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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技术机构电话

发布时间:2021-09-19 14:52:53

❶ 北京工伤保险电话

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5]21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建设单位,各建筑集团(总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神,切实加快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为建设项目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本通知所称建设项目职工是指在建设项目下使用的,参与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建设项目施工作业,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从业人员,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对固定的职工。
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职工,实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实行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有关费用列支、缴纳以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特指按建设项目参加的、为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已包含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作为专用款项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承包单位”),承包单位负责以建设项目和本单位名称存入银行帐户。
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建设项目职工,包括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建设项目职工。承包单位在工程分包计费时,不再向分包企业另行计提、划拨工伤保险费。
三、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已包含在规费当中,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按现行预算定额计价或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承包单位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均应在规费中单独列项。
四、建设项目提取和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总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作日20.83天×60%×保险期(合同工期总天数÷30天)×月平均预计缴费人次(附件1)×1%(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费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适当进行调整。
五、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跨区县的,由承包单位选择其中一个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
六、承包单位在办理缴费时,需携带银行存款回执以及含有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期等内容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填写《北京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附件4)、《北京市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汇总表》(附件5)。汇总表中所列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年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个月(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填入。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核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在征收工伤保险费后及时核发标明有建设项目名称和承包单位名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七、已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缴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八、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应同时签订《关于代缴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附件3),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备查、备用。进入施工现场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代缴工伤保险费协议的应当补签。
承包单位应向已签订《关于代缴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的分包企业,分别发给盖有承包项目部或项目主管部门公章的建设项目《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
九、承包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做好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的各项工作,负责督促分包企业依法与建设项目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建立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帐,对项目施工期内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承包单位要及时汇总在建设项目施工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名册和建设项目职工名册,准确掌握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并切实指导和督促分包企业落实动态实名制管理。
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要认真落实动态实名制管理,及时在“北京市劳务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实名制备案系统”中如实填报建设项目职工名册及增减变化情况。
十、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截止之日止。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有保修期、维修期的,其工伤保险期限顺延至保修期、维修期截止日期,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十一、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因建筑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承包单位应于合同到期30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同时补缴相应的工伤保险费。应补缴的工伤保险费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式计算,计算公式中的保险期按照延期天数除以30天确定。建设项目延期竣工的,在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二)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报告需说明延期施工的起止日期)。
十二、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的,或者以建设项目参保的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的,可以向办理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工伤保险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包单位申请退费的说明;
(二)缴费发票凭证原件;
(三)建设项目《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四)合同解除协议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三、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建设项目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建设项目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建设项目动态实名制管理资料确认劳动关系。仍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处理。
十四、建设项目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由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出示建设项目《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以及附有《关于代缴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的分包合同。申请时限和其他申请材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职工所受伤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核发《建筑业工伤证》,《建筑业工伤证》上应明确标注建设项目名称、用人单位名称以及工伤保险期限。
十五、被认定为工伤的建设项目职工(以下称工伤职工)依法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建设单位不按照本通知规定将工伤保险费拨付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专项费用不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连带责任。
十六、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特点,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以事故伤害发生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
十七、工伤职工就医及费用结算按照《关于北京市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3〕282号)规定执行。
十八、五级至十级和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到办理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减少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手续,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建筑业工伤证》同时作废。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随用人单位转入到本市其他参保建设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建筑业工伤证》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提交新项目参保证明,变更后在转入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随用人单位转入到未以建设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施工工地工作后,将《建筑业工伤证》换为《工伤证》,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十九、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的限制,由用人单位持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建筑业工伤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社会化发放管理手续。
二十、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定期待遇的,由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转移手续,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到缴费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由街道社保所按规定发放待遇。
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每年应按照本市资格认证工作要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资格认证,作为继续享受待遇的凭证,未按时进行资格认证的将暂停待遇支付。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其家属要向街道社保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被供养家属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无生活来源以及供养关系等证明材料办理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超时限提交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的,在核定丧葬补助金等项待遇时将多领取的伤残津贴、护理费扣还工伤保险基金。
二十一、已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建设项目职工,由承包单位建设项目部开具证明,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可先行办理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待申报材料齐全并审核后支付。
因工死亡建设项目职工的供养亲属办理了核准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手续后,由建设项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转移手续,持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转移单以及《建筑业工伤证》,将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转到缴费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由街道社保所按月办理待遇发放管理手续。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18周岁以下子女除外)每年应按照本市资格认证工作要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资格认证,作为继续享受待遇的凭证,未按时进行资格认证的将暂停待遇支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死亡的次月,其家属要向街道社保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办理终止待遇手续。超时限提交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的,应将多领取的定期待遇退还工伤保险基金,属于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十二、建设项目职工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职工的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二十三、本通知施行前发生工伤的,有关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按照《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及《关于执行<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京劳社工发〔2006〕177号)执行。本通知施行后发生工伤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十四、建设项目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承包单位按照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附件6),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二十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其限期参保并依法进行查处。
二十六、建设单位不按照本通知规定将工伤保险费拨付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专项费用不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安监部门和总工会将有关责任单位的违法事实向社会进行公布。
二十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对谎报、瞒报、迟报、漏报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十八、各级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二十九、市、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总工会等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共同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三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项目月平均预计缴费人次表
附件2: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
附件3:关于代缴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
附件4:北京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
附件5:北京市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汇总表
附件6: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说明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总工会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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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统一投诉维权热线——“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正式开通。目前,12378热线在中国保监会设总中心,36个保监局设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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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拓展资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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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导则》的通知

