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
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户理赔内容包括赔偿和给付两种方式。
赔偿与财产保险对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赔偿是补偿性质的,即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其价值。
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出险而使生命或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是以给付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
理赔内容在保险合同中有条款规定,包括出险条件、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内容,为了使被保险人尽快获得经济补偿,保险人应积极主动地作好理赔工作。理赔遵循以保险合同为依据、遵守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公约、及时和合理作出赔偿的原则。
㈡ 在非寿险理赔中,保险人审核保险责任的内容之一是什么
在非寿险理赔中,保险人审核保险责任的内容之一是损失是否由所承保的风险所引起。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也应承担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只有及时通知了保险人才有利于保险人展开调查和准确的核赔。因此,我国的《保险法》在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1)寿险保险金给付的确定性。寿险合同一般是定额给付,只要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不得就保险金额进行增减。
(2)寿险理赔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由于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因此不存在损失金额的衡量与补偿问题,自然寿险理赔中对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比例分摊原则和代位追偿原则同样不适用。
(3)寿险理赔中不存在对施救费用进行补偿的问题。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意外等原因而造成的死亡所导致的医疗费用、救治措施等虽然是合理的、必要的支出,但不能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人也仅对合同约定的给付金额进行给付而不承担其他费用。
㈢ 保险在索赔案件处理时,如何审核保险责任
是这样的,保险责任是保险的精髓,是最重要的,它在险种出世的时候已经由保险公司定死了,所以我们买保险之前一定要先看清最重要的保险责任,因为里面的字眼很专业,如果自己看不懂,那就逐条询问保险人员,等了解清楚了再买,而不要等出险之后,再去核对保险责任,这样就被动了,到这个时候你再去找保险公司理赔,人家会扔给你一句话:保险责任里没有这一条。这个时候你只能干瞪眼了,打官司也打不赢。
㈣ 保险理赔的常规流程是什么样的
常规流程:发生保险事故→通知保险公司→递交资料进行理赔金申请→保险公司进行资料核实→通过审核后,领取赔偿款
如果对条款的内容能够有一个清晰的理解,理赔时基本可以靠自助完成。对于标准件,普通类的理赔时长一般在10天以内,重大类的一般在1个月以内。这笔钱是会直接打到被保险人的银行账号内。
对于非标准件,时间会延长,保险公司会针对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的各种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以及核实,最后再做出判断。这个时候的非标准件,其实就到了理赔纠纷的边缘了。
问题就在于,理赔人对于条款的理解可能并不透彻,又或者并不确定是否为标准件,总觉得过于被动,能不能拿到钱好像全靠保险公司心情。
因此,理赔时需要掌握几个关键点:
1.判断是否在保障责任范围内,同时报案要及时;
2.索赔材料一定要属实,且尽快按要求准备齐全;
3.理赔是否顺利跟公司大小,是否有代理人,是否是线上产品都没有关系。
㈤ 在非寿险的理赔中,保险人审核保险责任的内容
损失是否由所承保的风险所引起。
㈥ 财产保险理赔中责任审核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审核的核心内容是: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否有除外责任情形、损失是多少、保险事故是否真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