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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赔的角度看保险

发布时间:2021-07-28 12:50:48

Ⅰ 做保险人们认为理赔难怎么去跟客户说

国内财险市场当前出现了一个怪现象:一边是市场的激烈竞争对各家公司改善服务(尤其是理赔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为赢得竞争占领市场,各家公司在服务上不断推陈出新,一边是客户以及客户组织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质量不满意,指责、纠纷不断增多,要求保险公司改善理赔服务的呼声高涨,一边是保险监管部门乃至执法部门强令要求保险公司改善理赔服务,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可以说,保险公司改善理赔服务的源动力、外推力都十分强劲。而在此情况之下,理赔服务却成为了当前保险经营管理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一个阻碍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从保险双方而言,理赔难实际上是一个保险双方利益之争的问题,出现这个问题不应该轻易地责怪某一方,而应该对实际情况实际分析。理赔难是站在被保险人一方对保险人经营行为的一个评价,事实上,这个问题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从被保险人的角度看,产生保险理赔难的看法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保险投保交费容易,而理赔与投保相比显得手续繁琐,事情难办,被保险人期望保险理赔和保险投保一样出险后不需要这样那样的手续就可得到赔款,二是对保险理赔中的正常扣出往往不理解,足额投保经常不是客户理想中的足额赔付,认为保险公司惜赔,侵占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从保险人的角度看,保险理赔难的成因在于:一是近年来由于道交法的颁布实施,赔付额度增长幅度远远大于保险费的增长幅度,保险公司出现了普遍亏损,这和保险公司作为一个企业的内在要求是不相吻合的。保险公司经营难度非常大,各家公司对赔付控制都非常紧,期望努力挤干水分,降低赔付率。二是大多数保险公司资金管理循环链长,一笔保费从县—地—省—总,理赔资金从总—省—地—县,总部通过集中资金加强管控,基层公司对保费资金没有动支权,赔付资金又不易到位,直接影响保险理赔工作的效率。三是保险公司的确存在理赔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尤其是近年来保险业飞速发展,保险业所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很多公司很多机构理赔人员中的南郭先生不在少数,定损不准,核赔不准,有的思想素质低下,对工作不负责任,甚至吃拿卡要、内外勾结的情况并不鲜见,理赔中要么拖赔惜赔,要么滥赔,要么人情赔款,导致理赔中的纠纷大量出现,或理赔水分的大量增加,行业形象遭受很大的损失。四是保险公司内部流程和管理问题,对理赔计算和理赔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在投保时或出险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以致被保险人对索赔要求一无所知。
从保险相关行业来看,有两个因素同样影响着保险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是修理行业商品鱼目混珠,价格混乱,保险公司为了准确赔付,寻找质量好价格低的商品非常耽误时间,这种由于商品质量和价格的差异所带来的不便,客户往往表示不理解,产生扯皮现象。二是由于对代理索赔行业没有明确的代理佣金规定,造成代理索赔行为的不规范,他们不是按照正常代理或经纪提取佣金,而是直接克扣保险公司的正常赔款,导致客户对保险公司的理赔产生误解。
从保险市场秩序看,由于法制的不健全以及对保险违法犯罪执法力度的不够,保险理赔工作的正常秩序受到了较大威胁,骗赔行为屡见不鲜,使保险公司不得不在理赔工作中谨小慎微,严防假案错案的发生,要求客户提供的证据不断增加。这对保险正常理赔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从上述理赔难形成的原因看,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多方面下手。首先,理赔难的主要原因在保险人,保险人对于条款和费率的制定、执行应当市场化,运用精算方法进行科学测算,使条款和费率与保险风险实际情况相吻合,在经营中要理性避免恶性竞争,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对理赔人员的素质进行严格把关,严格管理,而不是拿来就用,不合格就淘汰,对公司和行业都造成不良影响。理赔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试才能上岗,对工作中的差错率建立档案和考核,达不到规定标准就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公开各家公司的服务承诺、索赔须知以及保险赔款的计算方法,使客户在投保时或出险时对理赔要求了如指掌,特殊案件所需特殊材料也要提前告知,不得零散地向客户索要理赔材料;加强行业合作,建立理赔信息共享机制,使各家保险公司所需要的商品和价格能借助行业协会平台能够迅速得到,尽可能统一行业标准和做法,减少公司之间的差异。
其次,保险人乃至全社会都要加强保险工作的宣传,使之对保险理赔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所需材料等是合同规定的义务,是保险公司赔付是否准确的依据,是对保险双方利益的维护;保险公司所掌握的保险资金,属于全社会,而不是保险人自己的,一旦过多,保险人就要降费。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险人履行的是社会管理责任,必须对全社会所有客户负责。因此,保险理赔所需要的手续就不如投保人缴纳自己的钱那样简便。
再次,保险监管部门为维护客户的正当权利,在监管保险公司偿付和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应限定各家公司对手续齐全的赔案及时赔付的时间;监督检查各家公司的服务承诺、索赔须知、赔款计算方法等内容的公开情况,并对社会定期公布;制定明确的保险索赔中介标准,禁止侵占客户利益的行为;加强法制建设,严格保险执法,严厉打击保险骗赔案等违法行为。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Ⅱ 从保险的科学性角度看,保险费率厘定和保险准备金提取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是科学的数理计算。

