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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类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8-24 16:37:29

Ⅰ (高分!!!!)保险理赔案例分析题目!!!跪求解答!!!!

平安中级的题目?核损的后援人员太武断了,不仅没少赔钱,而且还把客户得罪了,以后原则上要相信客户,多与看过现场的查勘员沟通,不要轻易下核损结论,要对核损员人员加强考核。

Ⅱ 关于保险索赔的一个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的拒赔是不合适的;
本案例中李某没付清余款且未过户,其房屋的所用权还是属张某的,所以保险公司应负责。张某只是未按保险合同应该是被保险标的使用者发生变化时是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所以也有不足之处。
所以,保险公司是应该负责人。当然,保险公司也是商业公司,站在其企业成本方面会在有机会不理赔时就尽量想不负责。因此就产生了很多保险公司骗人或不负责之不好印象。
因此,遇到类似事情各当事人要尽量争取,多数法院都会兼顾受损方(投保人)的实际损实去判定的(行内律师及专业人士都有此经验,但在国内各地方法院也有不同观点的)。

Ⅲ (急急急)求高手解答一下两个医疗保险案例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案例分析

个人浅见:
案例一:第一个问题:不能代位求偿;第二个问题:如确定为医疗费,则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但若以损失费用(如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已由乙方支付,则可以申请保险公司进行医疗费用的赔付;
案例二:保险公司主张合法,但理由牵强;个人认为更应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为妥,即被保险人无论从何处得到赔偿款项,均应以其实际支出医疗费用为上限;也就是说不能因赔款或补偿累加金额超过你的实际医疗费用而客观上获得利益。
这样说,你滴明白不明白?
呵呵……只求助人,不为拿分!~

Ⅳ 劳动合同法 医疗保险 案例分析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我国有关病假薪资规定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的病假工资计算方法:
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根据上述条款,李某应享有三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单们不得以已为李某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为理由,停发了李某的工资,应按期工资80%支付其病假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七条也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单位未经经鉴定委员会鉴定即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仲裁机构会支持李某撤消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单位应补发3-6月李某病假工资,若单位一定要解除劳动关系,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即10个月,另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2.这题有点头痛!
<<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以上条例都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而制定的.案例中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
而她又不能胜任工作方面,单位可将其岗位作调整.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严重违反了厂方的规章制度方面,<<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根据上述条款,双方都有机会赢,两个法例有冲突了,就要看仲裁机构怎么判了,不同的仲裁员也有不同的结果.

Ⅳ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理赔案》1998年9月17日晚8时左右,,,,

医疗保险金遵循补偿原则,由于车主全额承担了医疗费用,故保险公司不再赔偿医疗费用。
残疾属定额给付性质,不遵循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按条款约定赔付。

Ⅵ 一个保险理赔的案例分析(急……用)

首先直接就可以排除承包江陵货车的保险公司的责任,因为该车是停放在事发地点由于奥迪车自燃引起的火灾造成全损,所以在这里他是属于无责的一方.至于如何去向B保险公司索赔,具体索赔事项请直接跟负责你这单案子的理赔员咨询及了解!希望你能早日解决!

Ⅶ 保险案例分析

1、第一题,受益人指定的是前妻,那么应该是前妻受益,因为保险合同上写受益人时写的是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而不是写的“妻子”,所以如果离婚,要及时变更受益人。而且在法律上来说,保险属于受益权,受益权是大于继承权的。赔付给前妻,不会作为财产而留给现在的妻子。
2、不会赔偿,所谓“医疗事故意外”指:“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门诊、住院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是除外责任的话,保险公司拒赔是完全合理的。

Ⅷ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10天犹豫期是保险合同生效后的10天好不好? 一般这样的情况责任是不在保险公司,主要责任是保险代理人李某身上,李某收到保费没尽快交上公司,耽误保险合同生效时间。

Ⅸ 求保险理赔服务案例分析

一个货运险案例的理赔分析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签订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为其全年生产的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甲公司的货运业务由丙运输公司承运。丙运输公司与丁保险公司签订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向丁保险公司为其承运业务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甲公司货运业务仅是丙公司总体货运业务的一部分)


丙公司在承运甲公司的一批货物过程中发生了保险事故,丙公司被有权机关认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甲公司通知乙保险公司发生货损,丙公司向丁保险公司报案。丁保险公司得知就该批出险货物托运人已经向乙保险公司投保货运险后,向乙保险公司主张按照重复保险共同分摊损失。

问题:

一、该案投保行为是否属于重复保险?


二、该案应该如何理赔?

分析:


一、该案是否属于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保险法》第41条)据此规定,重复保险的构成包括三个因素,即保险标的相同、保险利益相同和保险事故相同,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结合本案,甲乙之间的保险合同与丙丁之间的保险合同相比较,保险标的相同、保险事故相同,但保险利益不同。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第12条)本案中,甲公司作为货物所有人,因其所有的货物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就会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因而甲公司而对该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该批货物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乙公司作为承运人,其职责是将甲公司托运的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的除外。(《合同法》第311条)因此,承运人对运输期间的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甲公司投保的目的是转嫁其货物在运输中毁损、灭失的风险;乙投保的目的是转嫁自身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


此外,本案中两个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各不相同,完全是两个投保人为转嫁各自风险而订立的两个合同,因此,也不存在重复保险的问题。


综上,对于甲公司和丙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情况不属于《保险法》规定的重复投保的情形。

二、该案应该如何理赔

根据甲乙之间的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乙公司可以先予赔偿甲公司的损失,甲公司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乙公司,并协助乙公司向丙公司追偿。甲公司若放弃对丙公司的索赔,乙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过错致使乙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乙公司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本案中,由于丙公司也投保了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对其应承担的责任也有转嫁之处,乙公司可以在赔付后迅速要求丙公司赔偿或以自己名义提起保险代位求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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