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伤情严重,但无论哪方不知道你是行人方,介意你立即补报交警,还是车方。
双方事故没有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一般情况是不赔的
2. 交通事故没有交警开的 事故认定书 能走保险吗
一般要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明,只有这样,保险公司才会理赔。
3. 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进行车险理赔
你找不到对方车辆,无法证实你的事故真实性,如果交警也无法给你证明事故的真实性,保险公司会拒赔;
事故发生后,建议你进行如下处理,如果损失小且无人员受伤,双方都是机动车的,可以直接报保险公司到现场 进行处理;如果有人员受伤、或双方损失比较大(超3000元)、或对方是非机动车等 情况,建议你报保险公司的同时再向交警报案;
记住:最好是在现场报案,如果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道路条件许可的前提下)车辆不要移动。
这样可以为你的事故重及以后理赔提供方便
4. 没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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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保险理赔中是必不可少的证据材料。因其特殊的地位,保险人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在理赔中把它当作具有无可辩驳的证明力的证据来对待。这样,给保险企业留下巨大的证据风险和经营风险。鉴于此,应对其进行查实后方可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以防范风险。要说明这一点,我们就需要了解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形成的几个因素及对其进行审查的必要性。
一、事故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对责任认定书的影响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知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处理机关虽然拥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其调解效力弱于司法调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如行政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被保险人的诉讼成本又会相应加大。比如,对于伤残者或其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的第六条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于《条款》和有关法律在损害赔偿方面的不衔接,在很大程度上促成被保险人选择行政调解。但是行政调解之路并非没风险。由于道德观念的问题及社会不法力量的干扰等因素的影响,法律法规的适用受到了挑战。调解时伤残者或其家属一般不是据其本身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轻重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向车方提出合理合法的索赔请求,而是通过各种有形或无形的胁迫手段来逼迫车方满足其要求。一方面出于为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导致成本增加的考虑,另一方面又能尽快解决事故赔偿纠纷,基于以上考虑被保险人往往被迫作出妥协。承担比应负责任更重的损害赔偿金,这是非常普遍的事实。另一方面,在保险赔偿中存在某些合法却未必合理的现象。
因此,在被保险人支付给第三者的赔偿额一定的情况下,如车方承担责任轻,获得的保险赔偿少;责任重,获得的保险赔偿多;保险成了一个杠杆,无形中迫使车方承担不合理的更重的事故责任,在赔偿中处于不利位置,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衡取其重”。因此,对于保险车辆与未保险车辆、行人之间造成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在车方投保了无免赔责任险的情况下,采用《办法》中的第二十条(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规定的情形,或通过其它途径,驾驶员主动包揽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为在以后的保险理赔中获取更多的利益缩小应由自己承担的损失奠定好证据基础,这类情形也是屡见不鲜。
二、责任认定主体对责任认定书的影响
客观上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责任认定人根据现场查勘材料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做出的定性定量分析,与其它材料相比,应该说具有不可比拟的权威性、客观性,可信度更高。但这并不能反映它的全部内容。它能否反映事故客观情况,这要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首先是实践经验,经办人员是否有能力搜集到全面充足的现场材料,能否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提出反映事故本来面目的客观材料;其次是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经办人员能否把手中的材料与有关法律法规有机结合;再次是职业道德因素,经办人员能否不徇私情,不谋私利,秉公执法;最后是认定程序和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一份合格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文书不仅要主体合法,还要程序合法。因此,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它不可避免地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明一点:如机动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认定人在感情上往往倾向于受伤害的这个弱势群体,同时为了有利于其自身更快捷地进行损害赔偿的调解工作,在划分责任时自觉或不自觉地向有利于受伤害方发生倾斜。
三、对此类责任认定书的不合理性的分析
综上所述,这种建立在事故当事人的恶意行为,责任认定人的故意行为或失职行为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从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其内容却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情况。如将其作为理赔的证据,显而易见不合理合法:
1、它偏离了证据的基本属性——真实性。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和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保险活动作为重要的民事活动,同样也不例外。不进行证据审查而直接采信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是相违背的。《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述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其实质是被保险人借助形式上合法的法律文件把该由自身承担的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这无疑加大了保险人的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关系到保险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根据《条款》第二条规定:保险人依照《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二十条规定: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因此,必须采取客观全面、公正科学的态度来认定事实、分清责任、采信证据。只有这样才能使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同时遏制事故当事人和责任认定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的随意性。
四、对保险人应付此类问题的几点建议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尽管保险人无权擅自改变其作出的事实认定及责任划分,但是保险人仍应以积极作为来弥补其可能存在的这样那样的不足。具体可以作到以下几点:
