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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公司有用吗

发布时间:2021-08-24 06:19:42

1. 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的意义是什么

保险公司理赔是保险基本职能实现的集中体现。做好保险公司理赔工作,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意义重大。
< 1>、保险公司理赔使得保险基本职能得以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损失的补偿或给付。被保险人将其面临的财产或人身等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 并不等于能够得到确切的赔偿;但是保险公司接受被保险人转移的风险, 便意味着将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补偿或给付。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可以将不确定性转化为确定性, 这种确定性表现为或者不出险, 平安无事, 财产或身心得到安全保障; 或者出险伴随的损失得到一定程度的赔偿。保险公司理赔正是实现经济损失赔偿的经营环节。
<2>、保险公司理赔能及时恢复被保险人的生产、安定其生活, 促进社会生产顺利进行与社会生活的安定。保险有社会的“稳定器”与经济的“助动器”的美称。保险在社会生产与生活, 乃至经济金融中发挥着诸多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作用的实现和发挥, 有赖于保险公司理赔的快捷、准确, 优质的服务。
<3>、保险公司理赔是对保险公司经营其他环节质量的检验。保险公司展业是否深入, 承保核保是否合乎标准, 防灾工作是否有助于风险的防阻, 保险费率是否适度、合理与公平等等, 在风险出险前不易有准确的把握。但当需要理赔时, 保险公司有无能力赔偿, 有多大的能力赔偿, 赔偿以后对保险公司赔偿基金和经营稳定性有多少现实和潜在影响等问题, 将是对保险公司经营整体的检验。通过这一检验, 反过来可以促进保险公司改善经营活动中存 在的问题。
<4>、保险公司理赔的质量关系到保险公司经济效益。保险公司理赔支出是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重要部分。保险公司理赔支出的大小, 自然地影响到保险公司经济效益。在一定时期内, 保险公司赔偿支出少, 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保险公司经济效益就好; 反之, 保险公司赔偿支出多, 经济效益就差。甚至个别时候的个别赔款可能使得保险公司出现严重的财务危机, 出现破产。

