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报安到出理赔结论的时间, 时间限制见保险合同规定
㈡ 保险公司理赔有时限吗
有限制
保险公司理赔有时间限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理赔申请有时间限制。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他们的委托代理人应该在就诊或其它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本公司。发生就医治疗的,请您在72小时内发出通知;发生意外及其他重大保险事故的,请您在24小时内发出通知。
报案可以采用上门、电话、传真、邮件等形式;报案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客户号、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及就诊医院、被保险人现状、报案人联系方法等。
(2)保险理赔时效的规定扩展阅读
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险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
简单的说,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理赔是保险公司执行保险合同,履行保险义务,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体现。一方面,理赔工作做得好,被保人的损失才可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保险的职能作用才可能发挥,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运行和人民生活的正常安定才可能得到保障,保险公司的信誉才可能提高。
另一方面,通过保险理赔,可以检验承保业务的质量,暴露防灾防损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便于公司进一步掌握灾害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改进和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㈢ 保险公司的理赔期限是多久
保险理赔的时效是从被保者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的,通常理赔期限为10天左右。㈣ 保险理赔时间规定是多久
保险出险后,理赔这一步就变得至关重要,具体的理赔步骤,可以阅读这篇文章了解一下。《保险理赔按照这几步走,其实不难》㈤ 保险理赔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保险理赔时效的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有诉讼时效限制,非寿险索赔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寿险索赔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保险索赔诉讼时效是法律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行使保险索赔权的一项重要限制。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非寿险索赔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寿险索赔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行使保险索赔权,不仅要遵守保险合同关于索赔的具体规定,而且要符合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否则,保险人可以时效经过作为抗辩理由,不予赔偿。
诉讼时效是指法律在规定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权利的行使期限,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法律将不予保护,权利人因此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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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保险法理赔处理时效
楼上几位朋友的说法不对,新《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总共6条的司法解释也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解释规定,带病被保人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同样受到新法“不可抗辩条款“的保护。
我这里有个案例供楼主参考:
云南现成案例下月开庭
“按照高法的‘解释’,云南‘肾衰竭带病投保拒赔案‘将适用于新保险法,我们胜诉的可能性明显提高了。”张宏雷在得知“解释”发布之后非常兴奋,他认为该案件将成为新《保险法》施行后中国首例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理赔官司。
2002年9月20日和10月19日,昆明市民王涛(化名)在昆明一家保险公司先后购买了两份重疾险,双方达成《保险合同》,按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如确诊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双倍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06年10月,王涛在一次体检中被医院确诊罹患“慢性肾功能衰竭”,想到自己曾经买过的保险,次年4月,王涛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令他没想到的是,2007年8月9日,一张《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断送了他的希望,“我公司决定对此次给付申请做拒赔处理”——理由即是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无奈之下,王涛2007年8月30日自费接受了换肾手术。
2年过去了,就在王涛以为已经彻底没有希望获赔的时候,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引起了他的注意。“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王涛认为,按照新规自己的重疾保险合同应当有效,保险公司也应按合同支付保险金额。于是委托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张宏雷律师,一纸诉状将投保公司告上法庭,而此案也将于2009年10月13日在盘龙区法院开庭审理。
“旧保单能否适用新法,我们持怀疑态度。”在“司法解释”正式发布之间,昆明另一家知名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就此案的胜诉与否表示了怀疑,“究竟2009年10月1日前带病投保的能不能适用新法还是未知数。”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让众多质疑的声音安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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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时限
财产险的理赔时效一般是2年,这样两年的规定是,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起,2年内没有提出索赔的,视为放弃索赔权。
具体相关如下:
1、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7)保险理赔时效的规定扩展阅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