湘建建〔2007〕331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础,现将我厅编制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导则》印发给你们。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积极贯彻实施;各施工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和研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标准,并认真实施,保持持续有效运行。今后,我厅将把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建立企业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标准,且是否有效运行作为考核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条件之一。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十月十五日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夯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特制定本工作导则。
第二条 本工作导则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本工作导则所称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对保证施工安全的工作质量和实物质量实行标准化管理,包括企业内部施工安全日常管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等在内的工作责任和规程、工作质量和实体质量标准。

第二章 企业施工安全管理

第三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持持续有效运行。
企业应在其主要负责人中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报送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备案。
第四条 企业应设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并依据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组织架构、实际生产情况及有关规定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施工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企业应确保其管理架构能够有效保证施工安全管理的效率。
第五条 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企业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参加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管理、技术、作业人员参加相关培训考核,取得相关岗位证书,保证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企业必须依法申请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参与投标及承揽建筑施工业务、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时主动出具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后,应立即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整改,及时组织自查,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申请。企业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
第六条 企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一般应制定以下施工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在企业内部强制统一执行。
(一)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对企业有关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各工程项目部的施工安全管理权限和责任;各分支机构相关部门岗位的设立;各工程项目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设立;负有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的施工安全管理权限和职责;层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二)施工安全防护保证标准。以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防护保证措施为主要内容,对企业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防护保证措施及具体技术形式作出详细规定。
(三)文明施工标准。对企业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布置、施工临建设施、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以及施工作业人员的生活保障、劳动保护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四)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编制审查制度。对企业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查,以及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从组织、人员、程序、深度、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五)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控制和管理制度。对企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目录建立、公示、标示、防护保证措施及设施验收、检查及记录、监管台帐建立和管理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
(六)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内审制度。对企业工程项目及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内部审查的标准、组织、人员、程序、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七)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标准。对企业工程项目部及其施工管理技术人员,应当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的工作内容、交底对象、时间、深度、形式以及企业或分支机构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进行检查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八)施工设备设施验收检查制度。对企业工程项目使用的施工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施工临时用电以及施工临建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进行验收的标准、组织、人员、程序、责任;使用过程中定期检查的期限、标准、组织、人员、隐患处理、责任;按规定办理相关监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登记或审查手续的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九)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对企业以及各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审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定期组织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事故现场的保护,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及时、如实按国家规定报告事故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
(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企业以及各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开展、内容、责任,专项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施工现场农民工学校的设立和管理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
(十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对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收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足量投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工程项目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按照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十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对企业的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及应具备的工作经历和水平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
(十三)持证上岗查验制度。对企业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技术、作业人员(包括分包施工单位)持有效岗位证书情况的查验职责、时间及处理作出详细规定。规定应突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岗位证书情况的查验。
(十四)重要施工物资验收、维护保养制度。对企业工程项目使用的施工机具、模板及支撑、脚手架及钢管扣件、脚手板、安全防护用品等重要施工物资,在进场验收的标准、组织、人员、登记责任;使用过程中维护保养的标准、定期检查、台帐建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十五)分包管理制度。对企业工程项目分包施工单位的确定、相关证照查验、分包合同签订,在程序、权限和职责,以及分包施工合同中应予明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责任、措施、奖惩,对分包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十六)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企业以及各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对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标准、频次、记录、隐患列出、隐患整改、评价通报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
(十七)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对企业以及各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定期召开施工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及时分析施工安全形势,查找施工安全隐患和工作上的漏洞,制定并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施工安全事故结案后,召开专题分析会议,查找事故原因,汲取教训,研究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制定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堵塞技术和管理上的漏洞等方面作出规定。
(十八)一般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调查处理制度。对企业工程项目一般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的范围、等级、划分标准,事件发生后企业内部上报及组织调查的程序、时限、责任,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规定。
(十九)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企业定期考核评价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以及有关人员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成效的考核评价标准、组织、参与人员、结论作出以及奖优惩劣的措施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七条 企业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定期组织对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的执行状况进行检查,查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及有关责任人,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结合企业的发展情况以及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的执行效果,对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一次评审,及时作出修订。
