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后被保险公司发现,继而保险公司不赔偿.我该怎么办
交警知道了有人顶替肇事司机后会重新录口供,否则无法出具事故认定书。应该不会有什么大问题,至少和刑事犯罪无关。你和你朋友可能会面临轻微的治安处罚。
法理上,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肇事司机有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因此不能拒绝理赔。但是实践上,你们的行为给了他们一个拒绝的借口,现在如果继续调解,你总是比较理亏的。我认为你叫人顶包的行为不会影响到保险理赔,但现在可能诉讼是唯一的途径了。
② 顶包保险公司是否有赔偿
这样做是违法的
③ 被发现顶包保险公司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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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下这事故已经走到什么程度:
1、是保险公司内部调整发现顶包,
2、保险公司已经向经侦报案。
如果第一种情况,那可以尝试与保险公司沟通,主动退回理赔金,配合签订不索赔协议,一般保险公司不会交恶客户,会息事宁人。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那不太妙,30万的涉案金额不小,报经侦立案后,会以刑事案件处理的,30万能判好几年的。顶包一般是从犯。量刑按经济诈骗罪。
④ 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说怀疑当事人顶包是什么意思
导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惠民政策的不断升级,机动车作为便捷的交通工具很快“飞入平常百姓家”。汽车、农用车、低速载货汽车、两轮摩托车不断增加的同时,给道路交通安全也带来了潜在的威胁,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也逐步的增大。而面对事故后的追究责任及法律制裁,就频频出现了驾驶员想方设法逃避责任追究和法律制裁的“顶包”现象。
一、“顶包”现象的特点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为规避法律惩处让他人冒名顶替、代人受罚而衍生出“顶包”一词,结合案例及相关资料,其特点总结如下:
1、存在较大的空间、时间可能进行“顶包”。在交通肇事“顶包”案中,由于案发现场鲜有出现与肇事者无利害关系的目击证人,发生事故后的活动空间大。而在这一时间段,不论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是当即离开现场或留在现场,为了使自己不受法律追究,都会迅速与顶包人联系,进行与顶包有关的活动,如有的在事故发生后当场在车内调换座位;有的打电话迅速找到顶替者,与顶替者串供后离开事故现场;有的趁无目击者或目击者不备之机离开现场,与相关人员串通后再由顶替者以肇事司机的身份出现等等,较大的活动空间,相对较多的时间差,“顶包”行为足以完成。
2、存在多样顶替形式,利益交织、关联。在实践中,交通事故后的“顶包”大多表现为:年长者替年幼者,无公职人员替有公职人员,司机替老板,下属替领导,有驾驶资质和从业资格的替无驾驶资质和从业资格的等等。“顶包者”或是基于职务上的从属关系,或基于亲情、友情等情感关系,或基于钱物关系等诱因而顶包;“被顶包者”多是基于保公职、保职务、骗保等原因让他人顶包。
3、存在多种违法行为。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的现象中有肇事人的违法行为,有顶包人的违法行为,甚至还有作伪证人的违法行为,骗保人的违法行为,顶包虽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却是后续各种违法行为产生的诱因。
二、“顶包”现象的缘由
为什么会有人“心甘情愿”地来扮演“顶包者”的角色?经过分析,原因有以下几点:
1、法制观念淡薄。绝大多数交通肇事顶包案的发生,都与缺乏法制教育,法制观念薄弱,不懂法,不学法,却伺机想钻法律空子相关联。部分顶包案的当事人认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就不会被处理,并且能从“代人受过”中获取一定的物质的、精神的利益,这一思想直接出现了交通肇事者找人“顶包”的可能。
2、案发现场的“避实就虚”,使“顶包”成为可能。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案件除被害人明确的看见嫌疑人或者有证人直接指认嫌疑人外,大都是嫌疑人自己承认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因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想当然的成为案件的关键证据。如果没有证人指认,找他人冒名顶替就成为可能。正如近期我院办理的王某交通肇事一案,事故发生后王某供述:“当时属于下坡路,发生事故后车刹不住就一直跑,等停下来已经远离案发现场,我就让副驾驶的好兄弟替我一下”。
3、保险赔付原则,是导致“顶包者”心存侥幸心理的主要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未年检等情况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而很多发生交通事故都存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的情况,肇事者为规避责任,又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便让有驾驶资格的人,没饮酒的人,成年人等来冒名顶替,获得理赔。
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也是嫌疑人找人顶包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像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车辆、酒后等情况是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而交通肇事者正因为无证、无牌,又害怕构成交通肇事罪受到追究,而让人“顶包”,从而减轻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以承担较小的责任以躲避法律的处罚。
