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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报案人与驾驶人不一致

发布时间:2021-09-13 10:24:25

A. 交警责任认定与保险报案电话中所报的驾驶人不一致可作为拒赔理由吗

如果不一致会存在道德风险。保险也是据实,如果确系报案描述错误,这个不会影响。如果别有用心,如驾驶人存在异常驾驶或者驾驶人存在异常驾驶的状态,这种变更,肯定对理赔影响很大。

B. 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时责任如何承担

在交通事故中,若驾驶人为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其在履行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在承担责任后还可以向雇员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即使车辆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不是同一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仍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2)保险理赔报案人与驾驶人不一致扩展阅读

案例:

张某有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出租给了王某使用,王某在使用期间雇用李某开车,2015年11月,李某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适有黄某由东向西横过公路,被告李某驾驶车辆前部与黄某相撞,造成黄某受伤。交通队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当日黄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为此花费大量医疗费及其他费用。事故发生时李某系履行雇佣活动。后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张某、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

本案中,张某将其所有的车辆出租给王某后,王某雇佣的李某将黄某撞伤,王某作为雇主,应当对黄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申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则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其有过错,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C. 驾驶人跟被保险人、投保人不是同一个人,假如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理赔吗

1、车险保的是车子和车上的人所以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旧会理赔
2、基本上都是按第三责任险理赔
3、“车户主和汽车保险的名字不用一致,如果车主为自己的汽车投保,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一致。如果其他人为汽车投保,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车主,这种情况正常情况下在理赔的时候,钱是理赔给保单上的被保险人。”

D. 车险投保人与车主不是同一个人理赔时会有什么麻烦

1.投保时保险公司不会要求投保人必须是车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你。

2.保险公司会注明车主是谁,理赔的时候需要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车主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在理赔的时候没有什么麻烦的。

拓展资料:

车险理赔是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到保险公司理赔。理赔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报案、查勘定损、签收审核索赔单证、理算复核、审批、赔付结案等步骤。

车险理赔工作具有显著的特点:被保险人的公众性、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标的流动性大、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道德风险普遍。

E. 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人和车主实际姓名不符,保险公司赔偿吗

保险责任是以车为主体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责任人非车主,只要是合法的驾驶资格人是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的。

新闻链接:
违规倒车碾死修理工投保公司拒绝理赔
无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也应赔偿
本报讯(记者苏丽丽通讯员杨明)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对民某起诉某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纠纷予以判决: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也应赔偿。
2014年,民某雇佣的司机海某在库尔勒市老218国道东归塔旁的修理厂修车,倒车时未鸣笛警示,从而将该修理厂的修理工乐某碾死。事故发生后,民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了某保险公司。当年,库铁法院以海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乐某的父母11万元。
民某与乐某的父母达成和解协议,在交强险之外赔偿33万元,并已全部支付。民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该事故是非交通事故,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拒绝赔偿。民某于是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合法有效,应予保护。民某是投保车辆的车主,其财产权益受保险合同保护,并且其已向乐某的父母实际赔偿,可以作为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辩称,该事故是非交通事故,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赔偿。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一条对保险责任进行了规定:“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由此可见,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是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非仅限于交通事故。海某倒车时将乐某碾死的意外事故,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被告应当赔偿。
民某与乐某的父母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其中符合法律规定项目共312401.50元。据此,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民某保险金312401.50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保险公司已向民某支付了保险金。
“本次事故发生在车辆修理厂里,因此不是交通事故,海某因而是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交通肇事罪被判刑。”法官说,原告与被告订立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范围中的意外事故不限于交通事故。该约定对双方均为有效约定,保险公司应依合同规定予以赔偿。

F. 车辆出事后保险公司拍照的驾驶员和事故认定书的不一致是不是不能走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事故认定书逃离,如果指的是肇事逃逸,则保险公司不会理陪的。
事故认定书逃离,如果仅是指驾驶员离开现场,则保险公司会理陪的。
肇事驾驶员离开现场,有时是为了保护自己,不让受害方家人袭击。
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报警还离开现场,事后也不去交警部门陈述事故经过,是否可构成保险公司的免赔情形?法院判决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肇事司机诉讨保险
黄某于去年11月1日晚上驾驶轿车在黄山市齐云大道上,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丁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丁某及出租车乘坐人吴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未报警就离开现场,之后也未及时向交警部门陈述事故的经过。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事故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以黄某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认定黄某承担这起事故全部责任,丁某和吴某无责任。
黄某赔偿了受害人的医药费、财产损失、车辆修理费总计69775元。黄某认为,自己于去年9月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下称平保黄山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平保黄山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黄某多次要求平保黄山公司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拒付。黄某向黄山市屯溪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保黄山公司给付保险金69775元。
属于肇事逃逸
平保黄山公司在庭审中辩称:黄某在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报案的驾驶员为程某,但事故认定书的实际驾驶人为黄某;黄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且未即时向交警部门说明情况,属于肇事逃逸,驾驶员是否有酒后驾驶情形且无法证实;出险车辆经平保黄山公司定损,被保险轿车定损为33428元,出租车定损为9000元;黄某故意隐瞒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平保黄山公司有权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逃离事故现场可拒赔
被保险车辆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可构成保险公司的免赔情形?成为此案双方争议焦点之一。
屯溪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黄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并离开现场,事后也未到交警部门陈述事故经过。事故发生后,黄某在平保黄山公司索赔申请书和询问笔录中,均声称“程某”是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此案保险条款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该款约定内容明确,不存在理解上的歧义,此条款体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精神。黄某的行为在客观上符合上述保险条款约定的“遗弃被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
根据《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合同义务,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此案中,黄某于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的行为将导致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诸多因素无法查清,特别是保险合同免责的情形。黄某在出险后弃车离开现场,既无法定事由,也未及时报案,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黄某称是因母亲生病而离开现场,但他提供的证据既无法证实当时母亲病情,也不能证明其因母亲离开现场,故他离开现场的理由不足以令人信服,应由黄某就此承担相应责任,他离开现场符合保险条款的免赔情形,其诉请要求平保黄山公司依据商业险承担理赔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强制险内赔偿
保险公司是否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赔付?法院认为,交强险的免责事由具有法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4种法定免除责任的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黄某于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4种法定免除责任的情形相比不同,因此平保黄山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黄某赔偿了丁某医疗费205元、财产损失2000元;医院虽给吴某出具休息两周的证明,但黄某实际赔偿吴某500元,扣除医疗费106元,实际赔偿误工费为394元。丁某因出租车停运34天发生误工费为3130余元。故保险公司应承担黄某已经赔付的5729余元。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一次性给付黄某保险金5729余元;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G. 车主与车辆保险人不一致时如何理赔

您好,车主和车辆保险人不一致时,只要车辆是合法车辆,驾驶人持有有限证件,保险公司就得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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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保险理赔报案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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