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请高手帮我写一篇有关保险理赔报道新闻,在此先谢谢了~
有字数要求吧,先描述下家庭的具体情况,再写疾病的情况,最后写投保获赔的情况,写煽情点就行。
『贰』 森林保险的赔偿处理
1.全损。按保险金额赔付。 2.部分损失。按损失程度赔付: 损失程度=(灾前标的估价﹣残值)/灾前标的估价 赔款=保险金额×(1﹣免赔率)×损失程度
『叁』 森林保险的保险责任
我国森林在生长期遇到的主要灾害有以下五种: 1.火灾。森林火灾是世界性的最大森林灾害。森林火灾按起火原因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人为火,二是自然火(雷击)。大多数森林火灾都是人为原因引起的。 2.病虫害。森林病虫害的种类繁多,据有关部门资料统计约有数千种,近年来松毛虫是林业中的第—大害虫。病虫害对林木及其果叶产品所造成的损失很难估算,因此对病虫害目前暂不承保。 3.风灾。对中成林和各种果树林危害较大,往往形成大面积的折枝拔根等而造成巨大灾害。 4.雪灾。冬季山区连降大雪,在树枝上挂满了长长的冰凌,从而使树茎负重过大,造成树顶或主枝折断,影响树木正常生长。雪灾主要危害杉林和竹林。 5.洪水。由于山洪或河道缺口,造成树木的倒伏或埋没。 在理论上,森林的各种意外事故和气象灾害都是可以承保的。但由于此项业务开办不久,因此目前只保单一火灾责任,今后再逐步扩大责任范围,由单一火灾保险发展为综合性的各种灾害保险。
『肆』 如何做好森林综合险的保险理赔工作
比较专业,我也从事保险理赔的,我们这里没有这种保险。
『伍』 有关保险意外的新闻事件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对于意外险的理赔,很多人还存在有误解。意外保险所保障的内容并不是如同字面上的意思,只要发生意外后,保险公司就能够赔付我们。意外保险中的意外险伤害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意外伤害有所区别,意外保险所保障的意外伤害是指突发的、外来的、非疾病的、非本意的,致使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了伤害的客观事实,在这个范围内的意外伤害才是意外保险的责任范围,如果未满足其中的任意一点,都无法获得相应的赔付。比如现在有许多上班族因为工作而没有关注自身的健康,新闻中常报道上班期间或在加班期间不幸意外猝死的事件,过劳猝死虽然是突然发生的死亡,但是过劳猝死却是由长期消耗身体健康,而导致的病发性死亡,并不是非外来的,所以是无法获得赔付的。
『陆』 2019年森林综合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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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保险其实就是对森林进行保险,每亩生态公益林保险金额为500元。
据了解,生态公益林综合险费率为2%,保险金额每亩500元,中央、省级及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70%,林权所有者承担30%(每亩0.3元)。商品林综合险费率为3%。,保险金额每亩500元,投保面积在10000亩以下的种植户及林业合作组织,中央、省级及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70%,林权所有者承担30%(每亩0.45元);投保面积在10000亩以上的大中型林业企业及其他林业经济组织,省级以上财政补贴55%,林权所有者承担45%(每亩0.675元)。
森林综合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凇、虫害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导致保险林木受害必须重造,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负责赔偿。
如果需要投保的话可以去当地的商业保险公司咨询一下,比如PICC或者平安。
『柒』 森林保险的我国森林保险现状
1.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历程1982年我国拟定了第一部《森林保险条款》。1984年进行了森林保险试点,到了1988年全国已有20多个省的133.3万多hm2森林开展了保险工作,随后森林保险面积不断扩大,对于减少森林灾害发生,分散经营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1993年以后至今,我国森林保险呈萎缩徘徊状况,原来试点的森林保险也大都名存实亡。西北地区目前的森林保险基本上处于空白。
2.我国森林保险试点中的基本做法(1)广西、桂林的集体林区的基本做法。原有社队林场在落实“三定”,实行林业生产责任制以后,把原有杉木人工林承包给农民集体管理。承包者为了减少风险便主动向保险公司投保。这种保险的基本方法是:①把主伐前的森林划分为几个档次,每个档次按不同标准收取保险费;②按单位面积营林生产成本费用确定保险额;③根据杉木人工林的生长特点,确定火灾为基本险种,偷盗、抢劫为附加险种并按不同费率分别计算。
(2)平原农区林木保险的基本做法。随着平原农区农田林网建设和农业责任制的落实,集体和个人的林木数量有很大增加。为了加强管理,防止偷盗、牲畜毁坏及减轻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林木保险公司(属小保险)便由此而生。这种保险的共同特点是:①林木保险与管护并举,保险单位从投保人处收保险费,对林木发生的意外灾害给予经济补偿,同时,公司还组织护林人员进行林木管护,以保证林木正常生长;②按株数计算缴纳保险费,并进行经济补偿;③公司自筹(资金)、自防、自救,一般与保险主管部门没有联系,有自己的独立性。