1、保险是处理风险的科学有效措施。现代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保险的发展离不开精算,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严密的数学基础已经建立起来,

由此保险费率对计算的要求非常高,所以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2、保险精算是依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知识,利用现代数学方法,对各种保险经济活动未来的财务风险进行分性、估价和管理的一门综合性的应用科学。

如研究保险事故的出险规律、保险事故损失额的分布规律、保险人承担风险的平均损失及其分布规律、保险费率和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等保险具体问题。

(2)从理赔的角度看保险扩展阅读:

保险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互助性

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这种经济互助关系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而得以体现。

2、法律性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又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3、经济性

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而实现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其保障对象财产和人身都直接或间接属于社会再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

其实现保障的手段,大多最终都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或给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无论从宏观的角度,还是微观的角度,都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关的。

4、商品性

保险体现了一种对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商品经济关系。这种商品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与个别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间接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即保险人销售保险产品,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关系;

具体表现为,保险人通过提供保险的补偿或给付,保障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和人们生活的安定。

5、科学性

保险是处理风险的科学有效措施。现代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

Ⅲ 保险理赔的作用和意义有哪些

(1)理赔使保险经营活动得以完成,使保险的基本职能——分散危险、实行经济补偿得以实现。被保险人通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来转移自己所面临的危险,获得了一旦发生危险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即可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功能的具体体现,是保险人依约履行保险责任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受保险权益的实现形式。理赔工作做得好,被保险人的损失才可得到应有的补偿,保险的职能作用才可能有效发挥,社会再生产的顺畅运行和人民生活的正常安定才可能得到保障。
(2)保险经营实务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连续不断、周而复始的过程。从循环运动的角度来考察保险经营活动时,保险理赔是上一个保险经营活动的终点,又是下一个保险经营活动的起点。良好的理赔工作,对于刺激和推动下一轮保险经营活动的开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通过理赔,保险承保的质量得到检验。保险展业是否深入,承保手续是否齐全,保险费率是否合理,保险金额是否恰当,在发生赔偿案件之后,都一一暴露出来。此外,通过理赔,有利于暴露防灾防损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便于保险人进一步掌握灾害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和汲意外取经验教训,尽量做好事前预防工作,进一步降低事后赔偿的可能性。(喵喵保)

Ⅳ 从理赔角度看不带身故责任的重大疾病保险坑不坑

这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了,车祸身故属于意外身故,重大疾病理赔是没有的!现在要看主险寿险是什么类型的,看合同是怎么约定,是赔寿险保额还是退保费!还要看合同中是否附带有意外伤害保险,有意外伤害保险可以赔意外伤害的保额!

Ⅳ 保险公司理赔的概念是什么

理赔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一定的依据对另一方提出的赔偿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和过程。保险公司理赔是指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事故发生后,
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赔偿报告时,
按约定履行经济补偿或给付义务。被保险人将其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后,
在保险期限内可能发生经济损失,
也可能不发生经济损失。当没有出现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不会给以任何经济补偿或给付。当出现经济损失时,
也未必保险公司一定给以补偿或给付,
因为被保险人发生的经济损失,
有的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的责任,
有的则属于非保险风险所引起的。即使经济损失由保险风险所引起,
也不等于损失多
少,
保险公司补偿或给付多少。保险公司理赔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
从保险公司经营环节的工作流程看,
理赔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最后环节。但是从逻辑的角度来讲,
保险公司理赔质量的好坏,
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其他环节的业务增长和发展,
最终关系到保险公司经济利益和长足的生存与发展,
所以理赔环节又是保险公司经营新一轮的开始。