1.以积极的行为决定是否采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法律既然为保险人提供了弥补可能损失的手段,那么保险人应提高现场查勘率,掌握第一手资料。一方面,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前起到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在事后作为理赔审查的材料,为不采信提供“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依据。这是保险人保护自己的最根本的手段。
2.完善自身的保险条款。对于车辆和财产损失的核定,《条款》上有明确规定,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与事实明显不符,或重大不符的。《条款》宜同样作出规定,对涉及保险理赔范围内的责任认定事宜,保险人有权依据事实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这是保险人保护自己的最直接的手段。
3.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打击骗赔行为。依据《保险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采取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它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当然,以上几种手段的运用,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基础上,应赋予保险人在大范围内对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权,为保险人提供调查取证的空间,但这绝不等于说对每起理赔的交通事故,保险人都要做到事无巨细,调查一切细节。保险人面对着如此数量的被保险人,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如此。因为交通事故责任书毕竟是有权机关作出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所以在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问题上要求保险人作出具体的判断分析。这样,对保护保险人而言,其脱离不利地位免遭不公平损失和承担的风险才是有利的。
5. 人寿保险康宁终身无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理赔
首先,你的保险什么时候保的,人是什么时候死的,保的是哪年的康宁终身保险,是不是分红型的?
康宁终身的条款,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故,如果本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这是A款的,有出入,但大概意思差不多。要责任认定书要是要认定是否属于意外伤害身故。责任免除中有一条,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明白为什么要事故认定书了吧,是要看是否属于真的意外还是因被保险人驾驶中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才能判定是否理赔。
所以想理赔,必须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这是是否能理赔的关键。
你不出示认定书,靠保险公司也没用的。现在的办法就是找交警队看有没有办法补到责任认定书。或提供其他证明死者当时没有违反交通法规,属于正常驾驶出的意外,但是这些证明不足以让保险公司理赔,但可以做为起诉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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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报警了私了,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向保险公司理赔
可以理赔,拨打自己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根据责任进行处理的!
7. 交通事故没有责任认定书怎样理赔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及时报案,交通部门会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有保险的,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那么,交通事故没有责任认定书怎样理赔呢?今天,万州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16日7点30分,邹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当地商业街行使时,因为速度过快将汤某撞伤。事故发生后,汤某之子闻讯赶到事故现场,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电话报警,但一直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汤某受伤住院后,共花费医疗费等1500余元。期间,保险公司派员到医院拍照并备案。几天后,邹某与汤某达成事故赔偿协议,载明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机动车牌号、保险单号、事故原因、对损害赔偿协商处理,等等。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不应理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虽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从邹某某与汤某某签订的协议书来看,可以查明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法律解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未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汤某某与邹某某以书面形式达成了交通事故协议书,协议书上清楚写明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机动车牌号、保险单号、造成交通事故原因、对损害赔偿协商处理内容等,可以查明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及成因。本案中,邹某某由于驾驶摩托车车速过快,将汤某某撞伤,应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证据”。换言之,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时,处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为依据,若没有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同样也是可以的。本案中,汤某某提出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可以就此确认当事人的责任。
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是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当单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而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客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邹某某驾驶机动车车速过快,导致行人汤某某受伤,其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其主观上存在过失,其应当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邹某某所驾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投保期间,加之邹某某需对本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按照交强险赔偿规则,保险公司应在有责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证据”。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仍然应当理赔。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