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
(一) 重大不实告知
人寿保险的投保单设计了若干问题,旨在为保险人提供重要的相关信息,便于保险人确定预保人(即希望作为贝保险人的个人)是否属于可保风险。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事的陈述可以分为两类,即保证和告知。告知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承保;投保单中的声明属于告知,而非保证。
在投保单中,错误的或者具有误导作用的陈述称为不实告知,而影响保险公司对预保人进行风险评估的不实告知称为重大不实告知。如果不实告知使保险公司签发了本来不应该签发或者应该按不同标准签发的保单(如提高保费或者降低保险金额),那么这种不实告知就被视为重大不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单中的重大不实告知解除相应的保险合同。
举例:张先生在投保单中声明:(1)自己于2004年7月10日看过一次病,而实际的看病日期为2004年7月9日;(2)自己于2004年7月9日去医院做了一次常规体检,而事实上他是去看心脏病的。
分析:这两种情况存在着显著的差别,(1)保险人关于张先生是否为可保风险的判断不会因为看病日期的微小差错而改变,因此关于看病日期的错误信息属于不实告知,但不是重大不实告知,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2)就医目的与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可能会有很大的相关性,为了进行适当风险评估,保险公司需要知道张先生患有心脏病的事实,如果保险公司在得知真情后,将作出不同的承保决策,那么这项关于就医目的的不实告知就属于重大不实告知。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应用
如果在核保时,保险人在投保单中存在重大不实告知,那么保险公司就不会签单或者按照实际风险状况给以承保。如果保险公司在签单以后或者在核赔时,才发现投保单中存在重大不实告知,将如何处理呢?此时,不可抗辩条款将决定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在美国寿险市场中的个人寿险通常会包含如下典型的不可抗辩条款:
如果保险合同自签发之日起,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已满两年,我们将不再对该保单的有效性进行抗辩。
这一条款将保险人以重大不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限制在自签单之日起的两年之内。为期两年的抗辩期通常是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因为,通常认为,赋予保险人两年的时间,应该足以发现保单中的重大不实告知。保险人可以使用小于两年的抗辩期,因为这将对投保人更为有利。
对于保险人而言,在不可抗辩条款中包含“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这一限制短语是十分重要的,这是因为,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抗辩期内死亡,这一限制将使保险人永远有权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进行抗辩。因此,当某一死亡索赔发生在寿险保单的抗辩期时,保险公司就有机会对重大不实告知进行调查。如果没有包含“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这一限制短语,那么,当被保险人死于抗辩期时,保单受益人就有可能待抗辩期结束后再提出索赔请求。此时,保险人即使发现投保单中包含重大不实告知,也不能对保单的有效性进行抗辩,而必须照常给付死亡保险金。
不可抗辩条款的目的是向投保人和受益人保证,在抗辩期满后,保险人不能因投保单中的重大不实告知而解除保险合同。这一条款使保单受益人确知,只要按时缴付保费,并使保单至少在规定期间有效,则保险人必将在被保险人身故后给付保险金。
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的寿险保单中通常体现在“如实告知”条款中,比如:
仍然是上面的例子,张先生没有如实告知就医目的,并在保单签发5年后死亡。保险人在理赔中发现了这一重大不实告知。
分析:保险人在抗辩期满后才发现上述不实告知,所以不能对保单的有效性进行抗辩,而只能向指定受益人如数给付保险金。
对于大部分隐瞒、遗漏、告知不实只能在理赔调查时才能发现,且区分无意与故意很难,证明这一点更难,不可抗辩条款显然对保险人来讲存在很大的风险,我国保险法也仅给与有限支持(在年龄错报方面),因此国内保险公司使用这一条款的并不多见。
国内常见的处理方式是对这种情况,退回保费,但不承担保险责任。
㈡ 保险公司理赔是赔什么意思
1、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
保险公司理赔是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权利与义务要求双方恪守合同约定。对保险公司来说,在处理各种赔偿时,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接受报案、认真审核责任、准确和合理地确定损失。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或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而言,她们恪守保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表现,不仅要求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工作,而且必须履行一些如前部分所说的义务。只有双方共同恪守合同义务方可使得理赔工作顺利进行。
2、主动、迅速、准确和合理的原则
主动和迅速是指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积极主动,不拖延并及时深入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及时理算损失金额,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迅速赔付。保险公司理赔的这一原则旨在提高保险理赔的水平和质量,提高保险公司的社会地位,争取更多的客户。如上所说,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款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又如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保险公司自收到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法律的这些规定是这一原则的法律体现。
3、实事求是的原则
保险公司理赔的实事求是包括两个层次的意思。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索赔案件,必须遵守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此外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还应当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赔案。对于一些有利于保险公司业务稳定与发展,保险公司市场地位和竞争力的改善,社会的安定等保险赔案,保险公司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必要的通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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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保险理赔里面都包括哪些
保险理赔范围很广,包括车险理赔、财产险理赔、健康险理赔、重疾险理赔等等。
㈣ 什么是保险理赔简述保险理赔的程序
一、什么是保险理赔调查