第九条 企业应认真组织开展每年的“安全生产月”以及专项整治活动,明确责任部门,按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对活动开展过程及成效进行检查并作出评估。
第十条 企业应采用有利于施工安全的新工艺、新技术和先进设备,建立企业推广使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和先进设备目录,以及淘汰或报废的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发展以及国家和省的规定,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作出调整。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内部淘汰国家和省明文规定淘汰或报废的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范围和特点,建立企业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常见重大危险源目录,并根据生产经营的发展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作出调整。
第十二条 企业以及其相关部门应制订施工安全管理年度工作目标,专项资金年度投入计划,安全生产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第十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一般应明确以下施工安全管理职责:
(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调配企业的人力、财力、物力,满足企业施工安全的需要。
(二)组织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
(三)决定企业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并适时监督检查,评估其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成效。
(四)决定企业施工安全管理年度工作目标、专项资金年度投入计划、安全生产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批准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
(五)决定对企业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以及有关人员的奖惩。
第十四条 企业施工安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企业施工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一般应明确以下职责:
(一)负责提出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制定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组织制订企业施工安全管理年度工作目标、专项资金年度投入计划、安全生产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监督落实。
(二)合理调配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其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企业工程项目的重要施工物资验收、维护保养工作;负责企业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查验工作。
(四)负责企业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落实,按照规定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企业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的施工安全管理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按照规定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及时分析总结企业的施工安全形势,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整改和预防措施。
(六)发生施工安全事故,负责启动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及时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施工安全事故专题分析会议,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七)发生一般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负责组织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意见,及时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
(八)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对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督促落实到位;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对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标准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十五条 企业施工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企业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一般应明确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的施工安全防护保证标准和文明施工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对企业施工安全防护保证标准和文明施工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督促落实到位;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对企业施工安全防护保证标准和文明施工标准进行评审和修订。
(二)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工作;负责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
(三)负责工程项目施工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施工临时用电以及施工临建设施的验收和定期检查工作。
(四)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控制和管理工作;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特点,组织建立企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常见重大危险源目录并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五)参与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标准的制定、实施情况检查以及评审和修订;参加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施工安全事故专题分析会议;参与企业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负责提出企业的施工安全技术政策;组织建立企业推广使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和先进设备目录,以及淘汰或报废的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并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负责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一般应明确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监督指导企业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工程项目部严格执行;起草制定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经企业批准后,监督指导企业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工程项目部严格执行。
(二)协助企业施工安全分管负责人按照企业的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审查企业各分支机构或工程项目部的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企业施工安全分管负责人指挥启动企业的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救援,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向企业提出对事故的专题分析意见;协助企业施工安全分管负责人对企业工程项目的一般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的调查,向企业提出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建议。
(三)向企业提出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政策及技术建议,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提出指导性意见,监督指导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
(四)提出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年度工作目标、专项资金年度投入计划、安全生产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经企业批准后,下达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协助企业施工安全分管负责人按照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工程项目部的施工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部门日常检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工程项目部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巡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和施工安全隐患及时责成有关单位、部门以及有关人员作出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情况严重的,报告企业施工安全分管负责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施工安全隐患,做好记录,提出整改防护措施,督促落实到位。
(六)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有关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组织对施工安全管理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对企业各分支机构、各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的开展进行监督管理。
(七)具体负责企业分支机构所设立的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提出对企业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工程项目部以及有关人员的施工安全工作奖惩意见。
(八)负责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信息收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应对其负有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其他部门及其人员的职责予以明确。

第三章 企业分支机构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明确分支机构的权限,对分支机构的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作出规定;分支机构应在企业的监督指导下,根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与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相适应和配套的分支机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持持续有效运行。
分支机构应根据企业授予的权限,代表企业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设立施工安全管理部门,配备足够数量的施工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施工安全分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的施工安全管理职责应参照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安全分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职责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及其人员的职责应参照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职责予以明确。
分支机构应对其负有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其他部门及其人员的职责予以明确。

