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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1-09-17 19:58:58

保险理赔应遵循的法律原则有哪些

保险理赔应遵循的法律原则如下:
1、重合同、守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和法律法规,正确维护保户的权益。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进行理赔过程中,要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正确确定保险责任、赔付标准、赔付额度。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要让保户感觉到保得放心,赔得心服。

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

简单的说,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理赔依据: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 , 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理赔的依据。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被保险人提出的保险赔偿请求,进行查勘、定损、理算和实行赔偿的业务活动,是保险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是保险人履行其义务的主要形式。为了使被保险人尽快获得经济补偿,保险人应积极主动地作好理赔工作。理赔遵循以保险合同为依据、遵守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公约、及时和合理作出赔偿的原则。保险的理赔一般是从接受出险通知开始,经过查勘、检验或委托检验、核实案情、理算赔偿金额和支付赔偿六个阶段。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理赔方式:

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户理赔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

赔偿与财产保险对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赔偿是补偿性质的,即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其价值。

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出险而使生命或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是以给付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

㈡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有什么法律规定

你好,对你的遭遇表示同情。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一、到现在止,你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对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但具体到你的事件,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即你与对方达成了调解。也就是说,现在去法院起诉,法院不会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诉讼请求。
二、另外,既已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方负全责,则你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其赔偿。向保险公司报案以及向保险公司索赔是他的责任,如果是你的原因没有给其提供病例,你是有一定的责任,但这个责任是辅助责任。
三、你的医药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误工费(你本人和护理人员)等虽然拿不出证据证明工资的多少,但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户口居民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计算补偿。构成伤残的要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索赔伤残赔偿。
四、交通费和伙食补助,以及你的家属处理交通事故和护理你等而产生的住宿等费用。
五、营养费
具体的赔偿数字肯定比你现在得到的多。对方要你承担医药费是站不住脚的。
另外,法院也不像你说的那样,只要有证据,法院一般会给出法律规定的判决,主要是证据要备足。
越级上诉,上级法院一般不受理,特别是你的案件对于法院属于比较简单的交通事故纠纷,所以还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法院起诉。
对于你不知道如何起诉,建议你去找一律师,律师会告诉你如何在诉讼获得更多的收益,并且会告诉诉讼中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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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医疗和保险赔付的法律问题

首先回答问题不属意外医疗,意外的解释是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非本意的才属于意外责任,结合上述定义它不属于意外伤害。
①你的问题原来就属于疾病
②后期扩大的责任是小医院的责任,属于一个小的医疗事故,
③理赔找第一个给你看病的医院,这就好比我刚买个电脑去修,本来就排线的问题,你后来把屏幕都给我修坏了,
分清责任就明白了

㈣ 关于保险的法律问题

1、业务员违规欺骗误导客户,保险公司是按照法律规定以合同为准来履行责任的,所以客户无法得到理赔金!业务员全责!
2、不可抗辩是一种权利,简单说来超过2年客户即使隐瞒什么大病的也都有权利要求赔付,09年10月1日以前的不适用!
3、保险合同和相关文件都有明确说明,所以客户在办理商业保险时应首先重视的是业务员的专业和诚信,不然公司大、产品好等都是一句空话!

㈤ 怎样打保险理赔官司,保险理赔诉讼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管辖限制及诉讼请求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我们在接到诉状时若发现案件受理的法院非公司住所地法院受理时,应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二)对诉讼请求不明确的诉状可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若法院采纳会请原告重新明确诉讼请求后再审。
(三)注意核实诉讼请求中的索赔金额,很多当事人对条款不熟悉,经常将发票金额作为申请金额,在进行诉讼准备时仔细理算一下正常赔付的金额,特别需注意医疗险种同一保单年度内是否有过理赔记录,避免判决金额与实际理算有出入。如果你不知道该怎么算,可以请个律师帮助,这个也花不了多少钱。
以上三点若提出异议可使当事人在时间上争取主动,为当事人进一步采集证据争取时间,同时让对方在心理上处于劣势。
(四)注重一审——随着我国司法系统的改革,目前法院的二审退回重审率及改判率大幅降低,因此我们必须改变原来的“一审无关紧要,既使败诉我们亦可通过二审扳回的观念”(特别是一些二级构对在下面三、四机构一审的案件),而应主动出击,坚决打好第一审,从而掌握主动权。
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如果您对此不理解,建议在打官司之前先根据您的情况向当地的保险方面的律师进行咨询,请律师帮助您分析清楚,觉得是否需要请律师,自己应该做哪些诉讼准备。
二、调查及理赔过程中注意事项
调查过程中需注意收集证据的有效性。我国法律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及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调查过程中需注意医院采集的病史资料应尽早盖章证明,可使证据固定并避免医院事后更改病史记录;事故处理部门的证明,特别对于派出所、120、110等机构开出的手写证明,需注意写全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等,以明确当事人身份及事故性质;向事故处理人员、参加救治人员及客户家属、邻居、单位人员了解的事故情况均应形成笔录,确有困难形成笔录的则尽量录音形成视听材料。所以在收集证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有效性。
三、专业知识及专业机构的应用
如果对方不认可,可以对于尸体不能辨认;怀疑诈聋、诈盲;怀疑自残;非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等案件可申请司法鉴定。
四、与法院的沟通
在理赔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多与法官沟通,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问一下法官,如在开庭时需要准备什么证据,一般情况下,法官是愿意为你解答的,但是你也不能认为法官有义务为你解答。
五、不懂时及时的咨询律师
在保险理赔诉讼中,虽然有些当事人自己对诉讼有些了解,认为可以自己打赢官司,但是关于证据的有效性,哪些证据可以证明主张,合同的约定,保险的具体条款等方面却不是很了解,这就需要您及时的咨询保险理赔方面的律师了。
以上便是关于怎样打保险理赔官司,保险理赔诉讼应注意的问题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的理赔数额比较少,可以参照本文打好官司,如果您涉及到的数额比较大,最好还是请个律师比较好。

㈥ 车险赔付相关法律问题

发生事故你方全责,对方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你应当赔偿。保险公司对于医疗费的定损标准,是按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及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确定的,所以乙类药要按80%定损的自费药不承担,当平安的交强险医疗费定损满一万元时,人寿的商业险才会赔偿,超出的部分按照责任比例赔偿,但定损标准一样,这跟在一家保还是两家保没关系。既然医疗费不多也没超一万,跟平安的理赔部门协商一下都赔了算了,如果你起诉到法院,法院大概率判保险公司全赔,这个保险公司的人都知道。

㈦ 有关保险公司理赔和法律相关的问题,求解答

保险公司的理赔时效是两年,事故导致财物损失诉讼时效也就两年,如果对方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是可以不受理的,即使法院受理,也会由保险公司应诉,不需要您个人承担。如果进入诉讼程序,交给保险公司就可以了,您只需要与您的保险公司保持沟通即可。

㈧ 保险法关于理赔的规定有哪些

保险法关于理赔的规定有很多,其中包括的赔偿的流程和赔偿的保险责任划分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8)保险理赔的法律问题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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