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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避免保险理赔金被执行

发布时间:2021-10-02 09:24:18

㈠ 关于保险金能否强制执行的法律分析

本文主要从法院司法实务的角度,就保险金能否被实施财产保全以及被强制执行等问题做出探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以及其他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而保险法所要调控的法律关系,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在面临涉及财产、生命与健康等危险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这是基于对保险合同相对性与人身依附性层面的考虑。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成为事案件的被执行人,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否采取强制措施对上述保险金予以执行呢?笔者认为对于上述问题的探讨要从险种的角度进行具体分析: 一、商业人寿健康险与意外险保险金 根据保监会有关险种的规定,其种类大体包括:健康险、意外险、附加医疗保险、人寿养老保险以及分红理财保险等。健康险是以人的身体出现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的险种。我们一般只是认为保险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忽略了债务人在保险方面的投入以及因此而获得的财产利益,故对于债务人(受益人)因购买健康险而获得赔付保险金多是保险受益人患有约定的重大疾病,该保险金是为了救治所用的,为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利益。同样,意外险是以人出现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损害时,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险种。两者具有共同的属性,不在赘述。 笔者认为出于对生命价值的尊重以及法律正义的弘扬,尤其在倡导和谐社会的今天,和谐司法,为民司法应当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的指导原则。所以,对于以上两种保险金法院应以不予强制执行为原则,以执行为例外。例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售的“康宁”健康险,在被保险人一旦被医疗机构核实患有重大疾病,保险人先行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恶意隐匿财产或其有足够的财产支付疾病的医疗费,而拒绝偿付对他人的债权,法院此时可以对该保险金予以冻结并强制执行,此为例外情况,需要法院依法核实债务人是否有恶意的客观行为后,才能予以执行。 二、商业财险保险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是纯经济性的商业保险,是以小的成本换取较大保障的风险经营形式,是一种间接地保障经济利益的形式。这里的保险金不是为了满足对生命、健康的救济而设计的,所以法院对于该险种的执行应当以执行为原则,不予执行为例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财产保险金是在被执行人保险标的物基础上衍生出的财产利益,法院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往来的良好发展,而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保险金是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的。 尤其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银行、证券、保险逐渐成为公众投融资的主要途径。在司法实践中,显而易见的是债务人存入银行的存款,投入企业的股权,但是保险作为三大金融产业之一,其容纳资金的能力却是很强大的。目前,我国一些债务人在从银行贷款、借贷他人款项、挪用单位资金等方式获取大额资金后,隐蔽地投向保险领域,购买分红理财保险,使法院在民事纠纷中忽略了对保险领域的调查,而使债权人的利益最终得不到依法保护。此为在以后的法院实务中需要重点探讨的问题。 三、养老型保险与社会保险金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低保障广覆盖的保险制度,所以商业保险才得以顺势发展。仅就中国而言,我国的社保制度发展受国情的限制比较多。而对于全福利或半福利的西方发达国家而言,社会保障的水平比较高一些,所以其商业保险金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对于已经享受社保待遇的债务人,法院在留下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费后,对剩余养老金可以予以执行,目前多数法院采取了这种工作思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其他应当归于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范围。由此看见,养老金作为一项财产利益在民事领域是可以予以强制执行的。 总结以上三种保险金的类型,笔者认为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多险种条款的糅合的现象已经非常明显,法院在处理具体的案件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仔细审查保险合同条款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另外,在人身保险与财险中,常见到的是死亡条件下的保险金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之相关规定,人身保险一旦产生死亡赔偿金,需要区分保单是否指明了受益人,如没有指定受益人,则死亡赔偿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法院可以执行该保险金;如指定了受益人则该保险金不能视为遗产,故当被保险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遗产不能被执行。而受益人如为债务人的情况,因保险合同所获得保险利益执行是没有争议。这里的区分分析是主要考虑到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多不是同一人的客观情势。而在所有的财险中被保险人就是受益人,故不存在人身险中需要区分考虑的问题,所以涉及财险的保险金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予以执行。 笔者认为,对于保险金能否强制执行的问题,法院应当考虑在对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地界定不同性质的保险金的执行尺度。关于如何界定是否破坏了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的问题,属于自由裁量的范畴。鉴于此类案件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较少,虽有上述理论的分析与探讨,但在目前的条件下,法院不宜强制执行保险金,以免使矛盾激化,破坏了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故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调解为原则,不宜强制执行保险金。 (作者单位: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㈡ 保险金会不会被法院冻结

分险种,终身寿险或消费型寿险,意外险或终身重疾都是可以不被冻结的,基本就是保终身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是可以不被冻结的,如果是年金险返还的年金,虽然也不会冻结,但是却不能避税避债,如果直接返到卡的钱会被冻结,一直不领取放在保险公司可以不被冻结。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常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获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能限制被保险人或收益人获得保险金的权力。任何单位当然包括法院,所以法院不得查封冻结其保障型人寿保单。

(2)才能避免保险理赔金被执行扩展阅读;

健康险(防癌,重疾,住院医疗保险)的理赔金是不能作为债务被法院强行执行的。因为健康险的钱一般都为赔付金,本质上就是对客户遭受风险后的经济补偿,是被保险人用健康甚至生命换来的,不是收入所得,不能作为收益被做债务等被法院执行。

《保险法》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私营企业和合伙企业都需要业主承担无限责任,偿债范围包括了业主的私有财产。