保险理赔调查是指案件处理人员结合保险条款及事故发生经过,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为进一步理清事实、确定保险责任,而进行的调查走访、搜集证据资料等理赔工作。广义的理赔调查也包括医疗跟踪。
案件处理人员对于需要进行保险理赔调查的案件,应根据案情经过,在明确调查对象、调查重点及调查方式后,提交开展调查工作。
保险理赔调查分为及时报案调查和非及时报案调查:
(一)及时报案调查的案件是指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案的案件或被保险人尚在住院治疗中的案件。此类案件要求案件处理人员及时介入,大量收集第一手理赔资料,并结合案件情况,不断调整调查计划,跟进案件进程,以帮助作出准确理赔决定。
(二)非及时报案调查的案件一般指事故现场已经清理,被保险人相关治疗、善后工作已经结束,但案件处理人员在理赔过程中发现可疑疑点提请调查的案件。此类案件的调查,一般为针对性的调查,主要在于核实相关资料证明是否符合事实经过。
二、怎样进行保险理赔调查
进行保险理赔调查一般来说要符合下列原则:成本效益原则、重点调查原则以及统筹规划原则。
(一)成本效益原则
每一家保险公司都是追求利益的金融企业,特别是近两年,保险公司在上市和盈利的压力下,更注重成本的控制,理赔调查也不例外,也要注意投入与产出的关系,除考虑调查成本与赔付的金额的关系外,还要制定调查最佳路线和计划。
(二)重点调查原则
现在大多数保险公司理赔人员采用的重点调查标准为:
1、需要现场调查的;
2、在同一保险事故死伤三人以上的或者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预计身故给付5万元、残疾给付3万元、医疗费用型给付1万元、医疗津贴型给付超过常规住院时间的;
4、合同成立2年内死亡,且给付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5、难以用客观指标、仪器确定残疾的;
6、重大理赔案件给付后需跟踪调查的;
7、存在恶意投保、保险欺诈、保险犯罪或其他责任免除可能的;
8、上级理赔人员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的。
(三)统筹规划原则
在理赔调查实务操作中,一次性调查成功的不是很多,许多案件调查中原先制订的调查计划可能存在漏洞,这时就需要分析,对调查计划做及时调整。
如许多重大疾病死亡案件,可能提供的信息是错误的,不完善的,原先检查和治疗的医院是异地或其他姓名,这就需要理赔调查人员在理赔调查过程中有新发现,随案情发生变化及时调整计划,还要确认有无忽略的线索。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保险理赔调查”、“怎样进行保险理赔调查”相关问题的解答。随着近年来我国保险欺诈案件的日益增长,对一些保险事故进行理赔调查显得非常必要。但现实生活中,不少保险人在理赔调查这方面缺乏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从而使保险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因而,如果您遇到了保险理赔调查的事宜,不妨委托专业的保险理赔律师进行,让他们帮您处理调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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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如何向保险公司索赔
投保容易索赔难,这是目前我国车辆保险业中的现状。造成这种现象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的利益点不同,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不少车主对车辆索赔缺乏必要的常识,所以引起索赔时的困难。引起这种困难,既可能是投保对保险条款的了解不全面,也可能是在事故发生后处理方式不当造成的。投保时不认真考虑只是留下了隐患,而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当而造成保险公司拒赔则真的是损失惨重。赔偿的额度、指定维修厂家的修理质量、车辆丢失后的赔偿金额,赔偿的期限,不同的保险公司会有不同的标准和工作流程,熟悉这些,既可以为您选择投保的公司作参考,也可以使您在出险后做到心中有数。······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应首先弄清保险索赔的条件。事故车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属于投保车辆的损失;(2)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3)不属于除外责任;(4)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除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外,还应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派人报案,则应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并提供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按要求填写出险通知书;如来不及派人报案,可先电话报案,待事故处理后,再向保险公司补述事发经过,并填写出险通知书。按照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受损时,或致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坚持“修复为主”原则,但在修复前须经保险公司定损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费用。送修理厂修复后,保存好修理发票。提供必要的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增加的赔偿费用。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作价归还被保险人,同时在赔款中扣减。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或自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事故发生后,切记要及时报案,不能私下了结,否则保险公司不会承认这种私下了结的行为。相关链接:“免赔”详解对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车辆实行绝对免赔,即被保险人自己也要承担责任,这是为了增强被保险人及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责任心。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对十交通事故肇事按全责、主责、半责、次责、无责来分别确定车祸双方的责任,保险公司也以此给予不同的免赔比例。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免赔率规定了不同责任驾驶人员所获赔款的扣除比例。在规定中,所谓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第三者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保险车辆因机械故障引起的事故和事故其他方查寻不着的,视同单方肇事事故,应扣除赔款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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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我国保险理赔存在哪些问题
