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险公司有权利调查通话记录吗
保险公司只是一般的商业服务部门,他们没有权利调查通话记录,所以对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可以不予理会,他们也不可能调查通话记录的。
❷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手机号码查到号码使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么
正常情况下,身份证号码无法查到。
原因是:我国公民的身份证系统属于公安局直接管辖。而手机号码则是三大运营商的系统管理。按照所说:
1、如果他的号码是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的,那么,如果想查询他的号码,只有到营业厅去查看。但是,现在的营业厅(直营的和联营的)基本不会提供这个服务。除非有公安局的证明。如果认识在营业厅的人员,也许会帮,但是不一定这些信息都能查到。
2、如果不是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那就更没办法知道了。如果是被这个人骗了或者怎么样,靠这个方法基本没任何作用。如果事情过大,可以选择报警,能够通过号码查找到所需要的一切信息。身份证的信息,包括所有的通话记录,然后根据通话记录的特点能够找到他本人或者家人。这一点,公安系统是绝对可以做到的。但是,如果事情很小,没人愿意费这个精力的。警力资源是有限的。
这个只有中国移动才有这个权力,你可以去咨询咨询,如果真有人捡了你的手机,你又是绑定了身份证的话,你可以报警,让警方帮助你。
❸ 保险公司调查交通事故有权要车主提供电话通话清单吗
无权。但是没有猫腻提供个通话清单又如何?这情况一般都是保险公司怀疑骗保,如果你不提供就有可能理赔遇到困难。
❹ 保险公司有权调查客户的电话记录清单吗
可以的。
保险公司无权对受害人录口供。(录口供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刑时,记录犯罪嫌疑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
保险公司有权调查取证。
保险公司调查取证方法:
1、事故证明类证据:可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
2、医疗类证据: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诊病历及处方、病理及血液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等。
3、人寿保险受益人身份证据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据。
(一)事故证明类证据的调查取证。
1、意外事故证据。
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各种各样,意外事故证证据应根据事故性质由相应的监管机构出具,当事人可以在出具是收集。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应由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火灾事故应由消防部门出具事故证明;抢劫、殴打应由公安机关出具事故证明;工伤事故应由单位提供事故证明等。
2、死亡证据。在医院内死亡的,由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在医院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死因不明确的应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当事人失踪、下落不明的事件,根据相关法律,可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并出具相关文书即可。这些证据当事人要注意收集。
3、伤残证据。统一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伤残鉴定。
4、销户证据。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
(二)医疗类证据的调查取证。
这些证据均可在治疗过程中从院方获得。只要平时注意收集保留。
(三)受益人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据的调查取证。
1、受益人持本人身份证即可证明本人身份。但在受益人不能亲自领取保险金,要求委托其他代理人受领款项时,可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后,由被委托人携带公证文书及其本人身份证明,前来办理理赔手续。
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据。受益人受领保险金款项时,除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外,还需确认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一般常见的“关系”有:
(1)夫妻关系,可提供结婚证明;
(2)父母关系,可提供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子女关系,可提供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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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一下保险公司有权利查我的通话记录吗
与保险公司协商。如果保险合同有规定就要遵守。否则请向保监会投诉
❻ 保险公司可以不经过本人同意私自调查私人通话记录吗
私自调查别人通话记录犯法。主要依据如下:
依据《隐私权》
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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