人身保险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即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通过要求债务人退保其人寿保单追索保单解约的现金价值。

㈢ 工伤保险理赔金已经有法院强制执行到法院账上了,却迟迟不给我们,我

被申请人将赔偿金交付法院后,需要当事人本人或者委托其他人到受诉法院的执行庭申请执行(注:不是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时,需要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需要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可以参考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19.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20.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2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㈣ 死亡保险金能被执行吗

首先要明确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的财产损害赔偿,这在我国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已达成共识。因为死者的权利能力消灭了,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所在死者没有遭受财产上的损害,也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既然死亡赔偿金并非对死者财产损害的赔偿,那当然应该是对死者亲属的赔偿。有两种学说:一种是扶养丧失说。即由于受害人死亡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因此丧失了生活来源,赔偿范围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或有权获得的扶养费份额。另一种是继承丧失说。即倘若受害人尚在世,他在未来会将获得的收入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是因为侵害人的行为使这种未来预期收益的财产丧失。赔偿范围是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其次,我国目前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所采用的理论是继承丧失说。一是《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损害,如果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精神痛苦,有权依据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是《解释》已明确规定了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责任,如果再采有扶养丧失说,就会导致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相冲突。《解释》同时规定了死亡赔偿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三者并存,既解决了亲属和非亲属被扶养人生活救济问题,又解决了死者亲属遭受精神而得到补偿的问题。而对于死亡赔偿金也就只能视为遗产。再次,在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中,任何一个致人死亡的侵权赔偿案件,不论是矿难、海损,还是交通事故、故意伤害,死者亲属要求获得死亡赔偿金均是以继承人身份出现的。如果亲属对死亡赔偿金分配发生纠纷,法院也只能按《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条款处理。综上所述,不论从法理上,还是司法实务上,死亡赔偿金都具有遗产性质,形式表现为死亡赔偿金,内容实质就是遗产。既然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遗产,因此用于偿还死者生前债务了理所应当。笔者认为,本案中的死亡赔偿金不但可以执行,而且还可执行死者之妻何光辉的财产。死者谢应文生前打“摩的”挣钱养家,发生车祸后,导致乘车人蒋朝彬二级伤残,应赔偿11.4339万元,产生了侵权之债,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发生车祸的瞬间,侵权之债就产生了,但侵权人当时并未立即死亡,而是经过了一个受伤、抢救和治疗过程,因此,该侵权之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婚姻法》第26条明确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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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重疾理赔金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吗

重疾理赔金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吗?我想这是应该可以的,既然一个理赔没有得到正常的法律执行,完全可以。

㈥ 被法院执行了,如果遇到车祸在ICU,关于保险理赔的钱能不能不被冻结

被法院执行了,如果遇到车祸在ICU,关于保险理赔的钱不能够被冻结,因为赔偿金是你治疗费用,专款专用,尤其致残,更不能冻结。如果有其他赔偿的,比如精神损失费,可以用于法院执行。

㈦ 保险金可否被强制清偿债务

㈧ 申请冻结其保险理赔金

买了保险的,法院仍可以冻结或查封被告的财产。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资产,逃跑债务,这与是否买保险是没有必须联系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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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法院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冻结保险或保险金并支付给第三方

妥善执行商业保险理赔款
1、加强法律研究和理论探讨。针对保险人可能提出的各种拒赔理由,需要尽力搜集与保险理赔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重点进行分析研究和理论探讨。比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有商业保险合同,那么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应是合同之债,执行中,法院是否需要将保险人所负理赔义务作为到期债权来处理。通过对《保险法》第65条的分析研究,可以看到,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不能局限于合同的相对性,要求保险人协助履行理赔义务不同于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执他字第15号复函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如果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
2、据朝阳平安保险了解,加强对保险合同的研究,制定规范执行文书。虽然保险人负有协助法院履行对第三人理赔的义务,但鉴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对保险理赔问题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因此,有必要对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格式合同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以防止保险人以各种不恰当的理由减轻自己的理赔责任,从而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外,鉴于裁判文书中确定的被保险人应负担的赔偿义务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而负有的理赔义务并不完全相同,比如非医保用药费用的扣减问题,因此,在制定协助执行文书时,既要考虑执行文书的规范性,又要注意表述的合理性,以防止保险人产生抵触心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对保险人形成足够的执行威慑力,迫使其不得不按要求履行协助义务,同时也为其依据保险合同主动履行理赔义务留下空间。
3、加强执行跟踪,关注保险人理赔进展。根据《保险法》第23、25条的规定,保险人履行保险理赔义务的期限在40天到60天之间。因此,在保险人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执行人员进行跟踪催促就显得十分重要。通过不断地与保险人保持沟通和联系,有利于及时掌握保险人的理赔动向,防止其拖延理赔或以不正当的理由拒绝理赔,必要时也可以主动到保险公司进行面对面地交涉。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如果保险人正常进行理赔,一般在20天内就能将理赔款汇至法院账户。如果在执行跟踪过程中,发现保险人有拖延或拒绝理赔的倾向时,则需及时采取执行威慑手段,必要时施以司法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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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保险公司理赔的钱,有那几种钱法院不可冻结

我认为只要是拿不义之财买的保险,法院完全可以冻解,贪官们就是跑到国外天涯海角,还得把他追回来类,况且是在中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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