Ⅵ 题目:以下哪项不属于从营销和理赔角度树立保险业的诚信形象的措施( )

答案选择D.一线的保险营销员是公众和保险公司之间沟通的主要桥梁,广大消费者透过营销员看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通过他们销售自己的产品,传递自己的理念,所以,营销员是保险公司的门面,代表了保险公司的品牌形象,甚至整个保险业的形象。然而令人担忧的是,这一“门面”不仅专业技术不精,而且职业道德也不高,他们中的大部分成为令人反感的“扫楼员”和“跑街者”。部分人员利用消费者对保险的误解,诱导甚至欺骗消费者购买并不需要的保险产品,导致高退保率和理赔率,从而使保险业形象大打折扣。所以提升营销员的准入标准,建立优秀的营销员队伍势在必行。改变营销员佣金收入的计算方式,使其提取比例均匀分布于整个保险期间,并且与续保率相挂钩。虽然保险公司的营销队伍很庞大,但是留存率很低,这不仅不利于提高保险营销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也会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所以,降低营销员的首期佣金比例,提高续期佣金比例,将有利于降低营销员的流转率。另外,如果让营销员佣金计算方式与续保率挂钩,有助于减少保险营销员在展业过程中对客户的诱导,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中国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只有50%-60%,相对于世界平均赔付率来说是较低的,这也是保险业形象不如人意的一个原因。所以,要想提升行业形象,就必须解决赔付率低的问题。保险公司应该杜绝惜赔心理,提升自身的理赔技能,减少拖赔、少赔、拒赔的现象,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消费者,提高赔付率,及时理赔是最好的宣传,是最好的提高声誉的方式。

Ⅶ 从投保人,保险人角度看不可抗辩条款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角度来看,是一个对他们非常有利的条款。以往的时候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有一些不是很严重的或者过失性的没如实告知,在保险责任事故出现时,会被保险人认定违反了如实告知原则,而判定保单无效,拒绝理赔。现在只要过了两年期,保险人没有提出异议的话,那么将来不得以此为拒赔理由了。
从保险人来说,增加了逆选择风险,就是会有带病投保的现象出现。所以保险人会加强投保单的核保过程,还有提高费率甚至停止重疾险这类高风险的险种了。

Ⅷ 如何解答这两道保险理赔分析题

第一题:保险公司给予赔付。交强险是随车保险,而对于商业险来说,新保险法修订了关于保险车辆转让,受让人自动承继保险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二题: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但有要求被保险人变更并补交保险费的权利。问题分析有二,一是赔偿问题,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应注意这儿定义的是“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张先生的车出现事故,与改成出租车有没有直接关系?从近因原则角度分析,并非充分条件,即构不成此款之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主张拒赔。商业是如此,而交强险更是从保护第三方角度而设立的,只要不在交强险条款拒赔几项中,保险公司是无法拒赔的。二是,“用于出租”是否能构成没有履行“重要事项告知”义务?从承保角度来考虑,只会影响保险公司收费问题,并不能拒绝承保,因为出租类车辆也在可以承保范围,因此达不到重要事项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如果达到向保险公司告知后,以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标准,对保险标的不能够承保的,可以采用此条款,但多见于寿险。 因此,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其进行批发并加收保险费(权利),同时赔偿张先生事故损失(义务)。

Ⅸ 保险公司理赔的概念是什么

理赔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一定的依据对另一方提出的赔偿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和过程。保险公司理赔是指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赔偿报告时,按约定履行经济补偿或给付义务。被保险人将其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后,在保险期限内可能发生经济损失,也可能不发生经济损失。当没有出现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不会给以任何经济补偿或给付。当出现经济损失时,也未必保险公司一定给以补偿或给付,因为被保险人发生的经济损失,有的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的责任,有的则属于非保险风险所引起的。即使经济损失由保险风险所引起,也不等于损失多少,保险公司补偿或给付多少。保险公司理赔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从保险公司经营环节的工作流程看,理赔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最后环节。但是从逻辑的角度来讲,保险公司理赔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其他环节的业务增长和发展,最终关系到保险公司经济利益和长足的生存与发展,所以理赔环节又是保险公司经营新一轮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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