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A意外死亡后,其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赔偿款可否被用来偿还其所欠债务
绝对不可能用于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保险赔款收益免纳个人所得税。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免交税务。
●《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
●《保险法》第61条规定,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
●《税法》第4条,不需要纳税且不能随意质押。
●《保险法》第89条规定,人寿保险公司不得破产解散。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分配,并可规避遗产税。
㈡ 保险金可作债务赔偿吗
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人寿保险公司给付的人身保险金不能用来清偿债务。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不同,人身利益无价。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保险金显然不能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指定受益人的前提下,保险人的赔付可以理解为在合同条件成就时对受益人的金钱给付行为,保险金并不归被保险人所有,也就不可能用来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了。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人身保险金仍可成为遗产,《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在以上情况下,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可用来清偿其生前债务也就顺理成章。因此,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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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意外身亡且其保险受益人身亡其赔款可以用于偿还保险人的债务吗
原受益人死亡的话保险是没有受益人的,没有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就是遗产,需要按照遗产处理,如果继承人继承了遗产,那么这笔钱是需要先用来偿还债务的,如果继承人不继承遗产,那么也不能继承这笔保险金,同样也不需要偿还债务。
㈣ 保险金用于偿付债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而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由此可见,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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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保险金可否被强制清偿债务
㈥ 死亡赔偿金是否可以用于偿还债务
死亡赔偿金不可以用于死者生前的债务偿还,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属于死者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应得的财产性补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只能从其遗产中予以清偿。
死亡赔偿金作为加害人赔偿给受害方近亲属的物质性补偿,不应属于遗产,更不能用来偿还受害方生前所欠债务或者税收。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