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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难题

发布时间:2021-09-19 12:28:28

Ⅰ 有关保险理赔问题

1、你没有对2家保险公司全额理赔的权利。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也就是说,2家保险公司赔偿的总额不能超过你实际发生的可保险医疗费用。
一般的操作方法是:先向一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如果保险额度不够,剩余的部分再向另外一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2、至于发票原件问题,你可以把发票分成2部分,2部分都分别在2个保险公司的基本保额内,然后分别向2家保险公司理赔。这样的话,2家保险公司都有原件了。

3、如果一张发票的金额太大,超过了2个保险公司的基本保额(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你可以在一家保险公司先申请理赔,理赔时和保险公司说明情况,可以让保险公司看一下原件,然后把发票复印件留给保险公司。对另外一家保险公司也可以采取这种方式。

总之,一般来说,第2种方法基本上可以应付你这种情况,关键是怎么根据2家保险公司的基本保额合理分配手中的发票。

Ⅱ 保险理赔问题咨询!

修理是没有折旧的。
如果修车价格与车辆折旧后的价格接近,那么保险公司会要求按推定全损处理,就会涉及折旧问题。

Ⅲ 关于保险理赔问题!

百万医疗的审核条件很严,告知了可能会拒保。不告知,如果该记录被保存且调查发现,大概率拒赔。

Ⅳ 怎样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

随着保险监管力度的加强,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秩序逐渐规范,但“理赔难”问题依然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声誉,降低了人们购买保险产品的积极性。因此,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将是关系到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根据被调查人员的建议及笔者的思考,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加强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1.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从承保到理赔的全过程,都将影响理赔服务质量,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从承保过程看,重点解决销售误导、核保不严等问题,提高承保业务质量,降低理赔纠纷隐患;从理赔服务看,加强对结案率、结案周期和未决案件等的考核,将其与绩效考核相联系,并将客户的理赔服务满意度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分析出现理赔纠纷的原因,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明确界定保险条款内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内容的模糊性是造成理赔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保险公司应收集整理那些容易引起理赔纠纷的条款,将其进行明确界定,以减少可能出现的纠纷。 3.加大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对保险公司违规的处罚力度,增加其违规成本,以打消或限制保险公司从合同条款制定、产品营销到后期理赔等环节回避履行赔付责任的动机和行为。 加强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1.提高保险公司经营信息透明度。目前,尽管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有详尽的信息披露要求,但对缺乏专业知识的投保人而言,其运行效果较为有限。提高保险公司经营信息透明度可行的做法,是及时公布对各公司的处罚情况等信息,以帮助投保人作出直接有效的投保判断,从而有效起到公众约束的作用。 2.推动中立的保险评级机构发展。中立的保险评级机构提供的信息,可为消费者比较各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提供便利,从而减少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理赔纠纷。此外,中立的保险评级机构还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形成约束,是一种政府强制监管之外的补充监督机制。 3.加强舆论导向建设。客观公正的舆论导向,一方面,可对保险业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也为消费者了解保险业提供便捷的渠道。因此,针对媒体更关注“理赔难”和公众保险知识素养不高的现实,可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以促使媒体以客观、公正和积极的态度,关注保险业发展及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建立统一的理赔流程标准 针对不同险种,调查各家保险公司从报案、查勘、定损、单证收集到赔付结案的整个流程,制定统一的理赔标准,要求各保险公司统一执行。对理赔过程中的每一具体程序,统计分析其具体的操作时间,从而制定统一的赔付时间限制,对达不到这一条件的公司给予处罚并及时向公众公布。 建立跨行业跨部门合作机制 1.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联系,打击保险欺诈等违法行为。由于针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的信息不对称,骗保、骗赔等保险欺诈行为时有发生。一方面,保险欺诈给保险公司带来了高额赔付;另一方面,一些不成功的保险欺诈行为在客观上还助长了“理赔难”言论的泛滥。因此,应加强与执法和司法部门的合作,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行为。 2.加强与医疗、交警等机构或部门的合作,减少理赔取证难度。单一保险公司很难建立与这些部门的有效合作机制,因此,建议通过政府各部门之间联合发文的方式,为保险理赔建立畅通的取证渠道,以降低取证时间和成本,有效提高理赔效率。