3.我国森林保险存在的问题(1)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的法律法规。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服务的保险事业,保险立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表明了国家对农业保险的高度重视。现在的问题是虽然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同时将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但是,至今有关农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未出台,我国目前还没有规范的农业保险法规,森林保险的性质得不到界定,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也缺乏法律规范。由于缺乏森林保险的相应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操作依据,表现出随意性和盲目性。1996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基本条款中明确规定森林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因此就出现了森林保险既属于农业保险的范畴,又不在财产保险标的范围内的悖论。
(2)现行保险体制不适应森林保险发展的需要。由于林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森林产品具有外部效应,因此,森林保险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属于政策性保险的范畴。而在金融体制改革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要向商业金融机构转变,无论是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是现在的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其主体机制都是商业性的,这种商业性的保险公司除了向社会提供保险服务之外,主要经营目标是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而林险服务林业、保护林业和保本经营的政策性目标是与商业性保险公司的本质要求是相悖的,因此森林保险在商业保险公司中不可能找到自己的发展位置和业务空间,也就不可能发展。政策性林险被长期禁锢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这是阻碍森林保险发展的根本原因。此外还存在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的问题也限制森林保险业的发展。由于森林生产周期长,灾害多,突发性强,恢复慢等特点决定其经营管理和理赔方面必然有一定难度,灾害种类和频率、受损强度等都各不相同,难以确定,评估技术要求高。由于保险林木是不断增值的,保险金额也就很难确定,然而,所需具有林业专门技术又要懂得保险的人才又奇缺。
(3)森林经营者投保积极性不高。森林保险在经济较发达林区,已被相当一部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农户所认识和接受。但是,在更多的林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西北地区,森林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还没有被广大森林经营者所接受,对森林保险的必要性、迫切性认识不足,加之西北地区国有林场和林农普遍存在资金困难的问题,无力承担保险费用,更有人认为森林保险加大了群众负担,是乱收费,因而拒绝参加。
(4)政府角度看,国家政策对森林保险支持力度远远不够。森林保险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从总体上看,森林保险的经营是亏损的,但并不排除个别年份有盈余,国家在政策上对森林保险缺乏应有的扶持,至今政府也没有制定出完整的鼓励农业保险的措施,虽然国家免除了营业税,然而有节余的年份仍要上缴所得税。在税收政策上体现不出商业性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的区别,对林险的扶持力度不够,地方政府常把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林险业务看作是保险公司自己的事,盈亏与其无关,因此对林险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强,面对亏多挣少的森林保险业务,大大挫伤了商业保险公司的热情。
(5)险种单一,不能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森林保险和农业保险同属于政策性保险,所不同的是森林保险险种单一,只有单一火灾基本险一种,远不能满足林区多种自然灾害的要求,同农业险种已达100多个相比差距很大,目前还有很多险种没有开办,如森林病虫害险,林区多种经营生产中的各类保险。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林业在优化生态环境中的重要作用,更应从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方面开办各类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