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常州失业金如何领取
首先要确认单位是否给你缴纳了相应的社保,如果未缴纳,可通过劳动仲裁;如果已经缴纳了,在失业的一段时间内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数额建议咨询当地的劳动及社保等部门。
常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关于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合并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就业管理处,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保障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失业的,可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与本次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制,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根据苏州市区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实际情况,必须完善办法,规范操作。特通知如下:
一、因重新就业等原因造成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问题,仅限于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公布后出现需处理的对象。
二、合并计算失业保险金期限,必须在用人单位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办理退工登记手续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时进行。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缴费不满一年的,本次退工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可以核定继续享受前次应领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但对没有重新就业、不办退工登记手续、没办理过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以及超过发放截止期限的失业人员,不可以恢复继续领取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仍应按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关于以个人缴费基数的40%计算的规定办理。一般情况下本次新核定期限的发放标准和前次未领完期限的已明确了的发放标准分段表示,但对合并计算后失业保险金期限超过二十四个月而只能核定为二十四个月的,可将发放标准较低的月数去掉。
Ⅱ 常州市失业保险金在什么地方领取
常州市失业保险金,一般在办理失业手续时,就把银行卡一起办好了,只要你没有单位为你的社保卡里打钱,你就能安心领完你改得的失业保险金。每月20前,失业保险金会自动打到你办的卡上的,你只要去银行取钱就行了。
Ⅲ 失业保险金咨询电话
你好,失业保险金在8月转到当地,只要通知你去领取那份转移通知书之后,就可以立即办理其失业保险待遇,由8月开始发放.如果10月才给你领取,你问他/她,凭什么,拿出相应的文件来说话.至于档案嘛,在我这个广州city,劳动部门的档案存放,是不用收钱的
Ⅳ 常州办理失业金在哪里办理
常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关于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合并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就业管理处,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保障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失业的,可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与本次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制,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根据苏州市区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实际情况,必须完善办法,规范操作。特通知如下: 一、因重新就业等原因造成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问题,仅限于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公布后出现需处理的对象。 二、合并计算失业保险金期限,必须在用人单位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办理退工登记手续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时进行。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缴费不满一年的,本次退工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可以核定继续享受前次应领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但对没有重新就业、不办退工登记手续、没办理过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以及超过发放截止期限的失业人员,不可以恢复继续领取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仍应按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关于以个人缴费基数的40%计算的规定办理。一般情况下本次新核定期限的发放标准和前次未领完期限的已明确了的发放标准分段表示,但对合并计算后失业保险金期限超过二十四个月而只能核定为二十四个月的,可将发放标准较低的月数去掉。 可以 你要带公司解除合同的证明,公司的盖章,身份证,失业金证(当初办理的证)然后去自己社区的办事处领取一个证明,然后拿着这个证明去他指定的工商银行领取一张银行卡 然后每个月领取就可以了
Ⅳ 常州怎样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一般不会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通常参考值计算公式是当地最低工资的70%。
比如北京目前最低工资为2000元,那么失业金标准的制定原则将参考2000元的70%,也就是1400元制定。各地最低工资标准通常是当地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25%。比如北京2016年社平工资是7706元,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
失业保险缴费在五年以下的,每满一年可领三个月,最多可领取24个月。五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最多可领取24个月。
(5)常州市失业保险金发放中心电话扩展阅读
失业金领取方法
满足失业金领取条件即可向当地社保局申请领取失业金,领取记录会记录在案,领取的流程如下:
1、用人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需要到当地社保局办理人员减少手续,并且注明员工非自愿离职;
2、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一周内携带解除劳动关系文件以及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到当地社保局办理失业人员登记,提出失业金领取申请;
3、社保局收到申请以及申请资料后会开始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
4、失业人员携带通知书、身份证、免冠登记照等到当地的职介中心和就业培训处办理登记,当职介中心和就业局有工作后会通知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
5、社保局发放失业金。
每个地区领取失业金的流程可能存在差别,在社保局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时工作人员会告知领取方法。
Ⅵ 常州失业保险金怎么领取
您好!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领取失业金所需材料和程序如下:
一、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二、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三、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四、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Ⅶ 江苏常州失业保险金在哪里领取
员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是需要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60天内办理申领。而且员工本人辞职是不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Ⅷ 失业保险金服务电话
失业保险金是社保中的一项,主要是对失业人员的生活问题进行保障!
失业保险金是不能退回的,它是由单位对员工所缴纳的保障金!
员工失业后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申领!
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
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
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
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
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
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
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
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
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
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
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
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
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
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
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
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
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
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
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
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
,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
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
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
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
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
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
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
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
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
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
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
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
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
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
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
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
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
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经办
机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或主管该经办机构
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失
业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
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
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办法执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Ⅸ 失业保险的咨询电话是多少
每个地区的就业管理服务处都有自己的办公电话,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咨询电话。
但是你可以拨打当地的12333(劳动、社保类咨询热线电话)查询。
拓展资料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