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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育基金会电话

发布时间:2021-09-07 06:13:10

Ⅰ 教育基金是干什么的

教育基金是指法律认可的为某种目的向教育提供的赠款。在西方国家,赠款者主要是慈善团体、大公司企业、宗教集团、校友和个人。是某些大学,特别是私立名牌大学经费收入的重要来源。

例如,1981 年美国的 1888 所高等学校拥有该项基金 234.7 亿美元,其中哈佛大学、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耶鲁大学、斯坦福大学和普林斯顿大学等 10 所高等院校拥有 74 亿美元,占全部基金的 31.5%。

对提供学生奖学金,促进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科研项目开发具有重要作用。享有免税特权。在中国,这种基金正在形成中,主要用于与教育有关的专项援助,特别是奖励援助。

(1)新教育基金会电话扩展阅读:

教育基金的合理投入促进了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改善了办学条件,调动了教师的积极性,提高了教学质量,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它是提高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水平的物质基础,是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条件。

教育基金是通过社会多方集资形成的,其数额的增减必然要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同时也受人们对教育事业认识程度的影响。

Ⅱ 浙江省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浙江省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促进教育方式,帮助弱势群体」为宗旨。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捐款。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教育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平湖市当湖滨水广场 5幢1单元1401室,办公场所在平湖市新华中路3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从事能促使 「中国由人口大国成为人力资源大国」的各种以教育为主轴之爱心、公益、慈善活动。
(二)捡回珍珠计划: 对各级学校,成绩特优,家庭特困无法就学的孩子,给予支助,使其能完成学业。
(三)一个孩子一个蛋计划: 对贫困地区的学生,每天供吃一个鸡蛋,或其它营养辅助,使能有健康的成长。
(四)捐建希望小学计划:在贫困地区捐建希望小学或增加其教学设备或奖励优秀教师 。
(五)兴办非营利之教育机构;协助政府培训贫困地区之师资,提高教育水平。
(六)配合政府推动先进之教育理念,介绍新思维之教育方法。
(七)其它与教育有关之公益、慈善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德高望重,热心公益,慈善工作者。
(二)有筹集公益, 慈善基金能力者。
(三)主要捐赠人。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
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
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议,行使理事会职权。
(二)积极筹措基金会之财源。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副理事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者,得委请其它理事代表出席。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数据,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是德高望重,热心公益,有高度爱心之人。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 主持会务之进行。
本基金会采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之秘书长制,秘书长在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⑧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或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基金会有关之业务。
(二)基金会设立目的之各项公益、慈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自动捐赠。
(二)基金存于银行或其它安全性高理财。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它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它特殊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给政府机关。
(二)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07年6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Ⅲ 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高层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已经我厅审查批准,准予登记并颁发证书,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现予以公告。
单位名称: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370000MJD6781804
法定代表人:张明强
业务范围:开展针对困难人群的助学助教活动,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资助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教育事业,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奖励或资助在助学助教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海信龙奥九号2号楼19层1903室
类型:非公募
原始基金数额:陆佰万元
联系电话:0531—55516147
业务主管单位:无
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

明日之星教育基金在山东省民政厅注册成立,由全国30多家省级山东商会赞助支持,秉承“致力公益慈善事业,关爱青少年成长,倡导企业公民责任,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宗旨,致力于改善中国贫困山区孩子的教育环境,包括为贫困中小学生资助教学设备、学习用品、图书等项目。

践行公益,服务教育,为社会、为教育尽一份微薄之力。支持教育,资助学生,将公益进行到底!

Ⅳ 给小孩买教育基金(平安保险的)靠谱吗毕竟每年交6、7千,交个10年,等回本又要很多年,划算不

以保险方式准备教育金,出发点主要不是高收益,而是打底的确保!就是在万一发生一些不可控风险时,孩子的教育金仍然得以保证,这才是有责任感的父母所要一定做到的。 教育金保险的好处是其强制储蓄的属性,能够约束我们存住钱。同时,一定要购买保费豁免条款,万一缴费过程中大人发生身故、高残、重疾情况,后续保费可以不...交了,由保险公司负责交满约定的年限,从而保证孩子的教育金。 比如3月22日厦蓉高速漳州和溪段突发的惨烈交通事故,恐怕就有孩子瞬间成了孤儿,假如他们的父母事先已经为孩子买了一份教育金保险,哪怕才交了一年的保费,孩子的教育金仍然得到了基本保证。

