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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理赔问题

发布时间:2021-09-15 17:14:12

1. 机动车损失保险怎么赔偿 麻烦通俗说一下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得以非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为由要求免除或者减轻其赔偿责任。因为交强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分散机动车的事故风险,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是一种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特殊保险形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法定的,其免责事由也只有一种,那就是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此之外保险公司不能免责。根据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事故责任,应分别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具体可以细分为:

一、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机动车一方无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有责任。

此种情况下应由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1.2万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部分,如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没有责任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客观情况适当确定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般在5%-20%范围内)。
/2、机动车一方无责任,非机动车一方也无责任。

在双方均无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机动车一方没有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被保险人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并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有人认为在非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不应当减轻保险公司和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无事故责任的

(1)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只有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才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无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并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形,不符合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条件,仍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2)关于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可以看出,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机动车的事故风险,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害人没有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减轻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将使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大大降低,这对受害人是不公平的。

同时由于机动车一方没有事故责任,在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将使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比机动车一方存在事故责任还要重,这对机动车一方也是显失公平的。因此,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无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不应当减轻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和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 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

应由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6万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部分,则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比例进行分担。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责任的,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全部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2、机动车一方和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均有责任的。

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应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形,可参照下列比例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1) 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70%-90%的赔偿责任;

(2) 双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0%-2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全责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20%的赔偿责任;E. 双方均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赔偿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按照车损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如果发生上述情形,保险公司将从赔付金额中扣除30%。但如果车主在投保车损险的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就可以在此附加险项下得到本应由自身承担的30%的赔付

3. 关于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理赔问题,车身险,三者险,交强险。

保险公司甲:
车损险:10万*30/40万*70%=5.25万,(不足额投保,70%责任) 全商业险
三者险:15万*70%+6万*70%+5万*70%=18.2万 (其中交强险承担医疗费用1万,物损2千,商业三者险承担17万)
保险公司乙:
车损险:15万*30%=4.5万 (全商业险)
三者险:10万*30%+5*30%+10万=14.5万 (交强险承担死亡 赔偿费 10万,物损2千,商业三者险承担 4.3万)

以上数据死亡赔偿费为死亡赔偿金,不含死亡人的医疗费用,有医疗费用需要重新计算。
乙方驾驶员医疗费用默认为人伤定损后的金额,非实际发生费用。
以上计算环境认定双方只承保上述有描述险种。

4. 机动车损失保险问题

这里有个案例,跟你情况类似:

案情

2007年8月21日,平顶山中选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选自控)的车牌照为豫DB7795的本田客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进行了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2038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员承保1座,每座限额10000元;乘客承保4座,每座限额10000元)、机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共计交纳保费5005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8月24日零时起至2008年8月23日24时止。

2007年9月14日,中选自控的司机小李驾车与同事小秦、小武、小赵四人一同前往济源出差,10时30分,当车正常行驶在二广高速公路东半幅由南向北行至91公里+600米处时,突遇在二广高速公路西半幅行驶至此的车牌号为豫GF5796江铃中型普通客车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与其相撞,造成小李及乘坐人小秦、小武、小赵受伤,车辆损坏。2007年9月28日,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豫GF5796的司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豫DB7795的司机小李和乘坐人小秦、小武、小赵不负事故责任。车辆定损为64540元,并在洛阳市一汽车修理厂修理后支付修理费64540元,支付拖车费、停车费为1300元。小赵花费医疗费用13675.41元,小李花费医疗费用1197.9元,小秦花费医疗费用6612.5元,小武花费医疗费用10054.65元。

中选自控就保险理赔问题与阳光财保多次协商,但阳光财保坚持认为,投保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故不应赔偿。为此,中选自控诉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阳光财保赔偿车上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费等计款33537.9元,并赔偿修车费64540元,拖车费、停车费1300元。

裁判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从双方提供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及《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看,责任免除条款及特别约定条款均没有被告所称“交通事故中对无责任的被保险人不予赔偿”的约定,被告阳光财保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称的该“不予赔偿”情形已告知原告中选自控,故被告阳光财保所称“无责不赔”的理由,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被告阳光财保从保险条款的兜底条款及责任赔付标准推定包含“无责不赔”的解释也无依据,故对被告阳光财保所辩称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条款中约定“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予赔偿”,对该费用应从原告中选自控请求中予以扣除。原告中选自控请求的小秦的植牙费2233元及小秦、小武的救护车等费用1140元因不符合保险条款中的医保赔付范围,对该部分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中选自控请求的小李的误工损失因缺少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阳光财保应支付原告中选自控车上人员险的保险金:小赵10000元、小李1197.9元、小秦6612.5元、小武10000元,共计27810.4元,减去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8000元,余款19810.4元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完毕。二、被告阳光财保应支付原告中选自控汽车损失保险金64540元、停车费1300元,减去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2000元,余款63840元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完毕。三、驳回原告中选自控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被告阳光财保不服,提起了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评析