Ⅳ 我国保险理赔存在哪些问题

保险理赔,是指当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出现合同规定的损失后,理赔人员把各种单证和责任审核后,把保险金赔付给客户的一个过程,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补偿的表现形式就是理赔。近年来,国内的保险公司为了谋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普遍存在重业务,轻管理的倾向。目前在保险理赔方面,保险公司并没有达到让人满意的理想状态,一方面,很多客户出险后得不到赔偿,纷纷抱怨“理赔越来越难”,导致理赔风险逐年加大;另一方面,理赔工作还不够完善,存在不少漏洞,导致保险资金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尽快提高理赔服务水平、提高信誉、打造核心竞争力是当前各公司理性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我国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
(一)理赔准备难
理赔准备,就是客户在出险后通知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在理赔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单证准备、理赔资料准备、理赔证据准备、损失核算准备等。我国的保险理赔在理赔准备阶段就充满了各种困难因素。首先,由于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比较关心客户是否缴清了该交的费用,而且保险公司是以大数法则为营业规则的,所以保险公司不一定会对每个保险客户的单证、资料准备齐全,一旦出险后,很难准备好所要的单证和资料。其次,为了准确核算损失,公司还要派出人员到出险现场进行查勘,审核责任,然后取证,为下一步的损失核算工作做好准备。第三,虽然上明确要求,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要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可实际上,有些被保险人根本没有在出险后第一时间通知保险人的意识。加之有的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不高和事故当事人的不良动机,使得保险责任很难认定,损失不好核算。第四,为了精确的认定保险责任,核定损失,防止骗保骗赔现象的发生,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制定严谨的理赔程序,依据交通、气象、公检法等国家权威部门或关联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作为理赔处理的重要证据。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要求各种部门有为保险公司出示证明的义务,加上证明人员的办事效率不高,使得取得证明文件的手续过于繁琐,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带来了较多的麻烦。
(二)理赔速度慢
评价理赔效率的高低,速度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因为客户出险后,最关心的就是能不能及时赔付以降低损失。通过分析得出,对理赔的各个环节,用“理赔速度”这个概念可以比较全面的反应出一个公司的理赔服务水平。一个案件从保险事故发生到被保险人领取赔款,包含出险、报案、查勘、立案、核赔、结案、赔款支付等多个环节和时间点,而且规定:各出险案件从出险到报案不能超过24小时。所以“理赔速度”是指从出险到赔款支付这个完整的时间段。而我国的“理赔速度”不是很理想,很多保险客户的案件从出险到得到赔款超过了规定的时间,这严重的违反了保险法的结案后10天赔付的规定,理赔速度不尽如人意。
(三)准确赔付难
现行保险公司的理赔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这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面的结果。有些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减少支出而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故意进行少赔、限赔、或拖赔;而一些保险公司则为了占领市场份额,塑造自己“良好”的社会形象,挽留更多的客户,对客户的请求一概赔付,以致滥赔;投保人方面,道德风险泛滥。有时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自己制造出险情况,骗取保险金;或者自己制造条件,把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谎称是保险责任,以此欺骗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由于处于被动,再加上人力资源不足等问题,面对各方面的保险欺诈,他们都无能为力,导致骗赔泛滥,无法准确赔付。
二、保险理赔难的原因分析
(一)保险法律制度建设不够完善
每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去规范和保护。由于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制定新的约束保险理赔的法律法规,保险公司的理赔基本上还是沿用以前的规定,使得在理赔方面的漏洞越来越多,出现了许多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赔付率急速上升。另外,保险公司法制观念比较薄弱,担心会影响自身的形象,很多情况下不敢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理赔的矛盾问题,往往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出问题时都私了,从而埋下了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祸根,大大的增加了理赔风险。
(二)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
原则是保险的第一原则,只有诚信,才能让社会和人民群众接受,人民群众才能最大程度的支持保险业的发展。然而,我国保险业诚信环境不是十分理想。首先,保险公司信用度低。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投保非常容易,有些素质较低的业务员为了业绩,不惜欺骗隐瞒客户,损害保险业的形象;第二,理赔程序烦琐。保险公司理赔程序繁琐,环节众多,而且存在惜赔、拒赔现象;第三,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已经确定赔款责任之后10天之内必须把赔款金额付给客户。而大多保险公司都没有严格履行赔款时限的义务,许多赔款的时限都超出了保险法的规定。其次,投保人也存在诚信问题,其中犹为严重的就是欺诈。投保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一切条件,制造出险来欺骗保险公司。保险欺诈行为不仅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而且已经成为保险人最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
(三)缺乏高素质的保险人才
保险理赔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保险标的涉及面广,而且标的风险的组成因素也十分复杂,所以调查难度很大,这就要求保险理赔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辨别真伪能力。而现有部分理赔人员不具备这种知识和能力,使得在理赔过程中无能为力,办事效率很低。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另外,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和责任免除的情况。但是,部分业务员在展业时,没有履行详细的解释说明义务,有的更误导投保人投保,只说明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得到多少赔偿,而对一些限制性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则讲解很少,甚至不提。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实际赔付往往达不到投保人的预期,产生矛盾,导致理赔难。

