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您要先理解什么是既往病史,然后根据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对照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来确定是否在理赔范围之内。
B. 有病史保险公司拒赔
买保险时体检显示符合保险公司的投保条件,买了保险发生事情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身体条件不符合保险公司投保条件,投保时未能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保险公司这样的行为合理吗?2010年1月,钟女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疾类寿险。今年7月,她因病住院花了13000元,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病情”为由,拒赔。
“买保险时,体检都通过了。但理赔时,当时的体检不作数,说我未如实告知病情。那体检干嘛?”近日,被保险公司拒赔的钟女士气愤地向本报投诉。
保险公司有“铁证”——
一份4年前的住院记录
三年前,53岁的钟青投了一份重疾险,公司让她去指定医院做了全面体检,查出有血管瘤、脂肪肝、乙肝等问题。公司决定对钟青进行加费承保,并在2010年1月签订了保险合同。
今年7月,钟青因肝硬化腹水在武汉第一医院住院,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调出她当年的体检记录,上面记录她患有乙肝;还调出了她2008年在同济的出院单,上面显示因高血压住院,附加诊断有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今年的住院记录上又显示有20年的肝炎潜伏期。保险公司以钟女士在签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告知住院病史为由,拒绝理赔。
钟女士称保险公司诡辩——
“铁证”与肝病不是一码事
面对“铁证”,钟女士觉得十分冤枉。她说,2008年在同济住院,是因血压上升。
记者看到同济医院的出院单,上面记录主要诊断的疾病是高血压,附加诊断是慢性肝炎。同济医院的医生说,依照这个住院记录,显然是由于高血压才住的院,并非慢性肝炎,而且上面除了“附加诊断慢性肝炎”外,并没有其他任何说明和治疗。
钟女士说,所谓20年的肝炎潜伏记录是医生揣测出来的。这与保险公司所谓的“铁证”,根本不是一码事。
一句“未如实告知”,真的可以拒赔吗?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霍琳律师认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未如实告知”并非保险公司的万能挡箭牌,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能拒赔。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霍琳律师认为,钟女士的保险合同已经成立超过两年,投保人也按时完成了缴费义务。加之,保险公司承保之时有体检记录显示钟女士有乙肝,保险公司也已了解真实病情,不能以此拒赔。
经记者协调,9日,钟女士已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愿按理赔额的90%赔付,钟女士表示满意。
温馨提示:很多时候由于被保险人对保单上的条款弄不清楚,而保险公司又不加以解释,很多人稀里糊涂的买了保险。出了事情后,保险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这种现象一方面由于保险行业的“霸王条款”比较多,而消费者对保单又不是很理解,这往往是导致理赔纠纷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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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隐瞒病史投保,保险公司拒赔20万,为何法院却支持“理赔”
有重大疾病史也能买保险,这也是头一回听说,按理说,患有重大疾病史,保险公司从一开始就不会承保,这样都承保,那保险公司可真就成了慈善机构。那么题主这个情况到底是怎么回事,他是怎样一步步“骗”过保险公司的呢?
个人总结:在这次案例中,大家主要注意两个地方,一个就是“社保卡不要随便外界,这在买保险时是一个大忌”,另外一个就是像这种案例理赔成功的概率并不是很大,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不会承接这种保险,所以我建议,如果大家家族中有患三高案例,最好要提前买保险,这样也是多给自己一份保障。
D. 没有告知既往病史 带病投保都不赔吗
陈女士最近被查出患了癌症,她10年前投保了以癌症和意外险保障为主的康乐险,遂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却告知,陈女士投保时患有心脏病,没有如实告知,不能得到赔偿。陈女士感到非常愤懑,连续10年缴费,最终却换来不能理赔。本刊工作人员已经多次接到类似的带病投保的投诉和咨询,那么,像陈女士这种情况为何不能得到理赔吗? 按照《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健康保险在投保时都要求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既往病史,通常采取列举方式,让投保人选择,便于保险公司对风险做出判断,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是否增加保费。陈女士投保时患有心脏病,没有告知保险公司,在10年后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这个疾病足以影响是否同意承保或者增加保费为由解除保险合同。 陈女士表示,当初投保时,代理人并没有让她告知既往病史。在保险市场上,类似情况时有发生,很多业务员为了促成业务,减少投保人的顾虑,往往“忽悠”投保人不必如实填写。但由于投保单上有投保人亲笔签名,意味着已经阅读了保险合同,同意相关合同条款。陈女士对业务员的“忽悠”,如果不能举出证据,只能是哑巴吃黄连。