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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不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21-09-12 14:18:29

⑴ 一个保险理赔的案例分析(急……用)

首先直接就可以排除承包江陵货车的保险公司的责任,因为该车是停放在事发地点由于奥迪车自燃引起的火灾造成全损,所以在这里他是属于无责的一方.至于如何去向B保险公司索赔,具体索赔事项请直接跟负责你这单案子的理赔员咨询及了解!希望你能早日解决!

⑵ 为什么有人买了保险却得不到理赔

最近很多盆友在小诺做出方案之后,购买之前都有点犹豫不定,一问说是“都说保险理赔很难,要准备各种材料和单据,跑很多地方,还有可能被拒赔,所以有点不敢买啊,害怕最后没有保障反而变成鸡肋”。
这可能是大家在最终购买之前的普遍纠结吧,但是小诺想说“为什么‘理赔难’,可能一部分原因确实是因为你傻”..
我们来看个案例吧
2010年,张先生在多次接到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电话后,因不好意思拒绝,也觉得保险应该有用,遂购买了一份,但是对于自己买的什么产品并不是很清晰,只知道每年能领一些钱,还有一些保障。
2013年,张先生因冠心病住进了医院,需要做心脏支架手术,突然间想起了自己原来购买的保险,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报案理赔,得到的结果却让张先生傻了眼,自己当时买的是每年领钱的理财型年金保险,对于疾病是不予理赔的。
这是一个常见的拒赔案例,结果令人扼腕叹息,出了风险却得不到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业务员素质不高,解释不清楚,对客户不够负责,这是主要原因,但是这个案例中真的只是保险公司有问题么?
客户张先生自己都不知道买了什么产品,保险最大的风险,是你买的产品不能匹配你的需求,理财险当然不能赔付重疾啊..
所以你说理赔难,是不是也一部分因为你傻~
当然普通人之所以会对保险有“理赔难”这样的印象,其实有着方方面面的因素:
信任危机
社会大环境中信任危机长久存在,不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普通客户,都有责任。
保险公司的宣传中可能存在销售误导,很多客户也存在骗保行为。
再加上媒体报道中常有保险公司拒赔的新闻,而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理赔了的新闻却比较少,所以造成了这样的刻板印象。
保险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国内的保险业务员说实话从业素质良莠不齐,很多人没有经过培训就上岗,在和客户沟通时更专注“怎么卖”这方面,解释合同的时候,也是更多关注对他们有利的,夸大保单责任、保单收益,不提或少提除外责任等对客户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客户真有理赔需求的时候却发现不能实现,这也是导致大家有“保险都是骗人的”这种印象的原因。
产品条款专业而繁琐,理解成本高
保险合同条款长,而且很多专业名词和条款解释对于普通人来说犹如“天书”,疾病定义、残疾标准、除外责任、豁免责任…普通客户如果没有专业人士的解释和指导,是很难看明白的。
这也就是为什么你需要小诺的原因啊~
消费者本身的因素
这一方面是因为上面说的产品条款繁琐而难以理解,另一方面也是客户在购买时,对产品的保险责任和保障范围的了解不充分就投保了。
例如,大部分人买重疾险只关注保障多少种重疾,但没有仔细研究重疾的定义,以及什么程度的重疾、什么样的手术治疗方式才能给予赔偿,这很容易导致由于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程度或手术方式而被拒赔。
再如,在投保前填写健康告知时,忽略了某些病史或者不确定某些病史需不需要提前告知,而导致客观上没有做到如实告知,当然不排除部分投保人有逆选择的情况,但大部分人可能只是无心之失,但最终也会导致拒赔。
那么,保险理赔的正确姿势应该是怎样的呢?
理赔申请
拨打你所投保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报案。
理赔的申请人可以是被保人、监人、受益人以及法定继承人,报案的时效性要严格遵照各种险种的条款要求。
另外需要注意索赔时效,不同险种的索赔时效不同,如,人寿险索赔时效为5年,除人寿以外的人身险索赔时效为2年。
提供单证、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保单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填写单证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ps:每一个理赔案件,需要的的单证、资料要求不同。
如,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需要: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保险单正本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需要: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证明;门诊诊疗收据、处方和病历;住院费收据、结算明细表和出院小结;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保险单正本(主险和附加险)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核保理赔
把相关资料交给保险公司后,就要等待保险公司的核保结果了。
如果客户的保险事故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赔付条件,保险公司核保通过后会将保险金汇至指定的银行账户。
小诺说,不想出现”理赔难“,你需要做到下面这几点:
1理性分析需求,拒绝单纯推销
买保险前要认真结合自己的个人情况,考虑自己最需要的保障是什么,再根据这些需求去匹配产品。
并且也可以对自己的保险需求做个优先级排序哦,随着个人保费预算的增加,来增加产品配置,最大化保险的杠杆作用。
2认真研读保险条款,避免因遗漏或者不了解造成的损失
自己花了这么多钱买来的保障,一定要坐下来好好看看合同内容啊亲们!
对保险条款(保障责任、除外责任、投保要求等情况)一定要充分解读,不明白就请教专业人士,一直到自己心中没有疑问为止。
拿重疾险来说,部分产品的理赔规定需要实施相应手术,比如针对冠状动脉的手术要求必须是开胸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手术是不予赔付的,也有规定病情到了约定的状态,还有些必须要到了终末期才能赔付,在购买前一定要看清。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⑶ 理赔结案了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却迟迟不下来

