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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生育保险电话多少

发布时间:2021-08-20 19:37:43

⑴ 生育保险查询电话多少

你可以打开支付宝,注册你的社保信息。然后就可以查询你生育保险的信息。

⑵ 查询个人生育保险的电话

个人生育保险有如下几种查询方式,消费者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查询个人账户生育保险缴费明细。生育保险只有单位才可以缴纳的,个人的名义是不可以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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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温州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温州生育保险报销需要的材料有:结婚证、准生证、身份证、出生证明、医疗费明细、病历、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去报销公司当月的税单、劳动合同。还要准备复印件一份。
产后三个月内去社保局领取《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单》。
不过还是建议您拨打社保中心电话12333咨询一下,他们会告知您最详细的、最准确的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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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温州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按照《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在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三)职工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时,其生育保险关系处于存续状态。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新考录或者调入的编制内职工,在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已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并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时,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生育津贴:

(一)生育时遇难产实施剖宫产、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国家调整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计发天数随之调整。

(4)温州生育保险电话多少扩展阅读: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应当在产后或者术后1年内向所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待遇时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

(一)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或者医疗证明书;

(四)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材料。

职工未就业配偶申请生育医疗费补贴时,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偶未就业证明(失业证)或者在家务农证明、配偶本人未就业承诺书。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参考资料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

⑸ 温州生育保险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二)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女职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引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一)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生育保险缴费不足12个月的,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实际缴费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第十四条 产假天数,自生产、流产、引产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生产、流产、引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的,医疗费补贴为1500元;

(四)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1800元;

(五)难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其中剖宫产的,医疗费补贴为4000元)。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实际医疗费用超过所发补贴的,用人单位可予以酌情补助,但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因计划生育施行国家、省规定的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为50元;

(二)皮下埋植术,补贴为120元;

(三)绝育手术,补贴为300元;

(四)复通手术,补贴为2000元。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按照《关于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108号)执行。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未满6个月分娩、流产、引产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不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生育津贴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但应当扣除未缴满6个月部分。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

(一)女职工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二)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未缴足的天数)。

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已满6个月,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不满2个月继续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2个月以上的,须继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待遇,随经济发展和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具体的调整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劳动保障、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应当在产后或者术后3个月内向指定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五)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材料。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减发和挪用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生育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骗取的生育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记录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记录的;

(二)擅自增收或者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

(三)无故延期拨付或者擅自增发、减发、停发生育保险金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五)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温政发〔2002〕21号)同时废止。

还是给你个网站,你自己看:http://www.chinacourt.org/flwk/show.php?file_id=135860

⑹ 温州社保局电话是多少

温州社保局工伤生育科电话:88861167 地址:温州市黎明西路29弄5号。

⑺ 有谁知道温州乐清生育保险科的电话是多少

乐清生育保险申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待遇申请人已参加生育保险,并于生育、流产及计划生育手术前六个月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需要的申 报 材 料: 1.《乐清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2.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用收据;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生殖健康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5.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单位证明原件; 7.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8.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乐成镇乐怡路110号 工伤生育保险科 电话:62584591 一般10个工作日能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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