在这里也给消费者提了一个醒,不能轻易相信营销员的话,保险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所有的权益要最终落在合同条款“白纸黑字”。 从陈女士的投保情况来看,缴费已经10年才患癌症,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动机,属于过失未告知,因此,保险公司即便不予理赔,也要全额退还保费。 一是保险公司有过错,仍然要赔付,比如陈女士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没有告知是业务员没有解释清楚,或者患有的疾病没有被要求如实告知。 二是未告知的疾病对承保或者费率影响不大。如果陈女士不是心脏病,而是一般的皮肤病或者不要求告知的疾病,都不会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其实,这也暴露出一个问题,对于何种疾病不告知可以解除合同,保险公司掌握决定权,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这显然有失公平。 从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考虑,保险公司应该多走“人性化路线”比如回访提醒,签订权益确认书等,不要等到理赔时再去查对既往病史,保险应该以提供保险金为目的,而不是相反。
E. 我被平安保险业务员骗了,怎样找中央台曝光在投保时她隐瞒了公司我的病史,现在我出险了,公司不理赔。
这在中国的保险领域真是一种正常的不能再正常的现象了 我本身就是理赔员 对于你的这种愤怒我是很同情的 但是没有办法 首先保险公司的执行时没有错的 在保险法上 你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并且事故与你为告知内容有直接或间接地关联 这样保险公司不赔付是应该的。 但反过来说是因为承保员的刻意隐瞒而导致你并没有尽到义务, 这在法律上讲应该完全是保险公司的责任, 如果法律起诉的话 你一定会胜诉的 但问题是 你将怎么证明是业务员的刻意隐瞒呢? 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 那这个问题就很难说了~
现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素质低 谎话连篇 这都是公认的了 他们就看业绩不看质量 这也是在给保险公司的信誉不断抽耳光 中国保险业的无序竞争 让真正在保险领域工作的人也感到很头痛 社会诚信的丧失 这是一个大环境问题 希望你能理解
所以我最后给你一个建议 就是 在你承包的时候 最好准备一个录音笔 或者DV 将业务员对你的承诺和你们的谈话内容都记下来 等事发后他们如果没有尽到理赔责任的时候 你可以告他
F. 能证明保险代理人故意隐瞒既往病史的保险公司理赔吗
有病史的不保,而且保费也不退还,这是保险公司的规定,如果业务员让你隐瞒病史,你可以拨打本公司的电话告知保险公司,要不,受损失的是你。!!
G. 保险已告知病史,保险公司理赔时会不会说没有告知
到时候合同下来你要看后面有没有给你告知,一般健康告知在合同的后面几页,一定要看合同。
H. 投保告知病史保险公司不处理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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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最近被查出患了癌症,她10年前投保了以癌症和意外险保障为主的康乐险,遂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却告知,陈女士投保时患有心脏病,没有如实告知,不能得到赔偿。陈女士感到非常愤懑,连续10年缴费,最终却换来不能理赔。本刊工作人员已经多次接到类似的带病投保的投诉和咨询,那么,像陈女士这种情况为何不能得到理赔吗?按照《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在投保时都要求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既往病史,通常采取列举方式,让投保人选择,便于保险公司对风险做出判断,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是否增加保费。陈女士投保时患有心脏病,没有告知保险公司,在10年后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这个疾病足以影响是否同意承保或者增加保费为由解除保险合同。陈女士表示,当初投保时,代理人并没有让她告知既往病史。在保险市场上,类似情况时有发生,很多业务员为了促成业务,减少投保人的顾虑,往往“忽悠”投保人不必如实填写。但由于投保单上有投保人亲笔签名,意味着已经阅读了保险合同,同意相关合同条款。陈女士对业务员的“忽悠”,如果不能举出证据,只能是哑巴吃黄连。在这里也给消费者提了一个醒,不能轻易相信营销员的话,保险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所有的权益要最终落在合同条款“白纸黑字”。从陈女士的投保情况来看,缴费已经10年才患癌症,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动机,属于过失未告知,因此,保险公司即便不予理赔,也要全额退还保费。一是保险公司有过错,仍然要赔付,比如陈女士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没有告知是业务员没有解释清楚,或者患有的疾病没有被要求如实告知。二是未告知的疾病对承保或者费率影响不大。如果陈女士不是心脏病,而是一般的皮肤病或者不要求告知的疾病,都不会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其实,这也暴露出一个问题,对于何种疾病不告知可以解除合同,保险公司掌握决定权,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这显然有失公平。从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考虑,保险公司应该多走“人性化路线”比如回访提醒,签订权益确认书等,不要等到理赔时再去查对既往病史,保险应该以提供保险金为目的,而不是相反。
I. 投保时已说明有病史,可保险公司还是接了,出病后住院保险公司为何不予
重大疾病保险是在二甲医院开立首次确诊证明才能提前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