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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平安持续推动以智慧扶贫为核心的“三村工程”,面向村官、村医、村教,运用现代科技助力产业扶贫、健康扶贫、教育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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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来源:网络-9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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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目前已经在旬邑县开始,具体的情况可以去县里面的民政局进行咨询,或者去区里面的养老保险部门咨询。下面是具体的资料请参考:
旬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为确保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旬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旬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旬政办发〔2009〕207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09]16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对象
(一)具有我县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劳教服刑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二)农村“五保供养户”不纳入新农保实施范围。
(三)现役军人在退役返乡后可以参加新农保。
(四)劳教、服刑人员服刑期间暂不参加新农保,服刑期满返乡后可参加新农保。
二、缴费标准和办法
(一)新农保年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试点期间,按100元和200元标准缴费的,财政每年补贴30元;按300元标准缴费的,财政每年补贴40元;按400元标准缴费的,财政每年补贴45元;按500元标准缴费的,财政每年补贴50元。
(二)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缴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
三、参保登记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以家庭(成员包括户主与配偶及同村户籍的子女与配偶,不论户口是否分立,均为其家庭成员。)为单位持所有参保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4张二寸彩色照片到村新农保服务站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二)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三)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农保中心。
(四)县农保中心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四、缴费年限
(一)续缴保费时,参保人员持《缴费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新农保服务站办理续缴手续。
(二)新农保实施时(即起始日2010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不缴纳保险费,但其家庭成员必须参保缴费,45周岁以上参保人缴费年限为实际年龄至60周岁期间年限,45周岁以下参保人员缴费必须满15年。
(三)因嫁娶等原因发生流动的,原则上按照本人流动到所在乡镇、村进行登记参保。已在原籍参加新农保的,原个人账户随之迁移。对农村户籍人员嫁给城镇居民,因无法办理户籍迁转的,在本人原户籍所在村登记参保。
(四)农村居民在县内务工且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由县企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为本人出具参保证明;在县外务工且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在务工参保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本人参保证明。出具的参保证明装入家庭成员档案。
五、个人账户管理
(一)县社保中心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止参保起始日年满45周岁人员未按时参保,间隔几年后参保缴费者,应首先补足所欠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补缴保险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补缴后县农保中心方可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补记个人账户信息。对于参保缴费期间中断缴费者,县农保中心应按照规定封存其个人账户,封存期间的个人账户不间断计息。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又恢复缴费的,县农保经办中心应及时启封其个人账户,并恢复个人账户记录。
(三)县农保中心每年对领取待遇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收支相抵余额)进行结算和审核,并通过信息系统生成《个人账户结存清单》。
(四)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本村新农保服务站提出申请,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县农保中心审核审批后办理继承手续。
(五)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缴存额扣除已领取的养老金及政府补贴,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六、享受养老待遇条件和标准
(一)条件
参保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且其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均已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可从年满60周岁的下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
1、止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
2、止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上,按规定参保并足额缴纳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且年满60周岁的人员;
3、止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下,按规定参保且缴费年限满15年,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二)标准
按月享受的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
2、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70周岁以上人员增设两个档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具体标准为60至69周岁人员,每人每月55元;70至79周岁人员,每人每月为65元;80周岁以上人员,每人每月为75元。
对新农保实施后,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下人员,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补贴0.5元。
(三)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干部、职工转为农村户口返回农村居住的,不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
(四)具有法定赡养义务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无故中断缴费者,其父母已享受的新农保养老金待遇也随之停止。待其家庭成员补缴保费,并继续履行缴费义务后,从家庭成员缴清养老保险费下月起,父母方可继续享受养老金待遇。
七、新农保养老金领取
(一)乡镇事务所按月通过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二)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
(三)县农保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四)县农保中心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送县财政部门。待财政部门将新农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县农保中心。
新农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农保中心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县级社保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农保中心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每月月末前,县农保中心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
县农保中心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五)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每年5月进行生存验证(年检),过期未办理生存验证手续的,县农保中心停发该参保人的养老金。待本人补办生存认证手续后予以恢复资格并于次月补发已停发的养老金。
(六)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协办员和乡镇事务所应及时提请县农保中心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七)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协办员和乡镇事务所向县农保中心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八、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转移的,县农保中心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二)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县乡镇之间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不转移账户资金。
(三)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转入地乡镇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转入地县农保中心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农社保中心寄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转出地县农保中心接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农保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四)转入地县农保中心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县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五)参保人被录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出新农保参保范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本息退还本人或转入本人指定的受益人账户,政府补贴、其它资助及利息并入新农保基金。
九、残疾人残疾等级评定和缴费补助办法
(一)残疾人或其直系亲属向村新农保服务站提供残疾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残疾证》申请参保。
(二)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填写《旬邑县农村居民残疾评定表》,由本人所在村、乡镇审查后统一汇总报县残联,县残联和县评审委员会对可直观认定人员予以认定;对不能直观认定的人员,指定县医院进行医疗评定后,由县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县评审委员会的审定结论,向全体村民公示7天以上。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村服务站填写《残疾人参保登记表》,按照参保缴费程序进行登记参保。
(三)被评定为重度、中度、轻度残疾的参保人缴费享受政府补助,县农保中心向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由乡镇根据《残疾人参保登记表》,统一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十、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县人劳局、财政局是新农保基金管理和保值增值的共同责任主体。基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相关部门按职责对新农保基金实施监管。
(二)县农保中心根据实际确定与乡镇收缴保险费的结算时间和办法,确保基金流转顺畅、安全完整。
(三)县农保中心建立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领销制度,做到按月结算,账、证、票、实相符。
十一、业务经办
县、乡、村三级分别设立新农保经办机构,分级承担工作职责。
(一)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是全县新农保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以下简称“农保中心”)主要职责为: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新农保政策;负责对乡镇进行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检查考核;负责保险费汇集、存储及基金管理;负责参保人员资格审查、建立个人账户、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注销登记审批;负责审查养老金领取人员的资格、养老金给付标准和拨付;负责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和业务档案的管理、数据统计等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业务工作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负责,乡镇社会保障专职干部具体承办,乡镇社会保障协理员协助办理。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主要职责为:负责本乡镇保险费汇集、上解;负责对参保缴费、待遇享受、转保、注销登记资格及有关登记表册进行审核;配合县农保中心建立本乡镇参保人档案和个人账户;负责本乡镇新农保信息系统及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工作。
(三)村委会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新农保有关政策。各村设立新农保服务站,村主任兼任站长,并确定一名协办员(一般由村委会会计兼任)具体办理有关业务工作。
村新农保服务站主要职责为:负责本村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人员资格、增减变化的初审上报;负责本村保险费收集、上缴;负责本村参保人员养老金申领、注销登记及转保的申报;负责村新农保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十二、本实施细则实施中,如国家和省、市有新的规定,改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