Ⅵ 保险理赔方面的问题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Ⅶ 保险理赔困难主要存在因素是什么

三方面因素:
(一)保险公司方面
1我国的保险公司(尤其是省分公司、市分公司及基层各支公司,总公司除外)全都存在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为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会千方百计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分支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每年各保险公司的各级分支机构都会举办上百场产品说明会,但是没有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会开一个面向客户的理赔说明会。
2由于长期存在重保费,请管理,保险公司业务前期管理的诸多环节存在大量问题。理赔作为业务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都会在理赔过程中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
(1)条款制定中的问题,致使理赔标准不统一。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为理赔工作带来一些争议。如保险公司设定的免赔额问题,这个免赔额是相对免赔额还是绝对免赔额,条款没有说清,致使一个条款,两个理赔结果。
(2)销售过程中的问题。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存在瑕疵,往往不向保险消费者如实告知,因为这样可能会影响销售人员的经济利益。“重保费、轻管理”的这种销售机制下,加上对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教育、恶意承揽约束力不够,兼业代理机构人员签单不规范等原因,使消费者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3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各保险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
4每年递增的业务指标,除了带来了大量保费外,还使理赔案件数量急剧增长,理赔人员严重不足,造成部分公司不能及时理赔。
(二)客户方面
从客户方面看,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保险知识,客户对于保险理赔有一定误解,使得客户感觉理赔困难,并经常调侃:“保险公司收钱容易,出钱难!”
1客户基本的法律、保险知识淡薄,忽视或无视保险合同。保险是完全建立在法律之上,一切以保险合同款为准的金融服务。很多客户得了重大疾病就来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理赔,理由就是医生说:“他得了重大疾病,可以理赔,”殊不知医学上的重大疾病并不是保险合同上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2不了解理赔流程, 认为发生事故应该马上理赔。很多理赔赔案中并存着诸多的道德风险、经济犯罪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不得不小心谨慎,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详尽的单证、材料,客观上造成理赔时间较长。
3大多数客户认为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要对损失进行全额赔付。其实,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和具体的赔款计算方法都有明确的具体规定,这些内容会写入赔款计算书, 客户可以索要,以核对赔款金额的合理性;如果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或是在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依据条款及相关规定做出拒赔决定合理合法,但客户就不能理解,一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更有甚者聚众来保险公司大闹一场,给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4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签约时草率,或代签字,对条款理解不透彻,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误解,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引发赔偿纠纷。
(三)外部环境方面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理赔涉及的医院、公安等部门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调查取证的难度,拖延了理赔时间。
2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泛滥。 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只要一遇到保险理赔纠纷,不分原因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责任,舆论中“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言论流传甚广,不能不说有这方面的原因。
3社会监督有待加强。 社会监督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 如果能够有效利用社会力量,对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十分有益。目前,我国在利用保险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独立审计等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甚微,没有起到应有的社会监督作用。
4保险诉讼案件法院判决超范围。寿险理赔诉讼案件中,部分法院过度使用保护受害方的原则,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超出法律和保险条款责任范围的赔偿项目,使得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时常与被保险人就赔偿项目发生争议,造成保险公司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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