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有效杜绝养殖业保险虚假案件,在科学定损合理理赔方面有什么意见及建议
杜绝保险虚假案件需加强案件调查,从报案到查勘、定损等各环节加强审核。
② 保险理赔如何对付奸诈的公司
这种担心完全是多余的。
首先,无论你是在大的保险公司还是小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如果在小保险公司无法理赔的,那在大保险公司同样无法理赔;如果能在大保险公司理赔的,在小保险公司也是同样能得到理赔;因为保险的理赔时根据保险合同上规定来理赔,而不是根据公司的大小来理赔。
其次,保险在国内还不太为人熟知和了解,金融三大行业,分别为银行、证券和保险,这三者也分别尤其监管机构,分别为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所以属于同一体系,而保险是人们最不了解的,那在这就拿人们最熟悉的银行来举个例子。比如你去存款,到招商银行去办理,你会觉得不安全吗?招商银行你会觉得是小银行吗?但是招商银行对于工农中建等银行来说是小银行,等其本身并不是,而且相反对付服务方面还是招行更好一些。保险也是同样的道理,请问你的担心是否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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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什么是虚假理赔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虚假理赔
所谓虚假理赔,是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为了骗取保险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没有发生的情况下,故意编造发生了约定的保险事故,并通过虚假理赔,将骗取的保险金据为己有的行为。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同时也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其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也是十分严重的。因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职务作掩护,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很容易得手,且不易被发现。为了有力的打击这种犯罪,规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贪污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构成侵犯财产罪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财产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④ 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如何避免败诉
一、败诉原因
根据法院受理的人身保险合同案件分析,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金的败诉案件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败诉主要有以下原因: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法得到保险赔偿金的原因是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造成的。这种情况占败诉案件的绝大多数,故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已经成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无法得到理赔的首要原因,投保人必须高度重视。
我国2009年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实践中,许多保险公司知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但并不有所表示,而是直到被保险人申请索赔时,拒付解约。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随意拒付解约的行为进行了限制,但这并不表示投保人可以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有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法庭上以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了体检为由,认为保险公司体检后同意承保,则即使自己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应理赔。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一般来说,保险公司的体检属于常规体检,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公司如果通过体检确实知道被保险人患有某种疾病而仍然承保的,则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我们了解了投保人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不如实告知,似乎这样就可以解决问题,但问题是,为何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呢?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
1、不了解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现实生活中,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大多数人对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不了解,他们根本不知道应该如何订立保险合同。他们所唯一知道的就是,我出了钱,出现事故后,保险公司就应该理赔。但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要承担保障责任,就必须了解保险标的的情况,否则他们无法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正确的认识,也就无法计算保险费的费率。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了解有赖于投保人的告知,而如果投保人不如实告知,则会致保险公司于十分危险的境地,也会危害保险的存在,所以订立保险合同必须坚持诚信原则,保险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投保人如果不予以遵守,必然得不到理赔。
但是大多数投保人不了解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他们也就对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并不在意。
2、不阅读投保书和保险条款
在法院审理的大多数案件中,几乎所有的投保人都没有阅读过投保书和保险条款的内容,而是直接在上面签字。投保人这样做的原因也许情有可原,因为投保书和保险条款的内容过多,投保人需耗费不少时间方能阅读完毕,许多投保人怕麻烦,就直接签字认可。另外,投保书和保险条款的用语都比较专业,投保人很难理解,大多依赖于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解释,故投保人很少直接阅读。但是不得不说,投保人这样做的结果就是致自己的权利于危险境地,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如果不阅读就不知道条款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规定,如果不履行条款规定的义务,必然对自己不利。
