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为保险理赔奔波数月,也有人只需3个小时就确认可获得赔偿,不到24小时便拿到赔款。从消费者角度来说,究竟哪些行为有助于快速理赔呢?
王女士今年1月查出患上了肺大泡,在住院进一步检查治疗的过程中,又不幸被查出患上了结肠癌。由于之前购买了中德安联的一款重大疾病及住院补贴保险,王女士2月份出院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让她欣慰的是,下午3点多才递交的理赔材料,保险公司当天下午6点不到即给出赔付决定。第二天,重疾赔付及住院补贴款项就到达了王女士的银行账户上。
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很多人遇到的麻烦,可本次理赔的处理时间只有3小时不到,赔付款项第二天就到账,这实在大大超乎想象。那么,为什么王女士的保险理赔能够这么快捷顺利呢?从消费者的角度,做到哪几点就可以让理赔快捷顺利呢?
诚信投保如实告知自身情况
健康险的保险合同中通常都有规定——“不承保合同生效前的任何疾病或症状”,这是为了避免客户“带病投保”的道德风险。消费者在购买健康险产品时,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年龄、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等信息非常重要,因为这些信息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以及保费水平。
一些没有如实告知的消费者往往抱着“隐瞒的话就可以让保费便宜些,或者避免了保险公司拒保的情况”这样的心理,似乎隐瞒情况对自己更有利。然而,恰是这种心理让他们吃了大亏。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非常典型的一个原因就是消费者未能在投保时如实告知,申请理赔的疾病虽然为合同所列疾病,但在合同生效前已罹患。交了保费却得不到理赔,这不是亏了又是什么呢?
看清条款理解不透不签字
保险产品是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共同签订的契约,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作用。所以,消费者在落笔签字之前,务必要确保对保险合同及条款已经完全理解并接受。尤其是最为关键,会影响到理赔顺利与否的方面,消费者不妨在心里给自己提些问题,看看是否已明了。
问题一:该产品所包含的保险责任,比如身故或疾病保障等,是否有造成原因上的限制?比如,意外险产品只承担由于意外事故导致的保险责任,而何为意外,保险合同上也有明确定义。
问题二:哪些情况属于该保险产品的免责范围?其中就包括了前文已经提到的在合同生效前已患的疾病、在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体征或被确诊的疾病以及其他在合同中约定的情况。
问题三: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又叫观察期或免责期)内出现某种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在等待期内被确诊某种疾病,保险公司通常不承担因该疾病而产生的保险责任,该期限大多为3~6个月,也有短则1一个月,常则一年。
申请理赔资料齐全好办理
此外,被保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理赔时提供相应具有效力的资料也是保险公司能够顺畅地进行理赔处理的前提。消费者在申请理赔时,建议先打个电话给客服或者值得信赖的该公司保险代理人,询问申请理赔需要哪些材料,也可以上公司官网查询。不同类型的理赔所需材料有所差异,准备齐了一次性递交给保险公司,节省双方的时间精力。
保险动态:友邦客户投保体检免胸部X片检查
为了更周全地关爱客户,提升客户体验,友邦中国近日推出一项核保新政——取消客户投保体检中的胸部X片检查项目。此举将帮助友邦保险的客户减少在放射线下的暴露,以更好地保护客户利益。
胸部X片凭借其快捷、简便和经济的优势,成为胸部检查的优先选择,并已被列为国内常规体检的检查项目之一。目前,国内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将其作为健康筛选的一种有效工具,在新客户投保时,尤其针对较高保额的投保客户,胸部X片作为必查项包含在保险公司要求的体检项目中。检查虽然便捷,但过频辐射将会引起人体免疫功能下降,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危害。友邦保险从关爱客户健康角度出发,主动取消客户投保体检胸部X片检查项。据悉,这一新政已在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友邦16个营运市场同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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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保险怎么理赔保险理赔为什么那么难
案例四、彭先生因糖尿病5年来反复住院。每次出院到公司办理赔都还很顺利。到第六年却接到保险公司一纸拒保书,因为其身体状况公司决定从第六年开始不再受理其投保医疗险的要求,彭先生非常的不理解了。因为保险公司会根据客户的身体状况象我们公司就是5年一次检视,如果在正常范围内就保证续保;如果客户身体恶化要么就会增加保费,如遇到客户身体非常糟糕就会拒保。当然这样的情况并不多见,一旦客户遇到了就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最后的结果肯定是觉得保险是骗人的了。案例五、黄姐去年买了医疗保险,当时在身体告知这块说以前没有生过病,保单顺利成保。今年因子宫肌瘤住院后我去跟公司申请理赔的时候,公司一纸批文,说这个客户是带病投保的,公司拒绝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下是根据投保方的自述来决定是否可以承保,所以投保方的诚信和道德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而言,更需要讲诚信和道德。那么在这样的条件下,保险公司的最大诚信原则也就应运而生。所以,我们在投保的时候一定不要忘记:如实告知。大家现在可能已经看出点门道了,我们在办理保险时,是要和保险公司以签订合同的形式来达成双方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当发生理赔的时候是按当初签订的合同条款办事的。说实话,那些保险条款确实比较晦涩难懂,而且理赔涉及保险、医学等许多专业知识,业务员可能自己也没弄明白或者有的业务员素质不高为了签单故意误导客户,一旦发生理赔的时候客户一看怎么跟自己当初买保险的时候了解的不一样就会有理赔难的问题浮现。重点出问题的就在医疗险这一块。因为凡是医疗险都是补偿性原则,而不是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来获得额外的收益。客户都要自己掏点腰包地,区别是没买保险呢就自己全掏,买了呢就只掏一部分而已。还有就是在报销范围的界定上,有的界定是客户觉得不能接受的。这个问题我认为是大多数老百姓对医疗保险的理赔界定不清楚造成的。大家不防想一想,国家的医疗保险也是有很多不能报销的,道理相同。我的一些对医保有了解的客户在接受商业医疗报销的时候很容易就是这个道理。综上所述,我认为买保险选择一个好的业务员非常重要。一个负责的业务员会如实告知你保险是什么,它的优缺点在哪里,根据你的家庭财产状况和需求你该如何买保险才合适?因为客户一般来说是不了解保险是怎么回事的,所以业务员诚信告知就尤为重要。我认为保险是一个充满爱心和责任心的职业,用我的专业、责任、爱心,陪你看尽人生路。点滴感想,但愿有买保险的读一读,能对你们有些许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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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保险怎么理赔
中国人保的。第三者赔。
『肆』 保险理赔作为保险公司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保险理赔中是必不可少的证据材料。因其特殊的地位,保险人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在理赔中把它当作具有无可辩驳的证明力的证据来对待。这样,给保险企业留下巨大的证据风险和经营风险。鉴于此,应对其进行查实后方可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以防范风险。要说明这一点,我们就需要了解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形成的几个因素及对其进行审查的必要性。
