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
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户理赔内容包括赔偿和给付两种方式。
赔偿与财产保险对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赔偿是补偿性质的,即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其价值。
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出险而使生命或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是以给付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
理赔内容在保险合同中有条款规定,包括出险条件、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内容,为了使被保险人尽快获得经济补偿,保险人应积极主动地作好理赔工作。理赔遵循以保险合同为依据、遵守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公约、及时和合理作出赔偿的原则。
② 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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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是保险基本职能实现的集中体现。做好保险公司理赔工作,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意义重大。
<1>、保险公司理赔使得保险基本职能得以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损失的补偿或给付。被保险人将其面临的财产或人身等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并不等于能够得到确切的赔偿;但是保险公司接受被保险人转移的风险,便意味着将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补偿或给付。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可以将不确定性转化为确定性,这种确定性表现为或者不出险,平安无事,财产或身心得到安全保障;或者出险伴随的损失得到一定程度的赔偿。保险公司理赔正是实现经济损失赔偿的经营环节。
<2>、保险公司理赔能及时恢复被保险人的生产、安定其生活,促进社会生产顺利进行与社会生活的安定。保险有社会的“稳定器”与经济的“助动器”的美称。保险在社会生产与生活,乃至经济金融中发挥着诸多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作用的实现和发挥,有赖于保险公司理赔的快捷、准确,优质的服务。
<3>、保险公司理赔是对保险公司经营其他环节质量的检验。保险公司展业是否深入,承保核保是否合乎标准,防灾工作是否有助于风险的防阻,保险费率是否适度、合理与公平等等,在风险出险前不易有准确的把握。但当需要理赔时,保险公司有无能力赔偿,有多大的能力赔偿,赔偿以后对保险公司赔偿基金和经营稳定性有多少现实和潜在影响等问题,将是对保险公司经营整体的检验。通过这一检验,反过来可以促进保险公司改善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4>、保险公司理赔的质量关系到保险公司经济效益。保险公司理赔支出是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重要部分。保险公司理赔支出的大小,自然地影响到保险公司经济效益。在一定时期内,保险公司赔偿支出少,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经济效益就好;反之,保险公司赔偿支出多,经济效益就差。甚至个别时候的个别赔款可能使得保险公司出现严重的财务危机,出现破产。
③ 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的意义是什么
保险公司理赔是保险基本职能实现的集中体现。做好保险公司理赔工作,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意义重大。
< 1>、保险公司理赔使得保险基本职能得以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损失的补偿或给付。被保险人将其面临的财产或人身等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 并不等于能够得到确切的赔偿;但是保险公司接受被保险人转移的风险, 便意味着将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补偿或给付。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可以将不确定性转化为确定性, 这种确定性表现为或者不出险, 平安无事, 财产或身心得到安全保障; 或者出险伴随的损失得到一定程度的赔偿。保险公司理赔正是实现经济损失赔偿的经营环节。
<2>、保险公司理赔能及时恢复被保险人的生产、安定其生活, 促进社会生产顺利进行与社会生活的安定。保险有社会的“稳定器”与经济的“助动器”的美称。保险在社会生产与生活, 乃至经济金融中发挥着诸多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作用的实现和发挥, 有赖于保险公司理赔的快捷、准确, 优质的服务。
<3>、保险公司理赔是对保险公司经营其他环节质量的检验。保险公司展业是否深入, 承保核保是否合乎标准, 防灾工作是否有助于风险的防阻, 保险费率是否适度、合理与公平等等, 在风险出险前不易有准确的把握。但当需要理赔时, 保险公司有无能力赔偿, 有多大的能力赔偿, 赔偿以后对保险公司赔偿基金和经营稳定性有多少现实和潜在影响等问题, 将是对保险公司经营整体的检验。通过这一检验, 反过来可以促进保险公司改善经营活动中存 在的问题。
<4>、保险公司理赔的质量关系到保险公司经济效益。保险公司理赔支出是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重要部分。保险公司理赔支出的大小, 自然地影响到保险公司经济效益。在一定时期内, 保险公司赔偿支出少, 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保险公司经济效益就好; 反之, 保险公司赔偿支出多, 经济效益就差。甚至个别时候的个别赔款可能使得保险公司出现严重的财务危机, 出现破产。
④ 保险公司理赔的概念是什么
理赔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一定的依据对另一方提出的赔偿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和过程。保险公司理赔是指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事故发生后, 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赔偿报告时, 按约定履行经济补偿或给付义务。被保险人将其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后, 在保险期限内可能发生经济损失, 也可能不发生经济损失。当没有出现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不会给以任何经济补偿或给付。当出现经济损失时, 也未必保险公司一定给以补偿或给付, 因为被保险人发生的经济损失, 有的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的责任, 有的则属于非保险风险所引起的。即使经济损失由保险风险所引起, 也不等于损失多 少, 保险公司补偿或给付多少。保险公司理赔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 从保险公司经营环节的工作流程看, 理赔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最后环节。但是从逻辑的角度来讲, 保险公司理赔质量的好坏, 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其他环节的业务增长和发展, 最终关系到保险公司经济利益和长足的生存与发展, 所以理赔环节又是保险公司经营新一轮的开始。
⑤ 哪种人身保险理赔服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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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人身保险理赔是否使用补偿性原则
补偿性原则是财产保险当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保险法对人身保险是否使用补偿原则没有规定,人身保险当中是否使用补偿原则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各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对补偿原则的适用规定都是相同的。要了解人身保险是否适用补偿性原则,首先你要了解人身保险的分类,人身保险可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分类进行说明:
一、人寿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没有补偿一说;
二、意外伤害保险,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和意外残废为保险责任,不适用补偿原则,因为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
三、健康保险,又可以分为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津贴型保险。重大疾病是目前广为流行的健康保险,以是否患重大疾病为保险金给付的条件,与医疗费用无关,不适用补偿原则;医疗保险,不论是意外医疗还是疾病医疗,保险公司都在费用型医疗保险条款中约定了补偿原则,防止被保险人因医疗获得收益,防范道德风险;津贴型保险,以住院天数对被保险人进行补贴,与医疗费用无关,不适用补偿原则。
人身保险中补偿原则的适用大致就是这样,仅在费用型医疗保险中适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⑦ 人身保险理赔年公司
一、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体检只是保险公司评估风险的一种手段,医院检查是否正确,有时也需依赖投保人的据实说明。由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书面询问应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这种义务并不因保险公司已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而免除。如投保人违背此项义务,就有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对危险的估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二、但根据法释〔2009〕1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2009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保险公司对此不知情,自2009年10月1日起超过两年之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2009年10月1之后成立的合同,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保险公司亦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建议可对照上述陈述判断本案是否能够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9〕12号
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