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款项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本保单有效期内从中国出口货物,在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后,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按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商业信用风险:1、买方无力偿付债务,指法院已宣告买方破产,或买方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或破产接管人接管,或买方已作出将其全部资产用于清理债务的安排,或买方的债权人已接收买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
2、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四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
3、买方拒绝收货及付款而其原因并非由于被保险人违约,且被保险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时向买方起诉,迫使买方收货付款;
政治风险:
1、在被保险人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买方所在国(或地区,下同)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货物发票上写明的货币或其它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但在不违反买方所在国法律、法令、命令或条例的前提下,须先由买方按保险公司要求,在指定的银行或机构存入相等于他所欠货款的本国货币;
2、在被保险人和买方均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买方所在国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行政措施,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
3、在被保险人和买方均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买方所在国撤销已颁布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的展期;
4、买方所在国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5、买方所在国发生战争、敌对行动、内乱、叛乱、革命、暴动或其它骚乱;
6、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被保险人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其它非常事件,经本公司合理认定买方已无法履行合同。 无论其它条款如何规定,本保险对下列损失概不负责:
1、在支付货款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险或其它保险承保的损失;
2、由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3、由被保险人或代表他的任何人违反合同或不遵守法律引起的损失;
4、在货物交付前,买方已有严重违约行为,被保险人有权停止发货,但仍向 其发货而造成的损失;
5、在交付货物时由于买方没有遵守所在国法律、法令、命令或条例,因而未得到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展期所引起的损失;
6、由于被保险人的或买方的代理人或承运人破产、欺诈、违约或其它行为引起的损失;
7、被保险人未按本条款第十八条申报的出口项下发生的损失。
8、被保险人向未经本公司批准信用限额并且不适用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的买方出口所发生的损失;
9、货物交付承运人之日起两年内未向本公司索赔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仍须遵守本条款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保单适用于被保险人按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帐(OA) 等一切以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合同。第四条 本保单不适用于出口货物的性质或数量或付款条件或付款货币未定的合同。第五条 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单可适用于下述合同: 1、规定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付款的合同;
2、由中国转口的在中国以外地区生产或制造但已向中国政府申报进口的货物的合同;
3、信用期超过180天合同。 对本保单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损失,被保险人在损失已经确定后即可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时应提交保险公司规定格式的索赔申请书和有关的贸易合同、发票、货运单据、银行证明及其它必要的损失证明文件。 对被保险人因买方无力偿付债务所致损失的索赔,本公司在证实买方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尽快赔付,对其它原因所致损失的索赔,保险公司在下列规定的赔偿等待期满后尽快赔付。
1、 买方拖欠货款即本条款第一条第(二)款所列原因引起的损失,赔偿等待期为付款期限后四个月。如付款期限已按本条款第二十条规定展延,赔偿等待期为该展延期限后四个月;2、 买方拒绝收货及付款即本条款第一条第(三)所列原因引起的损失,赔偿等待期为货物重新卖出或处理完毕后一个月;
3、买方国家汇兑限制即本条款第一条第(四)款所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如买方已将相等于货款的本国货币存入指定银行、赔偿等待期为存款后四个月,如买方所在国禁止买方将相等于货款的本国货币存入指定银行,赔偿等待期为付款期限后四个月。
4、本条款第一条第(五)款至第(九)款中所列原因引起的损失,赔偿等待期为造成损失的事件发生后四个月;对买方无力偿付债务引起的损失如,被保险人未在买方被宣告破立或丧失偿付能力后一个月内提出索赔,对其它原因引起的损失,未在上述赔偿等待期满后两个月内提出索赔,又未提出充分理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索赔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三条 对有付款担保和存在贸易纠纷的合同,保险公司定损核赔的原则是:
1、 对于有付款担保的合同,在担保人按担保协议付款以前,或法院对担保人做出判决以前,或在被保险人及保险公司都认为对担保人不必进行或继续进行法律诉讼以前,均不予定损核赔,而且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定损核赔均不早于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赔偿等待期满之日。
2、如贸易纠纷引起买方拒付或不付货款,除非保险公司书面认可,在买方撤回其要求或被保险人通过法律诉讼确立其要求以前,均不予定损核赔,而且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定损核赔均不早于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赔偿等待期满之日。
3、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从受损金额中扣除下列款项:
(一)买方已支付、已借贷、已抵债及其它被保险人已同意的买方反索赔款项;
(二)被保险人有权拨作贷款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已通过其它途径收回的款项,包括转卖货物或变卖抵押品所得的款项;
(四)被保险人因不必履行出口合同而节省的费用,包括代理人佣金等;
(五)被保险人与买方已商定的降价部分;
(六)被保险人根据出口合同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中属于保险公司赔款日期后的利息部分;