一、事故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对责任认定书的影响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知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处理机关虽然拥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其调解效力弱于司法调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如行政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被保险人的诉讼成本又会相应加大。比如,对于伤残者或其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的第六条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于《条款》和有关法律在损害赔偿方面的不衔接,在很大程度上促成被保险人选择行政调解。但是行政调解之路并非没风险。由于道德观念的问题及社会不法力量的干扰等因素的影响,法律法规的适用受到了挑战。调解时伤残者或其家属一般不是据其本身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轻重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向车方提出合理合法的索赔请求,而是通过各种有形或无形的胁迫手段来逼迫车方满足其要求。一方面出于为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导致成本增加的考虑,另一方面又能尽快解决事故赔偿纠纷,基于以上考虑被保险人往往被迫作出妥协。承担比应负责任更重的损害赔偿金,这是非常普遍的事实。另一方面,在保险赔偿中存在某些合法却未必合理的现象。
因此,在被保险人支付给第三者的赔偿额一定的情况下,如车方承担责任轻,获得的保险赔偿少;责任重,获得的保险赔偿多;保险成了一个杠杆,无形中迫使车方承担不合理的更重的事故责任,在赔偿中处于不利位置,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衡取其重”。因此,对于保险车辆与未保险车辆、行人之间造成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在车方投保了无免赔责任险的情况下,采用《办法》中的第二十条(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规定的情形,或通过其它途径,驾驶员主动包揽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为在以后的保险理赔中获取更多的利益缩小应由自己承担的损失奠定好证据基础,这类情形也是屡见不鲜。
二、责任认定主体对责任认定书的影响
客观上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责任认定人根据现场查勘材料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做出的定性定量分析,与其它材料相比,应该说具有不可比拟的权威性、客观性,可信度更高。但这并不能反映它的全部内容。它能否反映事故客观情况,这要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首先是实践经验,经办人员是否有能力搜集到全面充足的现场材料,能否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提出反映事故本来面目的客观材料;其次是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经办人员能否把手中的材料与有关法律法规有机结合;再次是职业道德因素,经办人员能否不徇私情,不谋私利,秉公执法;最后是认定程序和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一份合格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文书不仅要主体合法,还要程序合法。因此,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它不可避免地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明一点:如机动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认定人在感情上往往倾向于受伤害的这个弱势群体,同时为了有利于其自身更快捷地进行损害赔偿的调解工作,在划分责任时自觉或不自觉地向有利于受伤害方发生倾斜。
三、对此类责任认定书的不合理性的分析
综上所述,这种建立在事故当事人的恶意行为,责任认定人的故意行为或失职行为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从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其内容却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情况。如将其作为理赔的证据,显而易见不合理合法:
1、它偏离了证据的基本属性——真实性。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和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保险活动作为重要的民事活动,同样也不例外。不进行证据审查而直接采信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是相违背的。《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述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其实质是被保险人借助形式上合法的法律文件把该由自身承担的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这无疑加大了保险人的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关系到保险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根据《条款》第二条规定:保险人依照《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二十条规定: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因此,必须采取客观全面、公正科学的态度来认定事实、分清责任、采信证据。只有这样才能使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同时遏制事故当事人和责任认定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的随意性。
四、对保险人应付此类问题的几点建议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尽管保险人无权擅自改变其作出的事实认定及责任划分,但是保险人仍应以积极作为来弥补其可能存在的这样那样的不足。具体可以作到以下几点:
1.以积极的行为决定是否采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法律既然为保险人提供了弥补可能损失的手段,那么保险人应提高现场查勘率,掌握第一手资料。一方面,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前起到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在事后作为理赔审查的材料,为不采信提供“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依据。这是保险人保护自己的最根本的手段。
2.完善自身的保险条款。对于车辆和财产损失的核定,《条款》上有明确规定,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与事实明显不符,或重大不符的。《条款》宜同样作出规定,对涉及保险理赔范围内的责任认定事宜,保险人有权依据事实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这是保险人保护自己的最直接的手段。
3.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打击骗赔行为。依据《保险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采取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它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当然,以上几种手段的运用,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基础上,应赋予保险人在大范围内对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权,为保险人提供调查取证的空间,但这绝不等于说对每起理赔的交通事故,保险人都要做到事无巨细,调查一切细节。保险人面对着如此数量的被保险人,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如此。因为交通事故责任书毕竟是有权机关作出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所以在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问题上要求保险人作出具体的判断分析。这样,对保护保险人而言,其脱离不利地位免遭不公平损失和承担的风险才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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