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是赔偿给对方的,只要出险了两家保险公司是平分赔偿金的,达到100万,每家赔50万,30万每家15万。多家投保多家赔偿总额是需要赔偿给对方的总额并不是番倍。
㈡ 健康险长期理赔对保险代理员有影响吗
没有的,健康险长期理赔会导致不好买保险,但是对保险代理员没有影响。
㈢ 保险理赔员收入受理赔金额影响吗
看公司的考核政策,如果有拒赔提成,那么就有关系了。
㈣ 保险代理人走了,理赔会有影响吗
保险代理人走了,理赔不会有影响。因为保险合同是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主体为保险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投保人和投保车辆),不会因保险代理人走了而改变。
汽车出险理赔流程:
出险后首先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事故,处理方法也不一样:
1、简单事故:直接由保险公司派查勘员现场照相、定损。
2、双方交通事故无人伤案件:由快速理赔中心处理。
由快速处理中心负责确定损失金额,无需再出具交警队事故认定书;当场按照标准确定损失金额、查勘定损一次完成;快速理赔中心出具的价格均得到各保险公司承认和认可。
一般意义上的小刮蹭事故均可在快速中心得到解决,快速处理的事故需符合下列条件:在快处中心覆盖的范围内出险;双方车辆均在当地的保险公司承保、必须是机动车与机动车碰撞的事故;不涉及人伤;事故损失较小、双方可以自行移动;双方责任明确;需双方携带驾驶证、行车证、交强险保单或标识即可到快处中心办理。
3、交通事故中有人伤或快速中心无法处理的事故:需要报警处理。
此类事故报警后,由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为您查勘并确定损失金额,有人伤的案件这里需要提醒大家,人伤需提供伤者的医药费收据、病历、伤者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诊断证明、伤者的工资证明及陪护证明等资料,一定要准备齐全,避免因资料缺失导致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
最后,应注意如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两个保险公司分别承保,需将交通事故材料原件先交予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索取其加盖理赔专用章的复印件后,再交予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特别提醒:在出险后未及时报警、报案与对方私下解决事故(俗称“私了”),在后期很难得到保险理赔,给被保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㈤ 给保险公司理赔工作人员拉好关系会不会多赔点
人身损害侵权诉讼时效是1年,财产侵权是2年
针对你赔对方,对方受伤即有人身损害,他要在1年内找你,过了你可以拒绝赔偿,保险公司是基于与你的合同关系赔偿对方,你都不用赔了保险公司当然也不会赔了。
对方车损即财产损失,诉讼时效2年。同上。
如果是你买了车损险,想赔自己的车子,自己找保险公司理赔就行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一种险买了多次,理赔会多吗
如果希望通过多次、重复投保来获得更高的保险保障,要选择人身险相关的产品,比如意外险、寿险以及重疾险,这些保险产品可以叠加给付,不受公司的影响,也不存在重复投保的问题。
对于意外险来说,只要是因为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或者身故,对应的赔偿金或身故金都是可以叠加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意外险就可以无限地购买。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一般保险公司会规定购买限定数额。
而医疗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符合保险的补偿原则,即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额度内,按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给付保险金,而且赔偿额度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额度。即使是多投保,最多也只能在不同的保险公司进行按比例赔付,而且都要先参照医保或其他渠道的报销额度,然后才对剩余部分进行再报销。所以,医疗险没有必要通过重复投保获得高额赔偿。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㈦ 平安保险业务员的利益与客户理赔的多少有关系吗
你好;保险代理人的利益只与客户投保多少保险有关系!参考:我个人对保险的一些理解什么年龄买保险最合适
㈧ 保险理赔的情况有很多,在之中能遇到的问题都有些什么
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好,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是越来越高,有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为自己和自己的家人朋友购置一份保险来抵御风险,保险理赔的时候情况特别的多,在理赔的时候也很容易碰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在保险公司方面可能会遇到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因为我们都知道很多的保险公司在推销自己的产品的时候说的天花乱坠,但是真到了理赔的时候可能会耍赖皮。
如果出现复杂的理赔案时,往往会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这时候我们可以寻求法律援助,让专业的人士来保证我们的合法权益,希望每个人都能够知道这一点,我们在购买保险之前,一定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才行,我们都知道有一句话叫做没有最好的保险,只有最合适的保险,一定要看清合同条款,如果感觉不合适的话,也可以在15天之内进行退保,这样只会损失我们的工本费。
㈨ 保险公司理赔的速度快吗大概需要多久能把理赔款打过来
额,不同保险公司不同案件理赔速度都是不一样的。
一般来说金额越小理赔越快,金额越大为了风险管控调查的越多,理赔速度越慢。
2009年2月28日修订的新保险法就有关理赔时间的首次分节点做出明确规定,这是我国保险法的一大重要突破。大致可把这些规定简单地概括为1、3、10、30、60几个数字,有了这几个数字的撑腰,对于理赔速度的改进是大有可为的。
“1”代表着“一次性书面告知”。新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这在以往的保险法中并没做出明确规定,造成了保险公司三番两次以客户资料不齐全为借口,故意拖延理赔时间的现象。
“3”和“10”代表着保险公司如果明确认定属于理赔范围的,必须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认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在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这避免了某些保险公司在允诺出险后,却迟迟不予支付赔款的现象。
“30”代表着保险公司在收到客户的索赔申请后,在30天内做出核定(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再以准备材料、正在审查为由无限推迟理赔时间。
“60”代表着保险公司自收到客户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天内,无法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时,要遵循先行支付原则,也就是先将能够确定的数额支付,待确定最终理赔数额后,再进行相应差额支付。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再像以往一样,以无法确定赔款数额,一再把理赔工作押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