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共保合同的赔偿处理
1、损失通知义务
“共保业务确认书”中“第一承保人”获悉被保险人出险或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书”(或同等效力单证)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该笔(批)业务的“第二承保人”。
2、核赔权限
共保保险业务的保险赔款确认应符合相关国家及保险行业法律、法规,并以保险合同确定的方式、方法、范围、流程、标准为限。保险合同没有确定的以保险行业惯例为准。缺乏惯例的,甲乙双方可以共同选定“保险公估人”确认事故损失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事故损失额。
(1)、损失在人民币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以下时,“第一承保人”按保险合同规定,缮制“赔款计算书”(或同等效力文件);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给付)保险赔款,“第二承保人”应在“第一承保人”支付(给付)保险赔款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共保业务承保比例向“第一承保人”划转保险赔款,同时交收相关单证。
(2)、损失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至壹百万元以下(含壹百万元)时,“第一承保人”负责事故现场的查勘,检验,定损及定损后的一切理赔事务。“第一承保人”将最终的理赔报告以及经签章的索赔单证复印件递交给“第二承保人”,“第一承保人”先按核定的赔款金额付给被保险人赔款。“第二承保人”应在“第一承保人”支付(给付)保险赔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照共保业务承保比例向“第一承保人”划转保险赔款。同时交收相关单证。
(3)、损失在人民币壹百万元以上时,“第一承保人”与“第二承保人”共同负责事故现场的查勘、检验、定损及定损后的一切理赔事务,但双方均不得单方面直接与被保险人接触。“第一承保人”将最终的理赔报告以及经签章的索赔单证复印件递交给“第二承保人”,“第一承保人”按核定的赔款金额付给被保险人赔款。“第二承保人”应在“第一承保人”支付(给付)保险赔款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共保业务比例向“第一承保人”划转保险赔款。同时交收相关单证。
(4)、如有特殊业务需要,“第一承保人”与“第二承保人”可事先协商有关理赔及赔款事宜。
3、赔款、检验费、聘请公估人的费用分摊
聘请保险公估及其他“共保业务确认书”各方认可的费用(如有)根据各方所占共保业务承保比例分摊。
4、 共保追偿
“第一承保人”负责一切追偿事务,实际追偿费用支出及追偿所得均按共保业务承保比例分摊。“第一承保人”应在收到追偿款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向“第二承保人”划付其应得的追偿款。
5、 拒赔答复
未经“共保业务确认书”双方同意,“共保业务确认书”任何一方不得就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代表的索赔要求提出拒赔答复。
(五)、退保、退费处理
共保业务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提出退保、退费要求时,由“第一承保人”依据合同自行处理,并将有关业务处理单据副本一份递交“第二承保人”,“第二承保人”应在收到相关单据的五个工作天内按照所占共保业务承保比例向“第一承保人”划付应退保险费及相关费用。
⑵ 车祸保险理赔多少全保的
扣除交警划分的事故责任,扣除车辆损失物件的剩余价值,剩下的就是全保赔给你的钱。
当然,赔的钱不能超出你的各项保额,超过保额了按照保额赔
⑶ 同时买了几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被保人能同时得到理赔吗
如果是医疗报销型的并且一个保险公司都100%给报销了,其他的就不会给理赔了。
如果是那种一次性给付的如重大疾病保险这样的,只要满足保险合同规定就可以同时得到理赔。
⑷ 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问题,保险公司应该赔保吗
保险的基本要求是“健体”,被保险人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如实回答投保书的问题。如果是由于业务员或是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报,存在骗保的嫌疑。问题是承保是由保险公司作出的决定。不过保险法规定,只要是2年以上存在:不可抗辩的规定,简言之就是保险公司原本不应该给您当时非健体的母亲投保,但是对方承包,且事情过去2年了,那么您的保单是有效的,既然故去,那么保险公司就必须兑现承诺哦,因此说您要求对方理赔是合理的,对方不履行承诺的话,你可以直接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哦! 支持您!
⑸ 保险理赔里面都包括哪些
保险理赔范围很广,包括车险理赔、财产险理赔、健康险理赔、重疾险理赔等等。
⑹ 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的区别
以港珠澳大桥建设为例,这座打破世界海上桥梁工程极限的大桥,造价1269亿,历时8年建成,建造过程中多项技术应用都是世界首例,客观上面临着很大的工程建设风险。
国内6家大型保险公司参与了港珠澳大桥的共同保险,保险金额高达人民币278亿元,同时项目还确定了瑞士再保险公司、苏黎世保险有限公司作为联合首席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项目风险。
在整个港珠澳大桥施工过程中,项目累计保险赔付金额高达数亿元。这些赔偿损失,分别由6家国内保险公司与2家国外保险公司,通过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机制共同分担,有效的实现了各保险人主体间的风险转移与分散。
此外,再以近年来我国工程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工程保证保险为例,各地在政策试点文件中普遍要求保险机构采用保险联合体(共同保险)的形式进行业务承保,其目的即为提高保险机构在开展工程保证保险业务时的风险管理能力,有效分散全新工程险种的市场业务承保风险。
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各项新技术、新材料、新管理模式的快速发展应用,令国内保险机构在开展工程保险业务中,日益面临着更加严峻的业务经营风险。而实践证明,保险机构通过运用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机制,能够有效分散、转移相应责任风险,提高业务经营的安全性。因此,进一步深入探索工程保险中的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机制,应成为未来我国工程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⑺ 共同保险怎么赔
从保险实务上来说,共同保险一般是有一个主承保人,即牵头的保险公司,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一个保险标的,多用于保险价值或金额比较大的标的如建工险,财产保险等,如果是财产保险总保额不超过其保险价值。各家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按约定比例分摊,赔付金额也按照总的理赔金额按约定共保比例来分摊。
⑻ 同时买了几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被保人能同时得到理赔吗
这要看您购买的是什么类型的险种,一般若是重疾险、寿险之类的险种,则可以叠加理赔,但如果是意外医疗、财产险,则不能够叠加理赔。具体而言,在重疾险方面,只要被保险人所患重疾是保单上载明的,且病情符合赔付标准的,就可同时获得两家保险公司的赔偿。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重疾保险金后,相应保险合同就会终止。如果所买的重疾险是附加险,那么主险的合同也会要求终止。这意味着,被保险人同时向两家公司索赔后,一方面可以得到双重赔付,另一方面B公司的终身寿险也将终止。而且,寿险类产品也符合叠加理赔的标准,这类产品的赔付情形是被保险人身故。至于不能叠加理赔的情况,首先是意外医疗,其报销属于补偿性质,不能叠加赔付:如小杨买了两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某次意外医疗共花费1000元。那么,两家保险公司合计最高只能赔付1000元。从财产险的规定来说,保险公司是按财产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的,损失多少赔多少。保险金额的总和不能超过保险价值,重复超额购买是不必要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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