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保险理赔员作为需要跟客户面对面接触的职业,需要较高的情商,也就是情绪的自我调节能力。前来理赔的客户一般都是刚经历过各种变故,情绪波动、焦躁……在这样的情况下,理赔员更要把控好自己的情绪,做好客户安抚或者调解工作,从而尽到自己的职责。
2. 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有哪些影响因素
一、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意义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有着与一般企业不同的特点。由于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在时间上具有不对称性,所以,倘若保险公司发生偿付能力不足甚至破产时,大部分保险合同尚未到期,被保险人将失去保险保障,蒙受经济损失,进而对整个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产生巨大的冲击破坏作用。虽然发展中国家的保险业在建立自己的各项制度时,都会向发达国家学习,同时又都会受到本国的国情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历史以及国家对保险业的政策和规制的制约,世界各国的偿付能力监管的具体做法不尽相同,但是各国都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作为政府监管的核心内容。
近年来,国际国内金融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国际看,金融危机之后,国际金融改革一直在快速推进,金融监管国际趋同的步伐明显加快。银行业出台了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国际保险监管规则也正在进行一场重大变革。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于2011年10月出台了新的26项核心监管原则,并且正在研究制定全球统一的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将偿付能力监管作为核心内容之一;欧盟正在抓紧推进偿付能力Ⅱ,计划2014年实施;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启动了偿付能力现代化工程,对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进行调整,预计2012年底完成。由此可见,未来几年是重塑国际保险监管格局的关键时期。
从国内看,国内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加上人口老龄化和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势头还将持续下去,然而,粗放的经营模式和投资渠道的限制使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所面临的考验越来越严峻。可以预见,我国保险业对防范风险和监管的要求必将越来越高,现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在某些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要。因此,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管制度体系,改进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对保障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促进保险业对我国国计民生的服务能力,提高保险行业的国际竞争力,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国内的保险公司无论是在公司治理、资本规模、精算技术、信息化建设,还是在投资、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与发达国家历史悠久的大型保险公司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况且目前国内的一些保险公司还存在较重的历史包袱,在这种情况下,企盼通过某一监管系统的设立和实施而使其经营状况马上得到改善、偿付能力得到保证是不太现实的。在专业人才缺乏和管理经验不足的情况下,照搬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监管办法也是难以奏效的。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需要一个过程,但重要的是,要努力地缩短这个过程,又好又快地发展中国的保险业。
二、影响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
要提高对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的监管水平,首先需要了解哪些因素影响和限制了我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我国当前国情为基础,笔者主要从以下几点予以说明。
1.业务规模和业务质量
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是指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总量。业务规模对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来说至关重要,扩张的先期要负担高额投入成本。保险公司要实现盈利、占领市场,必须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产品开发能力和服务质量,依靠低费率进行价格轰炸可以铺开业务,但是这样的做法不可能长久。虽然不少公司明白这个道理,但是我国很多中小保险企业为与大企业抢客户,不注意业务质量,依靠降低费率、开展新业务等方式盲目扩张,使得新契约造成的费用和责任准备金增长过快,从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造成负面作用。
2.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保险的价格,也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依据。保险费率的厘定具有高度专业性与复杂性。我国保险业当前正处在发展阶段,精算技术还有待提高,缺乏厘定费率的统计资料,加上核保人员素质和被保险人信用方面的影响,厘定出的费率并不科学,很多情况下依靠判断和经验。还有些中小型保险公司为了赢得市场竞争力,盗用大型保险公司的费率,在适当降低费率后运用到自己的保险产品中。产品定价不准,一旦事故率、死亡率、投资收益率等与之前的预期产生误差,必然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造成压力。
3.经营稳健性
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会影响其自身的偿付能力,其风险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即承保管理和理赔管理。核保人员素质不高,为了扩展业务量而盲目承保是承保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理赔人员的疏忽和不负责任,加上保险公司理赔制度的不健全又给了道德风险可乘之机。这些风险归根结底都是人员选择不当造成的,最终影响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和偿付能力。
4.投资风险
新保险法第106条中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新保险法中将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全面放开,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上更加灵活,也有望获得更高的收益。但是,新的投资渠道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很多保险公司的投资者为了迅速获得利益,盲目追求短期收益,增持股票债券等风险较高的投资领域;也有很多保险公司在宽松的投资渠道背景下扩大了资金运用比率,资本缺乏流动性,不能满足意外发生时保险金的赔付需要。因此,投资风险一旦发生,将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产生巨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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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公司的理赔偿付能力指的是什么