由于投保人不阅读投保书,对于保险公司的询问基本上不在乎,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代其填写,自己签字即可。实际中,很多投保书都是业务员填写后由投保人签字的。
3、投保人故意隐瞒
当然实际中不排除很多投保人故意隐瞒自己患病的事实,为了投保成功,而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原因
投保人自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固然不值得同情,但实际中存在的另一种情况是,由于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原因导致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业务员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其向客户推销保险的最大动力就是获得佣金。为了客户投保成功,即使投保人向业务员告知自己患病的事实,业务员也很可能故意向保险公司隐瞒,而不在投保单上填写。
由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建立在保险公司的询问基础上,实际中由于投保人不阅读投保书,故很多保险公司业务员直接让投保人签字,而未能告知投保人其他应填写内容的法律意义,然后由业务员代填,填写内容均为投保人未患任何疾病。
甚至有的业务员指使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作虚假表示,从而为自己获得佣金。
即使是保险公司业务员造成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但实际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难以证明,因此,在个案中,法官很难采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辩解。
二、对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何防止败诉
经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已了解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背后原因,不仅仅是投保人个人的原因,保险公司业务员也不例外。但既然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其就必须受自己签字行为的约束,投保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为了避免投保人败诉,我们建议如下: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加强学习,增强保险法相关知识;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及投保书,遵守法律规定,不能只听业务员的介绍;
3、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慎重对待自己签字;
4、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注重收集证据,虽然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在投保书上已签字,但如果投保人能够证明其向保险公司业务员告知过自己的健康状况,则视为投保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所以投保人保存证据十分关键。
5、保监会应加强对保险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监管。
⑤ 举例说明如何防范保险欺诈行为
措施一
应加强保险原理、基本原则以及保险法制的宣传,,自觉维护保险的公正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有力扼制保险欺诈行为。
措施二
保险公司要研究保险欺诈的特点,强化承保以及理赔审核工作的规范性保险欺诈必然躲不过承保和理赔审核两大环节,而这两大环节的规范性操作就必然能有效防止欺诈犯罪的发生和得逞,至少能减少这类事件。措施三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严格管理,谨防疏漏保险公司内部要建立承保核审制度,对所要承揽的业务要按程序对风险进行多次识别、评估和筛选,以便有效控制责任。措施四严厉打击保险欺诈,形成社会威慑力。措施五设立和开放保险反欺诈信息系统平台,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集中行业力量打击欺诈犯罪,在保险行业协会设立和开放保险反欺诈信息系统平台。
措施三
建立科学的理赔规程,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欺诈人进行保险欺诈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因而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就成为识破保险欺诈行为,阻止保险欺诈结果发生的最重要的,也是最后一道防线。因此,保险业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承保和理赔相分离,建立专门的高水平的理赔队伍。保险是一门融法律、医学、管理学、心理学、公共关系学等于一身的综合学科,从事保险行业需要具有各类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增强员工的辩别能力。(2)建立健全核赔机制。无论保险诈骗的手段多么狡猾,但最后一关都必须经过保险理赔人员的确认。如果保险理赔的承办人员把好这最后一关,则诈骗罪犯的阴谋绝不会得逞。建立健全核赔机制,要求切实加强事故调查、证明材料的审核机制,严防假赔案、骗赔案的发生。具体而言,首先,要建立事故调查、材料审核经办人责任制,以增强经办人员的责任心;其次,要建立查勘定损与理赔经办人岗位分离制,杜绝“一人包办到底”的现象;再次,要建立对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的集中后续监督制度;最后,应建立错赔、被骗赔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错赔、骗赔的责任人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罚,严防道德风险的发生。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⑥ 如何防范机动车保险的理赔风险的论文2000左右
分不够,太少; !个人建议,自己写,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狠抓现场查勘,提高客户现场报案率,提升查勘员的自身技巧
定损严控,所有案件均需拍摄拆解前照片
夜间案件注意防范酒驾,掉包等风险
搞好与交警队关系,对于疑问案件,及时做笔录,调取监控照片
严把工时费标准,防范定损员虚报,高报工时等
⑦ 如何防止保险中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产生
首先,保险销售人员是保险公司的第一道关卡,在客户提出需求以及为客户推荐保单的同时注意客户购买保险的意图,是否存在逆选择的可能性,包括是否带病投保、收入及保费是否成正比等等。其次,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应对投保客户进行身体,心理,经济能力等多方面调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逆选择倾向的及时采取拒保、加费、延时投保等方式防止风险的产生。最后就是理赔环节,发生理赔,尤其是大额赔付的案件,从多方面去调查,对于故意诈保等恶性案件应向公安、司法部门及时汇报。通过以上手段,保险市场将得以净化,更可以有效防止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