(七)其它的被保险人已获得的或即将获得的款项或权益。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分别按保单明细表所列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所致损失的赔偿百分比赔偿,但赔偿额以不超过经本公司批准的买方信用限额或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的上述赔偿百分比为限。 被保险人应按本条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各条的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如因未履行应尽义务而影响保险公司利益时,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认真审查商业信用方式出口的合同,经常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做好货款催收工作,发生买方违约拒绝收货及付款或拖欠货款时,应及时采取一切措施包括必要时向买方起诉,促使买方尽快收货及付款,避免和减少损失。
第十八条 本保单以被保险人全部投保其适用于保单的每批出口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被保险人须于每批货物出口后十五天内、逐批如实填写出口申报单向保险公司申报经双方约定,被保险人也可按月申报,即予每月十日前如实填写出口月申报表向保险公司申报其上月适用于本保单的每批出口,对于被保险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出口,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补报,但若补报的出口已经发生损失或可能引起损失的事件已经发生,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该补报,如被保险人有故意有报或严重漏报或误报情况,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已申报出口所发生的损失,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获悉下列情况,应在十天内向保险公司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
1、买方已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2、买方已提出拒绝收货及付款;
3、已向保险公司申报的出口中,买方逾期三个月未付或未付清货款;
4、本条款第一条政治风险项下所列事件已经发生;
第二十条 货物交付后,如需更改合同付款条件,包括信用证方式改为非信用证方式,付款交单(D/P)方式改为承兑交单(D/A)或赊帐(OA)方式,或展延付款期限超过六十天时,被保险人必须得到本公司书面同意,否则保险公司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准许保险公司在任何时候核查有关帐册、合同及与买方的往来函电,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公司赔偿后,被保险人应按以下规定理:
(一)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或保险公司要求采取的包括法律诉讼在内的措施,向买方、买方的担保人或任何其他可以追索的人追回欠款。
(二)在保险公司要求下,将赔偿所涉及的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收取货款和获得赔偿的权利,转让移交给保险公司。
(三)在保险公司要求下,将赔偿所涉及的货物以及同该货物有关的单证、票据及担保转让移交给保险公司;
(四)被保险人追回欠款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追回的款项按保单明细表规定的赔偿百分比与保险公司分享,追回欠款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也按相同的百分比分担,如欠款由保险公司负责追回,追回的款项及发生的费用,也按相同的百分比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向除其开户银行以外的任何人,包括买方及其代理人泄露本保险的存在及其细节。八)其它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保单生效后,只要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不提出终止,保单将持续有效。如一方有意终止,须于每年本保单生效之周年日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本保单即于该周年日起失效。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必要时可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撤销、修改或终止保单中任何规定,包括撤销或修改信用限额,撤销对特定国家或特定买方出口的承保,修改对特定国家或特定买方承保的费率,或对某些出口合同规定新的承保条件等,但这类撤销、修改或终止只适用于对被保险人发出通知之后或通知中订明的日期之后出口的货物。第二十六条 除非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另有约定,保险费和赔款均收美元支付,保险公司在计算保费或赔款时,对以其它可兑换货币表示的货物发票总值,按货物出口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换算为美元。
第二十七条 未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转让、抵押、典当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本保单及依据本保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若以欺诈手段包括提供伪造或经涂改的单证骗取赔款,保险公司对本保单的一切责任即告自动终止,被保险人骗取的赔款须如数退还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已收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在国内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第三十条 本保单以中文本为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㈡ 中信保的赔款怎么做账及怎么核销
凭与中信保签署的保险合同和投保保单和中信保赔偿证明,按正常收汇做账并办理核销手续.
㈢ 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 怎么入账
理论上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收益法与成本法。所谓收益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所谓资本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㈣ 关于出口信用保险,还有应如何办理
相应的答案这里有。关于出口信用保险常见问题和相应的回答
2011-2-1013:15:57来源:温州国际物流网浏览次数:14次字体:大中小本文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
问:保险公司可撤销或降低买方信用限额吗?
答:可以。当买方或其所在国情况恶化时,保险公司可根据情况撤销或降低有关的信用限额。但在撤销或降低有关的信用限额前出运的货物仍在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内。为了共同抵御风险,当您先于保险公司得知买方或其所在国的不利消息时,请及时通知我们,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问:当我以D/p方式收款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D/p方式下保险公司主要承保的是拒收拒付风险。如果您以D/P方式发货,并只持有一个“付款交单”的信用限额时,您必须注意,由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不在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银行擅自放单;承运人或代理人擅自放货;出口企业擅自寄单。
问:何种情况下我应重新申请买方信用限额?
