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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保险合同理赔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2 00:24:25

❶ 求可以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律师

当地法院附近有很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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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为您提供相关法律问题,并对律师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常识,委托合同如何签订及委托处理进行详细解读,欢迎浏览。九问律师网免费法律咨询为您提供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等一系列问题。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可以进行律师在线咨询。温州律师将为大家介绍合同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对本文进行点评,欢迎阅读。1、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财产保险中称为赔偿保险金,在人身保险中称为给付保险金。承担赔付保险金义务时,保险金的支付仅在保险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责任范围内进行,保险金最高赔付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2、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内容。4、积极进行防灾防损的义务。保险人应允许利用自身拥有的专业技术,配合被保险人积极进行防灾防损工作。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如不按约定的时间交付保险费,则保险人可按照约定要求其交付保险费或者终止合同。2、如实告知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负有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向保险人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导致不能索赔或合同的解除。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预料的保险标的的危险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其程度增强。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危险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针对危险增加的情况,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的,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4、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迅速地调查事实真相,收取证据,及时处理。5、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在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有义务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并根据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安全的建议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维护工作进行改进。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此文档已经帮助7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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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保险理赔要请律师吗

正常理赔是不需要的,如果出现拒赔、久拖不赔、赔的不合理等情况,是应该第一时间咨询律师的,一面错过维权的时机。如果遇到这些情况,不妨找理赔帮咨询,理赔帮是国内第一家保险理赔法律服务平台,拥有1000多名具有长期保险诉讼实务经验的律师,并且前期用户索赔咨询都是免费的,比较适合在保险理赔是遇到被拒赔、久拖不赔、赔得不满意等理赔纠纷的用户。

❹ 保险公司 律师业务

不管是不是朋友,你要了解保险是怎么回事,就会避免和这些人打官司!
最近看到了网上很多有关保险的文章,我来向大家解释一下保险行业的现状,细读之后您将终生受益非浅。
1,保险的业务员保守估计80%是在诈骗客户。这里包括有意和无意的。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超高淘汰率,是对客户极不负责任行为。
例如:有人事后发现被某保险业务员骗了,向该保险公司投诉,此时该业务员已离开了公司。这时连投诉也是“瞎子点灯白费蜡”。业务员在保险公司只呆一个月的大有人在,呆两年的不到7%,呆五年不到2%。
目前,在中国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在出错时有一句统一的口径“现在中国的保险业还没有规范,我们都还在学习”来为自己开脱。我们不妨要问一下:“你们在学习,客户就该为你们缴学费吗?”这种强盗逻辑苟延残喘地已成所有保险公司不成文规定。十年前是这句话,今天还是一字不改。
2,从合同的性质上讲保险合同是一种非常不公平的合同,因为,合同的文字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制定,有的文字条款是有多种解读,所以,一旦打官司,吃亏的是客户。保险理赔时就更麻烦了,保险公司是不会那样干脆理赔,可能80%是要上法院打官司,也就是讲一旦你和保险公司签定保险合同,以后你和这家保险公司打官司机率是80%,除非你放弃理赔,在这80%中能胜诉大概是15%,因为保险合同文字条款是有多种解读,能获正常理赔是20%。因此,你买了一份保险能的到理赔概率是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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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若有发布审理保险合同纠纷若干指导意见都是在哪里官方公布的,在广东法院网上都找不到

