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渔船之间碰撞 保险公司的赔偿
第一章保险渔船范围
第一条凡经政府检验合格、专门从事渔业生产的铁壳或木壳渔轮、机帆船、木帆船、水泥船均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包括下列各项:
(一)船壳部分:船壳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动力机器、机器附件、起网机(绞盘)、通讯导航设备、以及其他仪器、电气设备。
(二)船具部分:舵、桅、锚、橹、子船。
(三)渔网。
零星工具、备用材料、燃料、渔获物及冰、盐等给养品和船员衣李不属本保险范围。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渔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完全灭失或推定完全灭失,以及部分损失,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下同)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雷击、爆炸、搁浅、触礁、碰撞、倾覆、沉没、暴风、海啸;
(二)全船失踪在6个月以上;
(三)保险渔船入坞修理及停泊、停放期间遭受火灾、雷击、爆炸、暴风、洪水、地震、地陷、崖崩、海啸。
对舵、桅、锚、橹、子船发生的单独全部灭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但渔网只有和船身同时完全灭失,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碰撞责任:保险渔轮和机帆船,在航行中发生碰撞事故,致使被碰撞的渔船及所载货物,或者被碰撞的船坞、码头、港口设备及其他固定建筑物遭受损失,依法应由保险渔轮或机帆船赔偿的,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但对被碰撞船舶的船上人员伤亡,行李及保险渔船本身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
第五条施救费用:保险渔船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保险渔船,采取必要的施救,保护措施而造成的损失,以及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免赔金额:保险渔船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碰撞责任,保险人对每一次事故,各负责赔偿其三十元以上的部分,三十元以下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负责。
第七条保险期限:保险责任有效期以不超过一年为限,自签订保险单时起至到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八条保险渔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不具备适航或作业条件;
(三)渔船所有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船上人员的违法行为。
(四)船壳、机件、渔具、船具的正常维修以及磨损、朽蚀和油漆费用;
(五)因遭遇灾害事故以致停舵、停止作业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六)捕鱼作业中造成的机损;
(七)清理航道,清理油污的费用;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渔船的保险金额,应以投保当时会计帐面的原值为依据。
第五章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人签出保险单时,按照保险人所规定的保险费率,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者,可分期缴费。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应依照主管部门规定或惯例,对保险渔船进行检验和修理,保证保险渔船的适航性,并切实遵守生产和航行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保险渔船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应当尽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救护,以防止损失加重,并立即报告当地主管部门和就近的保险人。
第六章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出险原因的证明、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申请后,必须迅速核定应否赔偿。有关赔偿金额,经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立即赔付。
第十四条保险渔船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必须修理时,被保险人应会同有关部门检验、确定修理范围,并编制修理费用计划,经征得当地保险人同意后进行修理。
第十五条保险渔船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均根据保险渔船的实际损失和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计算赔款,但每次赔款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保险单即行注销。
第十六条保险人对于按照本条款第四条规定负责碰撞责任的赔偿,以及按照本条款第五条规定负责赔偿的施救费用,每次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并应与保险渔船本身的赔款分开计算。
第十七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经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可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代为赔偿。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给保险人,并与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第十八条保险渔船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契石财富:四零零-零九零,零六五零,应当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议定价值后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渔船遭受灾害或事故的当天起,如果经过一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因赔偿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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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船舶保险拒赔的情况有哪些,船舶保险理赔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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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保险拒赔的情况有哪些