第四章 企业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明确工程项目部的权限,对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作出规定;工程项目部应在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建立健全与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相适应和配套的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持全过程有效运行。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部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一般应制定以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目标。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中各阶段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要求,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主要保证措施,各项主要工作的负责人,对各项工作的检查验收等事项进行明确。
(二)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工。对工程项目部各部门及施工管理人员所担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予以具体的明确和细化。
(三)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工程项目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应急救援的启动,事故现场的保护,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如实上报事故和一般人参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事项予以明确。
(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划。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提取、管理、使用予以明确。
(五)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学校以及场地、设施、师资方面的保证,开工前和施工全过程中应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项目以及各项教育培训的内容、课时、时间,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检查考核等事项予以明确。
(六)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计划。对工程项目部应在施工前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的分部分项工程、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分段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的阶段划分,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中必须突出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及其具体防护保证措施、施工安全标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内容等事项予以明确。
(七)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守则。对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工作纪律、劳动纪律、相关安全生产作业或操作规程规章,各岗位特种作业人员担负的具体工作及要求和标准,各作业班组长的职责等,在守则中予以明确。
(八)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工程项目部对各部门、施工作业班组、分包施工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隐患的记录和整改,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在计划中予以明确。
(九)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工程项目部各部门、施工作业班组、分包施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责任追究、奖惩措施作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一般应明确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以及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及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人力、财力、物力,满足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需要;具体明确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组织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全过程保持有效运行。
(二)按照规定参与或主持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查,以及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保证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查及专家论证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在施工中得到严格实施。
组织办理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手续;保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及未通过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不得开始施工。
按照规定组织制定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目标、专项资金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经企业或所属分支机构批准后,严格实施。
(三)与分包施工单位、作业班组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监督检查工程项目部的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作业班组、施工作业人员、分包施工单位及其人员履行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按照省和企业的规定,落实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监控管理措施,组织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审查、目录建立,对经审查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在重大危险源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组织逐一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保证措施,督促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台帐,督促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履行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控制管理职责。
(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在工地设立农民工学校,在场地、设施、师资方面给予保证;督促工程项目部有关部门和人员按照规定和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并在教育培训内容中突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
(六)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工程项目施工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施工临时用电及施工临建设施的验收工作,安排办理相关检测和备案登记手续,督促工程项目部相关部门、班组、人员在使用过程中按规定定期检查,并做出记录。
(七)工程项目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立即指挥启动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挥开展救援工作,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上报施工安全事故,协助做好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
(八)工程项目发生一般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立即按规定上报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协助做好一般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的调查处理。
(九)按照规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工程项目部施工安全管理和作业情况进行检查,查找问题和安全隐患,作出书面检查记录,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定期主持召开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形势分会议,通报工程项目部各部门、作业班组、分包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分析总结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形势。

