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人民币:元)理赔给付时效(工作日)备注
110000元(含)以下案件10理赔材料收集齐全后
250000元(含)以下案件15理赔材料收集齐全后
350000元(含)以上案件20理赔材料收集齐全后
●理赔流程
理赔流程及各环节时效承诺
客户发生保险事故后,在48小时内拨打95569热线电话——三分钟内完成报案受理
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市区30分钟内到达现场,其它地区按里程公里数合理时间内到达现场或与客户预约查勘时间
在定损中心或维修场所,鉴定事故损失——5000元以下3个工作日完成1万元以下5个工作日完成
5万元以下8个工作日完成、5万元以上10个工作日完成
客户提交必要的索赔单证——当场审查资料的有效性与齐全性,并向客户出具索赔材料接受回执单
理算确定赔偿金额——5000元以下的案件3个工作日内完成、1万元以下4个工作日内完成、5万元以下的案件7个工作日内完成、5万元以上的案件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网银支付保险赔偿金客户对赔偿无异义,在提供准确有效的收款人银行账号信息后,一万元以下案件6个工作日内赔款到账,一万元以上的案件8个工作日内
赔款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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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保险公司理赔需要什么材料
一、基础性理赔资料C. 医疗保险找保险公司理赔需要什么材料
医疗保险理赔需要的材料:D. 保险理赔井冈山精神
井冈山精神
井冈山精神诞生于土地革命时期的井冈山根据地。
2001年,江.泽.民同志视察井冈山时提出了井冈山精神,即:
胸怀理想、坚定信念,实事求是、勇创新路,艰苦奋斗、敢于胜利,依靠群众、无私奉献。
其中:
胸怀理想、坚定信念,是井冈山精神的精髓。
实事求是、勇闯新路,是井冈山精神的核心内容。
艰苦奋斗、敢于胜利,是井冈山精神的重要内容。
依靠群众、无私奉献,是井冈山精神在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情操上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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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保险公司 井冈山精神
机动车驾驶员醉酒或者无证驾驶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在实践当中较多。遇到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内理赔,司法实务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是不予赔偿,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持该观点、最典型的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见附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汪新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理赔,其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只规定对财产损失不赔,并未规定对人身损害也不予赔偿。持该观点、最典型的是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见附件《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但是理由并非第二种观点所说的财产损失不含人身损害,具体阐述如下:
一、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定保险,保险公司所承担的是法定责任。首先,这种法定责任体现在交强险是采取的无过错责任,即机动车有无过错、过错的大小等情形,均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责、减轻责任的法定理由,当然地,这也包含醉酒、无证驾驶等过错不能减轻或者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其次,这种法定责任体现在交强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其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宗旨,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字面表述上来看,只要出现了交强险赔付的法定事由“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理赔。然后,这种法定责任体现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等任何形式进行放弃或者规避。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只有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这样唯一一种情况下,机动车方才能够免责,保险公司也只能在此唯一情况下免责。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条例》是行政法规,从法律体系上来看,法律的效力比行政法规的效力要大,当他们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为准。为了使《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之间的矛盾消除,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分析,即《条例》的主要作用在于调整保险公司和机动车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事故的受害人并没有法定的约束力。也就是说,《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是保险公司对机动车方的追偿权,而不是对受害人的免责权。当机动车存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情况造成第三者损害的,保险公司在履行交强险的法定赔付义务以后,可以对机动车方进行追偿。而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赔付之后不具有追偿权。
三、从司法理念上来看,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济。如果在制度设计上面,前置种种情形免除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与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司法理念是背道而驰的。其次,当法律和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相互冲突,影响司法实践者的判断时,应当以保护受害人权益、保护弱者利益这一基本的司法理念为衡量的尺度,做出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权益的解释和判决。
四、交强险虽然是一种强制性的责任保险,但其本质仍然是一种第三者责任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所造成的第三者损害进行补偿的法律制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即使无任何过失,保险公司也要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原则承担责任,而允许机动车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重大过失情形之下不承担赔偿责任,明显与一般的道德标准和认知逻辑相冲突。
五、机动车方面如果有《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违法事实,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对其进行处罚,比如罚款、拘留、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照等,而不宜将不利后果让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来承担。
综上,笔者认为,由于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付责任。
附件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汪新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9)赣民二请字第1号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吉中民二终字他第81号《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汪新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对于人身伤亡是否应当赔偿,没有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保险公司在无证驾驶情形下只对抢救费用承担垫付责任,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本案情况下的赔付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条文立法本意而言,无证驾驶人对自己故意违法行为应自行承担行为后果。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免除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供你院参考。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如有明确规定,应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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