5、交警部门重口供、轻取证,也是“顶包者”成功的一大动因。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交警部门调取的证据主要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车辆技术检验、痕迹检验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而尸检报告、车辆技术检验、痕迹检验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只能说明案件的存在,却无法证实谁是嫌疑人;调取的证人证言一般为被害人亲属的情况,证实事故情况的不多,加之很少调取事故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等关键证明材料,由此导致犯罪嫌疑人能隐蔽其身份,为其找人顶替提供了可能。
三、“顶包”现象的危害
交通事故的“顶包”现象较难识别,使交通事故责任的正确认定增加了难度,容易使肇事驾驶员逃避法律的追究,严重的妨碍了公安机关正常执法,耗费了大量的警力和财力,也容易使被害方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交通肇事后找人或替人“顶包”的现象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人为的为公安交警部门公正执法、正确高效处理交通事故设置了障碍,增加了侦查难度,影响了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准确认定,造成交通事故查处不力,同时也增大了公安交警部门的办案成本,延长了办案时效。
2、经过肇事者和顶包人的预谋和串供,肇事真相被掩盖,真正的肇事者被隐藏,导致刑事追责和民事赔偿错位,肇事者的鱼目混珠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并给公众造成了一种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的假象,严重践踏和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权威。
3、顶包现象严重损害被害人以及肇事行为人的权益,不利于社会和谐。司法实践中,顶包现象多数被定性为肇事后逃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导致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肇事人无力赔偿时严重影响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保险公司还有权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已经向被害人承担的赔付责任向肇事行为人追偿。
4、“顶包”现象还可能给其他单位遭受损失。比如说出于骗保的目的发生的交通肇事顶包案中,肇事者因为不符合保险理赔情形找人顶包,顶包后就可以借此假象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受骗核定赔偿后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四、交通肇事“顶包”现象的启示
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来说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是情感上的伤害。对犯罪嫌疑人来说,不仅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反而会使顶包者一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寄希望于保险公司赔偿的愿望也会落空,后果的严重性超出了心存侥幸他们的想象。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参考同类案例,结合以上对“顶包”的特点、成因分析,从检察机关的办案实际从发,从中得到以下启示:
(一)程序合法、严格把关,加强引导取证。
1、认真研判,细心捕捉细节问题。办案检察官必须具有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慎思善断的务实精神。由于从交通肇事发生后到交通警察到达现场有一定的时间差,发生“顶包”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必须尊重事实,搜集所有与案件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不放过任何一处蛛丝马迹。同时还要围绕指控罪名,结合证据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合乎情理,通过查微析疑,补全证据,使案件质量达到公诉标准。绝不能因案微而不析疑,因案小而放松警惕,要不断提高及时发现“顶包”行为的能力。
2、加强引导取证、强化沟通意识。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承担了刑事诉讼审查起诉的重要作用,因此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应该及时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将所需要补充和完善的证据材料交予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督促侦查人员及时、准确的收集证据。同时,为防患于未然,建议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对于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注意收集除事故直接当事人陈述以外的其他证据相印证,特别是对肇事车辆可能涉及公职人员驾驶、无证或酒后驾驶、特种车辆等情形要尤为注意。
3、注意讯问技巧,迫其吐露实情。“纸包不住火”,这一社会常识人人知晓,但在突发交通事故后,一些肇事者却为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在强烈的脱罪思想的引导下实施一系列冒名顶替行为。究其原因是因为这些人报有侥幸心理,觉得“偷梁换柱”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有可能实现,所以才挺而走险。面对这种情况,办案人员就应该因势利导,通过宣讲法律政策,让其明白冒名顶替的法律后果。面对事实,慑于法律的威严,肇事者和顶包人一旦摆脱侥幸心理,认清形势,就会如实供述事情真相。