❹ 求各省电网公司工程部(或叫基建部)联系方式技经人员和主任的手机号码。

— 1 —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经公司规章制度
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印发执行。原《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7]304号)及《关于进一
步加强输变电工程结算工作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07]1059
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电网公司基建
部反馈。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基建〔2010〕173 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
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
直流建设分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交流建设分公司、国网北京经济
技术研究院:
— 2 —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二○一○年二月三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输变电工程结算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2010 年2 月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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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
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输变电工程建设管
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工作,依据财
政部和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国家电网公
司基本建设技经工作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有关规定,结合输变电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35 千伏及以上
输变电工程(包括新建、扩建工程)结算(以下简称“工程结
算”)工作。受电力客户委托建设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是指依据合同约定,对建设
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验收投运等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工
程设计、施工、咨询、技术服务、设备材料供应、工程管理等
建设费用结算的活动,是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
购置费以及其它费用在内的工程费用全口径结算。
第四条建立公司系统工程结算“两级、三全、四统一”的
集中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公司总部、网省公司两级结算监督管
平台,实行工程结算全电压等级、全方位、全过程的集中监
— 4 —
督管理,实现工程结算管理规范统一、工作流程统一、编制标
准统一、内容深度统一。
第五条实施全方位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全面加强施
工、物资及其它费用结算管理,落实各方面结算管理职责,各
级基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加强协作,实现全口径工
程结算。
第六条实施工程结算全过程集中监督管理。全面加强工程
招标、合同签订、现场工程量管理(含设计变更管理)、进度款
支付与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集中监督管理等工程
结算全过程管理,加强工程造价现场过程控制,积极推行分部
工程结算,切实做到签证手续齐全,合理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设
备价款,有效控制结算工作进度,不断提高结算质量,提高基
建投资效益。
第七条实施工程结算的标准化集中监督管理,统一工程结
算管理规范、统一工程结算工作流程、统一工程结算编制标准、
统一工程结算内容深度。
(一)统一工程结算管理规范,规范工程结算管理行为,
落实各单位、各部门结算工作职责,明确分工,加强协作,保
障结算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如约履行;
(二)统一工程结算工作流程,规范工程结算执行过程,
全面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结算文件编制效率,保障结算文件
编制时间进度,确保全过程集中监督管理有效实施;
— 5 —
(三)统一工程结算编制标准,切实做到工程结算编制依
据齐全、工程量清晰、费用准确、格式规范,杜绝高估冒算,
严禁计列不合理费用;
(四)统一工程结算内容深度,全面实施《国家电网公司
输变电工程结算通用格式》,不断提高结算文件编制质量,及时
准确反映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和投资效果。
第八条工程结算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合同约
定。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以下简称“公司基建部”)
是公司系统工程结算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公司系统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和工作标准,
建立健全监督、考核管理体系,规范工程结算工作;
(二)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公司系统工程结算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结算
集中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110(66)千伏及以上输变电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工程结算中的重大争议;
(六)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年度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
— 6 —
作;
(七)负责督促、监督相关单位做好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
作。
第十条各项目法人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
基建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工程结算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辖范围内工程结算管理工作,审核确认所辖
范围内工程结算,组织开展所辖220 千伏规模以下输变电工程
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建设管理单位及业主
项目部的工程结算工作;
(三)配合总部开展的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110(66)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
结算文件的申报备案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年度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
(六)负责督促、监督相关单位做好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
作。
第十一条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受项目法人单位委
托,负责工程结算具体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工程结算有关规定;
(二)负责起草工程结算相应的合同条款;
(三)具体组织工程结算的日常工作;负责竣工验收输变
电工程本体工程量、建设场地及通道清理费用等确认工作;
— 7 —
(四)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承包
人递交的工程结算文件进行审价;
(五)组织收集工程结算相关基础资料,编制工程竣工结
算文件,根据授权范围提交项目法人单位审核;
(六)根据工程合同及正式确认的工程结算文件支付工程
款;
(七)配合做好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工作;
(八)配合做好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计划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工程可研阶段相关费用明细
及合同文件;
(二)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工程物资费用结算,并编制提供
规范的设备台账、材料明细等结算资料;
(三)财务管理部门参与工程结算管理,审核结算资料是
否完整,内控程序是否履行,入账手续是否完备,金额是否准
确,为工程竣工决算做好准备。
(四)审计部门负责工程结算活动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设计单位按业主要求提供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
对比分析等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变更及其变更费用
文件的编制,配合工程结算工作;
(二)监理单位负责核实工程量、审查设计变更及其变更
— 8 —
费用,配合工程结算工作;
(三)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提交规范的施工结
算书,配合工程结算工作。
第十四条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经济研究实验室受公司基建
部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一)参加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结算集中监督
管理工作,承担督察、专项检查等工作的方案策划与具体组织
实施。
(二)参加公司系统110(66)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
结算备案工作,承担备案文件、数据管理与结算月报编制。
(三)参加工程结算年度工作总结工作,具体承担公司系
统年度总结报告编制工作。
(四)参加公司系统年度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具体
