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车辆定损理赔需不需要事故认定书
车辆定损理赔需要事故认定书。
只有收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责任后,保险公司才按照责任的大小来承担被保险人分担的国家规定的各项合理费用。定损人员通过出现场,拍摄事故照片,查清车辆的损坏部件,分别确定予以更换或维修,最后确定损失情况。
(1)保险理赔必须要事故认定书吗扩展阅读
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要立即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留相关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电话通知保险公司报案(车辆保险卡上有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48小时内携带保险单正本、驾驶证、行驶证、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到保险公司正式报案。
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事故处理完毕后,10日内将索赔单证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判决书和修理发票、医疗费发票、病历、误工费证明、被抚养人身份情况以及保单正本 ( 复印件 ) 、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驾照复印件等资料提交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计算赔款。
Ⅱ 车险理赔必须要责任认定书吗
法律没有规定车险必须要有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只要证据有事故损失发生就行了,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只不过是证明事故损失发生的其中一种证据材料罢了;
所以如果有现场照片(比如保险理赔员有来拍过或你自己拍一下)、车辆受损照片、修理费用发票等,同样可以证明事故损失的存在。
只不过在现实理赔中,对于金额较大的损失,保险公司为了防止骗保或明确事故责任(因为如果损失金额大于法定交强险理赔限额的话,关系到保险公司的自身利益了),一般要求有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
而对于一般的小额损失事故,金额又在交强险理赔限额以内的话(财损限额2000元),如有其他证据材料证明事故损失的发生,没必须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因为不管责任大小,交强险都要理赔。
如果现场协商不下,那就只好报交警了,其实小事故都是保险公司赔偿的,没必须分那么清楚。
Ⅲ 保险公司赔付一定需要事故认定书吗
没有认定书保险公司是可以不赔的,没有事故责任书保险公司就没不能确定他们应赔多少,若是负全责的,保险公司就全赔,若不是全责,那保险公司则需要按责任认定的比例来赔。
所以,事故认定书是保险公司赔付的依据,如果没有这个依据,则保险公司就无法对事故性质,车主责任,保赔金额等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以此,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
若是因交警失职而失去理赔款,可投诉交警队。还有保险法有规定财产保险是不能让被保险人获利的,即理赔款不能高出实际损失,没有事故责任书,就不能肯定发生事故的双方为谁,有些人选择自己私了,在保险公司也不能获得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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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作为证据,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而应以自己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显示其具有书证的特性,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同时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
Ⅳ 保险理赔需要哪一方的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保险理赔中是必不可少的证据材料。因其特殊的地位,保险人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在理赔中把它当作具有无可辩驳的证明力的证据来对待。这样,给保险企业留下巨大的证据风险和经营风险。鉴于此,应对其进行查实后方可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以防范风险。要说明这一点,我们就需要了解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形成的几个因素及对其进行审查的必要性。
一、事故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对责任认定书的影响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知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处理机关虽然拥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其调解效力弱于司法调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如行政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被保险人的诉讼成本又会相应加大。比如,对于伤残者或其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的第六条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于《条款》和有关法律在损害赔偿方面的不衔接,在很大程度上促成被保险人选择行政调解。但是行政调解之路并非没风险。由于道德观念的问题及社会不法力量的干扰等因素的影响,法律法规的适用受到了挑战。调解时伤残者或其家属一般不是据其本身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轻重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向车方提出合理合法的索赔请求,而是通过各种有形或无形的胁迫手段来逼迫车方满足其要求。一方面出于为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导致成本增加的考虑,另一方面又能尽快解决事故赔偿纠纷,基于以上考虑被保险人往往被迫作出妥协。承担比应负责任更重的损害赔偿金,这是非常普遍的事实。另一方面,在保险赔偿中存在某些合法却未必合理的现象。
因此,在被保险人支付给第三者的赔偿额一定的情况下,如车方承担责任轻,获得的保险赔偿少;责任重,获得的保险赔偿多;保险成了一个杠杆,无形中迫使车方承担不合理的更重的事故责任,在赔偿中处于不利位置,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衡取其重”。因此,对于保险车辆与未保险车辆、行人之间造成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在车方投保了无免赔责任险的情况下,采用《办法》中的第二十条(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规定的情形,或通过其它途径,驾驶员主动包揽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为在以后的保险理赔中获取更多的利益缩小应由自己承担的损失奠定好证据基础,这类情形也是屡见不鲜。
二、责任认定主体对责任认定书的影响
客观上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责任认定人根据现场查勘材料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做出的定性定量分析,与其它材料相比,应该说具有不可比拟的权威性、客观性,可信度更高。但这并不能反映它的全部内容。它能否反映事故客观情况,这要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首先是实践经验,经办人员是否有能力搜集到全面充足的现场材料,能否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提出反映事故本来面目的客观材料;其次是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经办人员能否把手中的材料与有关法律法规有机结合;再次是职业道德因素,经办人员能否不徇私情,不谋私利,秉公执法;最后是认定程序和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一份合格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文书不仅要主体合法,还要程序合法。因此,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它不可避免地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明一点:如机动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认定人在感情上往往倾向于受伤害的这个弱势群体,同时为了有利于其自身更快捷地进行损害赔偿的调解工作,在划分责任时自觉或不自觉地向有利于受伤害方发生倾斜。
Ⅳ 走保险需要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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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交通事故走保险理赔是需要交警部门出具的正式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事故凭证以及责任比例依据的,尤其是涉及多方事故的情况,认定书会要求作为理赔必要材料之一。此种情况下必须回交警队接受处理。
在少数情况下,事故涉及金额较小时保险公司也可能直接接受理赔,如果没有相关的交通违法未处理记录,则不需到交警队接受处理。
Ⅵ 保险理赔认可事故认定书吗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需要保险公司给予理赔的,一般情况下都需要提供由公安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那样好确定肇事车辆承担的责任赔偿比例和核定保险理赔金额。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可以不用警方事故认定书,那就是交通事故没有涉及到人员受伤并且损失金额比较小,直接损失单车在2000元以内,双方车辆同时损失,合计损失在3000元以内,而且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报告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事故查勘员到现场确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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