这种指导意见一般会在法院内部下达,不会在网站上公布,或者公布一般时候都会滞后。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
粤高法发〔2011〕44 号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院2008 年5月19日印发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0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两级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于2010年 7月 22日由我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第 51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深入贯彻落实。各地在执行本指导意见时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 0 一一年九月二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保险人尚未出具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但已接受投保单或收取保险费的,被保险人主张保险合同成立,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但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需要等待体检结果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投保人已交付部分保险费但未交足的,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按已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除外。财产保险合同未约定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以投保人拖欠保险费为由主张免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人可在应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中扣减欠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予以赔付保险金的行为不应作为认定变更保险合同的依据。保险人请求返还所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及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
4、对于不属于投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以保险人指定有关机构对其进行体检为由,主张免除其如实告知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未告知保险人的事实, 应当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保险人对此应负举证责任。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有关事项与保险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保险合同订立或效力恢复时,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应以保险人书面(包括投保单、风险调查问卷或其它书面形式)询问为限。
8、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免赔额、等待期、保证条款以及约定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时, 保险人全部或部分免除赔付责任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9、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已经使用黑体字等醒目字体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书面明示知悉条款内容的,应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责任免除条款的说明义务。航空意外险等手撕式保单不需要投保人填写投保书的除外。
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原则上应当达到普通人通常情况下能够明白地知晓免责条款内容、涵义和法律后果的程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险种向同一保险人再次或多次投保,且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曾经履行过明确说明义务,被保险人以本次投保中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被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后,保险人与投保人就保险费调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保险人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合同解除前非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依照原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保险利益
11、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以此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认定其具有保险利益:
(1)对保险标的享有物权;
(2)对保险标的享有债权;
(3)保险标的系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4)对保险标的享有其他合法权益。
财产保险合同中不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应按照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分别保险利益大小,判断保险人对各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超出自己保险利益范围的索赔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保险标的系被保险人违法取得或保险标的物违法, 保险人主张认定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保险标的系被保险人善意取得的财产, 被保险人主张认定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4、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主张自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之日起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标的转让后,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的转让未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与受让人不同为由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外。
15、保险金额超出保险价值,保险人主张保险金额超出保险价值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多余部分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保险理赔
16、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虽违反合同义务,但其能举证证明未增加保险风险或影响理赔处理,保险人以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合同义务为由拒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7、多个原因造成保险事故,其中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的,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按承保风险占事故原因的比例或程度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8、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直接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第三者起诉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险金的书面申请的,视为构成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人民法院可支持第三者的请求。
19、责任保险合同或人身保险合同对医疗费用赔付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一般应参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报销标准确定。因治疗确需使用标准以外的药品,被保险人主张列入保险赔付范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能够举证证明上述药品不属于治疗必需药品的除外。
20、责任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确定的赔付数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主张按照协商确定的赔付数额认定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而保险人又不予认可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诉讼中对保险事故原因或损失有争议的,如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后双方同意由相应保险公估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对保险事故原因进行鉴定或损失评估, 该保险公估机构或中介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应作为法院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的依据。双方对鉴定机构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指定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应作为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的依据。
22、保险事故发生后,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不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保险人主张不予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3、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起诉侵权人而未实际获得赔偿或赔偿不足的,被保险人就未获得赔偿部分向保险人主张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以被保险人未获得的实际赔偿额或保险金额为限。
24、车辆保险中,保险人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而主张不予赔付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举证证明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不影响保险事故责任认定的除外。
五、保险合同解释
25、对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用语属于专业术语的,应当按照其在专业上所具有的意义加以解释。
26、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存在争议时,应从保险合同的用词、相关条款的文义、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条款的真实意思;按照上述方法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7、保险合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特别约定条款与一般条款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条款为准;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的,以书面约定为准。
28、投保单与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的内容为准。但保险人未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送达给投保人,或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后已提出异议,保险人仍同意承保的,以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记载内容为准。
29、保险合同内容采用多种记载方式或者出现多个落款日期,按以下规则进行解释:
(1)时间在后的约定优于时间在前的约定;
(2)手写的约定优于打印的约定;
(3)如有批单的,批单优于正文;既有加贴批注也有正文批注的,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
六、财产保险合同的代位追偿
30、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作出赔偿后,保险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行使代位追偿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在诉讼中对自己享有的代为追偿权负有举证责任。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具有法定继承关系的近亲属,及其他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的具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人等。
31、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的,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可以向受理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2、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低于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 被保险人就未获保险赔偿部分对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优于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 但保险合同或者理赔过程中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投保人在投保前与第三者约定放弃对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的,应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书面告知保险人。
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后,保险人仍同意承保的,保险人又以投保人放弃对该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为由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得,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请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此拒付保险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就已经赔付的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或向第三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4、 保险人代位追偿权行使的范围, 仅限于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35、 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 中断的,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也相应地中止、中断。
七、其他
36、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向保险人要求理赔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可告知原告向保险人要求理赔,但不得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经理赔程序为由不受理案件。
37、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起诉侵权人并获得生效判决确认的赔偿债权未获得执行,被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起诉保险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8、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院 2008 年 5 月 19 日印发的 《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0号)同时废止。

❻ 申请理赔的时候被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有没有律师推荐

答:我们在先保险公司投保的时候,一般都约定了保险责任,也就是说,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是负责理赔的,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负责理赔的,如果出现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那么,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那么,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
1.了解拒赔理由。
我们首先就是要和保险公司理赔部门进行沟通,首先弄清楚对方不予理赔的具体原因,然后根据对方的理由找出破绽,才能进一步维护权益。

2.得到书面确认。
保险公司的一些拒赔告知通常是口头作出的,这样做有利于他们保护自己,及时将来出现反复还有回旋余地,因此,我们先要求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

3.看清保险责任。
我们在投保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我们购买的保险,到底保险责任包括哪些方面,如果是明确已经告知不在保险责任的话,维权相对就更难一些。

4.抓住销售环节。
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往往对于条款的解读是不全面的,如果存在故意隐瞒的欺诈行为,那么,将可以抓住这个环节来找到保险公司谈判。