组织各网省公司年度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报告评审,参加公司
系统年度造价分析报告编制工作。
第三章工程价款的确定
第十五条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价款的确定方
式。
(一)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
文件及其相关澄清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由
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 9 —
(二)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
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三)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相关计价标准、办法,由发、承包人
协商处理,并以补充合同的方式明确。
第十六条发、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
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
赔方式、时限要求及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风险超出约定范围和
幅度时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工作等事项。
第十七条工程结算价款按以下方式约定:
(一)投标单位的中标价及按合同规定可调整部分金额;
(二)承包人编制并经发、承包人协商审定的工程结算书;
— 10 —
(三)审定的预(概)算加工程量变动引起的费用增减和
特殊施工措施费;工程量变动引起的费用增减和特殊施工措施
费可按商定系数包干。
(四)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工程采用本条第一种方式
结算;特殊情况经批准未进行招标的工程可采用本条第二、三
种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工程价款结算可按以下
方式约定:
(一)固定总价方式: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
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方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
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
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
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方式。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
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
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
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发包
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而造成的费
用增加,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设备物资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规定,并
结合设备物资的制造周期及具体特性,招标确定总价、预付款、
— 11 —
进度款、尾款及质量保证金额。价款调整办法应在合同中明确
或以补充合同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其它委托工作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规
定,价款及支付方式应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价款调整办法应
在合同中明确或以补充合同方式确定。
第四章工程价款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设计变更引起工程价款调整,需严格执行设计
变更相关管理规定,签证流程规范,签证手续齐全,按照以下
流程执行。
(一)由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 天内向监理单位
提出工程价款调整申请,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申请后7 天内应
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二)业主项目部组织对调整费用进行审核,设计、施工、
监理等各方授权代表共同签署认可,经具有审批权限管理单位
同意后,履行合同价款变更程序。
第二十二条变更合同价款。
(一)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款的条款,按条款执行;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款的条款,可以参照执行;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款的条款,由承包
人与发包人协商确定,经项目法人单位审核批准后,签订补充
— 12 —
合同或协议。
(二)按照固定总价方式签订合同,不得变更合同价款。
第二十三条预备费使用需由建设管理单位研究提出初步
意见,报项目法人单位审批。预备费的使用范围为:
(一)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变动;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三)工程资金内部总量平衡后仍存在资金缺口,经审查
同意的各类费用;
(四)经批准的其他增加费用。
第五章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工程预付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
于当年完成工作量的10%,不高于当年完成工作量的30%。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
同后的1 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 天内预付工程
款。
(三)工程预付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
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第二十五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验工计价。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
向业主项目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经核定后作为工程价款
— 13 —
支付的依据。
(二)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
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并按约定抵
扣相应的预付款,进度款总额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85%。
1. 按月(季)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季)支付进度款,
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2. 分段结算与支付。按照工程里程碑进度,划分不同阶段
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六条设备物资应根据合同、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拨
付预付款、进度款、尾款及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与审核
第二十七条建筑、安装、调试等施工承包人编制相应施工
结算文件,提交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
(一)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施工结算文件应于单位工
程竣工验收后15 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
工程,施工结算文件应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7 日内编制完成
并提交;
(二)施工结算文件中应包含承包人申请结算的全部费用
及相关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结算资料和结算资料不齐全
的项目不纳入工程结算;
(三)结算文件包含的内容与形式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
— 14 —
输变电工程结算通用格式》的要求编制,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
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设计、监理等单位配合编制相应的工程结算资
料,提交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
(一)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于输变电工程竣工验
收后15 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结算资料;
(二)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应于输变电工程竣工验
收后7 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结算资料;
第二十九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审价工作。
(一)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
结算文件后15 日内完成审价;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应
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文件后7 日内完成审价。
(二)建设管理单位经项目法人单位确认,可以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价;自身具备条件的建设
管理单位亦可自行组织工程结算审价。
(三)设计、监理单位及承包人应派专人配合工程结算审
价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四)审价过程中,必要时应组织工程现场复测工作。
第三十条开展审价工作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宜通过招标
方式确定。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二)项目法人单位宜通过招标确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 15 —