简单来说,就是客户出险了,保险公司有没有足够的能力赔给钱
4. 赔偿能力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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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能力不是固定不变的,是一个变动的衡量指标,各家保险公司的赔偿能力是不同的,无法用具体的数值表述。以下是关于赔偿能力(专业术语是偿付能力)的一些表述,敬请参考学习交流。
偿付能力(Solvency):是保险公司履行财务责任的能力,是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偿付能力监管由保监会负责实施,即检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并判断保险人的财务状况能否保证其履行财务责任、并在长期中维持经营。
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时必须考虑的基本指标。偿付能力是保险人可以偿还债务的能力。公司的资产必须大于负债,认可资产总值与负债之间的差额就是保单所有人盈余。为了确认保险公司没有夸大它的保单所有人盈余,监管者要求它们采取保守的会计程序。这些程序只允许保险公司将认可资产体现在财务报表上。认可资产的种类有一定的规定,它们必须可以较为容易地转换为现金。保险公司必须采取的会计程序还要求保险人将损失准备金和未赚保费准备金作为负债列示。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保险人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也是国家队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
偿付能力也是保险机构资金力量与自身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比较。保险机构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必须随时准备应付应付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这就必须要求拥有足够的资金积累和起码的偿付能力。这不仅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需求,也是保险企业自身稳定经营的需要。因此各国政府把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均作为监管的主要目标。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5.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什么
什么是偿付能力?
其实我们国家是有一部法规的: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这里面对偿付能力进行了定义:偿付能力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简单来说,偿付能力就是保险公司兑现保险合同责任的能力。也可以简单理解为,偿付能力确实是保险公司理赔能力的一种体现。 偿付能力越高的保险公司无法支付理赔金的风险越小。偿付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是高点好,但并不一定是越高越好。
偿付能力充足率 = 实际资本 ÷ 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要求,是指为避免该保险公司陷入经营困境,在当地保险监管部门要求下,该保险公司所必须持有资本的最低限额。
举个简单的例子:
为避免某保险公司陷入经营困境,监管部门要求该保险公司必须持有资本10亿元(通过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所设定的评估公式计算得出)。而实际上,该保险公司所持有的资本为60亿元,远远超过当地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10亿元,60亿元÷10亿元=600%,即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600%。
现行的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有以下三项衡量标准:
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
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
3.风险综合评级: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3.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从消费者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偿付能力充足率越高越好,因为充足率越高,说明保险公司用于吸收剩余风险的偿付资本越高,保险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可能性就越小。 那么,是不是说偿付能力充足率为600%就一定不会出现赔不出钱的情况呢?
当然不是了。
因为保险公司经营的是概率,一切只能根据经验假设来计算。一旦出现大规模的天灾人祸,导致风险的真实发生率超过了预计的6倍,600%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一样可能赔不出钱来。
6. 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应大于多少不能倒闭
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应大于50万,不能倒闭,随着《存款保险条例》的出台,银行不仅可以破产,而且破产后个人存款最高赔付限额为50万,通俗一点的来说就是存款只保50万。
每个银行都要为自己的存款买保险,交到名叫“存款保险基金”的机构中,保费是由银行出。如果个人存款较多,担心存款50万限额不够,大家可以多存几个银行来降低风险。
所以无论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可以破产是很正常的,我们要正视这个问题,能破产深蓝君觉得不是关键,关键是保险公司从成立到破产是否有科学的监管,通过有效的监管可以最大程度降低我们投保人的风险。
(6)保险企业理赔能力扩展阅读
1、资金运用监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能存款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不能从事创业风险投资、不能购买st股票。
整个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有严格的规定,仅从安全性这个角度来看,保险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比其他各类投资机构要安全很多,可能是仅次于国家社保基金的了。
2、偿付能力监管: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与2016年1月正式实施,这套标准不仅与国际接轨,而且关键指标更是超越了欧洲和美国现行的标准。按照规定保险公司需要每季度公布《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大于100%属于最低要求。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偿付能力并不是越高越好,很多新开业的保险公司可以达到1000%以上,而且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的值,所以只看一个季度的可能参考意义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