5.向保监会投诉。
我们如果遇到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完全可以投诉到保险公司的监管部门,也就是保监会,将情况一并讲清楚,寻求保监会的帮助。

6.采取诉讼方式。
还有一个办法,那就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索赔,其实,保险公司通常是不害怕诉讼的,他们有专业的团队,因此,这也只能是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而为之的办法。

❼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44号)文件在哪里下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
粤高法发〔2011〕44号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院 2008年5月19日印发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0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两级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于 2010年7月22日由我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第51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深入贯彻落实。各地在执行本指导意见时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 九月二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保险人尚未出具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但已接受投保单或收取保险费的,被保险人主张保险合同成立,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但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需要等待体检结果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投保人已交付部分保险费但未交足的,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按已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除外。

财产保险合同未约定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以投保人拖欠保险费为由主张免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人可在应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中扣减欠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予以赔付保险金的行为不应作为认定变更保险合同的依据。保险人请求返还所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及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

4、对于不属于投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以保险人指定有关机构对其进行体检为由,主张免除其如实告知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未告知保险人的事实,应当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保险人对此应负举证责任。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有关事项与保险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保险合同订立或效力恢复时,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应以保险人书面(包括投保单、风险调查问卷或其它书面形式)询问为限。

8、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免赔额、等待期、保证条款以及约定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时,保险人全部或部分免除赔付责任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9、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已经使用黑体字等醒目字体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书面明示知悉条款内容的,应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责任免除条款的说明义务。航空意外险等手撕式保单不需要投保人填写投保书的除外。

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原则上应当达到普通人通常情况下能够明白地知晓免责条款内容、涵义和法律后果的程度。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险种向同一保险人再次或多次投保,且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曾经履行过明确说明义务,被保险人以本次投保中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被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后,保险人与投保人就保险费调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保险人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合同解除前非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依照原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保险利益

11、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以此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认定其具有保险利益:

(1)对保险标的享有物权;

(2)对保险标的享有债权;

(3)保险标的系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4)对保险标的享有其他合法权益。

财产保险合同中不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应按照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分别保险利益大小,判断保险人对各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超出自己保险利益范围的索赔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保险标的系被保险人违法取得或保险标的物违法,保险人主张认定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保险标的系被保险人善意取得的财产,被保险人主张认定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4、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主张自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之日起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标的转让后,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的转让未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与受让人不同为由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外。

15、保险金额超出保险价值,保险人主张保险金额超出保险价值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多余部分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保险理赔

16、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虽违反合同义务,但其能举证证明未增加保险风险或影响理赔处理,保险人以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合同义务为由拒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7、多个原因造成保险事故,其中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的,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按承保风险占事故原因的比例或程度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8、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直接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第三者起诉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险金的书面申请的,视为构成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人民法院可支持第三者的请求。

19、责任保险合同或人身保险合同对医疗费用赔付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一般应参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报销标准确定。因治疗确需使用标准以外的药品,被保险人主张列入保险赔付范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能够举证证明上述药品不属于治疗必需药品的除外。

20、责任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确定的赔付数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主张按照协商确定的赔付数额认定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而保险人又不予认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诉讼中对保险事故原因或损失有争议的,如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后双方同意由相应保险公估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对保险事故原因进行鉴定或损失评估,该保险公估机构或中介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应作为法院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的依据。双方对鉴定机构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指定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应作为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的依据。

22、保险事故发生后,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不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保险人主张不予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3、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起诉侵权人而未实际获得赔偿或赔偿不足的,被保险人就未获得赔偿部分向保险人主张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以被保险人未获得的实际赔偿额或保险金额为限。

24、车辆保险中,保险人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而主张不予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举证证明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不影响保险事故责任认定的除外。

五、保险合同解释

25、对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用语属于专业术语的,应当按照其在专业上所具有的意义加以解释。

26、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存在争议时,应从保险合同的用词、相关条款的文义、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条款的真实意思;按照上述方法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7、保险合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特别约定条款与一般条款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条款为准;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的,以书面约定为准。

28、投保单与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的内容为准。但保险人未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送达给投保人,或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后已提出异议,保险人仍同意承保的,以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记载内容为准。

29、保险合同内容采用多种记载方式或者出现多个落款日期,按以下规则进行解释:

(1)时间在后的约定优于时间在前的约定;

(2)手写的约定优于打印的约定;

(3)如有批单的,批单优于正文;既有加贴批注也有正文批注的,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

六、财产保险合同的代位追偿

30、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作出赔偿后,保险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行使代位追偿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在诉讼中对自己享有的代为追偿权负有举证责任。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具有法定继承关系的近亲属,及其他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的具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人等。