Ⅳ 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Next Generation Ecation Foundation,缩写:CNG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通过社会倡导、募集资金、教育培训、救助资助、开发服务等方式,支持我国的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和家庭教育,配合政府推动我国下一代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来源于北京东方妇女老年大学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教育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同福夹道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并开展以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为主的下一代教育培训事业;
(二)开展以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为主的交流合作、宣传推广、理论研究、项目开发及相关公益活动;
(三)开展学龄前儿童、特殊儿童、特殊家庭及灾害背景下儿童的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等公益事业;
(四)支持与下一代教育相关的公益事业;
(五)奖励在下一代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认同本基金会的使命、目标;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的参与议事决策;
(四)尊重理事会的多元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推荐理事候选人;
3、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5、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与本基金会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6、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质询;
7、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8、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履行本基金会的宗旨,执行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决议,完成本基金会安排的工作;
2、为本基金会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为推动我国下一代教育事业发展尽力工作;
3、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基金会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基金会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不利用理事职责为自己或任何他人谋取私利;不从事损害基金会利益的活动;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基金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基金会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基金会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
5、认真阅读基金会的各项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基金会管理活动状况;
6、亲自、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章程允许或者经理事会决议通过,不得将其职权转授他人行使;
7、对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时,征求有关专业人士的意见;
8、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
9、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等。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5名。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执行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国家财政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基金和资产的合法增值;
(七)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各项活动;
(二)用于开展募集资金的有关活动和工作费用;
(三)用于捐赠人、资助人指定的目的、对象、方式的合法使用;
(四)表彰为下一代教育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
(五)其他合法用途。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二)全国性募捐活动;
(三)预计募资额度超过2000万元的募捐活动;
(四)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教育部组织实施的符合本会宗旨和任务的公益事业支出;
(二)经教育部支付给国家或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救济、救灾应急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06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Ⅵ 平安银行教育基金怎么样怎么买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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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请问新教育基金会客服电话是什么

新教育基金会客服电话:
021-32301589

以上信息经过网络安全认证,可能存在更新不及时,请以官网信息为准
官网客服信息请点击:http://www.nef.org.cn/Article/Article.aspx?sourceId=13