并以框架协议方式签定合同,合同执行时间原则上不得大于一
年。
第三十一条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15 日内,计划管理部
门应向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提交相关可行性研究、环
评、水保等项目前期费用结算资料。
第三十二条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15 日内,物资管理部
门向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提交设备台账、材料明细等
物资采购费用结算基础资料。
(一)物流管理单位负责与设备物资供应厂商核对合同履
行情况,经物资管理部门审批后,结算厂商相关款项,并按工
程结算要求提供规范的相关基础资料。
(二)物资管理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应真实有效,与工程
安装、使用的设备和材料相对应,与物资供货合同及财务部门
工程款支付情况相符合。
(三)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依据物资管理部门提
供的基础资料完成运杂费、物资服务费等结算工作,并将设备
台账、材料明细报送各单位基建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责汇总建筑、安
装、设备和其他费用有关结算资料,编制竣工结算书并报各单
位基建部门审核。
(一)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45 日内,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25 日内,建设管理单位(业
— 16 —
主项目部)应编制完成并上报竣工结算书;
(二)主体工程已按里程碑计划上报竣工的输变电工程,
应积极开展“预结算”工作;
(三)结算工作中,需全面应用结算通用格式和结算编制
软件,提高结算工作效率、保证结算工作质量。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基建部门负责工程结算审核确认,并及
时备案。
(一)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于收到建设管理单位提
交的竣工结算书后15 日内完成审核,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
程应于收到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后7 日内完成审核。
(二)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结算突破批准概
算总投资(含预备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45 日内,上报公
司基建部申请调整概算,待调整概算批复后办理正式竣工结算。
1. 公司基建部组织开展结算督察工作;
2. 公司基建部依据督察报告批复调整概算;
3. 调整概算批复后15 日内,各单位基建部门依据批复调
整概算完成竣工结算修编,并申报备案。
(三)220 千伏规模以下输变电工程结算突破批准概算总投
资(含预备费),由概算批复单位组织竣工结算督察及概算调整
工作,待调整概算批复后办理正式竣工结算。
(四)对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
单项超概,汇总不超概的结算由各单位基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 17 —
会签审批。
(五)11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确认后,各
单位基建部门即时组织报送公司总部备案,同时向国家电网公
司技术经济研究实验室报送电子文件。每月度完成结算工作的
工程资料报送时间不得迟于下月10 日。
第三十五条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90 日
内,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45 日内,建设管理
单位(业主项目部)负责将经审核确认的工程结算书移交财务
管理部门,办理工程决算;申请调整概算的工程,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适当延期移交。
第七章工程结算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立公司总部、网省公司两级输变电工程结算
集中监督管理平台,实现两级管理平台有序衔接和高效运转。
第三十七条实施全电压等级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
(一)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结算监督管理由公司
总部统一组织实施。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包括:
1.33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2.包含220 千伏变电站新建工程的项目,及项目中所有线
路、变电和通信工程;
3.包含220 千伏架空输电线路工程路径长度折成单回后为
50 公里及以上的项目,及其项目中所有变电、线路和通信工程;
— 18 —
4.包含220 千伏电缆线路工程路径长度折成单回后为5 公
里及以上的项目,及其项目中所有变电、线路和通信工程。
(二)220 千伏规模以下工程结算监督管理由网省公司统一
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公司基建部负责组织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
电工程结算监督工作。
(一)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经济
实验室)负责审查竣工结算报备文件的规范性。
1.报备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国网北京经济技术
研究院于7 日内通知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调整报备文件;
2.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收到报备文件调整通知7 日内补充
完善报备文件并上报。
(二)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经济
实验室)负责及时统计报备工程费用结余情况,研究提出结算
督察意见。
1. 结算督察意见经公司基建部确认后,于收到备案文件15
日内通知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
2.公司基建部确认结算督察意见后,组织开展工程结算督
察工作。
(三)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经济
实验室)根据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竣工情况以及结算报备情况,
统计各单位工程结算完成情况和结算投资较批准概算结余情
— 19 —
况,按月度编制工程结算月报,上报公司基建部。
第三十九条公司基建部负责组织220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
电工程竣工结算督察工作。
(一)公司基建部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工程结算
督察工作;
(二)咨询机构及时开展工程结算督察工作,并于接受委
托30 日内完成督察报告,上报公司基建部;
(三)公司基建部依据督察报告印发竣工结算整改意见。
第四十条各网省公司负责组织220 千伏规模以下输变电工
程结算监督工作。
(一)统一工程结算基础资料管理平台,及时完成竣工结
算文件备案工作;
(二)及时组织工程结算督察,研究提出并组织落实工程
结算整改意见。
第四十一条公司基建部对工程结算及各单位基建部门结
算管理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一)不定期抽查工程结算工作,必要时实施现场检查,
及时处理和纠正发现的问题。
(二)不定期组织开展工程结算管理工作检查,监督落实
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及时发现并纠正发现的问题。
(三)针对工程结算及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和普遍问题,组
织开展工程结算专项检查工作。
— 20 —
(四)不定期通报工程结算管理工作情况,总结工程结算
及管理阶段性成果及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公司基建部组织开展年度结算工作总结。
(一)各项目法人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
工程结算工作总结,于每年12 月31 日前上报公司总部基建部,
抄送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
(二)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负责编写公司工程结算工
作总结,于次年1 月20 日前报公司基建部。
(三)公司基建部审定并通报公司系统工程结算工作总结,
用于指导年度结算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司基建部负责组织开展各单位结算工作考
核。
(一)综合结算工作进度、质量和管理情况,公司基建部
对各项目法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同业对标和基建综
合评价。
(二)对以下情况给予表彰:
1.工程结算管理水平先进,取得重大管理经验;
2.工程结算及时,结算质量优秀,归档资料满足相关要求。
(三)对以下情况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1.工程结算进度严重滞后;
2.工程结算相关规定执行不严格、程序不规范、费用标准
不准确等情况屡次出现,并不能及时整改;
— 21 —
3.工程结算中存在高估冒列、计列不合理费用等严重违规
违纪情况。
(四)受到通报批评且整改不利的单位,公司基建部委托
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实施其所辖输变电工程的结算工作。
第四十四条各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所属建设管理
单位(业主项目部)的监督、考核工作。
(一)组织检查所辖输变电工程结算工作,及时发现并纠
正结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组织开展所属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的考核
工作,考核结算工作进度与质量;
(三)组织所属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及时总结经
验,查找不足,不断提高结算管理水平。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
督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
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7〕304 号)同
时废止。