保险理赔,是指当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出现合同规定的损失后,理赔人员把各种单证和责任审核后,把保险金赔付给客户的一个过程,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补偿的表现形式就是理赔。近年来,国内的保险公司为了谋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普遍存在重业务,轻管理的倾向。目前在保险理赔方面,保险公司并没有达到让人满意的理想状态,一方面,很多客户出险后得不到赔偿,纷纷抱怨“理赔越来越难”,导致理赔风险逐年加大;另一方面,理赔工作还不够完善,存在不少漏洞,导致保险资金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尽快提高理赔服务水平、提高信誉、打造核心竞争力是当前各公司理性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我国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
(一)理赔准备难
理赔准备,就是客户在出险后通知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在理赔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单证准备、理赔资料准备、理赔证据准备、损失核算准备等。我国的保险理赔在理赔准备阶段就充满了各种困难因素。首先,由于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比较关心客户是否缴清了该交的费用,而且保险公司是以大数法则为营业规则的,所以保险公司不一定会对每个保险客户的单证、资料准备齐全,一旦出险后,很难准备好所要的单证和资料。其次,为了准确核算损失,公司还要派出人员到出险现场进行查勘,审核责任,然后取证,为下一步的损失核算工作做好准备。第三,虽然上明确要求,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要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可实际上,有些被保险人根本没有在出险后第一时间通知保险人的意识。加之有的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不高和事故当事人的不良动机,使得保险责任很难认定,损失不好核算。第四,为了精确的认定保险责任,核定损失,防止骗保骗赔现象的发生,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制定严谨的理赔程序,依据交通、气象、公检法等国家权威部门或关联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作为理赔处理的重要证据。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要求各种部门有为保险公司出示证明的义务,加上证明人员的办事效率不高,使得取得证明文件的手续过于繁琐,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带来了较多的麻烦。
(二)理赔速度慢
评价理赔效率的高低,速度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因为客户出险后,最关心的就是能不能及时赔付以降低损失。通过分析得出,对理赔的各个环节,用“理赔速度”这个概念可以比较全面的反应出一个公司的理赔服务水平。一个案件从保险事故发生到被保险人领取赔款,包含出险、报案、查勘、立案、核赔、结案、赔款支付等多个环节和时间点,而且规定:各出险案件从出险到报案不能超过24小时。所以“理赔速度”是指从出险到赔款支付这个完整的时间段。而我国的“理赔速度”不是很理想,很多保险客户的案件从出险到得到赔款超过了规定的时间,这严重的违反了保险法的结案后10天赔付的规定,理赔速度不尽如人意。
(三)准确赔付难
现行保险公司的理赔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这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面的结果。有些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减少支出而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故意进行少赔、限赔、或拖赔;而一些保险公司则为了占领市场份额,塑造自己“良好”的社会形象,挽留更多的客户,对客户的请求一概赔付,以致滥赔;投保人方面,道德风险泛滥。有时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自己制造出险情况,骗取保险金;或者自己制造条件,把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谎称是保险责任,以此欺骗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由于处于被动,再加上人力资源不足等问题,面对各方面的保险欺诈,他们都无能为力,导致骗赔泛滥,无法准确赔付。
二、保险理赔难的原因分析
(一)保险法律制度建设不够完善
每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去规范和保护。由于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制定新的约束保险理赔的法律法规,保险公司的理赔基本上还是沿用以前的规定,使得在理赔方面的漏洞越来越多,出现了许多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赔付率急速上升。另外,保险公司法制观念比较薄弱,担心会影响自身的形象,很多情况下不敢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理赔的矛盾问题,往往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出问题时都私了,从而埋下了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祸根,大大的增加了理赔风险。
(二)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
原则是保险的第一原则,只有诚信,才能让社会和人民群众接受,人民群众才能最大程度的支持保险业的发展。然而,我国保险业诚信环境不是十分理想。首先,保险公司信用度低。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投保非常容易,有些素质较低的业务员为了业绩,不惜欺骗隐瞒客户,损害保险业的形象;第二,理赔程序烦琐。保险公司理赔程序繁琐,环节众多,而且存在惜赔、拒赔现象;第三,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已经确定赔款责任之后10天之内必须把赔款金额付给客户。而大多保险公司都没有严格履行赔款时限的义务,许多赔款的时限都超出了保险法的规定。其次,投保人也存在诚信问题,其中犹为严重的就是欺诈。投保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一切条件,制造出险来欺骗保险公司。保险欺诈行为不仅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而且已经成为保险人最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
(三)缺乏高素质的保险人才
保险理赔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保险标的涉及面广,而且标的风险的组成因素也十分复杂,所以调查难度很大,这就要求保险理赔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辨别真伪能力。而现有部分理赔人员不具备这种知识和能力,使得在理赔过程中无能为力,办事效率很低。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另外,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和责任免除的情况。但是,部分业务员在展业时,没有履行详细的解释说明义务,有的更误导投保人投保,只说明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得到多少赔偿,而对一些限制性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则讲解很少,甚至不提。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实际赔付往往达不到投保人的预期,产生矛盾,导致理赔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