31、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的,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可以向受理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2、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低于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被保险人就未获保险赔偿部分对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优于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但保险合同或者理赔过程中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3、投保人在投保前与第三者约定放弃对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的,应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书面告知保险人。

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后,保险人仍同意承保的,保险人又以投保人放弃对该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为由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得,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请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此拒付保险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就已经赔付的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或向第三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4、保险人代位追偿权行使的范围,仅限于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35、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也相应地中止、中断。

七、其他

36、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向保险人要求理赔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可告知原告向保险人要求理赔,但不得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经理赔程序为由不受理案件。

37、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起诉侵权人并获得生效判决确认的赔偿债权未获得执行,被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起诉保险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8、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院 2008年5月19日印发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0号)同时废止。

❽ 保险合同请律师所看下要多少钱,我看不懂,听说好多坑,我想看下我的合同是不是个坑,但不知道叫律师看下

可以自己先尝试看下,给你些参考:

一份保险合同一般都包含保险条款、投保单、客户服务指南和人身投保提示书,哪部分属于最重要的内容呢?当然是保险单和保险条款。

保险单是何物?保险单里面有我们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产品的全部信息,我们通过保险单可以知道被保人是谁、保障有哪些、保障期间有多久、每年保费多少钱……保险单一旦生成,会有一个保单号码,这个号码是唯一的,我们可以通过这个保单号码查询到合同里面的全部内容。

保单上哪些内容是需要我们重点关注的呢?

1、保单上的个人信息

保单上的个人信息主要是投保人、被保人、收益人以及生效时间。这里投保人一般是指买这份保险的人,被保险人就是这份保险保护的人,收益人就是被保险人出险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单上还有生效时间,很多人以为保险一旦投保就意味着生效了,然而并不是每一份保险都是立即生效的,保险险种不同,生效时间也会有差异,通常意外险次日凌晨会立即生效,但是像很多人身保险都有等待期,只有过了等待期,保险合同才称得上是生效,不然在等待期内出险保险公司是不会理赔的。

2、保单上的产品信息

除了要关注保单的个人信息,还要关注保单的产品信息。比如你买的保险究竟是重疾险还是医疗险,很多人买完了也没有搞清楚自己买的究竟是什么险种,你买的保险金额是多少,是30万的还是50万的?你每年需要交纳多少保费?这些内容都可以在保单的产品信息里看到。

除了这些比较浅显易懂的,有的保单上还会有特别约定,特别约定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如果条款和特别约定有冲突,是以特别约定为准的。所以大家在查看保单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单上特别约定的部分。

现如今网上保险销售火热,但是很多朋友担心网上买的保险电子保单不具备法律效益会不会影响理赔,小编在这里说明下,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一样具有法律效益。

保险条款应该怎么看?

保险合同里面的内容不仅结合了金融、医学还有法律方面的知识,是非常严谨的。保险条款少说有几千条,这么多的保险条款里面,如何大海捞针获取我们认为有意义价值的东西呢?

可以重点关注这几个方面: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现金价值。

1、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很好理解,就是这份保险到底保障哪些?比如意外险是保障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的,重疾险是保障重大疾病的,医疗险是保障疾病医疗的,财产险是保障财产安全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2、责任免除

除了要知道我们获得了哪些保障,还要知道哪些保障没有,责任免除是指这些责任保险公司是不承担的,比如像一些违法乱纪、吸毒酗酒、感染艾滋等一些极端的情况,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责任免除的。

责任免除的内容一般会用粗体显示出来,这部分内容也是非常关键的,大家要仔细留意。比如意外险,责任免除里面肯定会写酒后驾驶导致的意外,意外险是不赔的。

3、现金价值

短期险是没有现金价值的,但是长期保险一般都会有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退保的时候会用到,比如很多人交了几年保费想要退保了此时保险公司给你退的钱就属于现金价值。

很多人在退保时会发现自己交了几年保费怎么也有几万了,可是退到手里只有几百,我们交的保费包含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和承担风险的部分,一般保险合同里面都会有现金价值表,想要退保的朋友都可以对照着现金价值表看看自己可以退回多少钱。

对于买了保险却不清楚保险规则的朋友,一定要花时间好好看看保险合同条款,不要等到需要的时候手足不错。

引自: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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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出车祸请律师找保险公司赔偿,假如保险公司赔了我十万,律师收费应收取多少

涉及第三人不?车险还是意外险,车险赔基本的医疗伤残,误工,营养等还要看保的具体险种,意外险只赔残疾和医疗,看具体合同。先自己去找保险公司,看看他们赔多少,如果满意也不用找律师。不满意,可以先咨询,至于律师收费,各地可能些许不同,我们这里大概是标地额5%,案子不复杂的话,2-3也行了,最低2500但是估计2500找不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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