答:当原有信用限额到期,您又要续签新合同时;当出运金额增大时;当新的支付条件与原限额不一致时。
问:我在收到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时应注意什么?
答:请先核对信用限额的买方名称、地址和买方代码是否与买家相符,并注意以下事项:信用限额的金额;批复的付款方式;信用限额的到期日;附带的特别条件。
问:保险公司为何绝或限制承保我的买方?
答:可能有以下原因:买方的资信欠佳;买方有拖欠记录;买方国家己发生政治风险项下的事件。
问:当出运后买方要求延期付款或更换付款方式时,我应怎么办?
答:您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在得到保险公司的书面答复后,方能同意买方的要求,同时补缴相应的保费。
问:贸易纠纷,我应怎样处理?
答:您应首先对买家进行仲裁或诉讼,在得到判决后保险公司才能定损核赔。
问:我索赔时,应从受损金额扣除哪些款项?
答:您应从受损金额中扣除:买方已支付,已借贷、已抵债及其它您已同意的买方反索赔款项;您有权拨作货款的款项;您已通过其它途径收回的款项,包括转卖货物或变卖抵押品所得的款项;您根据出口合同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中属于保险公司赔款日期后的利息部分;其它的您已获得的或即将获得的款项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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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 外汇交易编码
我是上海的 按照外管局上海分局对于各家银行的要求 退款的交易编码跟随原汇款路径的交易编码 换句话说 你还是填写201013 且汇款申请书上要勾选"退款"那个选项而不是选"其它" 不过问题是交易附言 外管局的要求是附言里必须注明退款两字 同时必须写上原汇款的国际收支申报号码 你就这么写
退款(进口海运费,22位申报号码)
㈥ 外汇核销问题:银行办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贷款,企业两笔出口单一起投保,而因限额的原因分次放款,那银行
2楼说的不对,信保项下的贸易融资对于企业来说是可以先行核销的,银行是要先行为企业录入核销信息以便企业去办理核销退税的。此外,楼主一定是银行人员,只有银行人员才会关心是否违规的问题。
说正题,个人觉得,既然是因为限额问题才分成了两笔放款,而银行录入的总的核销金额没有超过企业的收汇金额,这样也就没有造成多收汇,不能算违规啊!
此外,国外回款的时候,只要把申报信息在金宏系统中与原核销信息进行了关联录入,那也不会造成企业核销金额重复、增加,申报信息也是正确的就可以啦,出口核销处和国际收支处都找不出你的毛病来,这不就没有问题了吗~~~
㈦ 出口信用保险的追偿业务
1.按照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出口信用保险条款的规定,在被保险人就我公司已赔付的金额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后,我公司对该债务进行的追讨;
2.承保合同项下我公司未赔付的欠款、在被保险人签署《追讨委托书》后,我公司对该债务进行的追讨。
3.符合我公司有关规定的代理追讨。 1.《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报关单》、《商品质量检验证书》、《可能损失通知书》、《索赔申请书》、《赔款计算书》等;
2.《权益转让书》、《追付委托书》(正本);
3.买卖双方往来的重要函电及对案情的说明等。
㈧ 出口信用保险的财政补助入账时记成了其他应收款怎么办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根据新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的规定,会计处理要求:
第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案例解析:
例:2001年1月5日,政府拨付给A企业450万元财政拨款(同日到账),要求用于购买大型科研设备1台。2001年1月31日A企业购入大型设备(假设不需要安装)实际成本为480万元,其中30万元一自有资金支付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2009年2月1日A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12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1) 2001年1月5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4500000
贷: 递延收益 4500000
(2)2001年1月31日购入设备
借: 固定资产4800000
贷: 银行存款 4800000
(3) 自2001年2月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①计提折旧
借:研发支出 40000
贷:累计折旧 40000
②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37500
贷: 营业外收入 37500
(4)2009年2月1日出售该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①出售设备
借: 固定资产清理 960000
累计折旧 3840000
贷: 固定资产 4800000
借: 银行存款 12000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 960000
营业外收入240000
②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 9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900000
第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案例解析:
例:甲企业为一家储备企业。2007年实际粮食储备量1亿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按照企业的实际储备量给与每斤0.039元的粮食保管费补贴,于每个季度初支付。2007年1月10日起,甲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补贴款。
(1)2007年1月1日,甲企业确认应收的财政拨付的补贴款:
借:其他应收款 3900000
贷: 递延收益 3900000
(2)2007年1月10日,甲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3900000
贷: 其他应收款 3900000
(3) 2007年1月,将补偿1月份保管费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借: 递延收益 1300000
贷: 营业外收入 1300000
(4)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