❺ 全国保监局联系方式

打保监会投诉电话号码:010-66071530
请参考以下保监会文件《中国保监会信访投诉须知》
一、请认真填写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和回复处理意见。
二、您应当客观真实的提出信访事项,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信访事项应当有被信访人、投诉事实及理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受理漫无目的信访投诉。
四、为使您所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够得到及时解决,请您遵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规定,向该信访事项的主管单位提出。
五、下列信访事项,请您向中国保监会提出:
(一)对保险业发展改革和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二)对中国保监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派出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的;
(三)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总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违反保险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对全国性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中国保监会处理的。
六、下列信访事项,请您向被信访人所在地的保监局提出:
(一)对保监局负责人以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的;
(二)反映当地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违反保险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反映当地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险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反映当地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社会团体,或者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
(五)对当地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保监局处理的。
七、下列信访事项,中国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不予受理,请您向被信访人的上一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提出:
(一)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但不涉及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
(二)保险合同纠纷(包括理赔纠纷)、投保纠纷、营销和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因保险经营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的;
(三)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与其员工或者营销员的劳动合同纠纷、代理合同纠纷以及其他内部管理问题的;
(四)对保险产品的解释事项以及对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状况的咨询。
八、下列信访事项,中国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不予受理:
(一)社会保险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其他单位处理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有关国家机关已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的。
九、反映中国保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事项,请点击廉政举报栏提出。
十、中国保监会投诉电话是:010-6607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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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保监会电话多少

保监会电话010-66279113,投诉电话12378。

保监会的主要职责:

1、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

2、参加银行业和保险业国际组织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开展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事务。

3、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4、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工程保险技术机构电话扩展阅读

保监会内设机构职能:

1、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职能:拟订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研究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协调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重大问题;接受保险消费者投诉和咨询,调查处理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事项。

2、保险中介监管部职能:承办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标准。

❼ 谁来为建筑工程保险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建筑工程保险包括以下二个方面:一是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二是施工标的的工程保险,该保险承担的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保险公司承担在施工期间的施工材料的非人为因素所致的缺失责任;二是承担施工机械在施工期间内的修复和置换责任三承担施工期间内由于施工方的原因所造成施工区域附近所发生第三方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经济责任四向标的所有人赠送施工标的的建筑质量的保证保险

❽ 请问工程保险种类。

建筑工程保险是以承保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设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保险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和列明费用损失的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的特征有:
(1) 承保风险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保险标的大部分都裸露于风险中,同时,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动态过程,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风险程度增加。
(2)风险保障的综合性。建筑工程保险既承保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又承保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还可以针对工程项目风险的具体情况提供运输过程中、工地外储存过程中、保证期间等各类风险。
(3) 被保险人的广泛性。包括业主、承包人、分承包人、技术顾问、设备供应商等其他关系方。
(4) 费率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采用的是工期费率,而不是年度费率。
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
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是各类建筑工程。在财产保险经营中,建筑工程保险适用于各为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如房屋、道路、水库、桥梁、码头、娱乐场、管道以及各种市政工程项目的建筑。这些工程在建筑过程中的各种意外风险,均可通过投保建筑工程保险而得到保险保障。
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②工程承包人,即负责承建该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可分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分承包人是向主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单位。③技术顾问,即由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代表所有人监督工程合同执行的单位或个人。④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债权人等。当存在多个被保险人时,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并负责支付保费,申报保险期间风险变动情况,提出原始索赔等。在实务中,由于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不同,所以其投保人也就各异。主要有四种情况:
1.全部承包方式。所有人将工程全部承包给某一施工单位,该施工单位作为承包人(或主承包人)负责设计、供料、施工等全部工程环节,最后以钥匙交货方式将完工的建筑物交给所有人。在此方式中,由于承包人承担了工程的主要风险责任,故而一般由承包人作为投保人。
2.部分承包方式。所有人负责设计并提供部分建筑材料,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提供部分建筑材料,双方各承担部分风险责任,此时可由双方协商,推举一方为投保人,并在合同中写明。
3.分段承包方式。所有人将一项工程分成几个阶段或几部分分别向外发包,承包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没有契约关系。此时,为避免分别投保造成的时间差和责任差,应由所有人出面投保建筑工程险。
4.施工单位只提供服务的承包方式。所有人负责设计、供料和工程技术指导;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进行施工,不承担工程的风险责任。此时应由工程所有人投保。
由于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时不只一个,而且每个被保险人各有其本身的权益和责任需要向保险人投保,为避免有关各方相互之间的追偿责任,大部分建筑工程保险单附加交叉责任条款,其基本内容就是: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的相互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均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无须根据各自的责任相互进行追偿。

❾ 各大保险公司电话号码

太平洋保险公司:95500
平安保险公司:95512
平安人寿保险:95511
华安财产保险:5167220
泰康人寿保险:95522
新华人寿保险:95567
长城保险:4886010
太平保险:5386661
中国人寿保险:5521158
长安保险:4116729
众信保险:4736598
鼎安保险:223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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