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险公司的先行赔付是什么意思要具体
所谓先行赔付,就是当经营者不在时候,消费者可以向市场主办单位提出赔偿,然后再由市场主办单位对经营者进行追偿。只要消费者的理由是正当而且充分的,市场主办单位就应站在消费者一边——即使经营者在的时候,但如果不能实现赔偿的话,市场主办单位应该想尽各种办法,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实在不赔偿的时候,主办单位有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满足消费者的索赔要求。也就是说,消费者在无法获得应承担实体义务的经营者赔偿时,可以向一个相关第三人索赔,再由该第三人向应承担实体义务的经营者追偿的一种售后服务体系。
通融赔款案件最常见予保险公司的案件,通常声明保险公司是出于宽怀与友好,而不是出于合同义务的赔付。通融赔付往往是为了减少麻烦,维护与重要客户及中间商的良好关系,扩大保险人的良好声誉。通融赔付的作法在世界各保险国家采用,一般法庭也认可“通融赔付”,它已被当作广告宣传的一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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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保险通融赔付应注意的问题
通融赔付要注意防范以下问题
合理的通融赔付是必要的,然而通融赔付要适度,不可滥用。要规范通融赔付的程序,避免通融赔付的一些弊端。
(一)要保证保险偿付能力
保险基金是所有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构成的,扣除保险公司的正常利润和保险活动的费用外,剩下的都是用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给付的,在正常情况下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给付与该部分保险基金是相对应的。如果大量的保险基金用于通融赔付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给付,那么用于责任范围内的给付、利润和费用的部分必然大量减少。保险合同是民事法律合同,不仅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是平等的,各投保人之间也是平等的。各平等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保费,就平等地享有获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补偿的权利。如果保险人对于某些投保人的大量通融赔付使得其他投保人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正常给付受到影响,那么对于其他投保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保险人必须保证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正常损失的偿付能力,保证积累一定的准备金。
(二)要注意防止企业和个人的依赖心理和侥幸心理
在许多保险产品中地震险是可以通过附加条款和增加保费的形式另外购买的,对未购买地震附加险的客户太多的通融赔付可能会使保险消费者产生依赖心理、惰性心理、心存侥幸,从而降低对地震保险的需求,也不利于社会的防灾防损工作。面对地震巨灾,保险公司一方面出于社会责任和人道愿意给予更多的通融赔付;另一方面又希望消费者提高保险意识,积极购买地震保险,不想因为通融赔付而使消费者产生依赖和侥幸心理。这是保险通融赔付面临的一个两难。在实践中应做好说明和宣传,尽量避免通融赔付的这种弊端。
(三)规范通融赔付程序,防止少数个人牟取非正当利益
根据《辞海》,“通融”是指破例迁就,变通办法,予人方便。这种“破例”和“变通”就存在很大的弹性,并不遵循保险合同,也无明确法律可循。另外,“予人方便”的过程中也涉及利益分配,这些都给少数人以可乘之机。因此,对于通融赔付必须使程序规范化、透明化,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规定各级的审批权限。要利用好各种监督机制,防止少数个人牟取非正当利益。
(四)注意防止通融赔付演变为不正当竞争手段
通融赔付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也是一种很好的宣传和营销手段,可以扩大保险公司的影响,巩固和扩大保险业务。然而,如果保险公司为了留住或拉拢某些重要客户,滥用通融赔付而不顾偿付能力和对其他客户的公平性,那么通融赔付就可能演变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通融赔付较大的弹性和随意性也使其成为可能。因此必须加强对通融赔付的程序、险种、赔付额等进行监管和监督,防止通融赔付沦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
不同情形下对通融赔付更好的处理
通融赔付在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为了防止以上弊端,在不同情形下对不同险种的通融赔付也可以进行以下变通和改进。
(一)对于某些出于人道和行政因素必须进行的通融赔付,可以改用捐款或建立专项基金的形式。某些通融赔付可能使企业和个人产生依赖和侥幸心理,不利于防灾防损工作。而采用捐款的形式可以较好地避免这种弊端。另外建立灾后重建的专项基金,可以防止款项挪作他用,更好地支援灾后重建。
(二)对于巨额企财险,可将通融赔付改为无息或低息贷款。
对于某些巨额企财险,由于数额巨大,通融赔付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正常利润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不适合进行大量的通融赔付。而被保险人在蒙受损失时,所面临的首要任务是恢复被损财产、重建家园。保险人可贷给被保险人一笔无息或低息贷款,帮助其早日恢复生产。这样既有利于巩固与扩大业务,又起到了经济补偿作用,支援了灾后重建。
(三)对于一些小额的企财和家财险以及人身险,因为关系到人民的生活,可进行通融赔付。但是,一定要讲明责任,合理宣传。既要宣传好保险公司的形象,又要防止企业和个人的依赖和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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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保险行当中的“通赔”是什么意思
通赔一般是指异地出险可以在异地进行赔付,直接拿到赔款,不需要在回承保公司所在地进行理赔,回函一般是你不在当地定损或者当地理赔,会承保公司进行处理,一般当地定损员都会出具回函给你带回承保公司的。
④ 保险通融赔付应注意的问题
通融赔付要注意防范以下问题
合理的通融赔付是必要的,然而通融赔付要适度,不可滥用。要规范通融赔付的程序,避免通融赔付的一些弊端。
(一)要保证保险偿付能力
保险基金是所有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构成的,扣除保险公司的正常利润和保险活动的费用外,剩下的都是用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给付的,在正常情况下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给付与该部分保险基金是相对应的。如果大量的保险基金用于通融赔付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给付,那么用于责任范围内的给付、利润和费用的部分必然大量减少。保险合同是民事法律合同,不仅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是平等的,各投保人之间也是平等的。各平等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保费,就平等地享有获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补偿的权利。如果保险人对于某些投保人的大量通融赔付使得其他投保人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正常给付受到影响,那么对于其他投保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保险人必须保证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正常损失的偿付能力,保证积累一定的准备金。