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一般3-5个工作日,建议打客服电话咨询。

⑷ 有没有保险公司业务员投保时没问客户病史导致客户发生理赔拒赔案例

这种情况确实是有发生的,有的业务员为了业绩而误导投保人,导致投保人不能得到赔偿

⑸ 太平保险有没有不理赔的案例

目前没有~但是这样的案例多 例如 条例保手安全 脚受伤了 就去理赔 你会赔吗? 这样的太多 买保险不看条例 什么是理赔范围内的什么不是

⑹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10天犹豫期是保险合同生效后的10天好不好? 一般这样的情况责任是不在保险公司,主要责任是保险代理人李某身上,李某收到保费没尽快交上公司,耽误保险合同生效时间。

⑺ 新保险法关于大病未告知赔付案例

新保险法关于大病保险
投保前先要签订投保提示书
根据保监会相关要求,所有寿险公司都必须启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对投保的注意事项和风险进行明确提示。一方面是尽到告知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保险公司从保护自身的角度考虑,将此作为凭证,力求避免模糊宣传产生纠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相应地,所有寿险展业人员在销售规定产品时都需要出示投保提示书,银行(资讯论坛产品)代理销售网点也需提供投保提示书,否则即为违规行为。投保人在签署投保单之前要先仔细阅读这份提示书并亲笔签名。《人身保险(资讯论坛产品)投保提示书》主要提示内容为投保风险、犹豫期和投保注意事项,还提醒消费者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等,当然,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也不能例外。
体检成为投保健康险的必经程序
以前投保健康险中的重疾险时,保险公司对体检并没有硬性要求,只是对健康体检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检,对不符合健康体条件的、年龄超过45周岁的投保人进行健康检查。但《保险法》实施后,由于新法更加侧重保护被投保人权益,新法引入不可抗辩规则,保险人赔付比例将会上升,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上升,保险公司将会提高投保重疾险门槛,要求被保险人必须体检,以防范被保险人道德风险,降低经营成本。
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两年后保险公司也要赔偿
新法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购买重疾险之前,故意隐瞒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条款,投保人日后出现相关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投保人的这一重大疾病在2年内没有发作,此后再发作,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也将给保险公司将带来成本的增加。
出现了二次赔付、多次理赔、终末期疾病可理赔等多种方式
所谓“二次赔付”,是指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不幸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35种重大疾病之一,按保险金额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保额等额减少,保单继续有效;在首次理赔的重大疾病确诊日算起满365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领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次理赔可以弥补传统重疾险产品“一次患病保障终止”的缺憾。比如信诚人寿推出的附加重疾则主推“二次理赔”概念,为恶性肿瘤提供二次理赔保障,无论是恶性肿瘤初次确诊还是第二次病发(包括复发、转移),提供每次最高达100%的保额赔付。在旧保险法中,被保险人罹患重疾险,被保险人一次患病得到理赔后,合同即告终止。
再如太平人寿的“福禄双至”提出了“终末期疾病也可理赔”的概念。“举个例子,如果客户在医院被确诊,生存期不超过6个月,现在医院只能给予一些基本的药物治疗减轻患者的痛苦,就可以获得相应理赔。”熟悉“福禄双至”产品的个险销售人员表示,该条款的设置并不限于重大疾病,如重大车祸造成的疾病也能获得理赔,实际上扩大了理赔范围。
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扩大
由于新保险法对重疾险高残的定义等发生变化,高残将细化为具体的病种加以描述等原因,重疾险的产品保障范围随之扩大。如停售的占全国重疾险市场份额达40%以上的中国人寿的“当家花旦”——“康宁终身”和“康宁定期”两款重疾险产品,将由升级版的产品替代,其保障范围有所扩大,如新的“康宁终身”重疾险的保障将由原来的2倍增加到3倍,保障的重疾险范围由原来的10多种扩展为20多种。
理赔将更加顺畅和快捷
从理赔方面,新《保险法》加强并完善了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有效保护,修改或者细化了保险人的理赔程序或者时限。新《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说明拒赔理由等。
重疾险作为附加险投保
据某寿险公司个险部负责人介绍,因为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纯重疾险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成倍增加。故此,新推的重疾险多以“主险+附加险”的形式存在。一方面是出于为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降低经营成本的考虑,同时也是迎合市场需求和投保人利益。如果主险是重疾险,根据保监会的规定是不能参与分红的,而选择附加在某主险上的重疾险,如果主险可以进行分红,投保人就可以在获得重疾保障的同时获得收益。此外,在同样的保障范围、保障额度下,附加险为重疾险要比主险为重疾险便宜。消费者自主选择的余地更大。
重疾险费率将微调
