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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中文化基金会电话

发布时间:2021-09-24 16:47:13

㈠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遵照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资助侨界关心的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
(二)资助弘扬中华文化和华侨历史研究活动,促进海内外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开发有关项目;
(三)奖励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祖国的经济建设和科技、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以及发展华侨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华侨、华人、归侨、侨眷;
(四)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共宣传和其他有助于侨务事业发展的项目。
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侨联)。
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

㈡ 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的组织机构

顾问(注: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友先(中国新闻出版署原署长)
王照华(中央组织部原常务副部长、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执行主任)
王定国 (谢觉哉同志夫人、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总顾问)
刘海荣(全国人大党委会委员,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副会长)
史树青(著名学者、史学家、文物鉴定家、中国收藏家协会会长)
庄炎林(全国侨联原主席)
连行健(台湾中华黄埔协会会长、台胞)
陈昊苏(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会长)
陈福坡(日本)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
陈本昌(美国共和党亚裔党部主席)
李 钊(胡耀邦同志夫人)
李文放(中国秦文研究所所长)
李 铎(全国著名书法家、军事博物馆研究员、中国书法家协会顾问)
李志同(武警森林指挥部原政委,少将)
李嘉诚(长江实业、和记黄埔集团董事长)
单 声(全英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
罗启东(香港两岸三地基金会主席)
张序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研究院原政委、中将)
金凯平(澳大利亚澳中商会会长)
荣智健(中信泰富集团董事局主席)
黄锦西(新加坡星岛集团总经理)
程万琪(世界华人协会创办人兼会长)
荣誉理事长
曾宪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金利来集团董事局主席)
理事长
郝盛琦(原中央顾问委员会副秘书长)
常务副理事长
傅建立(中盛新华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秘书长
韩丰徽(《市长与经济》杂志总编)
常务理事
王银友(法国) 倪铁平(奥地利)
肖树强(中国香港) 黄荣本(英国)
季志雄(中国香港) 韩丰徽(中国)
郑健文(英国) 周建云(中国)
郝盛琦(中国) 傅建立(中国)

㈢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介绍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创建于1986年11月,是应上海文化事业发展战略的需要而建立的国内首家地区性(市级)文化类基金组织,也是上海地区成立最早、规模及影响最大的几家基金组织之一。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宗旨是:筹措文化发展资金,资助公益文化,推动文化创新,扶植文化人才,促进文化交流,致力于上海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基金会成立二十多年来,在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关怀和市委宣传部的直接领导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通过各种开创性的工作,多渠道募集社会资金,为促进和繁荣上海地区的文化建设事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被誉为上海地区文化事业发展的助推器、蓄水池。

㈣ 文化部最近成立什么基金会

为推动文化管理体制改革,扶持艺术繁荣发展,近日,经国务院批准,文化部、财东政部联合成立了国家艺术基金。

国家艺术基金是中央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的一项公益性基金,于2013年12月30日正式成立。文化部部长蔡武任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首任理事长。

国家艺术基金旨在繁荣艺术创作,培养艺术人才,打造和推广精品力作,推进艺术事业健康发展。

㈤ 海峡两岸民族文化基金会在那里

海峡两岸中华传统文化交流基金会
伦敦注册地:
地址:262 Caledonian Road,London,N1 0NG
北京秘书处:
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A座307室     
厦门秘书处:
地址:厦门市湖裏区五缘湾文展苑11栋

㈥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怎么样

简介: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简称“基金会”)成立于1986年11月。基金会的宗旨是:筹措文化发展资金,资助公益文化,扶植文化人才,推动文化创新,促进文化交流,致力于上海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㈦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地址和电话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是一个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她用募捐来的资金直接为中国少年儿童的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和福利事业服务,并为增进国际友好、世界和平祖国统一作贡献。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中路安贞西里26号
浙江大厦A12层
邮编:100029
电话: 值班室 64451011
传真 64450056
网络 64452009

