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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关于车辆营运的界定

发布时间:2021-09-26 12:00:05

㈠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营运损失如何确定

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1)保险理赔关于车辆营运的界定扩展阅读: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要求规定:

1、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2、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㈡ 如何界定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

界定:商用即是运营车辆,自用即是非运营车辆。

合法的营运车辆是指经过运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营运的车辆。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门货运的车辆。而非营运车辆是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货运车辆,比如商店自用。

题目所说的情况就属于自用。不存在什么违法的行为。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保险理赔关于车辆营运的界定扩展阅读

【分歧】

对于如何认定车辆是否属于“营运”性质,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国家对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的划分,“营运”车辆应该具备道路运输资格证、从业资格证,且在运管办理所登记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车辆。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照现实习惯,只要车主将该车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车辆就应属于营运车辆,而不管该车是否取得行政法律法规上规定的资格要件。

按照1986年《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营运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运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由此可见,只要是能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就具备了营运性质了。

至于是否按照行政规定办理了“营运证书”或者从业资格证的,是行政管辖的范围,不涉及到对“营运”性质的认定。

㈢ 营运车辆涉及到理赔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误工费吗

没有这个赔偿,如果想取得这部分赔偿的话,你可以向当事人索取或是到法院去提起诉讼

㈣ 营运损失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案例:孙先生为自己的车投保了交强险。某日,孙先生在驾驶过程中因观察不周与李先生驾驶的出租车发生追尾。经交警认定,孙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本次事故并未造成人员受伤情况,仅两车受损。出租车李先生修完车辆后与孙先生协商解决,李先生要求孙先生赔偿其车辆损失以及因这次修车3天所发生的营运损失。孙先生认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中有误工费一项,认为此营运损失应当与其性质相同,就答应了李先生的要求。在赔偿完李先生后,孙先生到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索赔,保险公司对出租车李先生车损部分予以赔付,但对其向孙先生要求的营运损失予以了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营运损失属间接损失,交强险不予赔付。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出租车的营运损失是否属于误工费的范畴,对于营运损失交强险是否应当予以赔付。误工费系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赔偿项目,误工费是指在遭受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因伤无法劳动而造成的直接的收入损失,对于误工费的计算以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属于直接损失的一种。因误工费应得到赔偿的条件是:1、受害人本身遭受到了人身伤害,2、因人身伤害造成无法正常劳动而出现损失,此需要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在满足上述两种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出现误工费的赔偿。本案中李先生仅仅车辆受损其并未受伤,不满足误工费赔偿标准的第一项,因此李先生的营运损失和误工费的性质完全不同。交强险的赔偿的范围为直接损失,而对于间接损失不应予以赔偿。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营运损失的性质,出租车的营运损失系在出现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而发生的损失,此损失的性质为间接地损失,当然,保险公司不赔偿并不代表该笔损失得不到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在本案中孙先生赔偿李先生的营运损失是正确的。本案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保险公司主张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是正确的,对此部分损失交强险不应予以赔付,依法驳回了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㈤ 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保险理赔方面有什么区别

只是证件和费用的区别的话,以下几点可以解答:
营运车辆:
1.车辆行驶证的“使用性质”一栏载明--“营运”。
2.并且需要在运输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的道路运输许可证。驾驶人员除了需要能够驾驶该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外需要办理从业资格证
3.需要向运输管理部门定期缴纳运管费
4.可以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非营运车辆:
1.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一栏载明“非营运”。
2.不需要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驾驶人员仅需要能够驾驶该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即可
3.不产生任何运输管理费用,即不向运管部门缴纳运管费
4.不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即不能用该车进行客、货运输

㈥ 保险公司如何区分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我私家车加入滴滴,出事故可要求理赔吗

亲,非常抱歉,滴滴出行不受理私家车加入。

㈦ 如何界定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

如何界定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界定:商用即是运营车辆,自用即是非运营车辆。
合法的营运车辆是指经过运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营运的车辆。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门货运的车辆。而非营运车辆是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货运车辆,比如商店自用。
题目所说的情况就属于自用。不存在什么违法的行为。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7)保险理赔关于车辆营运的界定扩展阅读
【分歧】
对于如何认定车辆是否属于“营运”性质,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国家对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的划分,“营运”车辆应该具备道路运输资格证、从业资格证,且在运管办理所登记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车辆。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照现实习惯,只要车主将该车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车辆就应属于营运车辆,而不管该车是否取得行政法律法规上规定的资格要件。
按照1986年《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营运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运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由此可见,只要是能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就具备了营运性质了。
至于是否按照行政规定办理了“营运证书”或者从业资格证的,是行政管辖的范围,不涉及到对“营运”性质的认定。

㈧ 营运性车辆保险,如何赔偿

1986年,我国出台了《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将公路运输分为两种,即营业性和非营业性。各种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运输被归类于营业性运输,而其他的为本单位的生产生活服务的没有产生费用结算的运输称之为非营业性运输。用于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就是营运车辆,比如说出租车就是其中的一种。
对于营运车辆,因其使用频率较高,容易超载,所以发生事故的频率也比较高,对保险公司来说,它的赔付率也是很高的,投保时的保费也相对较高。因此车主遵循营运车辆保险规定非常必要。
营运车辆保险规定:
第一条,要求车辆载客数和载物量不能违反规定,即不能超载;第二条,要求车主不能用运输货物的车辆运输旅客,要保障旅客的安全;第三条,要求载物车载的货物的长宽高不能违反装载的要求。这些规定即保障了车主和旅客的安全,避免不必要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也是为了保障保险公司的利益。
做到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规则后,如果出险,则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条款赔付。如果违反了规则,则会出现拒赔现象。营运车辆投保,就要遵守营运车辆保险规定,这是车主们应尽的义务。即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但更重要的是保障了车主自身的安全。

㈨ 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保险理赔方面有什么区别

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在后期理赔时,存在两大明显的区别,首先是营运车辆理赔条件更加苛刻,理赔范围中不包括营运车辆可以理赔的火灾、爆炸、自燃等财务风险,这是因为非营运车辆经常需要运载很多危险的物品,这些都可能使得行驶途中发生火灾、爆炸、自燃等事故,从而造成损失,因此,自然也就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范围。
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在保险理赔时还存在另外一个明显的区别,营运车辆保险理赔金额和理赔次数有关,例如一辆营运车辆经常发生理赔事故,那么就会被认为它们对自身以及社会都是不利的,很容易造成其他人的损失。所以,为了使营运车辆的事故能更少发生,保险公司就会减少对其的赔偿,同时,对于经常发生危险的营运车辆,保险公司也应该相应的提高他们投保的费用,这是对保险公司权益的一种保障。而如果是非营运车辆,保险公司则会采取第二年投保车险保费上浮的制度来进行规范其驾驶行为,而理赔金额则没有进行调整,依然按照之前保险合同规定的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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