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青岛市区的灵活就业人员职工保险交纳问题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时,不缴纳个人账户部分,所以卡上不返钱。
⑵ 青岛工伤赔偿怎么办标准及流程介绍
先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医疗费等由社会保障局从社保基金中支付,构成残疾的,申请伤残鉴定,根据等级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⑶ 青岛职工社保报销比例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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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社会保障局2015年颁布实施的《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青岛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保障项目包括住院、门诊大病、门诊统筹、意外伤害、异地医疗、长期护理保险等项目。
项目一:住院
1、一档缴费:一级机构报销85%,二级机构报销80%,三级机构报销70%;
2、二档缴费:一级机构报销80%,二级机构报销70%,三级机构报销55%;
3、学生儿童:一级机构报销90%,二级机构报销85%,三级机构报销75%。
【注】:成年居民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街道/镇卫生院或社区服务中心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
项目二:普通门诊
1、一档缴费:50%,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720元;
2、二档缴费及少年儿童:40%,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330元;
3、参保居民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
项目三:门诊大病
1、一档缴费:一级机构报销80%,二级机构报销70%,三级机构报销65%;
2、二档缴费:一级机构报销75%,二级机构报销65%,三级机构报销55%;
3、学生儿童:一级机构报销90%,二级机构报销85%,三级机构报销80%。
【注】:
1、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按一级医院执行。
2、成年居民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10%。
3、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不予报销。
项目四:大病医疗保险
1、超限补助:一档居民/少年儿童80%,二档居民70%;
2、大额补助:一档居民/少年儿童60%,二档居民50%。
【注】:
1、定点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基本医保报销后,统筹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大病医保报销范围。
2、超限补助即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以上费用补助,一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40万元。
3、大额补助即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的补助,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4、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参保人的大病医保起付标准为3000元,补助比例提高10%。
项目五:大额医疗救助
1、特药特材救助:符合条件使用特药特材发生医疗费,救助70%;
2、范围外大额救助:统筹范围外治疗必需的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救助60%。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不设大额救助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大额救助最高报销10万元。
3、特殊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参保人,还可按规定享受民政部门的特殊医疗救助待遇。
项目六:其它报销
1、少年儿童意外门诊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报销。
2、独生子女住院、门诊大病医、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在少年儿童规定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
3、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可按规定报销。
⑷ 青岛七级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规定,青岛市工伤职工鉴定为七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30元/天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3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按照青岛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个月。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⑸ 请教青岛市国企职工因工伤住院的费用报销以及陪护费,补贴等有什么规定谢谢!
1.住院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有什么疑问可以拨打12333咨询一下你们当地社保局!
⑹ 青岛市总工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青岛办事处在什么地方
青岛市市南区湛山路2号,青岛职工之家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