4、依法告知权利,及时化解矛盾。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的行为是肇事者逃逸行为的延续,虽然肇事人在主观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出于过失,但对找人顶包的认识却明显属故意,肇事者不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反而找人顶包的行为,无疑在被害人或其亲属所承受的痛苦之上雪上加霜,导致被害方家属情绪对立化,对社会产生不信任感,也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所以,针对此类案件,办案人员应及时告知被害人或其家属享有的权利,听取他们的意见和想法,了解被害方的诉求,化解双方的矛盾,做好安抚工作,为顺利进行法庭审判做好前期工作。
(二)准确定性、罚当其罪,加大打击力度。
1、准确把握罪名,做到罚当其罪。对交通肇事顶包案不仅要做到违法必究,更要做到罚当其罪。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冒名顶罪案件中的顶罪人,应当根据其是否具备证人身份,分别以伪证罪和包庇罪定罪处罚。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冒名顶罪,定伪证罪;如果是一般主体,则定包庇罪。具备证人身份不仅要从形式上判定,还要从证实的实质内容上进行把握,必须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陈述。虽然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陈述,但如果不具有证人身份而假冒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只能定包庇罪;换言之,尽管是确实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但其陈述的不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也只能定包庇罪。如果同时具备证人身份和所作虚假陈述又确实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两个条件,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形,应该适用伪证罪这一特别法条。
2、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肇事者在出事后找人顶罪,在一般情况下会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离开现场,即使在现场,也是找其他人来顶替自已的行为,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人,其目的往往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肇事者,应当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另外,在量刑上也应该将有顶包情节的肇事人与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肇事人区别对待,虽然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因有顶包情节的肇事人与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肇事人相比,情节更恶劣,手段更卑劣,在量刑上当然也应当酌情考虑其性质的严重性,坚持做到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这也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要做到在全面衡量证据和把握案情的基础上,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对顶包违法行为的从严从快惩治有效的震慑和预防犯罪。
(三)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加强法制观念。
加大普法宣传,提高法律意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在实践中是从事交通运输的特定人员,驾驶员主观上对违章驾驶的过失和事后企图逃避刑事处罚的故意导致了交通肇事顶包现象的发生,所以,加强驾驶员遵纪守法的意识至关重要。我们要从事前预防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两个方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事故发生后,虽然通过对肇事者和顶包者进行法律制裁,也会起到一定的教育和指引作用。但这种事后处罚的方式毕竟只是一种补救,还是要将事前预防作为重点。一是多种渠道对多发的交通肇事行为以及常见的顶包形式进行展示;二是有针对性选择几个交通事故肇事保险案例,展示顶包等行为对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的影响;三是联合交警、保险等部门,确定肇事后必要的应对指南,不给顶包等违法行为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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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偿
全险不代表什么都赔,只是保险公司推出的险种你都投保了,仔细看看车损条款就知道了
盗抢险全称叫全车盗抢险,是指整车被盗,如果只是丢了轮胎、财物什么的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车辆损失险是指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和损坏保险公司给与赔偿
前几天朋友的宝来放在家门口的马路边天窗被撬了,自己花了3000多才修好,没丢算是万幸了,丢了更不值保险公司上了全险也就赔80%,所以停车一定要小心!