(一)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克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
(四)本公司战争和罢工险条款承保和除外的责任范围。
二、船舶保险理赔要注意什么
(一)被保险事故或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在两年内未向保险人提供有关索赔单证时,本保险不予赔偿。
(二)全损
1、被保险船舶发生完全毁损或者严重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被保险人不可避免地丧失该船舶,作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2、被保险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两个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视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3、当被保险船舶实际全听见似已不能避免,可者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时,在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可视为推定全损,不论保险人是否接受委付,按保险金额赔偿。如保险人接受了委付,本保险标的属保险人所有。
(三)部分损失
1、本保险项下海损的索赔,以新换旧均不扣减。
2、保险人对船底的除锈、或喷漆的索赔不予负责,除非与海损修理直接有关。
3、船东为使船舶适航做必要的修理或通常进入干船坞时,被保险船舶也需就所承保的损坏进坞修理,进出船坞的使用时间费用应平均分摊。
如船舶仅为本保险所承保的损坏必须进坞修理时,被保险人于船舶在坞期间进行检验或其它修理工作,只要被保险人的修理工作不曾延长被保险船舶在坞时间或增加任何其他船坞的使用费用,保险人不得扣减其应支付的船坞使用费用。
(四)被保险人为获取和提供资料和文件所花费的时间和劳务,以及被保险人委派或以其名义行事的任何经理、代理人、管理或代理公司等的佣金和费用,本保险均不给予补偿,除非经保险人同意。
(五)凡保险金额低于约定价值或低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的分摊金额时,保险人对本保险承保损失和费用的赔偿,按保险金额在约定价值或分摊金额所占的比例计算。
(六)被保险船舶与同一船东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机构经营的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或接受救助,应视为第三方船舶一样,本保险予负责。
⑶ 船舶保险理赔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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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
货运保险理赔的程序:
(一)立案检验。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先立案并编号,在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记录损失的实际情况。
(二)审查单证,审核责任。保险人通过调查和对单证的审查,确定赔偿责任。其中主要包括保险单是否有效,被保险人所提供的单证
是否齐全,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是否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包括告知,保证),该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事故是否是保单中承保的保险事故,是否存在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三)核算损失。通过调查,确定损失的大小及赔偿的额度。
(四)损余处理。这是针对财产险而言的,主要是对残余物资的利用。
(五)保险公司支付赔款。
(六)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货运保险理赔的注意事项:
(一)切勿将未加批注的交接回单交给承运人,除非后者出具保函。
(二)取得承运人签发的损坏货物证明或短装记录或货物残损清单,或者在提单或承运人送货回单上注明损坏、灭失。
(三)如由集装箱运送时,当集装箱运达时被损坏或铅封破损、遗失、铅封与运输单所列不符,请保留所有残缺或异常之铅封以作进一步鉴定并确保此集装箱的理货员在他的理货单上注明损失或异常,并从该理货公司获得一份损失、残损报告副本。
(四)如发生盗窃、抢劫、故意损坏或发生交通事故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报告,并取得有关的证明。
(五)如果估计货损价值超过免赔额(如有免赔额),立即申请授权的检验员和承运人检验员或其代表进行联合检验,同时通知保险人。
⑷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船撞到码头,码头的营业损失是否在赔偿范围 码头的营业损失能否由保险公司代偿吗
在沿海内河船舶险条款下,码头的营业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单赔偿内。
⑸ 船舶保险出险后的处理要详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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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索赔。另外请仔细阅读并确切理解保险责任范围条款和免除责任条款和所有特约条款(保险单文件上附有),保险公司赔付与否,均以此作为依据。如有争议条款,协商不成,可提交诉讼处理。
因海洋保险很多都是单独制作的保险合同,未见详细内容,很难确切解答。以上回答希望能帮到楼主解决问题。
⑹ 关于船舶碰撞保险赔偿的问题
首先要求事故水域海事部门对这起事故进行事故分析明确责任比例,出具海事报告。
两船皆投保船舶保险,对于双方船损及打捞救助费用按事故责任比例交叉计算,以各船保险金额为限。对于L船上船员死亡赔偿不在双方船舶保险金额赔偿范围内。
L船未购买船舶保险船东承担本次事故中的比例赔偿责任,Z船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根据实际情况在海事报告的事故原因基础上适当承担较多的赔偿责任,以本船保险金额为限。
这些仅为个人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