银行开户名称: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人民币开户行:工行北京分行安华分理处
账 号:0200253809014406635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㈧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掘和利用社会资源和侨务资源,积极筹措善款,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依照《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项基金”是指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在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华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华侨基金会专项基金分动本基金和不动本基金两种。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可以从本金中直接支出;不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只能从基金增值收益中支出。
第四条华侨基金会可依法向海内外关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捐赠单位或捐赠人,捐赠100万元以上可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可根据用途冠名,或用单位的名称、个人的姓名冠名。
第六条设立专项基金之前,华侨基金会应与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签署《华侨基金会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
2、捐赠方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
3、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专项基金的设立程序为:签订《捐赠协议书》─设立专项基金(捐赠单位资金汇入华侨基金会账户)─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基金的用途─签订华侨基金会专项基金使用协议书─报民政部备案。
第八条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华侨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所有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收据;
2、向捐款单位或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牌;
3、定期通过向捐赠方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建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5、充分尊重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6、按照捐赠协议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专项基金。
第九条 华侨基金会应与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签署《华侨基金会专项基金使用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
2、捐赠方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4、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专项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华侨基金会和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
第十一条专项基金管委会由主任、常务副主任、执行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原则上不超过7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双方具体商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十二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华侨基金会的章程和专项基金的宗旨;
2、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活动安排、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
3、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十四条专项基金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聘请人员担任其专项基金的荣誉职务。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管委会可根据社会需求,在征得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同意后,确定开展的活动和资助的项目,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华侨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专项基金使用协议;
3、符合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开展的活动和资助的项目经华侨基金会审核批准后,其具体的组织实施由华侨基金会,授权专项基金办公室或捐赠单位组织实施的,华侨基金会全程监督。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用于公益项目的宣传和行政开支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九条专项基金设置专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避免与其他捐款混淆。每年年底,华侨基金会向捐赠方通报该基金余额。
第二十条华侨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使用后,及时核算该基金余额。捐赠方可以对专项基金的管理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华侨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资方另行捐赠。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需由捐受双方共同协商后确认,原则上不高于10%。
第二十二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第二十三条华侨基金会每年度应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严禁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五条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六条华侨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华侨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㈨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管理和使用海内外组织或者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赠以及政府资助财产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基金会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筹措文化发展资金,资助公益文化,推动文化创新,扶植文化人才,促进文化交流,致力于上海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二章 基本工作原则
第五条 本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规范的原则,管理和运作文化基金。
第三章 基本功能和基本任务
第六条 本会基本功能和基本任务是:
(一)筹集文化发展资金。其中包括筹集海内外组织或者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争取政府资助。
(二)资助公益文化。主要资助有示范性、探索性、经典性、国际性的文化项目以及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
(三)推动文化创新。资助具有原创性、创新性和实验性的文化项目。
(四)扶植文化人才。资助文化新人的培养和文化艺术人才的进修提高。
(五)促进文化交流。资助有助于提升上海文化艺术总体水平和扩大上海文化影响力的国内外文化交流项目。
(六)开展基金会之间的交流。接受海内外其他基金会的委托,处理相关文化事务,加强双向文化协作。
(七)接受政府委托,组织文化奖励活动以及办理政府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本会依据宗旨和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立并管理下属的公益性文化机构。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理事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国内外著名文化艺术家、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等组成。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监督本会工作;
(三)参加本会活动。
理事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和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积极为本会开展工作。
第九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五年,理事任期与理事会同。理事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如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提请理事会批准。
调整理事,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提请理事会确认。其中增补理事,须由现任理事两人以上联名推荐。
第十条 本会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召开日期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审批工作报告和年度预决算;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工作。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其他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会章程提出的任务;
(三)聘任名誉理事、副秘书长、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
(四)审批本会工作计划;
(五)审议工作报告和年度预决算;
(六)对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估;
(七)提出理事人选调整方案;
(八)安排和协调理事大会议程及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
(九)讨论和决定本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议不定期召开,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改选期间,由本会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理事会职能。
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的工作职责是:
(一)召集、主持或者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安排常务理事会工作及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他常务理事的分工;
(三)责成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基金会运行情况;
(四)行使理事会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配合理事长工作。
常务副理事长的工作职责是:
(一)受理事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受理事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协助理事长安排和处理常务理事会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的工作职责是: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协调本会下属各办公室之间的工作;
(三)向常务理事会汇报本会运行情况。
第十七条 本会的日常行政工作机构为基金会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的工作职责是: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组织起草本会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案;
(三)提出设置或者撤销工作机构、机构负责人任职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会为确保资助方向的准确和项目评审的公平、公正,特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向基金会提出申请资助的项目。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申请项目进行预选;
(二)提出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预案,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对资助项目的实施结果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十九条 本会办公室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基金来源和使用
第二十条 本会的基金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政府资助文化的资金;
(二)海内外组织或者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基金使用办法如下:
(一)本会根据上海文化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资助计划、方案、规则,并将资助范围、资助额度、申请办法、评审程序以及受资助者的义务向社会公布。
(二)为了保证资助项目选择的公正性,资助项目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常务理事会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为了保障资助的有效性,本会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进行必要调控。
第二十二条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执行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检查,每年进行审计。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㈩ 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电话是多少

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客服电话400-8080-980。

1、地址: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号京信大厦2126室(邮编:100027)

2、基金会的宗旨

弘扬正气,奉献爱心,扶危济困,和谐共生。

3、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扶助危难贫困人群,帮扶少数民族地区,资助社会福利机构,传播慈善公益文化。

(10)澳中文化基金会电话扩展阅读:

《 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章程》相关规定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发起人韩红个人出资。

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

本基金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基金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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