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一般是在财产险,货运险.
保险限额一般用在责任险上.
内涵上没什么区别
只是不同的险种里面不同的叫法
不是的,保险金额与保险限额都是表示理赔的金额总数,但是这个得分清是累计赔偿限额还是每次赔偿限额.另外车险的保险金额与财产险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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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和三者的保额称为赔偿限额。
车损险和盗抢险的保额称为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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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合同是不定值保险合同,车辆损失险在保险合同上不约定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额度。保险金额不同的确定方式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赔偿的计算原则。
车辆保险合同是不定值保险合同,车辆损失险在保险合同上不约定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额度。保险金额不同的确定方式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赔偿的计算原则。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实际价值(即当时二手市场的市价)计算赔偿,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有不当获利。
(1)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投保车辆的最高保障金额:例如,桑塔纳车按购买时13.5万元的新车购置价投保,出险时该车的新车购置价涨到15万元,该车全部损毁,此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是15万元,但保险单上所订明的保险金额是13.5万元,所以保险人只能按13.5万元计算赔偿。
(2)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的,以不超过出险当时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衡量实际损失,首先要确定保险车辆的市价。例如,上列投保的桑塔纳车,全损时新车购置价跌至11万元,这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是11万元而不是13.5万元,虽然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是13.5万元,但按照实际损失原则,保险人只能按11万元计算赔偿。
部分损失:以新年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1)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车辆视同足额投保,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且不考虑免赔的前提下,损失多少赔多少,被保险人可以得到全数赔偿。
(2)按低于新年购置价确定保额的车辆视为不足额投保,此类车辆按比例赔偿方式赔偿,即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例如,某宝马车,新车购置价为100万元,经使用几年后,被保险人按实际价值50万元投保,发生部分损失10万元,在不考虑免赔的前提下,保险人只赔付l0×50/100=5万元。
在部分损失理赔计算中,不论新车和旧车(指同一车型),更换零部件和修理费都是一样的,旧车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还是按实际价值投保,会产生不同的理赔结果,前者由于属于足额投保而得到全额的赔偿(不考虑免赔因索),但往往很多车主是按实际价值投保,因此在实际理赔当中,旧车因为部分损失得不到全额赔偿而产生的纠纷比较多。建议旧车的车主可以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部分损失部分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全部损失部分按实际价值投保,这样保险费虽然高点,但可以避免发生部分损失时赔付不足的问题。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贰』 如果保险公司赔偿不起投保的赔偿金额怎么办
一般不会这样的
保险公司也是互相投保
具有关联性
保险公司也有自己的投资、收益。不会仅靠收取保费生存
『叁』 为什么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我国保险法对此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当保险金额低于投保财产实际价值时,保险保障水平也会相应降低,投保人在财产遭受损失时,将得不到充分保障。
所以,投保人在投保财产保险时,应实事求是地按财产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参加保险,这样才能获得最大的经济保障。
(3)保险公司理赔少于投保额度扩展阅读:
保险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原则:
以实际损失为限
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恰好能够恢复到保险事故刚发生以前的状态。赔偿过少,不能充分补偿受到的损失;
赔偿过多,则会引起不当得利,违反保险的本意。确定财产实际损失多少,通常以市价为准,按实际损失赔偿,决不能超过该项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定值保险和重要价值保险除外)。
『肆』 人保电话车险是不是理赔超过一定额度,保险公司不全赔,另外15%要自己付啊谢谢
这个没办法一概而论,通常理解上,赔付金额的多少与自己承担多少不产生直接关系,也就是说如果你没有投保不计免,那么100块的损失你要承担30%,10000块的损失还是30%,所以最好你把情况描述清楚,你说一定额度范围太广了,豪车换个前后杠,够便宜车全车报废的了。
『伍』 汽车保险公司赔偿额度是怎么算的
汽车保险赔偿额度的多少由投保的险种所决定,在交通意外发生后,保险公司赔付的车辆保险理赔金额足够的话就会让车主避免了事故带来的损失。如果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理赔金额不足或拒赔,那车主就要自己承担部分或全部的损失。
车险险种多达上百种,汽车保险赔偿比例也会根据所投保的险种不同而有所不同。现在以通常意义上的“全险”为例,简单讲一下在交通事故中,不同险种的汽车保险赔偿额度的支付标准。
通常意义上的“全险”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险及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保险买“全险”,可以在常见的交通事故中得到较好的赔偿。
1、车辆必须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2、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简称三责险),三责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是非强制性的保险,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附加三责不计免赔条款。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时根据不同车辆种类协商确定:
(一)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保险一般保障的是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和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相关的施救费用。附加车损不计免赔条款。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 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 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三) 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4、全车盗抢损失险(简称盗抢险)。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附加盗抢不计免赔。
一般来说,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不单独列明,而是以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作为盗抢险的保险金额。
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包含两部分:
一是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是因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合理费用支出。
对上述两部分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5、车上责任险(包括驾驶员和乘客)。车上责任险是指投保了这个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附加车责不计免赔条款。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时根据不同车辆座位数协商确定。
6、玻璃单独破碎险,即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的损失的一种商业保险。玻璃单独破碎,是指被保车辆只有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不包括车灯、车镜玻璃)出现破损的情况。玻璃单独破碎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7、车身划痕险全称车身划痕损失险,家庭自用车辆、非营业车辆可投保,是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划痕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即需要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情况下方可投保,不可单独投保。
划痕赔付限额一般是2000元、5000元。要注意的是,划痕险是累计赔付的,也就是说如果投保的划痕险保额是2000元的,出险不限次数,但赔偿累计金额不能超过2000元,超过2000元保险合同就自动终止。
『陆』 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不超过实际所用金额,这是根据保险法中的哪条制定的
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
1、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2、代位追偿原则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权利代位与物上代位
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柒』 保险公司对保险金额不赔付应该怎么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
因此当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或者在保险金额的赔付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受害人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3、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4、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5、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6、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赔偿而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