其子独自在家感觉无聊,遂将李某藏的烟花爆竹翻出,在屋内玩耍,不慎引起火灾,造成衣服,被褥,家点,家具等均有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失约为30000元.所幸,李某投保了家财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对于这样一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造成的,而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付.而李某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对"故意行为"的认定.
根据法理解释,"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显然,故意总是与行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关.
本案中行为人是刚8岁的儿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8岁的儿童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谈不上故意或非故意的问题,对其行为后果不负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民事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李某及其妻在出门之前将烟花爆竹藏起来,说明他已尽了责任,但将未成年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将有可能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对此,李某及其妻应该想到,但却因疏忽而未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说李某及妻子有过错,但决不是"故意".结论:既然本案的财产损失不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4.2003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由于事关重大,乡政府上诉到法院,法院最终该如何判决.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投保人按约定交纳保费是否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财险合同属于承诺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合同双方就产生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人负有支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承担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补偿的义务.《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保护,乡政府应按约定交纳保费,对投保人拖欠保费的,保险人可通过索讨或诉讼的方式追讨.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对合同何时生效,即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作出特别约定,只是在保单中注明,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故乡政府是否按约定交付保费不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单上特别约定:"保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这样,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险人也必须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本案保险合同成立时,应视为合同签订时开始生效,保险人便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例 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答: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F. 保险核保与理赔的内容简介
核保与理赔是保险经营的核心环节。核保的本质是对可保风险的判断与选择,是承保条件与风险状况适应或匹配的过程。保险公司以经营与管理风险为主要特征,识别。控制和把握标的的风险,是保险企业的核心工作。核保人员通过对积累数据的分析判断,根据公司自身的财务和经营能力。对风险的接受程度。经营状况及市场情况,确定核保策略。核保工作对标的的选择及对承保条件的制定直接影响到保险企业业务质量的高低和盈利的大小,是保险企业防范经营风险的第一关,也是最重要的一关。理赔是受理报案。现场查勘。责任判定。损失核定以及赔案缮制。赔款支付的过程,核心是审核保险责任和核定保险赔偿额度与事项,具体体现为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公司要保证赔得准确。快捷。合理,让客户满意,这完全取决于合理的理赔流程。理赔技术水平和理赔人员的素质。理赔过程中,客户会对公司履行保险合同情况和服务水平的高低有直接和深刻的印象。客户的满意程度,决定了他对保险公司品牌的认可程度,也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稳定住忠诚的客户群,并以此扩大销售。另一方面,理赔水平的高低也直接影响公司的赔付率和最终的盈利状况
“核保”与“理赔”每天都在发生,保险公司现金流主要通过“核保”与“理赔”两个环节进行运作,核保理赔工作正是处在保险企业“收”’和“支”两条大动脉的重要关口上,把握着公司命脉。总的来说,核保理赔在保险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盈利能力的提高和企业信誉的建立等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保险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外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的步伐加快,国内保险市场经营主体不断增加,竞争越来越激烈,承保利润逐渐摊薄。面对一个剧变的市场,只有坚持贯彻执行稳健核保理赔制度的保险公司才能保证公司盈利目标的实现。财务状况的稳健及业务的健康发展。保险公司必须建立起专业化的风险甄别和控制体系,加强对核保。理赔两大关键经营环节的控制和管理,有计划地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核保理赔队伍,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和对市场的适应能力。
为了对我国保险行业核保理赔专业技术的提升做一点贡献,我
G. #保险#平安人寿,保险核保理赔岗,具体是干什么的怎么样
核保核赔,是保险公司很重要的部门,管控风险,主要是审核申请投保的人是否可以承保,以及各类理赔案件是否符合赔付标准。这个岗位现在一般都招有医学背景的,每天跟各种病历,体检报告,伤残鉴定之类的东西打交道。还有职业资格认证,比如核保师,核赔师之类的可以考,考试内容有一半是医学知识。 来自职Q用户:温女士
核保核赔是保险公司重要的两个关口:核保负责审核保险标的,把控保险公司可承担的风险程度;核赔负责审核出现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可赔付范畴,把控保险的赔偿资金。 来自职Q用户:陈越
H. 核保理赔工作对于保险公司经营的关系
在保险经营中,保险核保的主要目标是辨别投保标的的危险程度。
保险核保是指保险公司在对投保标的的信息全面掌握、核实的基础上,对可保风险进行评判与分类,进而决定是否承保、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的过程。
核保的主要目标在于辨别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并据此对保险标的进行分类,按不同标准进行承保、制定费率,从而保证承保业务的质量。
核保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关系到保险公司的承保盈亏和财务稳定。
因此,严格规范的核保工作是衡量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I. 保险公司核保和理赔适合女性做吗
完全适合,核保和理赔不是你想象中的要出去,鉴定之类的,核保和理赔岗位是需要工作人员在办公司仔细核对资料是否符合公司要求!正因为这点,女孩子的细腻和耐心可能更适合这样的岗位吧!
J. 财产险 核保 核赔
首先来说,哪个岗位较好,是要从不同层面解释的。本人是从事财产险理赔岗。
1.核保岗首先考验的是一个人对风险的评估能力,随便拿来一个保险标的,核保人都应该马上想到的是哪些环节风险高并且集中。厘定费率的时候,也应该知道对不同标的应采取何等程度以保证保险公司利润,控制风险。
2.核赔岗主要考验一个对细微事物的观察力,辨析力和判断力。对广大范围的知识都要有一定了解。在出险查勘的时候,往往需要核赔人有很强的判断能力和科学的质疑能力。就好比侦探一下,要科学、谨慎的怀疑一切,调查,取证。
3.核赔助理的职位可以理解为集协勘员,核损核价,助理理算等综合性内勤,作为首席核赔人的助理,对于案件提出不同建议,帮助赔案理算,收集索赔材料,与被保险人进行沟通等等工作。
综上所述,两者工作性质不同,但是相辅相成。理赔岗在操作中往往需要承保岗提供数据和资料,对于“错保错赔”的案件也能提出建议,避免再犯。而承保岗也往往会要求理赔岗对于一个保险标的,从以往赔付经验看,给予一定的建议和意见,尽可能避免较大风险。所谓“承保理赔是一家”。
如果您的沟通能力强,动手能力强,观察犀利,性格外向的话,建议您去核赔岗位。赔案的发生千差万别,每一次事故对您来说都是一个挑战。
如果您思维缜密,分析能力强,能吃苦耐劳,对“做买卖”有信心,那么建议去核保岗。
两个岗位都是保险公司的核心岗位,本质上不存在好与差,高级管理人员也往往都是经过两个岗位的共同历练。学会了一个,另一个也能耳濡目染的了解。希望您能从我的这番话中理解一些东西,顺便祝您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