本案中,被告保险人阳光财保应当就原告投保人中选自控在交通事故中所受损失予以赔偿,理由如下:

一、从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来看,阳光财保制定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已经对责任免除事项做出规定,该保险条款之外没有责任免除的规定。此外,该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具体为:被保险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从该条款所列事项看不包括无责任和负全部责任的情形。阳光财保若以该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认为其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理由不足。如果按阳光财保的说法无责不赔,无疑将此情形列入到了免赔之列,等于责任免除之外的责任免除,这与合同的整体构架相悖;同时将全部责任和无责任画等号,既不符合投保人的投保目的也不符合保险人的利益。如果无责不赔,那么可能对投保人形成误导即鼓励违章驾驶,结果是遵章守规之人责任自负,违章违纪之人保险公司买单,与保险制度价值相悖。

二、从保险的功能来看,保险是积极地防范风险、转移风险,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担损失。投保人投保的目的首先是保障在自己的利益出现损失时,能够及时地予以弥补,而不是只保障投保人以外的人,特别是投保人无责时更应当及时足额地予以赔付;保险制度的存在并不是鼓励驾驶人员违章行驶,如果投保人无责时所受损失自负的话,势必会造成应负全部责任的一方与无责的一方双方串通,协商为同等责任、主次责任或者相反,以满足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而得到不应有的利益;同时,会造成交通事故的频发。

三、阳光财保不予赔付的行为违背保险活动中应遵循的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合同利害关系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保险法第十八条即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阳光财保提供的保险合同的条款属格式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除责任免除条款外,其他条款中不应当再有责任免除的条款,如果存在此类条款,阳光财保应当向中选自控明确说明。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同时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而且阳光财保制定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部分负责赔偿”。因此,双方对阳光财保制定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产生争议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作有利于中选自控的解释。

四、阳光财保不予赔付的行为漠视了“代位求偿”制度的存在。所谓“代位求偿”是指保险标的由于第三人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就本案而言,保险人阳光财保完全可以在赔付被保险人中选自控之后,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方追偿。

从阳光财保出具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来看,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中选自控已放弃了对第三方追偿的权利的情况下,原告中选自控有权请求被告阳光财保先予承担因交通事故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虽然被告阳光财保向原告中选自控出具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中没有明确约定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中选自控作为交通事故的侵权受害人和保险事故的索赔权利人,有权选择更为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即有权选择要求侵权致害人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也有权根据其购买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要求保险人赔偿机动车上人员被致伤的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保险人阳光财保应当就原告投保人中选自控在交通事故中所受损失予以赔偿。

本案案号为:[2008]平民终二字第486号

5. 机动车辆保险中保险理赔存在哪些

在汽车保险里面免责条款中的情况都不赔,如果发生免赔条款的情形之一的事项,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汽车保险在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
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车辆;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
(九)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二)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三)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五)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八)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十)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十一)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6. 关于机动车损失险条款部分损失赔款的问题

旧车投保时,其实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的。
全部损失是按实际价值投保,部分损失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
所以部分损失赔款时,会有这么一条,如果你投保时部分损失的保险金额少于新车购置价,就会按比例赔付了。

7. 机动车保险理赔问题!急急急!!!!!!

投保人特约了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后,可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享受相应的费率折扣。

特约了该条款后, 在一个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发生三次及以上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将从第三次事故起,每增加一次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规定的绝对免赔率基础上再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即增加的绝对免赔率=(保险事故次数―2)×5%。

该条款不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即使在投保之时或合同存继期间未对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亦很难说保险公司存在法律或合同上的责任。

8. 机动车损失保险怎么赔偿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车辆损失险保的是在合同指定范围内车辆受损造成的损失。
同等责任,去除交强险赔付的,剩下的部分对方赔50%,你的车辆损失险赔50%。
如果你不是全责,一般情况下你保险公司不会全额赔偿你的修车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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