(二)要注意防止企业和个人的依赖心理和侥幸心理
在许多保险产品中地震险是可以通过附加条款和增加保费的形式另外购买的,对未购买地震附加险的客户太多的通融赔付可能会使保险消费者产生依赖心理、惰性心理、心存侥幸,从而降低对地震保险的需求,也不利于社会的防灾防损工作。面对地震巨灾,保险公司一方面出于社会责任和人道愿意给予更多的通融赔付;另一方面又希望消费者提高保险意识,积极购买地震保险,不想因为通融赔付而使消费者产生依赖和侥幸心理。这是保险通融赔付面临的一个两难。在实践中应做好说明和宣传,尽量避免通融赔付的这种弊端。
(三)规范通融赔付程序,防止少数个人牟取非正当利益
根据《辞海》,“通融”是指破例迁就,变通办法,予人方便。这种“破例”和“变通”就存在很大的弹性,并不遵循保险合同,也无明确法律可循。另外,“予人方便”的过程中也涉及利益分配,这些都给少数人以可乘之机。因此,对于通融赔付必须使程序规范化、透明化,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规定各级的审批权限。要利用好各种监督机制,防止少数个人牟取非正当利益。
(四)注意防止通融赔付演变为不正当竞争手段
通融赔付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也是一种很好的宣传和营销手段,可以扩大保险公司的影响,巩固和扩大保险业务。然而,如果保险公司为了留住或拉拢某些重要客户,滥用通融赔付而不顾偿付能力和对其他客户的公平性,那么通融赔付就可能演变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通融赔付较大的弹性和随意性也使其成为可能。因此必须加强对通融赔付的程序、险种、赔付额等进行监管和监督,防止通融赔付沦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
不同情形下对通融赔付更好的处理
通融赔付在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为了防止以上弊端,在不同情形下对不同险种的通融赔付也可以进行以下变通和改进。
(一)对于某些出于人道和行政因素必须进行的通融赔付,可以改用捐款或建立专项基金的形式。某些通融赔付可能使企业和个人产生依赖和侥幸心理,不利于防灾防损工作。而采用捐款的形式可以较好地避免这种弊端。另外建立灾后重建的专项基金,可以防止款项挪作他用,更好地支援灾后重建。
(二)对于巨额企财险,可将通融赔付改为无息或低息贷款。
对于某些巨额企财险,由于数额巨大,通融赔付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正常利润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不适合进行大量的通融赔付。而被保险人在蒙受损失时,所面临的首要任务是恢复被损财产、重建家园。保险人可贷给被保险人一笔无息或低息贷款,帮助其早日恢复生产。这样既有利于巩固与扩大业务,又起到了经济补偿作用,支援了灾后重建。
(三)对于一些小额的企财和家财险以及人身险,因为关系到人民的生活,可进行通融赔付。但是,一定要讲明责任,合理宣传。既要宣传好保险公司的形象,又要防止企业和个人的依赖和侥幸心理。
⑤ 保险公司理赔是赔什么意思
1、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
保险公司理赔是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权利与义务要求双方恪守合同约定。对保险公司来说,在处理各种赔偿时,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接受报案、认真审核责任、准确和合理地确定损失。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或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而言,她们恪守保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表现,不仅要求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工作,而且必须履行一些如前部分所说的义务。只有双方共同恪守合同义务方可使得理赔工作顺利进行。
2、主动、迅速、准确和合理的原则
主动和迅速是指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积极主动,不拖延并及时深入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及时理算损失金额,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迅速赔付。保险公司理赔的这一原则旨在提高保险理赔的水平和质量,提高保险公司的社会地位,争取更多的客户。如上所说,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款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又如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保险公司自收到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法律的这些规定是这一原则的法律体现。
3、实事求是的原则
保险公司理赔的实事求是包括两个层次的意思。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索赔案件,必须遵守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此外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还应当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赔案。对于一些有利于保险公司业务稳定与发展,保险公司市场地位和竞争力的改善,社会的安定等保险赔案,保险公司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必要的通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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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先行赔付和通融赔付的区别
先行赔付和通融赔付的区别:
1.先行赔付是消费者在无法获得应承担实体义务的经营者赔偿时,可以向一个相关第三人索赔,再由该第三人向应承担实体义务的经营者追偿的一种售后服务体系。
2.通融赔付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本不应完全承担赔付责任,但仍赔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行为。且通融赔付有一定的原则,并不是随便进行赔付。
⑦ 被拒赔,如何才能让保险公司通融一下,赔偿金钱
若符合理赔规定保险公司拒赔的话可以向保监会投诉,投保后只要报案及时合法、保险公司不会拒赔的;
参看理赔流程;
车辆出险之后拨打投保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根据提示依次说明情况并按要求操作;
(1)提供保险单号;
(2)提供报案人姓名、与被保险人关系、报案人联系地址、电话、其他联系方式,如果是业务人员报案,还应提供业务员号;
(3)提供出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身份证明名称及号码)、联系地址、电话、其他再联系方式;
(4)说明出险情况(包括出险时间、出险地点、事故原因、出险经过、出险结果等项目。
(5)投保公司受理后专人勘察核实,符合规定的按照程序办理理赔。
⑧ 保险公司通融赔付,不作为今后理赔依据。什么意思
意思就是:本次通融一下,赔付给你
但下一次再发生相同的情况,不再通融,不能赔就是不能赔
⑨ 保险公司的通融赔付要多久能完成审批
几个工作日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