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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分摊原则

发布时间:2021-09-02 04:35:30

㈠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对于保险标的所受损失,由各保险人分摊。如果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是补偿原则在重复保险中的运用,以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㈡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主要分摊方式

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一般有:比例责任制、限额责任制、顺序责任制。 独立责任制又称限额责任制,是按照各保险人在无他保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赔偿金额作为基数加总得出各家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据此比例计算赔款的方法,即按各保险人单独赔付时应承担的最高责任比例来分摊损失赔偿责任的方法。独立责任又称限额责任,是在无他保的情况下,保险人按其承保金额所负的损失赔偿责任。
其公式为: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总额)×损失金额 这是根据各保险人出立保单的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即先由第一个出立保单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再由第二个保险人对超过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的损失部分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依次类推,直至将被保险人的损失全部赔偿的方法。这是依承保的先后顺序进行分摊的方法。

㈢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有哪些

我国《保险法》采用了按比例分摊责任,并且明确规定了责任分摊的原则和方式。
《保险法》第40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比例责任分摊。不区分同时重复保险与异时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就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分摊法在理论上假设保险债务为可分之债,多数债务人(保险人)之间彼此无连带关系,各自按承保比例单独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相关知识:主要分摊方式
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一般有:比例责任制、限额责任制、顺序责任制。
比例责任制
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依比例分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其公式为: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损失金额。
独立责任制
独立责任制又称限额责任制,是按照各保险人在无他保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赔偿金额作为基数加总得出各家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据此比例计算赔款的方法,即按各保险人单独赔付时应承担的最高责任比例来分摊损失赔偿责任的方法。独立责任又称限额责任,是在无他保的情况下,保险人按其承保金额所负的损失赔偿责任。
其公式为: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总额)×损失金额
顺序责任制
这是根据各保险人出立保单的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即先由第一个出立保单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再由第二个保险人对超过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的损失部

㈣ 保险代理人考试里的“分摊原则”怎么分摊法呢

分摊原则主要有两种:

1、比例责任制。比例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是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的方式。

2、责任限额制。责任限额制也称赔款比例分摊制,是指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单独承保时的赔款额作为分摊的比例而不是以保额为分摊的基础。

来源:沃保保险网资格考试频道

㈤ 人寿保险是否适用于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我国《保险法》采用了按比例分摊责任,并且明确规定了责任分摊的原则和方式。

《保险法》第40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比例责任分摊。不区分同时重复保险与异时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就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分摊法在理论上假设保险债务为可分之债,多数债务人(保险人)之间彼此无连带关系,各自按承保比例单独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5)保险理赔分摊原则扩展阅读:

举例:

例如,某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200万元,投保人分别向甲保险公司投保80万元,向乙公司投保120万元,向丙公司投保40万元,向丁公司投保160万元。

发生保险事故后,该保险标的实际损失为60万元,如果按照最大责任分摊法,则各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额为:80+120+40+160=400(万元)。

4个保险人应分担的赔偿金额分别为:80/400×60=12(万元),120/400×60=18(万元),40/400×60=6(万元)和160/400×60=24(万元)。

㈥ 保险理赔的特殊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因此,一方面应遵循合同的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一般原则,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此原则基础上一致达成合意,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另一方面,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还应遵循一些特殊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等。对损失补偿原则,又可分为损失补偿的一般原则和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对损失补偿的一般原则通常简称为损失补偿原则;其派生原则有代位求偿原则和分摊原则。故以下分别论述。
近因原则的基本内容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反之,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间接、不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称为远因。在保险理赔中,近因原则的运用具有普遍的意义。近因原则就是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赔偿的条件。近因原则几乎为世界各国保险人在分析损失的原因和处理保险赔偿责任时所采用。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1)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2)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囚兼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㈦ 保险法关于理赔的规定有哪些

保险法关于理赔的规定有很多,其中包括的赔偿的流程和赔偿的保险责任划分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7)保险理赔分摊原则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㈧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从损失补偿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对还是错

对,保险的选择就是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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