⑥ 因报案人与开车人不是一个人没伤人保险公司不理赔(只报保险没报交警)就说是顶包工作人员调查了,不是
如果你确实没掉包行为,那你就没什么好担心的了。他们调查是他们防范风险、减少理赔金额应该去做的事,你作为被保险人,有义务去配合他们的调查,只要你确实没掉包,那他们也查不出证据来,始终会赔。如果说保险公司敢不讲理,就是不赔,那就直接去法院起诉。根据保险法规定,你报案后,保险公司最多只有两个月的调查时间,查不出来你就可以索赔了。
⑦ 顶包保险公司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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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故后妻子“顶包”,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吗?日前,无锡滨湖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个案子。
案情
发生交通事故妻子“顶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秦某是锡城某货运公司的司机。去年4月19日,秦某驾驶公司的重型普通货车送货,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遇到蔡某驾驶电动车(后乘坐其妻刘某)同样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进入十字路口,结果重型货车与电动车碰撞,造成蔡某受伤、刘某当场死亡。事发后,秦某的妻子王某自称是肇事货车驾驶员。当晚,秦某投案,经酒精检查,其血液中未检出含有乙醇成分。
同年5月27日,交警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的违法行为均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秦某、蔡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不负事故责任。蔡某及其两个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秦某及所属的货运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31438元。
保险公司辩称:对于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涉案的重型货车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1000000元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秦某未及时向交警报告,且存在王某“顶包”的情形,根据双方商业险条款约定,该行为符合其公司制定的责任免除部分载明的“(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中“伪造现场”的情节,其有权拒绝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
判决
“顶包”不影响事故责任认定,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滨湖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死亡,蔡某及两女儿均系刘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获得赔偿,赔偿责任应当由侵权人秦某予以承担。原、被告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该院结合事故经过、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定由秦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秦某驾驶车辆系履行职务行为,故由货运公司承担本次事故赔偿责任。
虽然初期秦某妻子王某存在顶替的情况,但秦某一直在现场陪同处理事故,且其在前往交警队的路上主动交代车子是由其驾驶的。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字体加黑加粗处理,尽到提示义务,货运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单上盖章,该条款生效。但秦某与保险公司对王某顶替驾驶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该条款中“伪造现场”的情形具有不同解释,而该免责条款作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具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交警部门依据现场勘验笔录、事发路口监控视频及相关检验报告等证据作出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王某的顶替行为并未影响交警部门对事故发生经过、性质、原因等作出准确判断,故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的辩称,该院不予采纳。
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该院最终认定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13038元,已超出该院核定的交强险80000元的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限额,超出部分433038元由货运公司按照70%的赔偿比例承担303126.60元,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予以理赔。最终法院判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蔡某及两女儿383126.60元。
评析
“顶包”虽违法,但并不必然导致商业险免赔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保险公司是否存在免责情形。承办法官在审理本案时,至交警部门调阅了卷宗,并就“顶包”情况向办案交警作了详细的调查。
“顶包”行为本身确实具有违法性,并在道德上应当予以谴责,但保险人并不能依此绝对免赔商业险。该案中,秦某并无酒驾、毒驾或其他不能驾驶机动车辆的情节,其妻子顶替他投案的情况并未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查清,保险人也未因“顶包”的行为导致赔偿责任的加重,故保险人仍应当在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其他案件中,有法院判决“顶包”情形下免赔商业险,但仍应注意到,在该类案件中导致商业险免赔的理由并不是“顶包”行为本身,而恰恰是“顶包”行为背后的原因,即驾驶人由于存在各种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在事发后,畏惧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而指使他人顶替。因此,“顶包”行为本身并不当然导致商业险免赔。
⑧ 保险公司为何不理赔
是按生效日办的.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是于30日凌晨开始承保.这个时间是双方约定的.而不是交钱就起保.
你于25日出事正常情况下公司是拒赔的.
而写错时间这个事情你应该在24日当天提出异议.
现在你要做的就是找公司说明是业务员的问题导致了你被拒赔.公司查实后业务员会被处罚.并承担你的一部份损失.如果在24日收到单的时候就提出异议的话.事情要好处理得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