2. 保险公司理赔难投诉有用吗

近日,有消费者向本刊投诉,保险业务员收取保费时笑脸相迎,随叫随到,甚至不叫也到,可是到了理赔时人难见,脸难看,事难办;保险业务员也有抱怨:不是理赔难,是消费者提供的资料与保险公司要求的手续对接难;同时,保险公司也提出,现场查勘难、调查取证难、理赔控制难、客户沟通难……那么,多年来被消费者和业内人士诟病的保险理赔到底有多难呢?
人身保险销售违规最为突出
保险按保险标的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具体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少儿保险、养老保险、意外保险等,人寿保险可以分为定期寿险、两全保险和终身寿险,健康保险可分为重大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
日前,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2016年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通报显示,消费者投诉事项涉及人身险的共有16039个。其中,保险公司合同纠纷类投诉13686个,涉嫌违法违规类投诉2314个;保险中介合同纠纷类投诉24个,涉嫌违法违规类投诉15个。
从投诉事项类型看,保险公司合同纠纷类投诉中,承保纠纷5651个,占比41.29%,主要反映销售人员对条款讲解不清、未尽告知说明义务、对方明确拒绝仍拨打电话等问题。理赔/给付纠纷4230个,占比30.91%,主要涉及疾病险、医疗险和意外险责任纠纷,消费者对保险公司以观察期出险、带病投保、不属于理赔范围、疾病或伤残等级未达到赔付条件等理由拒赔有争议。退保纠纷1943个,占比14.20%,主要是对退保条件、手续及退保金额的争议。
在人身险涉嫌保险公司违法违规类投诉中,各类销售违规2068个,占违法违规投诉总量的89.37%,其中涉嫌欺诈误导2015个,主要表现在承诺高收益或不如实告知收益情况、以银行理财、存款、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诱导投保人不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代客户签字、代抄写风险提示语、以保单升级为由诱导消费者退保已有保单购买新保险等。
从销售渠道看,投诉较多的涉及个人代理7802件,占比48.64%;银邮渠道3389件,占比21.13%。从险种看,投诉较多是分红险5803件,占比36.18%;普通人寿保险4047件,占比25.23%;意外险2389件,占比14.89%。
财产险的理赔难在车险
消费者投诉事项涉及财产险的共有16403个。其中,保险公司合同纠纷类投诉15965个,涉嫌违法违规类投诉382个;保险中介合同纠纷类投诉51个,涉嫌违法违规类投诉5个。
从投诉事项类型看,保险公司合同纠纷类投诉占比97.33%,投诉较多仍然是理赔纠纷,理赔/给付纠纷12077个,占合同纠纷投诉总量的75.65%,其中,车险理赔纠纷10160个,占理赔纠纷的84.13%。投诉问题主要表现为:公司依据合同条款做出拒赔或免赔决定,但消费者不接受;双方就维修方案、配件价格及工时价格产生争议;理赔时效过长、理赔材料繁琐、消费者感受差等。承保纠纷2412个,占比15.11%,主要反映保费计算争议、未经同意承保、未经同意扣取保费、保险责任告知说明不充分、保单或发票送达不及时以及电销扰民等问题。
从销售渠道看,投诉较多的涉及个人代理4313件,电话销售2525件,主要销售车险、企财险等传统险种。网销渠道1721件,涉及退货运费险、航班延误险、旅行意外险及各类短期新型产品,双方因出险情况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产生争议,消费者因被拒赔而投诉网站销售未充分披露保险重要信息。
联系不到保险业务员? 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
有不少消费者抱怨,到保险理赔的时候,联系不到当初与自己签订保险合同的业务员,理赔无门。民生保险北京分公司杨文甦、张凤婷告诉北京晚报金融周刊记者,如果联系不到保险业务员,首先翻看一下保险合同服务指南内的提示理赔材料,或者直接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热线,或者从合同上了解保险公司的地址,直接去公司柜面办理。而且有的寿险公司提供手机APP或者微信公众号,可以直接申请理赔。保险消费者必须清楚,有保险相关需求直接和保险公司联系。
大象保险CEO杨喆表示,作为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使用现有互联网技术与传统保险业相结合,通过在线客服互动、智能客服回答等方式解决保险理赔时联系不到业务员的情况,能够将传统保险条款的专业、枯燥、理解难的问题,进行简化、卡通化、碎片化处理,降低消费者了解保险产品的门槛,帮助其充分了解产品的保障范围。通过这样的引导,用户能够更清晰地理解保障责任范围外的免责、免赔规定,出险时也会更理性的对待。此外,作为互联网保险公司,借助移动互联网技术尤其是大数据及云计算的发展、应用,能够协助用户完成在出险理赔过程中无纸化递交理赔材料、查勘核定理赔材料等,简化理赔流程。
赔与不赔难界定? 充分理解合同条款
消费者抱怨理赔难时常说,保险公司咬文嚼字,以此意外“是主观意外不是外来伤害”、 “疾病造成的意外不是合同理赔的保险责任”等理由拒绝赔付,认为“这不是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近年来,人们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财务安排中保险占比不断增多,保险需求多样化层出不穷,但面对保险这个集法律、医学和高等数学等多学科于一身的消费品,部分投保人没有理解透彻保险的条款,遇到自认为的出险时保险公司却不赔,就大呼“理赔难”,甚至认为“保险就是骗人的”。其实保险商品和汽车、家用电器、手机等商品一样,按功能细分,种类有很多种,它们都是“各司其职”的。如果一个人仅仅办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就不会承担客户因重大疾病造成的医疗保险责任。每个保险合同都有约定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
民生保险北京分公司杨文甦、张凤婷指出,在投保前先了解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这是至关重要的。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唯一具有效力的沟通平台是保险合同,合同是界定赔与不赔的唯一依据。因此购买保险前投保人要对自己的风险进行评估,人生的不同阶段需要的保险消费品也应不同,购买保险时千万不要“人云亦云”,导致保险保障未能完全覆盖个人面临的风险。
此外保险公司对于条款和费率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市场化,制定的条款尽可能通俗、易懂。理赔的界定解读出现不一致的难题后,绝大多数通过双方的反复沟通或者分别咨询所涉及问题方面的专家,都是可以达成共识的。
保险公司调查难、理赔人员不专业? 监管部门要“出重拳”
保险公司要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理赔范围、相关证明材料、单据等来进行核赔,如果出现疑问可能需要进行调查,可能会遇到相关单位、机关不予配合,从而导致拖延;理赔人员未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试就匆匆上岗,或对合同规定的内容理解偏差,也会造成保险消费者理赔难的感受。
保险公司甚至行业对理赔人员的培训、上岗应设立长效机制,对理赔人员工作中的差错率建立档案并持续考核,如能统一行业标准,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就要进行相应的处罚,从而彻底解决理赔难的问题。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监会制定的人身险公司8项“服务评价定量指标”中将“理赔服务时效”和“理赔获赔率”作为考核寿险公司理赔服务的关键,定量占比35%;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也将理赔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纳入简易案件范畴,要求受理当天完成核定。

3. 保险公司理赔会不会有猫腻

您好,保险公司是合法的金融机构,它是合法收取你保险费的保险公司,也是合法的赔付给您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请您不必担心理赔时有猫腻

4. 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有什么作用

保险公司的作用如下:

1:保险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地位的确定标准对这一问题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为侵权之诉、保险公司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属合同之诉,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不宜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因其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追加其参加诉讼。第二种观点则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保险法》第50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即车方)所投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内有直接请求权,故应将保险公司作为直接共同被告,并按照法院确定的责任比例和赔偿数额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当事人申请对保险金先予执行的应予准许。受害人仅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将被保险人(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或驾驶员)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后,对于未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根据受害方的请求,可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应负事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或驾驶员承担;或由后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保险赔偿问题。目前大部分法院是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亦出现了较多这方面的判例。

2:保险公司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赔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规定保险公司在责任尚未确定时负有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者支付抢救费用的法定义务,在确定责任时负有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赔偿权利人赔偿损失的法定义务。因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且国务院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办法颁布实施后,机动车已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应作为民事责任主体,当无疑义。由于目前国务院尚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办法,因而对于在国务院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办法颁布实施前,机动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3: 有观点认为,保险公司目前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因为法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具体办法国务院还未作规定。我们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主要理由如下: (1)保险公司目前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虽然是商业保险,但并不因此而否定其责任保险的性质。商业保险于责任保险并不相互排斥,两者所依据的分类标准是不一致的。根据保险行为的法律性质,可将保险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社会保险则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根据保险保障的范围,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以及人身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条的规定,《保险法》以商业保险行为作为调整对象,但该法第50条、第51条对责任保险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表明商业保险也可以是责任保险。 (2)责任保险可以是强制责任保险,也可以是任意责任保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保者必须向保险人投保而成立的责任保险是强制责任保险,也称法定责任保险。可以由投保人自愿选择是否参加的保险是任意责任保险,或称自愿责任保险。无论是强制责任保险还是任意责任保险,其中保险的性质是不变的。根据《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故又成为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虽然之前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大都没有约定保险公司可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赋予赔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因而保险公司应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保险金。(3)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我国没有较高层次的法律对机动车实行强制责任保险作出明确规定,但保险实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国务院均将之作为强制保险推行,理论界亦将其定性为强制保险。

5. 保险公司赔偿不合理,保监会投诉有用吗

保险是对于未来潜在风险的一种保障,在发生了事故之后,我们是希望保险能够做出理赔,以此来减少我们的损失的,那么如果是发生了意外,个人觉得赔偿的数额不合理,应该怎么办呢?一般情况下,赔偿的金额是按照合同的约定走的,保险公司不会因为不想出钱就少赔一点,也不会因为被保险人觉得不合理就会多赔一点。如果是自己感觉赔偿不合理的情况,可是去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要求对方进行赔偿。保监会作为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是不负责理赔这方面的事宜的。

但是我们都知道,同一件事,放在不同的角度考虑,可能感觉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发生了事故,觉得保险公司赔偿的不合理,要明确不合理在哪些地方,提供足够的证据,这样就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够做出有力的回应,败诉的话,还是要继续赔偿的。

6. 保险公司理赔只是开了张理赔协议书有用吗

签订赔偿调解协议书后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只有在被保险人未按规定履行约定义务的条件下才成立,而保险条款中没有相应的免责条款。
车险理赔流程:
不同保险公司在理赔程序上会有所不同,但理赔的基本步骤大部分还是相同的,基本流程包括有:报案、查勘定损、签收审核索赔单证、理算复核、审批、赔付结案等步骤。
迅速报案:
车险条款通常规定在出险后48小时内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如果委托他人代为报案,报案人还应携带身份证及被保险人出具的代为报案委托书。
定损修理:
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车辆所有损失在修复之前,必须经保险公司定损(定损可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或4S店,也可到具有定损资格的厂店进行,但必须保证三方人员全部在场),以核定损失项目及金额;
定损完毕后才可修理受损车辆;
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所支付的赔偿金,理赔前也要经保险公司核定赔偿项目和相关证据、数额;
当车辆被盗或被抢时,应该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应在24小时内通知出险地的派出所或刑警队;
然后向保险公司报案,车辆被盗或者被抢48小时内携带个人资料到保险公司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单》,办好登记手续。
三个月内,车辆未能寻回的,可带齐以下证件:
公安机关开具的失窃证明、保险单正本、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证、驾驶员的驾驶执照、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原件、报案人的身份证原件及车辆的钥匙到保险公司索赔。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保险理赔,是否真的和保险公司大小有关呢

保险理赔和保险公司的大小关系不是很大的。保险理赔首先的话是要看。购买的时候。消费者有没有如实告知。如果说没有隐瞒欺骗,没有不如实告知的状态。那么就可以开始审核理赔。审核理赔,这个合同保险合同里面是什么条款,根据条款来赔付就行了。大公司不会因为合同没有写而多赔,小公司也不会因为合同写了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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