由于新推出的重疾险在保障范围上有所拓展,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增加,同时新保险法中的2年不可抗辩条款、理赔中索赔、诉讼时效的变化等新条款,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加大了赔付支出。新《保险法》运行之后,各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赔付率可能会增加几千万元,新改版的险种费率可能要做上调。如太平人寿的“福禄双至”产品,若30岁男性,保额20万元,采用30年缴方式支付,原产品的价格大约为6060元,而新版的产品价格约为6340元,价格增长的幅度约为4.60%,按照这个价格核算,购买新产品,30年缴费年限,多缴的费用总计大约为8400元,相当于多购买了另5种重大疾病的保障。
观察期也能获得赔偿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这意味着,观察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推脱责任。
李先生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健康险及附加住院费用保险,7月3日,他因肠胃疾病住院治疗。病愈出院后,李先生来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依据旧《保险法》相关规定表示,因为李先生病发时间在保单生效后90天内的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但新《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考虑到保费交纳与保单正式生效之间需要必要的核保环节,新《保险法》也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同时,针对新《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的新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鼓励寿险公司引入“临时合同”这一特殊处理规则。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期间,为消费者提供临时保障,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⑻ 关于保险的违反损失赔偿原则的案例

案例1: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投保如何获赔

2002年5月孙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购得东风牌卡车一辆,其中孙某出资3万元,王某出资5万元。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得知孙某购车后,多次向其推销车辆保险。在赵某多次劝说下,孙某同意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随后,保险公司向孙某签发保单,列孙某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002年10月,孙某驾车与他人车辆相撞,卡车全部毁损,孙某当场死亡。事发后,王某自赵某处了解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孙某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孙某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孙某赔付。王某非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出资额部分享有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能赔偿孙某出资额部分赔款。王某与孙某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孙某负责投保车辆的驾驶及实际运营,因此可以认定孙某对投保车辆具有完全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主张部分赔付不能成立。同时,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因此孙某不能获得全部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分析 :

对于上案争议,我们认为,首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额赔偿。孙某作为卡车的共有人之一,虽然仅享有该车辆的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和经营该车辆,其对该卡车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该车辆订立保险合同。并且,此种行为可以视为其代表王某为车辆进行投保。故该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其次,在程序上,王某不享有原告资格,无权请求保险金。虽然王某享有该车辆部分所有权,但鉴于保单上并没有注明其为被保险人,故王某并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即从法律程序上,王某不应作为该案的原告起诉。再次,虽然王某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并不意味着其不享有保险金的受益权。由于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额外获益。而且,孙某投保的行为可以视为其代表王某为车辆办理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孙某家人不能独享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照孙某和王某的出资比例在孙某的家人和王某之间进行分配。因此,就结果而言,上案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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