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归属于谁
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保险,保险费属于共同财产。但保险区别于别的财产,不便分割,所以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做好投保人变更(如果投保人是配偶、自己投保的不用变更)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通常为所缴保费的一半!这一点有别于保险金,保险金是保险公司赔偿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资金,归属于一方的资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是什么样的保险,都不能作为财产进行分割!这也是保险的一大功能---资产合法转移!还可以给自己的孩子,是谁也拿不走的.并且是不要一分的税钱.保险的利益是不要分割的,分红金属于投保人,生存金是属于被保险人的,百年之后的身故金属于受益人.因此,不存在财产分割的事情.合同上会写得很清楚.保险的利益是不要分割的,分红金属于投保人,生存金是属于被保险人的,百年之后的身故金属于受益人.合同上会写得很清楚.因此您完全不用担心的.不管是什么样的保险,都不能作为财产进行分割!这也是保险的一大功能---资产合法转移!投保人以夫妻共有财产投的一份分红型理财险。被保人和受益人均为同一人,离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一般的保险如果离婚时会把保单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如果选择退保,则分割保单现金价值,也有的是要求补偿一半的保费给另一半,看各地的律师和法院判定,保单的其他利益归属于被保人不过目前新上市的国家首款爱情婚姻保险“红玫瑰”同以契约的形式规定,无论是离婚退保还是保单继续缴费,保单的利益都全部归属于被保人,而被保人只能为女性,因此从某种程度来说,是极大地维护女性的权益,增加离婚的成本,可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约离婚的冲动。保险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才能取的保险权益。如果您是女同志,可以为考虑购买国内首款女性爱情婚姻保险,国内首款鼓励夫妻美满长久的婚姻保险,国内首款女性专属的婚姻保险,国内首款解决女性养老,保障,大病,轻症,理财,门诊,豁免于一体全方位综合保障的女性专属保险。保单是属于个人财产,该保单属于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离婚后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是谁保险利益就是谁的,如果是以指定受益人的方式投保的,受益还是免税的。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同一人,这单就属于被保险人的了;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有事婚后投保的高额单,投保人可以去退保,单需要别保险人签名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双方协商分割了。人寿保险保单是属于被保险人本来持有并享有保险金的领取权利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所投保的分红型理财险如果是属于寿险的范畴,不应被分割。如果是投资连结险那就不好说了,投资连结险不同于传统的寿险及分红型寿险,它的投资重于保障,属于资产类。因为《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此处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即是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与被保险人所指定的受益人,虽然都能得到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但两者在性质上有着根本区别。前者源自法律的规定,后者则来自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前者所得的保险金属于遗产,将来可能需要缴纳遗产税,后者所得的是保险金,不属于遗产,无须缴纳遗产税。如果在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保险赔偿当然归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应该区别是什么样的人身保险合同。第一种是一次性交纳投保金额,并且具有投资理财性质的保险,应认定为投保人婚前的个人财产。第二种不是以理财为目的,只有在出现保险事故后才能申请保险赔偿的,保险赔偿应该归法定继承人。第三种是分期交纳保险费,交纳时间延续到婚后的,这种保险一般具有投资理财性质,在婚后交纳保险费的比例部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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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保险法关于理赔的规定有哪些
保险法关于理赔的规定有很多,其中包括的赔偿的流程和赔偿的保险责任划分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2)保险金理赔的性质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Ⅲ 保险的理赔方式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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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诺解答:
您好!