Ⅷ 浙江省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的主要职责

基金会从成立至今面向全国先后开展了“捡回珍珠计划”、“爱心小学”、“爱心图书室”、”彝族儿童班”、”一个孩子一个蛋”、”西部地区师资培训”、”512汶川地震援助专案”等资助项目。至2015年,在全国31个省区市,资助41830名高中珍珠生,23638名大学珍珠生,652名贫困彝族儿童,135个爱心图书室,353所爱心小学,50000多名儿童每天1个水煮鸡蛋,153名汶川地震灾区孤儿及残障儿童,430多名汶川地震受灾大学生,671名汶川地震受灾高中生、26所汶川地震受灾学校……
案例1:品格教育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人才教育,始于品德。
倘若品德低下,纵有雄韬伟略,也不是合格人才。但品德教育不应是一筐套话,不是一纸空文。基金会以母亲节为契机,在珍珠生等受捐助群体间开展了别开生面的品德教育活动,寓教于乐,全面发展。
案例二:捡回珍珠计划
捡回珍珠计划就是与重点高中合作,在该校成立一个有50名学生的珍珠班,为家庭特困、学业特优的“珍珠生”,提供三年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帮助面临失学的他们完成高中学业。学校免除“珍珠生”的学费及住宿费,捐助人捐助每位“珍珠生”高中三年生活费用7500元,由新华爱基会每年发给学校每位“珍珠生”生活费2500元,再由学校按10个月每月200元发给学生;另外500元作为书籍及其它费用,分两个学期发放,每学期250元。“捡回珍珠计划”自2003年发起,至今已由最初新华爱高的1校,发展到全国25个省、直辖市的141校,累计开设了706个珍珠班。截至目前,已有35000多名家庭特困,成绩优异的珍珠学生受到资助。
新华爱基会在贫困省市相对较贫穷,容易找到“特困”与“特优”学生的地区,找当地教学质量好,能吸引全地级市贫困学生来读书、且校领导有办学热诚,能认同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捡回珍珠计划”的学校开设“珍珠班”。每年珍珠班开班后,新华爱基会人员到学校后都要利用晚自习时间和新入学的珍珠生进行逐一面谈,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并对有疑问的学生进行家访。
案例3:爱心图书
由于偏远地区小学图书颇为匮乏,即使有少量的书,大多也是80年代留下的旧着;有鉴于此,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乃拟定此「爱心图书室捐献办法」,依照高(小学五、六年级)、中(小学三、四年级)、低(小学一、二年级)年级学生之程度,及教师之需要,提供内容丰富的图书及工具书,以营造学校读书氛围,培养学生良好的阅读习惯,提升孩子们的人文素养。每汇积30000元,即可在贫困地区学校兴建一间“爱心图书室”。3000本课外读物带领孩子畅游广阔天地。已在甘肃、陕西、河南、安徽、四川等20个个省区偏远地区,已完成爱心图书室建置的小学达135余所。
案例4:爱心小学
贫困地区小学校舍危房甚多,孩子们在这样的环境里学习险象环生。为了改变这样的状况,基金会与当地政府联手建设爱心小学。政府先期投入原则上均不低于基金会捐赠款的配套款,加上由爱心人士捐赠的25-30万元元,即可在贫困地区建立一所爱心小学。学校落成后可由捐赠人命名,或统一命名为“新华爱心小学”。已有353所簇新的爱心小学传出朗朗读书声,受益学生10万余人。
案例5:爱在震区
“5.12”汶川大地震后,考虑到地震重灾区已有大量的援助资金及物资进入,基金会定将资助重点放在次灾区。 经过考察,基金首先选定了一批重建学校进行捐助,捐助金额达800万元。此外,为了帮助地震灾区因为家人伤残或本人伤残等原因无法继续高中学业的学生,基金会还在灾区实施了“寒梅班计划”,计划参照捡回珍珠计划的资助模式,帮助灾区因灾无法完成高中学业的学生读完高中,希望他们在历经苦寒之后绽放出扑鼻的芳香。“寒梅班计划”预计实施5年。现已资助了671名灾区学生。
2008年5月12日发生举世震惊的汶川大地震,本基金会在海内外各界热心人士的踊跃捐输下,承接了众多的爱心善款。在与捐款方,当地政府充分沟通,及考量灾区环境与本会专业能力下,确定了多项资助工作并全面铺开实施中,预计在三至十二年内全部完成。其中具规模的援助项目如下:
1.援建小学:协助政府重建灾区小学共26所,每校捐款人民币25-150 万元不等(以下货币同),投入经费约11,300,000.00元。
2.设立寒梅班:帮助灾区家庭因地震灾害致贫的高中学生,每人每年资助生活费2500元 ,直至高中毕业为止。资助人数671名,分布于灾区46所高中,投入经费2,715,000元。
3.设立珍珠班:在灾区四个重点高中设六个珍珠班,资助300名学生三年,每人每年生活费人民币2,500元 ,直至高中毕业为止,投入经费2,250,000元。
4.资助儿童福利院:帮助灾区雅安南充攀枝花三地三所儿童福利院的113名孤儿及残障儿童的康复及教育工作,投入经费1,360,000元,分三年实施。
5.资助孤儿、贫困儿童:帮助灾区家庭因地震父母双亡或因震致贫的小学生共40名,资助期间6-12年,投入经费2,275,200元。
6.设立大学清寒优秀奖助金:帮助灾区进入一二本大学就读的贫困大学生。自2009年起连续四年,每人每年资助生活费3,000元 ,直至大学毕业为止。资助人数176名,投入经费2,112,000元。
案例6:新华爱高
新华爱心高级中学:是浙江省第一所合作办学的民办高中。目前有37个教学班,学生约2200余人,教师130余人。
平湖市外语经贸职业实验中学:该学校高一至高三各有一个班。这所学校主要在初中学习成绩不够理想的学生,教学重点在就业技能的培训人才。希望藉此改变社会不念高中、不念大学就没有希望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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