保险的理赔方式有以下几种:
1、赔偿。赔偿与财产保险对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赔偿是补偿性质的,即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其价值。
2、给付。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出险而使生命或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是以给付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
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 5 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 2 年。
索赔时效应当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止险报案,然后提出索赔请求。
Ⅳ 保险金赔付要遵循原则
保险理赔应遵循的法律原则如下:
1、重合同、守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和法律法规,正确维护保户的权益。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进行理赔过程中,要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正确确定保险责任、赔付标准、赔付额度。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要让保户感觉到保得放心,赔得心服。
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
简单的说,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理赔依据: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理赔的依据。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被保险人提出的保险赔偿请求,进行查勘、定损、理算和实行赔偿的业务活动,是保险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是保险人履行其义务的主要形式。为了使被保险人尽快获得经济补偿,保险人应积极主动地作好理赔工作。理赔遵循以保险合同为依据、遵守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公约、及时和合理作出赔偿的原则。保险的理赔一般是从接受出险通知开始,经过查勘、检验或委托检验、核实案情、理算赔偿金额和支付赔偿六个阶段。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理赔方式:
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户理赔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
赔偿与财产保险对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赔偿是补偿性质的,即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其价值。
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出险而使生命或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是以给付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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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险资金具有什么性质
首先,有约定,依约定。
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姻期间所得的保险金进行归属约定(可个人、可共同、可部分个人部分共同),此约定受法律保护。
法律链接:我国夫妻财产制,以法定的夫妻财产共同制为原则,根据《婚姻法》第17条,婚姻期间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无约定,看保单性质。
在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所得保险理赔金的归属,主要看保单的性质,依性质进行确定。
法律链接:根据《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再次,哪些保险金属于上述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呢?
这是理论与实务中的难点,通说认为具有“人身财产属性”是其显著特征。哪些种类的保险(理赔)金具有“人身财产属性”呢?
1、意外、健康类:
该类保单,属于消费型保险,不具有现金价值。以对受益人的“基本的生活(健康)保障”为主要目的,受益人所获得的意外与伤害保险金(自己为被保险人且为受益人)及作为受益人获得的死亡的理赔金(自己不是被保险人而是受益人),具有“人身财产属性”,属于受益人个人的财产(最高院此次纪要也予以明确)
2、寿险类:
寿险主要分为定期的不定期(终身)寿险,两者缴费方式与保障侧重不一。
其中,“定期寿”:属于消费型保险,以保障为目的,多不具有现金价值(有的定期寿有很少的现金价值)。“终身寿”:不属于消费型保险,具有储蓄、理财性质。
此次,最高院纪要未作上述区分,统称之为“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表述为“宜认定为个人财产”。
赞同此观点的多认为,基于此类保险通常“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从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出发,宜认定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只想让与其由特定身份的受益人本人得到该笔保险”为合适。
其法律逻辑多参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归一方所有”及“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父母全款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可按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之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认定为子女个人财产”。
对此不加区分的表述,笔者持谨慎态度。
笔者认为,定期寿的“人身保障属性”比较明显,宜认为为个人财产比较适合(纪要持此观点)。但是,对于“终身寿”,其不属于消费型保险,往往具有较大的现金价值,尤其是大额终身寿,其“起保障作用的人身财产属性”较弱,其突出的是“理财、储蓄的功能属性”。
因此,笔者认为此类理赔金不具有“基本的人身保障属性”,不宜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而以“夫妻储蓄、理财性为考量重点”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论。
对于这一点,结合此次“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之计的保守用语,随着理论与实务界对终身寿“保障作用的弱化”及“储蓄、理财、传富”功能的进一步理解与共识,不排除,后期新的司法解释等会对此进行再次的“区分和区别对待”。
这一点是财保财传从业者应该考虑的,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财富保护与传承的安排与设计时,对可能存在于未来的调整,进行必要的考量,建议借助“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进行方案的规划与设计,以应对未来的不确定,实现客户稳久长远的财保财传目标。
3、年金类:
不属于消费型保险,尤其是大额年金保险,其“保障作用的人身财产属性”较弱,其突出的,同样是“理财、储蓄的功能属性”。
鉴于此,本纪要规定“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笔者认为,这种认定是比较适宜的!
其他如生存、两全、万能险等的“人身保险”,笔者建议,其“人身财产属性”较弱,“投资、理财属性”较强,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期间所得,当然以认定为共同财产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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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保险理赔有哪些内容
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
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户理赔内容包括赔偿和给付两种方式。
赔偿与财产保险对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赔偿是补偿性质的,即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其价值。
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出险而使生命或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是以给付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
理赔内容在保险合同中有条款规定,包括出险条件、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内容,为了使被保险人尽快获得经济补偿,保险人应积极主动地作好理赔工作。理赔遵循以保险合同为依据、遵守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公约、及时和合理作出赔偿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